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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慈善:历史、现实和可能
发布时间: 2013/6/1日    【字体:
作者:李天纲
关键词:  宗教 慈善  
 
                                        李天纲
    
    “慈善”一词,英文是“charity”,来自拉丁文caritas,古罗马时代的原意为dearness(可亲可爱),当初确实是世俗的,是指一般的人之亲爱。但是,随着欧洲社会在1世纪以后逐渐基督教化,该拉丁文名词也渐渐地带有宗教色彩,称为“基督之爱”。那时候,慈善等于宗教。经过20世纪的“世俗化”,charity在大部分的西方语言里趋于平常,很多人以个人、家族、团体、基金会的名义行善,不一定和教会有直接关系。但是,从人性诉求、语言表述、组织方式、价值观念等等方面,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信仰的力量、宗教的传统在世俗性的慈善活动中延续着。
    
    一、宗教慈善涵盖了传统中国不可或缺的社会事业领域
    
    有人或许以为,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不是一个宗教感很强的民族,因此宗教在中国文化中所起到的作用,包括慈善作用,就不那么强。这其实是一种误会。中国的儒、道、佛三教有自己的信仰特征,在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但恰恰是在“宗教与慈善”的关系上,中国“三教”甚至表现出更强的特征。以江南地区流行的“育婴堂”制度为例,人们或以为这是上海开埠以后由天主教、基督教引进的西方慈善事业。近代上海著名的“育婴堂”,有位于徐家汇的天主教“圣母会育婴堂”,“土山湾孤儿院”等。天主教、基督教会的慈善机构,不但举办育婴堂,而且还办孤儿院、小学、中学乃至大学。中国的传统宗教,历来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社会慈善职能。“育婴堂”制度本身,就是明清时期就有的佛教、道教、儒教慈善活动的一部分。近代基督教在上海和全国设立的慈善机构,在名称和内容上都沿袭了中国传统慈善的许多方式,并且发展出更加多样的现代做法,将近代中国的慈善活动推向高潮。
    
    古代中国,曾被誉为“仁义之土”“礼仪之邦”,有悠久的慈善传统,丰富的慈善实践。同治《上海县志》记载:清代上海的“育婴堂”,是康熙四十九年(1711)由张永铨等一批地方善士捐屋筹款建立的,专门收养弃婴、病婴,劝戒溺婴恶习,远远早于天主教举办的“育婴堂”。此外,清代末年,上海县城之内就保存着一大批民间的慈善机构。明代洪武七年(1374)建立的“养济院”(又称“孤老院”),乾隆十年(1745)建立的“同善堂”(又称“同仁堂”,育婴、义塾、义冢、敬惜字纸),道光二十三年(1843)建立的“辅元堂”(安葬、育婴、救济难民),道光二十六年(1846)建立的“全节堂”(营葬、助贫),咸丰八年(1858)建立的“果育堂”(义塾、义冢、赡老、施药),咸丰八年(1858)建立的“仁济堂”(助产、矜孤),咸丰九年(1859)建立的“济善堂”(施药、延医、消鼠疫),同治元年(1862)建立的“普育堂”(施药、延医、育婴、营葬),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内容涵盖了医疗、教育、养老、安葬等领域,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会事业。(见应宝时修,俞樾纂:同治《上海县志》,同治辛未年(1871)刊本,卷二,“建置”)这些善堂,有的得到了地方官府的税收支持,大部分则是靠个人、家族、寺庙的捐款、义田来维持。十多万人口的上海县城,还不包括四乡八邻的镇村,就有这么多的善堂,且都是由儒、道、佛教的平信徒们建立的,完全可以和欧洲教会事业体系相媲美。
    
    19、20世纪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发展,为上海这样的大城市打下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使之有可能支撑由政府主导的城市型“福利社会”。但是,各级政府和单位企业包办福利事业后,就基本取消了个人、集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
    
    当今中国社会,经过30年改革开放,在经济、社会、文化和宗教领域内出现了与此前的30年完全不同的情景。个人、家族、集体、企业乃至于各大教会都有了长足的财富进步。物质财富的丰裕,为大规模的慈善活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平等”、“仁爱”、“尊严”等观念在人群中间复苏。近十年来,“慈善”行为已经被接纳为社会主流价值,推广开来。但是,完全由国家主导的“慈善”,和民间主导的“慈善”仍然有很多差别。近年来,大陆新慈善团体的“民间性”受到质疑,“郭美美事件”后,连“红十字会”这样老牌国际性的慈善团体都受到波及,导致了中国大陆慈善领域的信任危机。如此,恢复中的“慈善”事业,已经不是一个天经地义的信念、信仰和伦理,而是一个需要澄清和重新定义的新概念。
    
    二、利他主义支撑起慈善之心
    
    我们认为,“宗教慈善”和“民间慈善”一样,是一个迫切需要讨论的问题。作为慈善事业的基础,伦理、信仰和宗教有极端的重要性,决不能忽视。慈善的基础,其实并非单单物质,而是更加深厚的精神动因,它们根植于文化传统和宗教伦理。近十多年来,由于政府的开放态度,民间有了不少非政府组织(NGO)。特别是一些“慈善”性质的NGO,在解决社会贫困和救济社会灾难方面做出贡献,因而帮助了社会的稳定。
    
    慈善NGO的出现,并不是经济高速发展后自然而然的结果。从GDP增长的角度看慈善活动的增长,这是比较消极的“相对论”。事实上,在生产力相对低下的古代,在经济相对落后的民族,都存在着比今天中国更活跃的慈善活动。在当下,直接呼唤慈善活动回归中国社会的,与其说是因为财富增长本身,不如说是在大量社会问题存在、道德水平降低的同时,激发出来的一种社会正义感、责任感和信仰精神。GDP的增长,固然让我们可以多分出一些钱来做慈善,但是更加直接呼唤慈善活动回归中国社会的,是一些“先富起来者”,或者“进入小康”的中产阶层人士的良心冲动。感受到当今社会面临的危机,他们从超出世俗利益的角度,用慈善行为反哺社会,感恩时代。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慈善归来”现象,需要从心理、伦理、信仰和宗教的多重角度去理解,才能看清我们身边发生的重大变革。
    
    慈善,在心理学和伦理学上是一种“利他主义”(altruism)的行为。一般地讲,“利己主义”倾向于“性恶论”,“利他主义”则导向“性善论”。“性善”还是“性恶”,从来不是单纯的伦理学问题,而是宗教学倾向的问题。人性的“善恶”问题,是基督教神学、儒学和佛学中最为核心的关键问题。讨论这些问题,一开始就和传统宗教相关。从十九世纪开始,西方的人性论与基督教会神学脱钩,但“理性主义”的哲学家们仍然保持着宗教情感和超越关怀。法国社会学家孔德持有理性主义的立场,他反对用天主教会和基督教神学来管制社会,但他仍然认为“利他主义”需要有宗教的情感和伦理来支撑,以克服人性的自私。在一个理性的社会里,仍然需要宗教信仰来维持人性的完整。晚年,孔德亲自倡导一种“人道教”,推广人类的善行,是一种“爱的宗教”。“人道教”的教堂,至今还在巴黎帕耶尼大街5号开着。
    
    三、社会的“第四部门”
    
    事实上,19、20世纪西欧、北美的经验表明,尽管教会的影响力退出了很多公共领域,但是,宗教作为一种信仰,在维持人类已有的道德底线,激发人们更高的向善之心,把人性提升到一个新境界方面,仍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九世纪是英、美所谓“道德沦丧”的时代,但也是公认的“信仰复兴”的时代。为拯救社会,亨利·纽曼(HenryNewman,1801-1890)在牛津大学发动了著名的“牛津运动”,以振兴不列颠的民族精神;在美国,耶鲁、普林斯顿大学的一批“自由主义者”回归教会,发起“基督教社会主义”、“社会福音运动”,也是在美国社会道义最为沦丧的时代,振兴公义,重建价值。
    
    近年来,国外社会学家将各种机构分为第一、二、三部门。政府组织(公共)属于第一部门,公司企业(私有)属于第二部门,而非政府、非盈利机构,包括大量的慈善团体,是由公私第一、二部门投资建立的,为社会服务,属于第三部门。近年来,“第三部门”的概念在慈善事业发达的地区已经流行开来,成为社会服务事业的代名词。“第三部门”的概念和“非政府组织”、“非盈利机构”有不少相互重叠的领域,似乎也能涵盖“宗教慈善”。但是,“宗教慈善”的资金来源,大部分都是由各大宗教的教会组织提供的。宗教机构既不是“第一部门”,也不是“第二部门”、“第三部门”,应该别为一类。第一部门(政府组织)投资的慈善事业,宗旨是社会福利、平衡收入、减少贫困;第二部门(私人企业)投资的慈善事业,宗旨是企业形象、回馈社会、持续发展;而宗教机构投资的慈善事业,因其款项来源不是纳税人的“税收”和公司的“利润”,而是信徒们捐助的“善款”。从这个角度讲,“宗教慈善”确实有它的特殊性,似乎可以成为“第四部门”。
 
                  (本文原载:《文汇报》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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