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专家学者,各位老师大家好。我是研究佛教传播史的,今天我一来就抓紧时间阅读了张建文博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财产法》初稿。我很同意他,我们谈宗教财产的归属,必须先解决一个宗教组织身份的问题。我来自华南农业大学的来自广州,我知道广州有很多新兴的宗教已经在活动,他们在高校有自己的地点,有自己的组织,但是实际上是处于非法状态。其实不只是他们,就是五大宗教,除了各个协会和基督教、天主教的爱国会,寺观教堂也都没有法律实体地位。
我今天想跟大家汇报的是从寺庙管理类型看宗教财产归属的复杂性。看这个题目有点给大家泼冷水。我们想象佛教寺庙肯定是和尚、尼姑他们掌管的,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因为我接下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是关于佛教寺庙管理现状问题和未来走向的研究,同时我也接了广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委托,宗教场所法人地位研究,即怎么把宗教场所上升成法人。
广东省佛教寺庙究竟是被哪些人管着,有哪几种类型,我这个分类是以管理主体来分类的。
佛教寺庙第一种是我们所理解的僧人自主型管理。僧人所有,僧人组织,对寺庙财产管理运行人事各方面进行自主管理。这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管理形式。大多数是这种形式。但是至少在广东地面上还有下面五种形式,我下面就说一下另外几种。
第二是政府主导型管理。寺庙有和尚,和尚是打工的,寺庙所有管理包括经济、财产、人事全部是由政府来主导的。政府组织了一个专门的机构,那个机构有200多人组成寺庙管理委员会来管理着这个寺庙。而且那个管理委员会主任——因为寺庙是座落在一个镇上——是由镇委副书记来兼任,管理委员会的委员多数是退休的干部组成。和尚们是请来的,和尚们的工资由管委会发,和尚们要装修寺庙了,要做水陆道场了,先做预算,这种是政府主导的。
第三种是投资人主导形式。在寺庙恢复过程中,在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有些寺庙要兴建,往往佛教界是没有那么大的经济实力,有一定佛教信仰的居士特别是商业人士投资建设,建成之后完全就由投资人组织管理班子管理这个寺庙,和尚们、尼姑们也都是被请去的,像故宫一样。渐渐演变成僧人管理法务。这种形式在湛江、茂名地区还有很多,这是第三种形式。
第四种是政僧管理形式。因为寺庙在收复过程中,政府出了很大力,寺庙组成了一个管委会,管委会的正主任往往就是宗教部门官员或者统战部的副部长,这样的寺庙往往有很大的经济收入,成立一个董事会的形式,真正掌权的是政府。广东肇庆的青云寺就是一个例子。和尚们也认可了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在广东还不止一处,有好多。
第五种是僧商合作型。僧人和商人合作,僧人管理佛教寺庙的法务和教务,商人管理外界联络,当初建寺庙是商人出钱,但是僧人也参与了策划。
最后一种叫家庭包办形式。这种可能只有福建和广东才有。广东有一种特有的地方信仰叫香花佛教。现在也有很多人研究它,在我看来实际是一种民间现象,只不过打着民间的外壳,实际上是一种红白喜事为主的,也有自己的寺庙和僧人,但是僧人可以成家不用住庙。现在分布在广东梅州,这样的僧人他们往往父子师徒来承包这个寺庙。
这就是广东县城的以管理主体进行划分的六种形式。我们今天要立法的话——我要说的第二个问题——寺庙的投资者和实际管理者,呈现出多元性。你要说这个寺庙是属于谁的,非常不容易。它有的是属于政府,有的属于个人,所以按照我们现在起草的法律你要去套,那就面临很大的问题和麻烦。
比方我粗看了一下张博士起草的教产法案,宗教财产遗留问题的解决:“由于历史的原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宗教不动产,要无偿的归还给宗教团体。”我知道一个寺庙,每年春节初一到十五两个星期的时间,它收到的香火钱大概是2500到5000万,就这两个星期,所以政府就要管理住这个道场。这个道场不是和尚建的,1983年的时候,寺庙还没有正式说是合法的,当时他们镇的一个书记冒着被抓起来的危险把这个寺庙恢复了,恢复之后香火一直很旺盛,每年有成千上万的海外华人来这里拜,因为有着5000万的利润,镇政府一定要把它管住。要把几千万近亿的财产转交给佛教界,这无疑是发动一场战争。寺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佛教寺庙,里面供奉着三清、老子,如果要归还宗教团体,佛教和道教恐怕都相持不下。
最后一点,我的建议就是,我们要从个别到一般进行立法,一个一个宗教进行立法,我们如果企图立一个概括五大宗教或者所有宗教的法的话,我觉得现在非常困难,也不太现实,谢谢大家。
(本文是作者在“2013宗教与法治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