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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比亚的宗教及其宪法保护初探
发布时间: 2013/10/8日    【字体:
作者:张明锋
内容提示:赞比亚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宗教活动的历史十分悠久。宗教在其社会发展和民族独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赞比亚不同的宗教之间存在一些冲突或紧张关系;宗教组织和政府之间有时也出现一些冲突甚至武力对抗。赞比亚在宪法中明确宣告为基督教国家,“宗教国家”的口号写入宪法提高了宗教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赞比亚宗教自由的实现,还受到许多法律上的限制。 关键词:
关键词:  赞比亚 宗教 宪法保护  
 
    赞比亚是中部非洲的一个内陆国家。在赞比亚争取独立的斗争和经济建设事业中,中国人民向赞比亚提供了无私的支持和援助,著名的坦赞铁路就是中赞友谊的最好象征。赞比亚现政府也一贯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在人权和西藏等问题上给予中国政府以宝贵的支持。所以,进一步了解赞比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制度对于促进中赞友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赞比亚的宗教历史十分悠久和发达,其宗教文化和政治、法律、教育等制度紧密相关。正如英国学者指出的那样:宗教同赞比亚的发展一直有着重要的关联,现在仍继续在这个国家的精神、教育和医疗等各个生活领域中起重要作用。[1]由此可见,不了解赞比亚的宗教历史、宗教文化以及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护,就不可能真正了解赞比亚的其他政治社会制度。
 
    一、赞比亚宗教发展的历史与作用
 
    (一)赞比亚早期的传教活动
 
    赞比亚的宗教组织是随着欧洲国家对非洲殖民统治的扩大与加深、在欧洲传教士的不断拓展下于19世纪末期发展起来的。虽然欧洲传教士在赞比亚的活动可追溯到1815年,[2]不过,这个时期的传教活动是十分零星的或纯粹传教士个人性质的,还没有系统的传教活动。1885年,伦敦传道会开始在赞比亚进行传教活动;巴黎福音教会和原始基督教卫理公会于1892年在赞比亚的利鲁伊建立传教据点;基督教长老会于1894年在赞比亚建立据点进行传教活动。1965年赞比亚独立之后,上述四个传教社团合并在一起称为赞比亚联合教会。罗马天主教于1895年开始在赞比亚进行传教活动,其传教活动分成两大区域:一支是在赞比亚北部的铜带省由白衣神父进行的传教活动;另外一支是在赞比亚南部由耶稣会进行的传教活动。英国国教会在赞比亚的传教活动始于1911年。
 
    (二)赞比亚的主要宗教派别
 
    基督教在赞比亚的宗教中占统治地位,其他如伊斯兰教、印度教、巴哈伊教、非洲的一些传统宗教等,虽然也有大量的教徒,但其拥有的绝对人口数量与基督教信徒相比还是比较少的。在基督教中,最大的基督教教派是罗马天主教。赞比亚罗马天主教在罗马教皇的领导之下,大约300多万教徒,其信徒占国家总人口的1/4强,其神职人员和教堂等宗教设施也十分众多。罗马天主教教堂在1881-1899年间开始建立,目前已经遍及赞比亚全国各地。罗马天主教教会除了负责举行祈祷仪式或静修活动,教会还经营着许多事务机构,例如学校、医院、孤儿院、家用工艺品中心、神学院、修道院,通过它们传播宗教信仰和价值。据统计,目前赞比亚罗马天主教经营着27个中学、7个残疾人特殊学校、两个师范学院、一个文秘学院、一个技术和职业训练学院。[4]罗马天主教教会有自己的广播电台,还有自己的电视台,教会电视节目1990年开始播映,罗马天主教教会使用电视、广播这些现代通讯传播手段进一步扩大了自己的影响。除了罗马天主教,其他主要的宗教组织有赞比亚联合教会、路德会、浸信会、新教会,福音会、基督复临安息日会、新使徒教会、革新教会,圣公会、基督教会、耶和华见证会等20余种。
 
    近年来,伊斯兰教在赞比亚发展很快,穆斯林达到总人口的5%左右。他们通过多种方式传播自己的宗教信仰,这些方式主要有:在清真寺做祈祷、创办学校、开展慈善活动、发行报纸、分发宣传品等。它的保护力量是赞比亚穆斯林联合会。
 
    在赞比亚,还有不少信奉印度教的非赞比亚人。2003年,印度教教徒有2.5万多人,目前它已经发展成为赞比亚的第三大宗教组织。最新数据表明,伊斯兰教和印度教这两个宗教的信徒总和已经占到总人口的24-49%左右,具有和基督教分庭抗礼之势。[5]除此而外,在赞比亚,登记在册的还有很多规模较小的教派,大多数为非洲独立教会,甚至还有一些犹太教徒。
 
    (三)宗教对赞比亚社会发展和国家独立的作用
 
    直到1964年,赞比亚才摆脱殖民统治,获得国家和民族的独立。在此期间,宗教对赞比亚的社会发展和国家独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社会福利的提供者。在赞比亚独立之前,宗教组织是社会福利的主要提供者,是此间从事教育和健康医疗服务的主要团体,其他的如孤儿院、技能培训、农业推广也多由教会组织承担。即便是现在,赞比亚基督教还独自经营着15家医院和28家康复中心。
 
    2.社会文化的传播者。赞比亚的教会开办教育活动,不但可以惠及教众和其他公民,还可以减轻政府的办学经费投入,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教会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可以把欧洲的文化价值传入赞比亚。[5]受到教会良好教育的人们,大多成为有技术的劳动力、有知识的政府雇员。教会和政府还联合办学,于是出现了一些教会和政府联办的高等教育学院。虽然二战后到赞比亚独立这段时间,政府加大了对教育的控制程度,从教会手中收回了许多宗教学校,但事实上,教会还经营着大量的学校,并且教会经营的学校很少得到政府的资助,往往是独立办学。[6]
 
    3.制度变革的推动者。由于教会总是力图改变和防止与宗教教义相违背的文化实践,所以,赞比亚教会成为社会制度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这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得到证明。第一,教会的作用扩大到提议和制定法律、刑事制裁规则等。例如,赞比亚传统刑法典对犯罪的惩罚很难做到宽严相济,于是,教会就根据英国刑事法律的经验对赞比亚的刑法改革提出了建议,使赞比亚的传统刑法走向现代刑法。第二,教会通过提供医疗服务影响了社会组织体系的发展,使医疗服务的提供摆脱了专由政府提供的格局。第三,教会监护原住居民的利益、关注移民和种族不平等问题,介入诸如人头税等法制改革。
 
    4.民族独立的重要力量。通常情况下,宗教一定会支持政府和部队维护国家的法律和秩序,但是,当政府滥用职权、或者是当政府不充分履行保护上帝赋予公民的权利自由的职责时,教会就会号召信徒采取符合教义的行为反抗政府。正是因为如此,没有得到宗教支持的赞比亚政府被推翻了。从赞比亚的民族独立的史实可以看出,赞比亚反抗殖民统治的斗争是由宗教信徒推动的,殖民地政府是由宗教信徒的革命行动推翻的。
 
    二、赞比亚宗教内部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紧张关系
 
    近年来,伊斯兰教在赞比亚的迅速发展引起了基督教领袖的警惕。伊斯兰教表现得很有资金实力,其领导者大多拥有自己的实业。伊斯兰教宣称对其信众进行免费教育和健康医疗服务。伊斯兰教宣称其宗旨就是要使整个非洲的民众都成为穆斯林,在战略上它把赞比亚作为进入南非的入口。伊斯兰教为使整个非洲穆斯林化,采取“三步走”的方法:第一步,吸引每一个非洲国家广大不信仰宗教的人们,促使他们皈依伊斯兰教,并使已经具有宗教信仰的信众改变其信仰;第二步,在非洲组织伊斯兰理事会,吸收大量会员;第三步,对其他教派进行排挤。基督教领袖十分担忧,于是下定决心建立全基督教会的应对平台作为反对伊斯兰教宣传的阵地,赞比亚两大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
 
    (二)个别宗教内部的冲突
 
    在赞比亚,许多教会受到内部冲突的震动。此种冲突导致不忠实的教徒背离原来的信仰甚至另行组织新的教会。冲突的理由很多:领导层无能、教会资金使用不当、学说分歧、教会领导和信徒之间缺少理解沟通等。例如,1965年创立的赞比亚联合教会,在1993年就因祈祷方式的分歧,而分裂为“保守派”和“革新派”。“保守派”以老年人为主,坚持以福音书为基础传经布道;而“革新派”以年青人为主,倡导创新型的布道方式。两派之间的冲突最终导致联合教会解体。其他教会因内部冲突而导致宗教组织变更解体的也不乏其例。
 
    (三)个别教派与政府之间的冲突
 
    拉姆帕教派和赞比亚政府之间曾存在激烈冲突。拉姆帕教派是一个独立的非洲教派,政府和该教派之间存在严重的暴力冲突。冲突开始于1964年赞比亚独立之后不久,当时拉姆帕教派武装起来反抗政府,不承认政府权力的合法性,不仅袭击和杀死士兵和平民,而且还烧毁警署和村落。政府军队和拉姆帕教派的冲突不断升级,从而引起赞比亚北部和东部省份的许多教派也起来与政府对抗,最后造成700多人死亡,1.9万余名拉姆帕教派的信徒逃往刚果共和国。[7]后来,赞比亚政府在全国宣布禁止信仰拉姆帕教,该教派的领导者被政府拘留,拉姆帕教的活动被迫转入刚果共和国。拉姆帕教的暴动发生在赞比亚从殖民地统治走向独立的转折点上,对于刚组建的、脆弱的政府而言,造成的威胁十分大。此时国家统一的需要是压倒一切的任务。拉姆帕教挑战政府统治的本质极易被反动组织利用,它们超越法律行事,企图建立一个国中之国,企图享有不受法律惩罚的权利,这是赞比亚政府不能容忍的。于是两者之间的暴力冲突势所必然。耶和华见证会和政府之间长期存在紧张关系。在赞比亚,耶和华见证会是一个独立的教会,其信徒有10万余人。他们走家串户传播圣言,在购物场所或街道上散发宣传品,每个礼拜日在王国会堂举行祈祷仪式。耶和华见证会长期受到赞比亚政府的压迫,特别是在第一和第二共和国时期。1991年,赞比亚第二共和国结束。新的政府上台后,赞比亚政府才停止迫害耶和华见证会信徒。但是,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权利继续受到限制,其信徒仍然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赞比亚政府对个别教派的打击到20世纪80年代就基本停止了。进入新的世纪以来,从整体上说,赞比亚政府允许不同的宗教自由活动,只要它们遵守法律的规定。宗教和政府之间的紧张关系也舒缓了很多。
 
    (四)主流宗教组织与政府之间在修宪时的紧张关系
 
    1993年,赞比亚总统奇卢巴任命了一个宪法审查委员会,打算让其提出新的宪法建议案以取代被认为不民主的1991年宪法。宪法审查委员会在听取了来自全国公民的意见后,提出了一个具有旨在促进民主、扩大公民权利的宪法建议案。但是,赞比亚政府拒绝了大多数进步的建议案内容,政府决定运用它在国民大会中压倒一切的多数优势来促使宪法修正案生效,赞比亚的宗教组织联合起来敦促政府采取宪法审查委员会的建议。
 
    赞比亚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是一个组织公民、社会反对政府决定的一个制度性组织。它与其他非政府组织联系在一起、组织发起公民大会、邀请所有政党、利益集团,讨论宪法审查委员会的建议。赞比亚政府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了有力抵制。于是在宪法修改问题上,主流教会和政府之间出现了紧张气氛。
 
    关于在宪法中宣布赞比亚为宗教国家的问题上,政府没有与主要的教派商议,总统只是受到了少数几个牧师的影响,政府就做出了决定。赞比亚三大宗教代表组织起来反对宪法把赞比亚宣告为一个基督教国家,其理由有三个方面:第一,在宪法中宣布赞比亚是一个基督教国家,虽然让人感觉到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宪法的充分保护;但是,在一个国家中,当特定的宗教得到宪法的特殊地位时,国家则存在一种分裂的危险;第二,容易导致为政治目的而滥用宗教;第三,不论是多数公民或者是多数基督教教徒,都不想把这种宣告写进宪法,甚至宪法审查委员会也建议删去基督教是国教的宣告。[8]总之,它们认为赞比亚还不具备成为一个宗教国家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主流宗教组织与赞比亚政府之间在是否将“宗教国家”写入宪法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三、赞比亚宗教自由的宪法保护
 
    赞比亚宗教自由的法制保护框架首先是宪法保护。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制体系中效力最高的法,所以,在宪法中确立宗教自由的保护有利于形成统一的保护宗教自由的法制秩序。
 
    赞比亚现行宪法是1973年8月25颁布通过的。在赞比亚宪法中有许多条款保护宗教自由。[9]赞比亚宪法序言中宣告:“赞比亚是一个人人享有宗教自由权利的基督教国家。”这种宣告超越了其他国家宪法序言中援引信奉上帝的普通做法。虽然这样的宣告产生了大量的争议,事实上也没有得到所有教徒的承认,但是,毕竟把宗教事务作为一个国家的重大事项问题提了出来,彰显了对宗教问题的重视程度。[10]
 
    况且,在宪法中宣告赞比亚是一个基督教国家并不禁止其他宗教组织在赞比亚的存在和发展,所以,完全可以认为,这种宪法宣告对保护宗教自由是十分积极有益的。
 
    在赞比亚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19条的规定上。赞比亚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除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不被他人妨碍”。这一条款具体包括信奉宗教的自由、改变某种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公开或私下场合以单独或聚众的方式表明或宣传自己的宗教信仰自由。第1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地方接受教育,未经其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被要求接受宗教教育,或被要求参加任何与宗教有关的仪式或庆祝活动。”
 
    赞比亚宪法中除了宗教信仰自由条款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条款有助于宗教自由的实施,例如,赞比亚宪法第20条第1款保障言论自由,规定除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享有的言论自由不受妨碍;言论自由的范围很广泛,包括坚持意见的自由、接受思想和信息的自由、传播和表达思想和信息的自由,通讯自由等等。赞比亚宪法第21条保障集会和结社自由,赞比亚宪法第22条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赞比亚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是十分重要的,它们能够促进宗教信仰自由的充分实现,没有言论自由、集会和结社自由、迁徙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将没有什么实际效果,它们是实施宗教信仰自由的重要手段。
 
    赞比亚宪法规定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为了国防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对宪法规定的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赞比亚《社会团体法》授权政府机关严格管制社会团体的活动,宗教组织,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团体组织,象政党和其他非盈利组织一样,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团体法》的严格规定。再如,《社会治安维持法》规定宗教组织公开举行集会或游行、示威应该得到警方许可,这些都可认为是法律对宗教自由的限制。必须强调的是,这种限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并且在自由民主社会能够证明限制是正当的、合理的。如何把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对赞比亚而言,需要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才能把侵犯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完全置于宪法的审查之下,唯其如此,宗教自由的宪法保护才能真正实现。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赞比亚的宗教及其宪法保护的研究,我们可以看出:赞比亚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教派繁多,宗教活动的历史十分悠久,并且形成了十分丰富的宗教文化;赞比亚国内不同的教派之间存在一些冲突或紧张关系;宗教组织和赞比亚政府之间有时也出现一些冲突甚至是武力对抗;赞比亚是世界上为数很少的几个在宪法中明确宣告为宗教国家的国家,“宗教国家”的口号写入宪法无形中提高了宪定宗教的特权地位,但是,也极易在主流宗教和非主流宗教之间引发新的矛盾,这是任何多个宗教和谐共存于一个国家所必须注意和重视的问题;赞比亚宗教自由的实际实现,还受到许多法律上的限制,如何把限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仅是赞比亚,而且也是所有国家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制保护必须研究的一个课题。
 
 
__________
注释:
 
[1] [英]D·海韦尔·戴维斯:《赞比亚图志》,北京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版,第69页。
[2] 闻玉主编:《非洲卷南部非洲诸国(一)赞比亚——铜矿之国》,军事谊文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3页。
[3] 维基百科网,赞比亚的印度教,
http://en.wikipedia.org/wiki/Hinduism_in_Zambia#Hinduism,2010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
[4] 全球优势网,各国探微,
http://globaledge.msu.edu/countryInsights/statistics.asp?countryID=149®ionID=5,2010年11月20日最后访问。
[5] Garvey, Brian, Colonial schooling and missionary evangelism: The case of Roman Catholic educational initiatives in north-eastern Zambia, 1895-1953, History of Education, Jun94, Vol. 23 Issue 2, at 195.
[6] [英]理查德·霍尔著:《赞比亚》(上),史毅祖译,商务印书馆,1973年第1版,第300页。
[7] Zambia Daily Mail, June 21, 1968, at 1.
[8] National Mirror, June 9-15, 1996, at 8-9.
[9] 赞比亚国会网,赞比亚宪法全文,
http://www.parliament.gov.zm/downloads/VOLUME%201.pdf,2010年12月8日最后访问。
[10] C. Anyangwe, The Zambian Constitution and the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Autochtony and Supremacy, 29 Zambia L.J. 1,at 27-28 (1997).
 
 
 
                 (本文转载自:《世界宗教文化》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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