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哈伊教,或称巴哈伊信仰(Baha'i Faith),1844年创立于波斯(今伊朗)。该教是由波斯伊斯兰教什叶派之一,巴孛(Bab)教派演化而成的独立之世界宗教。创始人是后被尊为该教“先知”的巴哈欧拉(Baha'u'llah)[①],阿布杜·巴哈(Abdua'l-Baha 1844-1921)和沙基·爱芬迪(Shoghi Effendi 1897-1957)则是巴哈欧拉之教位的继承者和思想阐释者。[②]该教是目前全球成长最快速的新兴宗教之一,现巴哈伊教信徒(Baha'i,意为“巴哈欧拉之追随者”)已达500多万,遍布世界205个国家和地区,远超于伊斯兰教和佛教的传播范围。巴哈伊教积极参与推动世界和平、反对贫困、加强环保、普及教育及保护妇幼权益等运动,对各国或地区的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巴哈伊教传入中国甚早,最初的译名为“巴哈的主义”,后译为“大同教”。据载,1862年就有外籍信徒(巴哈伊教无职业传教士,每位教友都应有尽力宏教之义务)到上海经商。早期的中国教徒多为留学人员。1924年,曾任广东省蚕丝改良局局长的留学生廖崇真(1921年入教)将美籍教友马莎·路特(Martha Root)引荐给孙中山,扩大巴哈伊教在中国大陆的影响。[③]1930年代,前清华大学校长曹云祥加入巴哈伊教,在上海成立了“大同教社”,专门翻译出版该教的典籍。他认为巴哈伊教同中国传统的“大同”思想及孙中山的“世界大同”主张有相契之处,故将之译为“大同教”。[④]惟信奉者较少,再加上政局的动荡,巴哈伊教在中国大陆流传并不广,影响力也不大。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巴哈伊教就几近销声匿迹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的巴哈伊教信徒又呈逐渐上升趋势,只是较不为国人所知耳。[⑤]
巴哈伊教在台湾又译名为“巴海世界教”或“世界巴海信仰”、“巴海大同教”,该教在台之中文教名,直至1992年4月27日才被正式更名为“巴哈伊教”。巴哈伊教在中国大陆走向衰微之际,也正是其在台湾传教和发展之时,现它已成为台湾新兴宗教中的一股强势的力量。有关台湾巴哈伊教的研究甚少,本文拟借助1960年代台湾省警务档案资料,以及教界所整理的1950-1960年代的传教资料,[⑥]介绍该教在台湾的早期传教情况,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巴哈伊教(大同教)的传入
巴哈伊教(大同教)何时并以何种方式传入台湾,教团及学界的说法略有不同。据巴哈伊教“东北亚区总灵体会”原秘书(1959-1970年在任)巴巴拉·R.西姆斯(Barbara.R.Sims)的调查,1935年,在上海经商和传教的胡珊·欧士哥利(Husayn .Ouskouli)曾为购买茶叶到访台湾,他带去一些中文版的巴哈伊教的书籍给许多人,他可能是第一位踏足台湾的巴哈伊教徒。[⑦]瞿海源亦认为欧士哥利“最先将大同教教义传入台湾者。”但却说他是在1941年“将大同教传入台湾”的[⑧]。二人对欧氏入台年代说法不一,但皆认定他是将巴哈伊教带入台湾第一人。当时是否有随欧氏信教者则不得而知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一些在美入教的中国巴哈伊教信徒返回中国,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以及原来在上海、南京等地之该教信徒,亦在1949年入台,这可能是台湾最早的一批中国巴哈伊教徒。他们常为后来入台传教的外籍教友同台湾人的联络穿针引线,有的成为早期传布巴哈伊教的核心力量,如朱耀龙、张天立、袁冕先、阮绪苌、王之南等。其中朱耀龙被认为是台湾第一位巴哈伊信仰者(1947年在美入信),“圣护”(the Guardian of the Baha'i Faith)沙基·阿芬迪曾亲自写信予他,鼓励他克服任何阻碍,坚定信仰之路。1953年10月,王之南(笔名吉伦)率先在台湾中华日报(1953年10月15日)上介绍巴哈伊教的历史及基本教义。[⑨]总的来说,降自1953年,台湾依然只有零星的巴哈伊教信徒,谈不上有任何组织性的传教活动。
50年代初,“圣护”沙基·阿芬迪制定了“十年东征”(Ten Year Crusade,1953-1963)计划,其中要求“美国巴哈伊教总灵体会”负责在亚洲的日本、韩国、菲律宾、澳门、台湾的传教活动,“英国巴哈伊教总灵体会”则负责香港的传教工作。[⑩]为达成“圣护”交付的使命,始有一批批外籍教友来台从事传教活动。这些传教者大抵可归为三类:
(一)代表“圣护”短期来台指导教务的“圣辅”(Hand of the Cause)[11]。先后来台的“圣辅”有齐克欧拉·卡哈登(Zikrulllah khadem,1953.10/1955.11)、爱丽珊达小姐(Miss Alexander,1956/1958/1962)、嘉拉勒·卡哈珍(Jalal Khazeh,1957)穆哈嘉博士(Dr.Muhajir,1963/1964/1966/)、费色斯通(Featherstone,1966/1972)、塔拉欧拉·萨姆达瑞(Tarazu'llah Sammandari,1966)等。圣辅们大多来台多次,他们积极宣传巴哈伊的教义和社会主张,解决教友信教中遇到的问题,参加各种弘教活动,并亲自发展教徒,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台湾巴哈伊教的发展。如卡哈登是首位来台的圣辅,曾发展了洪黎明(第一位本省籍巴哈伊教信徒)、左利时(大学教授)、汪厚仁等台湾第一批的巴哈伊信徒。[12]爱丽珊达早在1923年就随路特到中国,堪称是个中国通。穆哈嘉来台次数最多,曾亲自到原住民地区传教,并鼓励教友到乡村去宣传巴哈伊信仰。[13]
(二)短期的旅行性质的传教者(travel-teachers)。因美国总灵体会负有对台传教责任,故来台之美籍人士较多。早在1952年,戴维·埃尔(Dr.David Earl)和琼斯·麦赫瑞 (LT.Col.John McHenry)就已入台旅行传教。1953年则有拉菲(Rafi,爱尔兰籍)和米尔德瑞德·莫特荷登(Mildred Motthahedeh)夫妇。60年代有卡劳和·斯科勒夫妇(Mr Carl and Mrs.Lotrtta Scherer,后为澳门巴哈伊教的Pioneers)、穆罕默德·莱比(Muhammad Labib)、特拉尼(G.V.Tehrani)、威廉·马克斯威尔(Dr.William Maxwill)、托深·卡拉克(MissTyshon Clark)、奥华·道哥赫特(Mrs.Orpha Daughollah)、罗瑞汀和贝磁·玛塔兹女士(Noureddin and Mrs.Behjat Mumtazi)、罗候拉尔(Rouhollah Mumtazi)、卡·派门(K.Payman)等,其中有些是随“圣辅”来台的“辅委”(Auxiliary Board Member,顾问助理),如斯科勒女士、奥华女士、派门、罗候拉尔等。有些则后来转定居台湾,如卡拉克。这些传教人士常到台湾的大专院校宣讲巴哈伊的教义、社会主张,并亲自到偏远的原住民地区传教。
(三)受其他巴哈伊教总灵体会指派,专门来台的“拓荒者”(称为Pioneer)。美籍传教人士还是占多数。如恺施·科莱格夫妇(Keith and Mrs Edith Danielsen-Craaig )1958年最早来台。60年代则有戴尔夫妇(Dale and Mrs Barbaba Enger)、查理·邓肯( Charles Duncan,亦曾是辅委)、熊士腾(John Huston)、查理·威布什夫妇(Charles and Wynn Bush)、亨利·查威斯(Henry Jarvis)、施汀博士(Dr.Sidney)和爱沙贝勒女士(Mrs.Isabel Dean)、埃比麦哥(Abbie Maag)、哈威·雷德琛夫妇(Mr.and Mrs Harvey Redson);受日本“东北亚区总灵体会”委派来台的有马来西亚籍教徒袁其良、梁达墀、吉显江、以及巴巴拉R西姆斯女士(Barbara.R.Sims)等;伊朗籍则有苏洛曼夫妇(Mr.and Mrs.Suleimani)和玛莉·莫林女士(Mrs Mehri Molin)等。[14]这些拓荒者呆得较长时间(有的在台任外教),有些是地方灵体会和总灵体会的负责人,是台湾巴哈伊教早期传教的中坚力量,特别是苏洛曼夫妇,系在“圣护”之所订目标的激励下来台的(1954年11月入台),他们参与和领导了台湾巴哈伊教各级组织的建立和教务的拓展,将毕生精力献给了台湾的巴哈伊信仰。
外籍教友在台湾的传教,标志着该教的传教事业开始走上组织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并为1970年代后该教的繁盛期奠定坚实的基础。“圣护”沙基所订立的10年目标(1953-1963)以及“世界正义院”规划的9年计划(the Nine Year Plan,1964-1973)阶段,堪称是台湾巴哈伊教的“外籍人士传教时代”。
二、组织机构的建立
巴哈伊教的全球组织结构大体有三层次:位于以色列海法的世界正义院(the Universal House of Justice),在各国的总灵体会(the National Spiritual Assembly),以及在总灵体会下之地方灵体会(the Local Spiritual Assembly),每级皆由经民主选出的9位委员或董事组成,以统筹、负责各级的教务工作。巴哈伊教的组织体系,堪称是一种接近科层式的,集管理和传教为一体的体制,很便于教团的统一领导。[15]苏洛曼夫妇入台后,就积极筹组台湾的地方灵体会和总灵体会,并争取当局承认巴哈伊教为合法之宗教。
1954年,台湾已有了一个由10位巴哈伊信徒构成的小组,由于他们分散在台南、台北、桃园、左营和嘉义等地,还不够资格组成“地方灵体会”。苏洛曼夫妇先后约见了这些教友,并举办了一个研究班,以便他们能深入了解巴哈伊教义,同时进一步吸纳新信徒。至1955年,台湾的巴哈伊教信徒已达成21位,1956年,台南的教友已有了10位,初步达到了筹建地方灵体会的规定人数。为了能有资格派代表参加1957年“东北亚区巴哈伊教总体灵会”(the National Spritual Assembly of the Baha'is of North East Asia)选举,1956年4月21日,首个“巴海大同教地方灵体会”在台南成立,并选举杜光昭女士为参加1957年会议的代表。[16]该会先由“东北亚区巴哈伊教总灵体会”直接管辖和指导。这为日后台湾其他“地方灵体会”及“总体灵会”的成立奠定了组织基础。台南“地方灵体会”成立后,一直争取当局承认巴哈伊信仰。1956年12月他们向“内政部”提出了登记申请,1957年“圣辅”嘉拉勒·卡哈真(Jalal Khazeh)专程来台,同苏洛曼去“内政部”申请承认巴哈伊教为宗教,皆被婉拒。但卡哈真指示:尽管巴哈伊教友尚少,但“地方灵体会”应继续运作。[17]1957年4月21日,第二届台南“巴海大同教地方灵体会”的9名委员选出,与首届的成员没多大变化,只是改任朱耀龙为主席,苏洛曼为秘书。台南地方灵体会能够相对健康的运行,这无疑应归功于苏洛曼的敬业。
1958年4月11日,恺施·科莱格夫妇(Keith and Edith Danielsen-Craig)亦来台传教,他们同王溥澂等促成了台北“地方灵体会”的诞生,并由科莱格女士任主席,洪黎明任秘书。这是在台湾成立的第2个地方灵体会。但该灵体会的发展可谓一波三折。1959年、1960年、1962年、1964年,该会都因教友数不够,而根本无法组成(要有9名成员),数次被迫由灵体会转成小组。[18]在“圣护”规定的目标阶段(1953-1963),该教之组织建设无疑是滞后的,这可能跟外籍传教士尚未大批来台协助传教,及东北亚区总体灵会无法有效开展传教工作有关。[19]1967年3月,台北地方灵体会“经由市政府核准,并报由内政部核备有案。”[20]可谓开启了巴哈伊教受当局承认的一扇窗。
按世界正义院为“东北亚区总体灵会”所制订“九年计划”,在组织建设方面,台湾教区应达成如下目标:设立一个总灵体会;扩大教区到30个,将地方灵体会的数量增至9个。[21]由于东北亚区总体灵会远离台湾本土,管理不便,1965年,台湾巴哈伊教“总管理委员会”(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获准成立,主要负责处理台湾的教务活动,以为日后成立总灵会作准备。该会开展了行之有效的工作,至1966年底,台湾的登记的教友数猛增至488人(青年和成年教友),教区扩大到达47个,屏东、花莲两地方灵体会亦相继成立。上述不俗的布教成绩,部分是由于外籍传教者的积极推动。[22]成立台湾总灵体会的条件已基本具备。
1967年4月,“大同教台湾总灵体会”终于组成,苏洛曼夫妇各被选为董事。在世界正义院看来,台湾总灵体会的组成颇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因为这是在中国国土上的首个总灵体会。[23]世界正义院给台湾总灵体会重订了新的目标,诸如:要有100个大同教的教区,并成立20个地方灵体会;完成5个地方灵体会组织之登记;将台湾大同教纳入国际灵体会之组织等。[24]
1968年3月间,苏洛曼捐赠了台币31万元作经费,“财团法人台湾省台南市巴海大同教地方灵体会”获准登记,董事长为连清榜。[25]1970年12月,“财团法人大同教台湾省总灵体会”亦终获准登记,苏洛曼任首届之董事长,董事则包括吉显江、苏洛曼夫人、玛莉莫林( Mehri Molin )、林贻谋、曹开敏、游施和、晏贝依丽 (Elizabeth Yen)、咸帝尔等。[26]巴哈伊教获准登记并成合法宗教之时,也正是台湾经济起飞之时,该教终于步入一个发展速度较快的时期。
从1953年台湾被纳入传教教区起,到1970年获准成为合法宗教,巴哈伊教在台的组织发展,应该说基本达到该教最高机构的预期目标。这与“圣护”及世界正义院的关切和规划是分不开的。如“圣护”沙基·阿芬迪就一直关切着台湾地区灵体会的建设,经常派“圣辅”来做指导,或亲自发函鼓励教友们发心护教,这无疑给台湾传教者们极大的鼓励与鞭策。[27]世界正义院曾于1967年向“中华民国总统府”呈送《博爱宣言》书,[28]推动该教传教的合法化。当然,苏洛曼等外籍传教者为组织发展费心甚多。
但巴哈伊教在台湾早期的组织建设,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地方灵体会的领导出现断层,无法有效地开展组织活动。例如“自美籍教士熊士腾(John Huston)及邓肯(W.Duncn) 返美后,花莲大同教无人领导,等于解体,一切宗教仪式全部停顿”[29]。二是地方灵体会缺少传教经费,组织管理能力也不足。台湾“地方灵体会”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为‘世界正义院'之拨补,次为‘美国大同教国家灵体会'与‘东北亚(日本)国家灵体会’之支(疑为资字之误)助及教友之捐献”[30]。但毕竟是杯水车薪。如花莲地方灵体会“因没有建屋费,结果在花莲市和平街沟边游汉鼎之家,以每月300元的租金,立租约半年。便平常除挂一个‘巴海大同教花莲中心'字样的木牌在门口,并放置若干巴海教义的书籍在里面外,并无人居住在内,亦无人管理”[31]。三是在戒严体制下,由于巴哈伊教尚未受各方普遍了解,老百姓或教友都怕惹祸,引发了教团组织的不稳定。如花莲教友在“感到受怀疑的情形下”,“认为信教不但未得精神安慰,反有不测之虑,所以每个教友都很不愿意参加集会,且想离开。因此巴海大同教在花莲的发展,除非总会申请得政府许可,并对每个教友有相当的保证外,已无希望”[32]。而台北教友则几欲让成员不足的地方灵体会迁出本地。[33]地方灵体会发展的困境,反过来也促动了巴哈伊教争取早日合法登记的迫切感。
三、教务活动的开展
在建立和健全地方灵体会和总灵体会等机构的同时,台湾的巴哈伊教徒运用各种灵活有效的策略,开展各种宣教活动,以提高巴哈伊教的地位,扩大巴哈伊教的影响。
(一)举办各种传教会和夏令营。[34]
台南地方灵体会成立后,就积极开展各式教务活动。1956年11月11日,该会举办了全台第一次传教会议,并邀请当时还是“辅委”的爱丽珊达小姐作该教在中国之发展史的主题演讲。1957-1958年,该会每周六有个晚会,周日则有炉边聚谈,共同探讨教义或传教事宜。1957年10月17日,该会在台南举办“巴孛诞辰”纪念会。1963年4月,台湾巴哈伊举行“巴哈欧拉声明100周年”纪念会,并借助一些报刊和电台进行了宣传。1965年12月,在“圣辅”穆哈嘉博士的建议下,“总管理委员会”举办了较大规模的传教会议,有来自台湾、日本、南韩、香港和马来西亚的25名代表参加了该会议。各代表介绍了巴哈伊教在远东各国及地区的传布情况。1966年11月,苏洛曼在台北举办了一个40人的公开会议,“圣辅”塔拉欧拉在会上谈了灵性教育的重要性。1967年11月,“巴哈欧拉诞辰150周年”举行,有100人参加,台湾的报纸和电台都作了简要的报道。1968年4月,梁达墀在鹿港集教友聚会,宣扬巴哈伊教的教义及在未来世界的地位。
1957年9月28-30日,该会举办首届台湾巴哈伊夏令营活动,有来自台北、台南、左营和嘉义的教友近20名参加了活动。夏令营的活动内容,包括进行中、英和波斯文祈祷,宣讲巴哈伊教之教义及历史等。1958年10月10-12日,第二届夏令营在台北国际饭店举行,有33人参加,时任亚洲区“圣护”的爱丽珊达宣讲了阿布杜·巴哈的《圣约与遗嘱》。1959年10月10-12日,第三届夏令营在新建的台南巴哈伊中心举行,已有47人参加(不全是教友),琼埃尔(Mrs Joy Earl)任主席。1960年11月,第四届夏令营在台北召开。与前三届不同的是,几乎所有的营员都是中国教友。1963年11月,台北和台南的教友各举办了夏令营。1965年台北和花莲也分别举办了夏令营。传教会和夏令营活动的举办,既加深了教友对巴哈伊信仰的理解,提高了灵体会的凝聚力,也扩大该教在台湾及在其他国家兄弟灵体会的影响。
(二)积极向知识阶层、青年及原住民(山胞)传教。
在巴哈伊教发展的第一阶段(1953-1963),台湾的巴哈伊信徒不多,但大多是知识阶层。1965年“总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带来该教发展的小高潮。新增的信徒也有一半是知识青年。[35]档案载,1967年底,“在台湾地区共有教徒五百余人,教徒中多为高级知识分子”[36]。知识阶层和青年之所以构成该教信徒的主体,一是该教教义较易引发他们的共鸣。譬如该教强调人类必须独立追求真理,提倡普及教育,反对科学与宗教之对立,反对暴力和犯罪,关心伦理道德之建设,并鼓吹其宗旨与中国传统之大同思想相符合。这都较易获认同。二是与倾向性的传教策略有关。1967年12月17日,台湾总灵体会召开会议,“决议以各机关、社团、学校为对象”[37]。机关、社团、学校正是知识分子和青年较为集中的地方。外籍传教士亦以学校师生为传教对象。部分外籍人士从事外语教学,亦吸引不少知识青年。事实上,也只有这些知识分子或青年教友,才可能“在短期内变成当地的教育与文化之杰出典范”[38]。
1964年,“圣辅”穆哈嘉就认为,台湾乡村信仰的大量转变是可能的,他鼓励并带动了教友到这些地区,包括原住民区传教。积极向山地传教,是1967年世界正义院给台湾总灵体会所订的传教目标之一。吉显江曾表示,要从1968年开始,在台所有各村落建“大同村”,使该教在台能普及并发扬光大。花莲和屏东是山胞(原住民)较聚集的地区,也是巴哈伊教早期传教的重心之一。例如,1965年初,邓肯、熊士腾等到花莲原住民区“实施重点布教”,“宣导该教之真理与精神”,“9种族人加入信大同教,其中以‘阿美族'与‘达鲁克族'教友最多”[39]。另据档案所载之《台湾巴海大同教成年教友录》(1968年),在377位教友中,花莲的教友数占三分之一(123人,当然不全是山胞),[40]足见山地传教是取得一定成绩的。巴哈伊教反对种族偏见,反对歧视,反对贫困,关心人权及妇幼的权益,宣扬一切宗教同源、平等等主张,较易为那些长期处在社会生活边缘的山胞接受。特别是该教“准许教友参加其他宗教”,不排拒其他宗教徒参加本教的立场,对于有相对固定信仰的山地人(如基督教和本族原始宗教)而言,亦具一定吸引力。其次原住民大多住在边远乡村,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传教者在不畏艰难传教的同时,主要实施城乡差别对待的策略:“对于乡间传教,不必要求像城市内之信徒一样。只求其能了解服从,认为大同教是他们之家即可。”[41]再者,由于受日本的文化殖民的影响,台湾许多乡村老人及原住民,只会讲日语而不懂国语(Mandarin Chinese),针对这种情况,传教者向他们赠送该教的日文小册子,用日语布道。[42]总之,巴哈伊教在山地的成绩决非偶然的,尽管其在该地区的组织机构并不健全,管理水平也相对落后。
(三)翻译和出版巴哈伊教文献。
随着巴哈伊教的扩展,翻译和出版该教的文献显得相当迫切和必要。而曹云详早期翻译的文献如《新时代之大同教》、《已答之问题》(同孙颐庆合译)、《巴黎片谈》、《意纲经》等,已很少在在市面上流传或再印。为此,1958年东北亚区总灵体会任命一个“译审委员会”,由戴尼琛·科莱格女士任该会秘书。在科莱格女士的努力下,1960年,《新时代之大同教》修订再印。委员会最初印了500本,让台湾教友人手一册。为满足需求,后来加印1000册。1961年,则印了一本新的祈祷书。1962年台湾市面上已有5种汉译(由英文译来)小册子,即《巴骇教(大同教)》(the Baha' Faith)、《大同教问答》(Baha'iAnswers,袁冕先1958年译)、《拱心石》(the Keystone)、《大同教之基本事实》(Basic Facts of the Baha'Faith)、《巴海传教指南》(Baha'I Teacher's Manual)。1963年,《巴黎片谈》(Paris Talks)修订后重印1000册,并在1966年再印2000册。1965年《新园》(the New Garden,曹开敏译)和《一个世界性之信仰》(one Universal Faith)亦各印1000册。[43]该教的日文月刊及日文新祷词等亦在乡间流布。1965年,“圣辅”穆哈嘉建议台湾“总管理委员会”(总灵体会之前身)将有关该教的书送到学校、图书馆和监狱中去,该会按其建议行事,扩大了印书量。[44]1972年,台湾巴哈伊教出版社成立。巴哈伊中文文献的印刷出版,不仅使教友能深入地领会教义,也使得社会对该教有了相对准确的认识。
(四)兴建传教中心和灵曦堂。
为了拓展教务活动,须有相应的活动场所。早期该教教务难以拓展,跟无独立的活动场所亦有相当大的关系。苏洛曼初来台南时,是租借房子举办活动的。1959年10月,苏洛曼夫妇捐款兴建了台南巴哈伊中心,作为教友祈祷、颂经教和举办其他传教活动的场所。如1963年1月18日,台湾第一例巴哈伊婚礼就在该中心举行。[45]1967年,在“圣辅”穆哈嘉的策励下,由美国总灵体会和东北亚区总体灵会捐助的台湾巴哈伊教中心(the Haziratu'I-Quds,意为总办公室)终在台北建立,随后一系列的庆祝活动和宗教活动都在此举办。而灵曦堂(《阿格达斯经》称之Mashriqu'l-Adhkar,意为“在拂晓时赞颂上帝的场所”) 则是巴哈伊教的宗教象征。一般底座为9边形,设9门,象征对世界各宗教之信徒开放。灵曦堂是教徒祈祷、礼拜和沉思的场所。巴哈伊教主张服务须以礼拜为中心,而礼拜则须表现于服务。故灵曦堂不仅是巴哈伊教的宗教中心,也是服务社会,造福人群的场所。在这意义上,建造灵曦堂堪称是教徒的神圣的宗教义务。[46]兴建灵曦堂是世界正义院为台湾总灵体会所订的目标之一,1972年,台湾总灵体会在台北林口购买了土地,为后来兴建灵曦堂奠定了基础。如果以灵曦堂的建设作为衡量发展的重要指标的话,那么在“九年计划”时期(1964-1973),台湾的巴哈伊教依然还是处在奠定和巩固传教基础的阶段。该教的相对快速发展,是在1973年后,特别是80年代中期以来的事。
(五)积极加强同巴哈伊教总部及其他地区灵体会的良性互动。
一是主动接受世界正义院及其他地区“总灵体会”(主要是美国巴哈伊“总灵体会”和“东北亚区总灵体会”)的管辖或指导,如大批“圣辅”或“辅委”来台指导。二是派代表积极参加有关巴哈伊教的国际活动,主动邀请外籍人士来台协助传教等。如1955年11月,苏洛曼夫妇代表台湾参加了在日本举行的巴哈伊教亚洲传教会议(the Nikko Conference)。1963年4月23日苏洛曼同朱耀龙参加了在伦敦举行的首届巴哈伊教世界大会。1967年10月,苏洛曼曾代表台湾地区教友到新德里出席亚洲区巴哈欧拉宣教一百周年的纪念会。1967年总灵体会邀请精通闽南话、国语、马来语、英语的吉显江任该会代理秘书。[47]在戒严体制之下,这些层面的互动,一方面推动了巴哈伊教在台的良性发展,另方面也引来台湾官方的猜疑和调查。
四、台湾官方的查禁
据档案资料,台湾官方约是在60年代初暗中展开对巴哈伊教之调查的。1965年11月前后,“台湾省警务处”因发现该教在花莲用日文书刊传教(按:花莲地方于1965年2月由美侨熊士腾才开始传教的。[48]),向“民政厅”函“查大同教在本省各地传教有否登记”之事[49]。同年12月,又电令花莲警察局按相关号令规定,“予以警告大同教此后不得使用日文书刊传教”,并密切注意查处和随时具报该教“有无不法活动”[50] 。
1966-1967年,“国家安全局”发现巴哈伊教“以高级知识分子为其吸收对象之后,曾多方搜集有关该教之国际背景,以及其在台组织人事与活动资料”,随后又将分析结论函告“内政部”,但“内政部”还是于1967年3月“准许该教‘台北灵体会'之设立”[51]。为了防制巴哈伊教在台湾继续扩张问题,“国家安全局”于1967年10月函请“中五组迅速在政策上作一决定”[52]。同年12月,“国家安全局”向“台湾警备司令部”呈上《大同教在台湾继续扩张的影响与防制对策之研究》,提出在“宗教法”制定之前,“(一)拟请本党中央协调内政部,尔后对于‘大同教'设立组织之登记申请,应设法予以搁延。(二)拟请本党知识青年党部协调救国团运用关系劝阻大专学生或教职员参加‘大同教'之组织与活动。(三)拟请警备总司令部协调各情治单位,继续搜集‘大同教'之政治背景及组织与活动等资料,如发现其有非法活动之事证――尤其是破坏社会秩序及役政时,即依有关法令予以查处。”[53]1968年2月和5月,“国家安全局”又呈交《有关大同教在台活动之后续情况资料》、《大同教最近在台动态》等。
1967年12月27日,“台湾省警务处”向各地方警察局、所发了密件《令搜集大同教非法活动资料表》(警外字第43242号),要求“针对该教继续扩张之情势注意其向辖内之蔓延随时列表具报”。1968年1月15日,又抄发《对大同教在台组织与活动情报蒐集要项》(警外字第2552号)予以台北警察局,兹列其要项:“一、各地负责人之基本资料、言行交往、政治背景及可疑资料。二、审查该教所发行之传教刊物,搜集不妥文字资料。三、该教今后在台发展计划及外籍传教士之言行活动资料。四、该教所吸收信徒成份分析及重要信徒之言行动态。五、台湾大同教与各国间该教组织联系关系、有无阴谋作用。六、该教经费来源及今后在台兴办教会事业计划内容。七、该教世界组织对国际政治事务所取立场。八、其他教会领袖人士对该教之看法与态度情形。九、搜集该教超越宗教范围之活动或破坏社会秩序、妨害役政之不法事宜,并请省警务处依有关法令取缔。”[54]1968年6月4日,令高雄警察局“加强有关大同教在台组织与活动之情报搜集”。1968年5月18-19日,巴哈伊教在台北进行二届“总灵体会”选举,“台湾省警务处”则密令台北市警察局“查该巴海(大同)教是否为合法宗教团体,其传教内容及方式如何?有无涉及邪教活动?违反公序良俗情事?”(警外字第45850号)[55]。1968年6月14日,“台湾省警务处”密电“国家安全局”和“台湾省警备总司令部”,呈《大同教在各地活动状况汇报资料》(警外字第66038号)。为了调查巴哈伊教,相关情治部门还派人伪装加入该教。如花莲县警察局外事巡佐樊哲伟,花莲港警所外事巡佐聂长运,鹿港大同教地方灵体会委员张元琼等都是。
档案资料所反映的主要是1965年至1968年期间当局对巴哈伊教的调查情况。台湾情治部门之所以会对该教展开调查。大抵有几方面的因素:(一)台湾官方在50-60年代开展复兴中国文化运动,以消除台湾文化的日本化因素,提升中华民族意识,故对任何可能增强“日本认同”的组织或活动都相当敏感。由于巴哈伊教在组织上受日本“东北亚区总灵体会”的指导,又在乡村或原住民区以日文书刊公开传教,自然免不了受怀疑。如档案提及:“该大同教在我国境内,竟公然以日文书籍传教,实有影响我民族意识及对山胞国语文之进行,更可助长本省同胞思念日本人之心理,倘任其传布,无形中对民族精神与文化又遭受侵受,影响民心,违反国策莫此为甚,实应严格取缔。”[56](二)在将共产主义妖魔化的时代背景下,将防制巴哈伊教同反共牵扯在一起。如称巴哈伊教“人类皆同宗,故须统一”之主张,“似与倾共、容共之‘教会合一'运动有关”,“该教之目标与‘普世教协'之相标相似,如铁幕国家内亦有‘大同教'之存在,其必被共党利用——作为对我渗透颠覆之工具”云云。[57](三)情治部门认为,巴哈伊教有关教友不得参加政党或选举与教义相违的政党执政,教友应以奉行教义为由申请免服兵役,在斋戒日(每年19天)不得工作等主张,会破坏社会秩序及役政,造成严重困扰。但除第一条理由较充分外,其他似乎都有些牵强附会,因为“国父”孙中山亦认同巴哈伊教教义,又将作何解释呢?
巴哈伊教最终并未遭到查禁和取缔,而是在两年后获得合法地位。此中缘由,因资料所限,只能略说大概。诚如档案所载的,要防制巴哈伊教之扩张,“必需先行制定‘宗教法'始能有所依据”[58]。依当时戒严法11条第2款,须是“有碍治安者”,方可“得解散之与限制或禁止人民之宗教活动”[59],况且贸然动用戒严法,易引起妨害宗教活动之误会。然而巴哈伊教并未有任何违反治安之事实,亦未卷入任何政治。此外,该教一直在争取申请法人登记,更谈不上是非法结社。贸然查禁一个由大批外籍人士及知识精英构成的宗教社团,无论如何都是不明智的。所谓的查禁和取缔之事,也就不了了之了。
五、小结
综上所述,巴哈伊教在台湾的早期传教活动,与外籍传教士的积极推动是分不开的。在传入台湾的20年里,该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并开展了一系列教务活动。由于受当时较一元化的社会政治环境的影响,此外教团自身亦存在着一些问题,巴哈伊教在台湾的早期发展无疑是较缓慢的。随着台湾社会朝多元化发展,目前巴哈伊教在台的教徒已成倍的增长,达数万之众,并遍布于台湾各大城市及乡镇中。其发展态势,无疑值得我们进一步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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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巴哈欧拉是尊称,源于波斯文,意为“上帝的荣耀”,原名密尔萨·胡賽因·阿里·努里(Mirza Husayn Ali Nuri),本为波斯贵族。1850年巴孛教派创始人阿里·穆罕默德(Mirza Ali- Mohammad,1819-1850)被处死,门徒分为阿里派(领袖叶海亚)和巴哈伊派。密尔萨因涉嫌刺杀国王而被捕并于1853年被流放到伊拉克。他在那里宣称自己是上帝派来布教的使者,自称巴哈欧拉,自此该派被正式称为巴哈伊教。1867年他重申自己就是巴孛所预言要出现的上帝(主)的圣使马赫迪。1892年逝世于今天以色列的阿卡城。其著译作有《至圣书》、《笃信之道》、《隐言经》、《七山谷书》等计100多部。
巴哈伊教义主要包括:1.上帝唯一、独一。“上帝”、“耶和华”、“阿拉”都是指那唯一、独一至高的神,他并不专属任何宗教,那唯一的神自始至终都与人类在一起。2.宗教是同源的、相对的、演进的。所有的正信宗教都来自上帝,各宗教尽管表面不尽相同,但其灵性本质却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宗教间不应相互排斥而成为社会分裂之因。3.每个人应独立追求真理。人类对上帝负有不可推卸的追求真理责任。4.排除各种偏见。5.两性平等。6.普及教育。7.科学与宗教并行不背。8.遵守法律,服从政府。9.订定国际间一种共同语言。10.制定国际间一种共同货币。11.设立国际间纷争的仲裁机构。12.用灵性方式解決经济问题。该教的最著名口号是巴哈欧拉之言:“地球乃一国,万众皆其民。”显示了其世界主义的思想立场。
[②]巴哈欧拉在临终前,指定长子阿拨斯·阿芬第(Abas Afnadi,1844-1920)为其著作和思想的阐释者,从而为巴哈社团确立了新领袖和新教主。在主持教务期间,阿拨斯在北非、欧洲、远东、澳大利亚和美国、加拿大等地建立了众多分支机构和宗教社团。他被尊为阿布杜·巴哈(Abdual-Baha'i,意为“光辉之奴”,巴哈欧拉之后的最大权威)。其主要著作有《巴黎片谈》、《圣约与遗嘱》和《已答之问题》等。沙基·爱芬迪(Shoghi Effendi 1997-1957)是阿布杜·巴哈的长女之子。阿布杜·巴哈临终前指定沙基·爱芬迪为巴哈社团的继承人和巴哈伊教义的阐释者,即“圣护”。沙基一生主要从事翻译和注释巴哈伊经典,是将巴哈伊经典从波斯文和阿拉伯文译成英文的主译者,作为巴哈伊教义的唯一阐释者,他确保了教旨的一致,从而大减少了巴哈伊教分裂成派的危险。二人为巴哈伊教发展为世界性宗教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③]参见雷雨田:《孙中山与大同教》,北京,《世界宗教文化》1998年1期。路特著有回忆录--《中国文化与大同教》,详述她在中国的传教活动及同孙中山的交往经历。
[④]曹云详译有:《新时代之大同教》、《已答之问题》、《巴黎片谈》、《意纲经》等,他可能是最早用中文向国内介绍巴哈伊教著作的第一人。
[⑤]1995年9月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巴哈伊教派出庞大的代表团与会,并在会内外积极宣传其教义与社会主张,从而又开启了该教在中国大陆活动的新纪元。
[⑥]目前中国大陆有山东大学和中国社科院二个巴哈伊研究中心,并已发表不少有关巴哈伊教的论文。巴哈伊教在台湾早期的传教情况,学界研究甚少。瞿海源《重修台湾省通志·住民志·宗教篇》之《大同教》一节(第六章第四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2年4月版)和李桂玲《台港澳宗教概況》之《台湾宗教》篇(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年1月版)皆有介绍。较详细和可靠之论著则有:原任巴哈伊教“东北亚区总灵体会”秘书(1959-1970年在任)--的巴巴拉R西姆斯女士(Barbara.R.Sims)的< The Taiwan Baha' I Chronicle:A Historical Record of the Early Days of the Baha'I Faith in Taiwan>(Tokyo,1994),她从世界正义院、东北亚区总灵体会及台湾总灵体会及当事人中搜集大量资料,以编年体的形式记录巴哈伊教在台湾早期的活动情况,内文中附有珍贵历史照片。何凤娇编之《台湾省警务档案汇编--民俗宗教篇》之《外来宗教的查禁与取缔(二)壹、大同教》(台湾“国史馆”1996 年印行)则收集了不少当局暗中调查巴哈伊教的档案资料。
[⑦]参见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3页。
[⑧]参见瞿氏前揭书,第901页。瞿氏谓其资料“系由台湾省大同教会苏洛曼暨吉显江两位先生提供者”(902页),按:苏洛曼(Suleiman.)曾任台南大同教中心主任及大同教台湾总灵体会董事长,且是欧士哥利的女婿。而吉显江曾任大同教台湾总灵体会的代理秘书,故矍氏所说应有一定根据。但欧士哥利是在写与“圣护”沙基·阿芬迪之信中提到他1935年入台的,沙基在1955年7月1日曾回信盛赞欧氏在中国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工作,并赞扬他为巴哈伊教奉献了女儿和女婿(指苏洛曼夫妇)(见Barbara 前揭书,第3页)。故Barbara 的说法应更为可靠些。大陆学者李桂玲称“该教在1947年传入台湾”(李前揭书236页),则不知据何推知,不足为凭。
[⑨]Barbara R.Sims 前揭书,第5-6页,内附有王之南所发《一个毫无神秘性的宗教》一文复印件及“圣护”致朱耀龙的信函。瞿海源称“由大陆来台之该教教友定居台湾四五年后,始恢复在台南开始传教,最初乃作家庭式之集会。”(前揭书第901页)值得商榷,如袁冕先、王之南、阮绪苌等来台教友,亦在台北传教,是首届台北地方灵体会成员。参见:Barbara R.Sims 前揭书之,第62页。
[⑩]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2-3页。
[11]圣辅是教主巴哈欧拉、教長阿布杜·巴哈和圣护沙基·阿芬迪在不同的時间所委任的。今天全球只剩两位而已,他们两位都是非常高龄的老人,将来过世后,即无圣辅一职了。此系台湾巴哈伊教总灵体会的Mr.Tomas Lee列化为笔者提供的解释。特此致谢。
[12]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5页。
[13]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36页。
[14]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67页。
[15]这种组织形态是有其历史渊源的:阿布杜·巴哈于1908年起草了《圣约与遗嘱》,详述了巴哈欧拉所指示设计的巴哈伊中心机构的本质和职权,它们是“圣护”和“世界正义院”。沙基·阿芬迪被阿布杜指定为“圣护”。沙基去世后,教权不再世袭传承,改由各国总灵体会选出的世界正义院行使。1963年4月21日,首届世界正义院成立,以无记名投票选出来自四大洲的具有三大宗教文化背景(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9名成员。世界正义院每五年选举一次,其职责是对全球之巴哈伊社团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指导。在世界正义院下各国设总灵体会,亦由9人组成,由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总灵体会下再设地方灵体会,亦由9人组成,管理地方巴哈伊行政及传教事务。参考蔡德贵:《对巴哈伊教基本状况之分析(上)》,《宗教学研究》1999年1期,第98-99页。
[16]Barbara R.Sims 前揭书,第14-15页。杜光昭是首位在台的巴哈伊教女性教友。她因签证问题未能赴日与会,后由苏洛曼夫妇代表台湾参加选举。
[17]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24页。
[18]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25-26页。
[19]台湾“安全局”之《大同教在台继续扩张的影响与防制对策之研究》载:“苏洛曼来台之后,最初在台南地区传教,当时之发展,极为缓慢。五十三、四年以后由于美籍传教士邓肯、丁力信(夫妇)及熊士腾等相继来台活动,逐渐开展。”(见何凤娇前揭书,第481 页。)
[20]何凤娇前揭书,第483页。
[21]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40页。
[22]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41-44页。
[23]参见 Barbara R.Sims 揭书,第51页。
[24 何凤娇前揭书,第484页。另见: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51页。
[25]何凤娇前揭书,第492页。
[26]参见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57页。该页附有1970年台湾总灵体会的“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27]1956年6月,沙基肯定“台南首个福摩莎地方灵体会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在那个独特而充满着希望的国度成立的首个世界性的巴哈伊信仰机构。如今它是必然要赐予彼地人民灵性之礼物的中心。”(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16页)1957年初,沙基又致函“东北亚区巴哈伊教总灵体会”,称该会“将为包括日本、韩国、福摩莎、澳门、香港、海南岛、萨林岛等辖区内的地区灵体会的出现铺平道路。”(同上,第18页),笔者自译。
[28][37]何凤娇前揭书,第489页。
[29]何凤娇前揭书,第506页。
[30][36]何凤娇前揭书,第483页。
[31][48]何凤娇前揭书,第507页。
[32]何凤娇前揭书,第508页。
[33]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26页。
[34]具体参见Barbara R.Sims前揭书,各小节,以及警务档案各篇,不一一注出。
[35]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41页。
[38][47]何凤娇前揭书,第488页。
[39][49]何凤娇前揭书,第480页。
[40]按:档案所列《台湾巴海大同教成年教友录》,可能是台湾总灵体会为筹备选举所整理的。瞿海源前揭书之《大同教教友分布表》(成人教友),备注谓“本表资料属于那一年度并不能确定,可能是民国55年左右的统计。”(第902页)该表与档案所录略有差异:教友分布区同,但所录教友数则为416人。如矍氏资料属实的话,当是1968年之后的统计。按档案只列教区和人名,本文所说数字,系整理后之统计。资料将秀林、凤林、富里、玉里、南富等属花莲之地区单独列出,统计时列入花莲县计算。
[41]何凤娇前揭书,第488页。另参见: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41页。
[42]何凤娇前揭书,第481-482页,另参见: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56页。
[43]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38-39页。因时过境迁,无法确证当时的译法,个别译名系笔者揣译。
[44]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42页。
[45]Barbara R.Sims前揭书,第37页。1973年巴哈伊教婚礼的法律效力获台湾官方的承认。
[46]参见周燮藩《美国巴哈伊社团访谈》,载《世界宗教文化》1995年3期,第51-52页。
[50]何凤娇前揭书,第481页
[51][57]何凤娇前揭书,第484页。
[52][53][58]何凤娇前揭书,第 485 页。
[54]何凤娇前揭书,第485-487页。
[55][56]何凤娇前揭书,第497页。
[59]何凤娇前揭书,第3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