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对人类宪政史进行考察时,就会惊讶地发现,最先进入宪政共和的几个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等,都把如何处理宗教与政治问题放在首位、甚至荷兰和英国的宪政民主革命,完全是由宗教问题引发的、宗教自由的诉求是贯彻始终的。公民信仰自由不受政权的干涉、政权没有宗教上的神圣性、政权不得设立异端裁判所、政权与教权的彻底分离等等目标,成为先于君主立宪、法治民选、三权分立等制度安排之上的政治诉求。甚至可以说,宗教问题的解决先于宪政民主的诉求,宗教自由的追求带来作为副产品的宪政民主。这样的逻辑顺序,并不是中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熟悉的。
例如荷兰共和国,实际上是荷兰新教徒反抗西班牙天主教专制的产物,催生共和国的主要动力来自新教徒信仰自由的呼吁。自1517年马丁路德掀起宗教改革运动后,信奉天主教的西班牙管治下的荷兰涌现出大量新教徒(Protestants,又称抗议宗、抗罗宗),但西班牙的异端裁判所残酷迫害新教徒,成千上万的新教徒成为殉道者。1568年,荷兰人在新教领袖沉默者威廉(William theSilent)领导下起义反抗西班牙政教合一的专制,经过40多年浴血奋战,1609年荷兰共和国成立。
再如英国宪政革命,在西方这次革命一直被称为是ThePuritan Revolution,即清教徒革命,这是清教徒为主体的各教派信徒,反抗英国国王为元首的国教及其国家暴力的革命行动;这是不服从国教者们(nonconformist)捍卫纯正信仰的革命行动,从起初到最终是一场追求信仰自由的革命运动,宗教自由成为该次革命的主线。自由地敬拜上帝,而非经济原因,成为革命的肇因。
清教徒革命及其尾声光荣革命的结晶——《权利法案》是宪政专家们津津乐道的宪政经典文本,但该法案中的宗教诉求具有突出首要的地位。该法案是在国会要求国王承诺:天主教徒不得担任英国国王,任何国王不能与罗马天主教徒结婚的背景下签订的。该法案的序言中将宗教自由列为首位:inorder to such an establishment as that their religion, laws and liberties mightnot again be in danger of being subverted, 为了他们的诸如宗教信仰,法律,和自由的建立不再处于被颠覆的危险之中……
该法案在第3条就规定了政教分离,政权没有宗教裁判权、不得干涉教会事务——3,That the commission forerecting the late Court of Commissioners for Ecclesiastical Causes, and allother commissions and courts of like nature, are illegal and pernicious;
为教会事务近来建立审判法庭的权力,以及其他一切类似的权力和法庭,都是非法和致命的。
该法案的第7条保护了宗教信仰自由——7,That the subjects which are Protestants may havearms for their defence suitable to their conditions and as allowed by law; 新教徒国民可以依法拥有与他们条件相称的自卫武器。
受英国《权利法案》影响,美国《权利法案》(即宪法修正案)第1条就是有关政教分离及信仰自由的——Congress shall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exercise thereof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回到英国清教徒革命,它实际上是欧洲大陆由马丁.路德、约翰.加尔文发起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延续。接受改教思想影响的清教徒们,从最初的反对天主教、到反对国教、到反对国王的政教合一专制,再到要求颁布宗教宽容法令,要求天主教徒不得担任国王等诉求中,可以看出宗教问题是清教徒革命的主线,正如清教徒领袖克伦威尔一直把信仰自由作为他最重要的诉求,也正如革命到最后清教徒们居然保留了君主制,因为在他们看来,君主制的瓦解不是主要的,政教分离、君主受宪法制约、君主本人的信仰状况和宗教宽容才是最为重要的。中国人把英国宪政革命误读为人民一心想消灭君主制,非也,英国清教徒们只想政教分离、保障信仰、财产的自由,只要君主受宪法制约、君主是新教徒,那么作为国家政治元首也是可以的。
从英国宪政史可以看到宗教诉求是导致宪政转型的主要动力:清教徒们只想按照圣经而非国王、教皇的旨意来建立教会、敬拜上帝、讲解圣经,他们也为此目的奋起抵抗、甚至不惜一战,然而历史的吊诡在于,他们单单追求信仰自由的运动,最终反而促成了整个社会的民主自由、宪政法治。而君主立宪、政教分立、多党议会、三权分立等等政治现代化的模式和题目,都因为这次革命,在英国确立并向全世界传播出去。由于日不落帝国地域广阔、英联邦国家覆盖全球,所以由清教徒革命奠定的政治现代化模式很快席卷全球,并且直接影响了美国的独立及其宪政民主的确立,这次革命由此成为影响最为久远的民主宪政革命。
从以上历史事实,我们足以得出追求信仰自由的运动是促成近代国家宪政转型的主要动力,而政教分离、信仰自由也内在地包含在宪政民主的目标之内。这个结论对我们把握中国当代的宪政转型具有巨大的借鉴意义。
与400年前的英国清教徒面对政教合一的英国国王兼国教元首一样,中国民众面对的也是政教(马列主义国教)合一、牢牢控制国人的精神与肉体、既是政治首脑也是宗教元首的专政而非宪政;跟400年前一样,中国人所诉求的权利与清教徒们非常相似: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民主、宪政、法治等等,而在所有这些权利中,信仰自由具有突出的地位,在所有这些诉求中,政教分离是中国从前现代国家迈入现代化的第一步。
与清教徒革命非常类似的是中国问题的宗教性,这也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所忽视的:在中国,共产党政权的宗教性早已成为公认的事实,如何去除该政权政教合一的神圣性、宗教性,是中国迈向宪政遇到的首要问题。政权不得干涉任何宗教事务、取消邪教罪、马克思主义不得被国家强制灌输、共产党员信仰自由等等关涉政教分离主题应成为中国宪政转型的首要任务。
除政教分离外,信仰自由不仅是宪政目标,其引发的运动也是宪政运动的必然构成。在中国当下,各种信仰的信徒不能按照他们的教义自由地进行敬拜,就是中共党员自己,也不能有除共产主义的其他信仰。信仰自由的丧失引发了其他重大的政治问题:
由于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唯物史观和中国传统哲学影响,在中国大陆出生并成长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大多欠缺宗教素养和宗教眼光,这对他们认识西方宪政的历史渊源和宗教背景、理解共产专制和现实诸多政治问题造成一些无法弥补的盲点,对他们分析西藏、新疆、家庭教会等重大政治问题造成一定的偏差。作为新一代推进中国宪政的有识之士,必须要有宗教眼光和素养,要看到人类精神力量之巨大,看到宗教问题在中国问题中的核心位置,也可以看到中国未来变革与清教徒革命巨大的相似性,看到信仰团体在未来中国变革中即将起到的巨大作用,更可以看到在比照清教徒革命下,当年清教徒们所走过的道路,也许就是今天的我们应该走的道路。
总之,借鉴西方宪政史,中国的宪政转型,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要成为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中国的宪政转型,不能缺少各信仰团体的参与;中国的宪政转型,必然地要求我们积极联合各信仰团体,为实现公民的信仰自由和国家的政教分离、民主、自由、法治等政治现代化目标而努力地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