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教之音北京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标争议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下简称城隍公司)申诉,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简称商评委)做出的撤销“城隍”商标的争议裁定。
近年来,接到地方道教界和信教群众反映,中国道教协会发现“城隍”被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注册成为商标,认为此举严重伤害了道教宗教感情,侵犯了道教合法权益,损害了道教界声誉。2009年11月,中国道协向商评委提交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以伤害宗教感情为理由,要求撤销城隍商标注册。
2013年3月,商评委在审查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以伤害宗教感情为由,做出撤销城隍商标的裁定。城隍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争议诉讼,将国家商评委列为被告,中国道协作为诉讼第三人。
在审理阶段,三方都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并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护等环节。上海城隍庙管委会主任吉宏忠道长和北京居庸关城隍庙管委会主任张兴发道长作为关键证人参加了庭审,向法院阐明了城隍商标对道教宗教感情造成的伤害的事实和支持中国道教协会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