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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行为 宗教守住道德底线
发布时间: 2014/2/2日    【字体:
作者:王利明
关键词:  宗教 法律  
 
 
      编者按:2010年1月云南玉溪大悲普度寺(灵照寺下院)方丈永修法师不幸遇害,当天警方便已破案,犯罪嫌疑人吴某、瞿某、钟某三人于26日被抓获。然而,永修法师身亡后,围绕着他又发生了更为让世人震惊的事情:其个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74.6933万元,债权20.0390万元。永修法师出家前生育的女儿张某为继承遗产,一纸诉状将玉溪市红塔区灵照寺佛教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为此围绕着佛教戒律与法律法理间的关系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和辩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为此撰写了题为《“方丈遗产纠纷”服从法律还是宗教》的论文。
 
                            宗教与法律规则冲突时怎么办
 
      宗教与法律都属于社会的上层建筑,并共同服务于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考察了西方国家宗教对其法治传统的影响,认为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为机械僵化的教条,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我的理解,伯尔曼的观点实际上是指,在西方社会中,宗教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让法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因为,在早期西方社会,宗教戒律曾经是法律的基础。同时,法律的存在,也让宗教具有了规范性而不仅仅是抽象的道德教化。此外,宗教信仰的力量也确立了人们的一些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单纯靠法律的强制力来进行社会管理的不足。
 
      宗教和法律的相似性,还表现在他们都是特定社会的一种文化。宗教与法律一样,也注重仪式。仪式在本质上是一种程序。而无论宗教信仰还是法律上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都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加以实现。在西方社会,法庭的神圣性受到了宗教仪式的影响。法官的袍服、法庭的布置、开庭前要求肃静、严格的出场顺序、誓言、致辞的形式、以及法庭上的各种仪式都旨在使正义的审判形式化、外在化。
 
      法谚云,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伸张,而法庭的这种仪式安排,就是试图使正义的形式能够表现得更为充分。仪式性是宗教的固有特点,只要这些仪式和宗教活动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共利益,法律就应当允许。
 
      在政教严格分离的社会,法律毕竟是世俗的,宗教则是一种个人的信仰。法律和宗教有各自的调整领域,并且任何宗教都不能够违背世俗的法律,不能超越世俗的规则,宗教信仰也不能引导人们违背法律,这是全世界所普遍认可的。
 
      例如,西方许多国家规定宗教不能进入课堂,教育应当与宗教分离,这或许与许多宗教的规则是相冲突的,但宗教仍然要服从法律的规定。再如,法律规定实行一夫一妻,这可能与某个允许一夫多妻的宗教教义相冲突,但宗教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否则,当事人仍然要受到法律追究。宗教只能在个人信仰自由的范围之内活动,而不能去干涉国家的政治、外交、军事、教育等领域。
 
      还应当看到,在政教分离的体制下,宗教本身通常并不包含强制性的法律制裁。若有些行为既违背宗教教义,又触犯法律的规定,即便按照宗教的教义采取了补救措施,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要像宗教一样“被信仰”
 
      我国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依据现行《宪法》第36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宗教自由,但任何宗教活动都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所有宗教人士作为公民,都应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回到前面这个案例,我们认为,既然该争议涉及到财产问题,并且已经作为民事案件在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寺庙本身已经作为一方民事主体,而不是作为一种宗教团体来出现的。既然争议双方的争议在于财产问题,那么,法院应当依据国家法律作出裁判。
 
      某人自愿出家之后,并不意味着其放弃了法律上的财产权,所谓“四大皆空”,只是佛教戒律对佛教徒心理状态的一种要求。但“空”并不等于“无”,否则,如果将“空”等于“无”,也等于否定了寺庙的财产权。
 
      所以,笔者认为,僧人享有的财产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生前的私人财产,理应允许其亲属继承。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所涉及的财产是否属于该方丈的私人财产或者是寺庙财产。这是需要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判。
 
      伯尔曼从宗教的信仰出发,提出一个重要的命题,即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句名言被法律人广为传颂,这或许是他研究宗教而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
 
      研究法律和宗教的关系,有助于树立一种对人类社会普遍尊崇的基本规则的敬畏。很多普适性的规则,如禁止杀人、盗窃、作伪证、欺诈,契约应当履行,损害应当赔偿等内容,在西方社会被通过宗教的形式固化为人们的道德信条,在我国也同样有所体现。
 
      中国传统社会虽然没有宗教的传统,但是我们历来有“头上三尺有神明”之说。敬畏之心是对世间事物心怀尊重的态度,以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规范自己,来守住自己的良心和灵魂,使自己不至于逾越道德底线。
 
      当下那些行凶作恶的歹徒、鲜廉寡耻和贪得无厌的腐败分子、为追逐利益而制造危害他人生命健康食品的“奸商”,都在告诉我们:在一些人缺乏敬畏之心和道德底线的社会中,法律的应有作用也会受到限制。法律再好,也可能遭到践踏。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既要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好人民的身体、生命和财产,同时也要加强价值观的教育,劝导人们一心向善,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这样,社会才能够真正和谐。

         (本文转载自:《新京报》2012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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