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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来中国政教关系的回顾与评检
发布时间: 2014/2/14日    【字体:
作者:邢福增
关键词:  中国 政教关系  
 


                                         前言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标志着改革开放时代的来临。虽然改革开放主要在经济领域推展,但经济改革无可避免地在思想及社会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中国从毛泽东时代的「革命救世主义」(Messianism)转向理性主义,思想领域的「非意识形态化」导致思想解放的新格局。另方面,中国亦逐步摆脱「泛政治化社会」(politicized society)的桎梏,党国(Party-State)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复杂的重构与定位。(注一)毋庸置疑,上述转变在宗教领域亦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党国对宗教与社会主义关系的理解  

      1.承认宗教长期存在的现实  

      文革后,中国共产党在邓小平的领导下,扬弃马列主义及毛泽东思想的僵化教条,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旗帜下,推展经济领域的改革。三十年来,中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彻底改变以国营企业及公有制为主的经济体制。今天,「市场化」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方向。 

      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变革,曾在意识形态领域引发极大争议。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关于中国改革究竟是姓「社」还是姓「资」的论争,反映党内保守势力对经济改革偏离社会主义的不满与忧虑。最后,在官方重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及「发展生产力」为主的指导思想下,始把意识形态的矛盾搁下。十六大时,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并容许企业家成为中共党员,进一步反映党国对现实的认可及其在意识形态层面的调整。 

      党国这种藉重新诠释理论来合理化社会现实的做法,亦充分在政教关系的范畴体现。由于长期受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中共把宗教定性为「人民的鸦片」。五十年代中后期极「左」思潮与路线抬头,消灭宗教更成为相关工作的终极目标。文革期间,宗教成为举国上下批判斗争的对象,中国俨然进入「无宗教」的国度。文革后,党国发现消灭宗教的政策不仅没有效果,反而宗教信徒的人数在八十年代呈现增长。以基督新教为例,一九八二年时,中国政府的统计已有三百万基督徒,是一九四九年的三倍。(注二)多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宣称全国信教群众约一亿多人,(注三)跟一九四九年建国初期没有变化,但这说法已受到国内学者质疑。(注四)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宗教的发展,对中共宗教理论带来很大的挑战。建国后,为何宗教信徒的人数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而逐渐减少?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关于宗教「消亡」的预示,在中国社会主义社会为何没有实现的端倪?一九八二年中央颁布的「十九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首先要澄清的问题,就是对「消亡」论的错误理解:

      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行政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有害的。(注五)
      
     「十九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宗教在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时期,更存在着「长期」发展的事实。中央对此的解释是: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但是,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由于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所带来的种种困苦,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摆脱;由于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因而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一部分人中的影响,也就不可避免地还会长期存在。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注六)
      
      虽然中央没有扬弃宗教最终会「消亡」的信念,却承认在这仍未实现前,宗教在中国社会还会长期存在。可以说,「最终消亡」与「长期存在」将并存。为进一步合理化宗教长期存在的社会事实,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罗竹风试图为这个争议性的问题定调。这位曾在五十年代长期担任宗教工作的资深干部突破地的宣告:宗教在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作用,不能用「鸦片」来说明。(注七)罗竹风的观点,正是针对当时党内对「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呈现的不同理解,也预示党国企图扬弃鸦片论来为宗教的长期存在寻找理据。(注八) 

      党国觉察到消灭宗教并不可行,因而接受宗教的长期性,但宗教将最终消亡的基本命题,却仍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主张。这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宗教的本质是否有利于社会发展的问题。有关问题,在二零零零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受到广泛关注。江泽民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唯物论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宗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不应把信仰上的差异等同为政治上的对立。(注九)二零零一年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再就宗教的长期存在作重要说明,承认从世界的范畴看,宗教一直在蔓延发展,即使在科学技术发达的西方国家,「还有存在的相当深层的条件」。虽然江没有否认宗教最终走向消亡, 「但这绝对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达到的。」他甚至认为:「可以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注十)换句话说,即使实现了阶级及国家的消亡,(按马克思的说法,共产主义社会已经实现,)那时也许仍有宗教的存在。 

      2.宗教理论的调整  

      从一九八二年「十九号文件」正式提出宗教长期存在的问题,到二零零一年江泽民公开承认宗教的存在比阶级及国家还要久远,反映出中共不得不接受宗教存在及发展的事实。而「最终消亡」的认信,在「长期存在」的主调下,实际上已被边缘化及模糊化。为了抒解理论与现实间的矛盾,党国不得不在理论层面作出调整,探索其与宗教的关系。 

      在扬弃「鸦片论」的同时,中共提出促进宗教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构想。(注十一)不过,对宗教正面社会价值的肯定,仅限于学术界的探讨。到九十年代初,党国正式认可上述观点,提出「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相适应」的理论框架。江泽民在一九九三年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宗教工作提出「三句话」:(一)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注十二)三句话中首次作为中央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被提出来的,就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江泽民对「相适应」的阐释是:「这种适应,并不是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注十三) 

      其实,「相适应」背后仍假设宗教与社会主义间,有其「不适应」的地方。关键是:面对宗教客观长期存在的大前提,如何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及教义,并促进有利于社会主义服务的宗教思想?要留意的是,「相适应」的双方并非对等的关系,而是有主次之分,「主要是指宗教要适合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而不是社会主义社会要适合宗教」。(注十四)具体而言,就是要宗教界改革自身,去适应及贡献社会主义。 

      踏入二十一世纪,面对宗教长期存在的事实,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该如何对待宗教?(注十五)二零零三年,国家宗教局正式提出「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理论。 

       叶小文的阐释,提出宗教具有「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是复杂性」的三个特性。「根本是长期性」指出必须尊重宗教发展的客观规律,即使在先进的发展国家,宗教仍具有重要影响,何况中国所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换言之,宗教工作要避免「短视症」,不要急躁地去消灭宗教,而是承认宗教与社会主义的兼容性,并促使宗教成为社会中的和谐因素。「关键是群众性」再次重申宗教工作为群众工作,必须把广大信教群众看作社会的「积极力量」。「特殊是复杂性」则强调不能低估宗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特别是西方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来实施「西化」、「分化」政治战略。故此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的渗透活动。(注十六) 

      十六大以后,中国共产党把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目标转为「社会主义建设」。(注十七)因此,执政党提出「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理论架构,目的是要处理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无神论政权与信教群众如何共存的问题。其中「根本是长期性」的说法,反映党国进一步承认宗教长期存在的既成事实。难怪叶小文形容此乃中国共产党在「破解」宗教理论「难题」上取得的一大进展。(注十八) 

                            党国对宗教团体的控制  

      党国在肯定宗教对社会的正面贡献的同时,却从没有忽视其负面及消极作用。如何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规管宗教发展,成为改革开放时期政教关系的另一个重点。 

      一九八二宪法清楚规定,宗教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及教育事务。党国宗教干部一般以「政教分离」的原则,来形容中国的情况。(注十九)其实,「政教分离」的陈述,从来未正式见于宪法、党的政策文件、政府的行政法规或是各级人大通过的法规内。江泽民毫不讳言:「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政府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注二十)「中国特色」的政教分离,其实指宗教团体不能干涉国家及政府事务,却不代表其可免受政治权力的干预。 

     1.对宗教市场的干预与改造  

     文革后,除东正教外,(注廿三)五大宗教的相关爱国团体均获批准在全国恢复活动,形成现存的「五大宗教」格局。由于独特的历史背景关系,爱国宗教团体很大程度上是由党国发起催生,可视之为「自上而下型社团」。(注廿四)「十九号文件」清楚指出: 「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注廿五) 

      现时,五大宗教共有七个全国级别的爱国宗教团体(天主教、基督教各二,其他宗教各一),(注廿六)并同时在省、市、县等地方层面建立相关的组织。随着改革开放,爱国宗教团体的性质跟其他社会团体一样,从原来的「官方」代表,转变成为具有「官方」与「非官方」的双重角色。(注廿七) 

      五大宗教外,民间信仰及教派在八十年代亦有惊人发展,有人类学家以仪式的再生(recycling rituals)来形容有关现象。(注廿八)毋庸置疑,翻阅国内报刊,关于「封建迷信」在各地泛滥的报导可谓源源不绝,反映出问题的普遍性。 

     「十九号文件」指出,封建迷信乃「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并强调其「不属于宗教范围」。文件又指「已被取缔的一切反动会道门和神汉、巫婆,一律不准恢复活动。凡妖言惑众、骗钱害人者,一律严加取缔,并且绳之于法。」(注廿九) 

      九十年代后期,党国厉行取缔法轮功,(注三十)并将之定性为「邪教组织」。所谓邪教组织,就是「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注卅一)党国把邪教组织视作威胁社会秩序的负面势力,现时被认定的邪教组织共十四个,其中具基督教背景有十二个之多。(注卅二) 

      2.宗教管理体制  

      党国设有专责的管理部门来处理宗教事务,政府系统中,国务院国家宗教事务局(及各级的宗教事务局或处)是专责管理宗教事务的部门,成为各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按民政部门主管官员主编的《社团管理手册》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要「对已经登记的社团负责日常管理」。(注卅三)除政府系统外,宗教工作亦属于党委系统的范围,由中央及各级的统一战线工作部专责其事。在当前「以党治国」的体制下,统战部的角色往往更形重要。一元化宗教管理制体的另一特色是属地管理。建国以来,中国政府实施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确立党的领导权威及地位。在社会治安方面,发展出一套「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条」是指上级主管单位的垂直领导,而「块」则是所在地党委及政府的统一领导。(注卅四) 

      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第19条)。(注卅五)早于一九七八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就对宗教组织的编制有如下的规定:地方的宗教组织在当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活动,与全国宗教组织没有隶属关系。(注卅六)职是之故,现时在各爱国宗教组织的「级别」体系(即全国│省│市、县组织),实际上并不具备上下级的领导及隶属关系。这种属地管理模式,旨在防范社会团体建立全国性及跨地域性的组织体制,避免在党组织及政府以外出现另一个严密的社会组织,成为对抗性的社会实体。 

      3.「法外」宗教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上述的一元宗教管理体制与愈趋多元化的中国社会及宗教发展不相协调。首先,五大宗教的认可爱国宗教团体,是否真的能维持这种垄断性的独家代理地位?天主教的地下教会及基督教的家庭教会的发展,正说明问题所在。八十年代迄今,天主教地下教会有着蓬勃的发展,并且与梵蒂冈建立了密切关系。家庭教会则泛指不获政府承认,没有加入基督教爱国组织的群体,其存在亦对基督教爱国组织构成威胁。家庭教会不像天主教的地下教会般,构成一个整体的宗教运动,而是互相独立的、封闭的、地方性的,彼此之间没有关系,故此在神学传统以至对政府及爱国宗教团体等问题上,均非铁板一块。尽管天主教及基督教已具备合法宗教的地位,但地下教会及家庭教会由于不从属于政府认可的爱国宗教团体,故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动辄被冠以「非法」「违法」宗教组织及活动之罪名。但改革开放促成的社会变革,却为这些在「法外」的宗教群体与活动提供一定程度(或有限)的发展的空间与基础。 

      其次,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事实问题,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客观事实。五大宗教格局,完全是党国干预宗教市场的结果,是计划经济在宗教领域的实践与实验。文革后,民间信仰及新兴宗教的发展,未尝不是对这种「计划宗教」的挑战。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大量中国公民通过留学、经商及旅游等渠道,极可能在境外信仰了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那么,这些公民的宗教信仰权益如何获得保障?他们在回国后能否要求成立相关的宗教团体?确实成为当前(及今后)宗教工作的难题。 

      二零零五年生效的《宗教事务条例》并未明确列举「五大宗教」,反映出当局意识到问题所在。但这是否意味党国愿意开放合法的空间与环境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这显然亦与党国既有的宗教政策不符。(注卅七)其实,党国不明确作出表述,但却以限制社团成立的法律操作,来防止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在中国传播及发展。(注卅八) 

      相对而言,由于民间信仰在中国社会的广泛影响,其地位在近年受到较多的重视。早于八十年代开始,民间信仰为了寻求生存空间,避免被打击为「封建迷信」,大致采取「挂靠」在道教协会或佛教协会的名义下。(注卅九)不过,民间信仰的迅速发展,已成为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宗教力量。党国不得不认可其存在的事实,与其禁之不绝,倒不如将之纳入政府的管理系统内。二零零五年七月,国家宗教局增设业务四司,主要职责是管理民间宗教信仰工作,意味着党国不再笼统地以「封建迷信」来定性,正式认可民间信仰的合法地位。(注四十)个别地方(如福建省)更制定〈关于加强民间信仰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其管理办法,(注四十一)正式将民间信仰纳入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范围。 

      可以说,经济改革的市场化原则并没有充分体现在党国的宗教管理体制上。党国仍企图以旧有的规划性的一元管理模式来管控中国的宗教市场。这种管理体制与社会现实间的矛盾,导致在合法的宗教组织以外,存在着大量「非法」或「法外」的宗教团体与活动。有学者便以「红市场」(red market)、「黑市场」(black market)及「灰市场」(gray market)来形容当前中国特殊政教处境下的宗教空间。(注四十二)

                                    结论  

      三十年来中国政府在经济领域进行一系列影响深远的改革,逐步确立市场在中国的地位。市场化的步伐对中国社会及思想带来根本的影响。这种变革亦充分在中国的政教关系上反映出来。 

      首先,党国的宗教理论愈趋务实,不再把宗教视为阶级斗争的对象,单纯地理解为反动及负面的意识形态;反倒承认宗教在中国社会存在的客观现实与长期发展,并尝试重构社会主义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一方面,党国仍积极防范宗教的负面影响,另方面,则肯定其对社会的贡献与正面作用。 

      二零零七年十月中共召开十七大,胡锦涛在报告中提及要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其中强调「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会上又修改了中共党章,「宗教」一词首次在党章内出现。在总纲部分指中国共产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注四十三)中央对宗教及信教群体在贡献「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肯定,与其是开创性的理论阐释,倒不如说是从理论层面对既有社会现实的合理化与认可。这种「宗教实用主义」正是改革开放的时代缩影,体现中共防「左」的路线。其次,在社会控制方面,中国政教关系的发展亦没有脱离中共「反右」的立场。党国仍对宗教团体进行严密的社会监控,并沿用行政干预的手段来介入中国宗教市场的生态发展。 

      众所周知,中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宗教渗透问题,视之为威胁国家安全的重要因素。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廷东在二零零六年八月的全国宗教厅局长会议上指出,随着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宗教方面的新问题将不断增多,宗教问题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及党的执政基础与地位的关系,亦愈益增强。(注四十四)在二零零七年一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贾庆林提出要「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叶小文更以此作为二零零七年宗教工作的思路之一。(注四十五) 

      毋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在保障信教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方面取得重大进步。不过,这种保障与「宗教自由」仍有一定距离。中国宪法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陈述,主要是把宗教信仰自由理解成为个人的「私事」,一旦涉及公共利益,便得受到政府的规范与管理。党国仍没有完全扬弃把宗教与国家安全问题连在一起的思维,并藉社会控制方式来防范宗教。《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一九六六)对宗教自由的界定是:
 
      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教育和道德教育的自由。(第18条)(注四十六)
      
      中国政府自一九九八年签署《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迄今仍未批准《公约》的生效。中国政府是否愿意把公民权利从「宗教信仰自由」扩充至「宗教自由」?这已关系到结社自由及言论自由的落实。(注四十七) 

      展望未来,中国政教关系能否出现重要的范式转移,将视乎党国对下述两个敏感的课题的处理:(一)在意识形态层面,无可避免地触及最后一个思想禁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官方地位。中国宪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近年中央强调加强无神论教育宣传,特别针对大学生及未成年人的政治思想工作,防止其受到宗教的影响,充分反映其对宗教的歧视与限制。中共如何处理宗教自由与无神论宣传的张力?确实影响未来政教关系的调整。(二)上述对宗教的防范与限制,归根咎柢,又跟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及言论自由在中国的落实不可分割。换言之,保障中国公民的宗教自由,开放中国的宗教市场,给予各宗教团体充分的自主性,让其成为民间组织,是中国迈向公民社会的重要内容。 

——————————
注释:  

一、参阅丁学良:《共产主义后与中国》(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页17-29。
二、参阅邢福增:〈中国基督教的区域发展:1918、1949、2004〉,《汉语基督教学术论评》,第3期(2007年6月),页167-168、175。
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1997年10月)。
四、钟国发:〈国情论献疑:对汉族宗教的根本误读〉,上海市宗教学会、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编:《宗教问题探索2001年文集》(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页55至58。
五、《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982年3月),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综合研究组,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页55。
六、同注五,页55。
七、罗竹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页169-173。
八、参阅邢福增:〈解读宗教与中国社会主义的相适应问题〉,氏着:《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香港:建道神学院基督教与中国文化研究中心,1999),页23-31。
九、江泽民:〈进一步开创统一战线工作的新局面〉(2000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江泽民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卷3,页150。
十、江泽民:〈论宗教问题〉(2001年12月10日),《江泽民文选》,卷3,页380。
十一、胡乔木:〈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1984年3月24日),《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页105-106。
十二、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11月7日),中共中央统战部研究室编:《历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概况及文献》(北京:华文出版社,1998),页162-164。
十三、同注十二,页163。
十四、龚学增:《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讲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页180。
十五、叶小文:〈破解「难题」的两大进展--略谈十二年来我国的宗教理论和法制建设〉,《中国宗教》,2005年1期,页4。
十六、秋石:〈社会主义的宗教论〉,《求是》,2003年9期,页18至22。本文由叶小文执笔。
十七、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页11。
十八、同注十三,页4至5。
十九、参肖勇朋编:《化对抗为对话--叶小文与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代表团会谈实录》(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页190。
二十、同注十,页385-386。
廿一、六大宗教的代理组织分别是: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1954)、中国佛教协会(195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1953)、中华东正教会(1956)、中国天主教爱国会(1957)、中国道教协会(1957)。
廿二、公安部一局编:《反动会道门简介》(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廿三、东正教只在东北地区获合法地位。参〈黑龙江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1997年6月),参国家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编:《全国宗教行政法规规章汇编》(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0),页41。
廿四、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基金会发展研究委员会编:《处于十字路口的中国社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页5。
廿五、同注五,页65。
廿六、文革后,天主教及基督教分别新设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及中国基督教协会。
廿七、孙炳耀:〈中国社会团体官民二重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第6期(1994年2月),页17。另参邢福增:〈中国教会与党国的关系----八十年代迄今爱国宗教团体的改革〉,《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页72至75。
廿八、Helen F. Siu, "Recycling Rituals: Politics and Popular Culture in Contemporary Rural China," in Unofficial China: Popular Culture and Thought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ed. by Perry Link, Richard Madsen & Paul G. Pickowicz (Boulder, San Francisco & London: Westview Press, 1989), 121-137.
廿九、同注五,页69。
三十、Nancy N. Chen, "Healing Sects and Anti-Cult Campaigns," in Religion in China Today ed. by Daniel L. Overrmy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99-214. 邢福增:〈法轮大法与中国当代新兴宗教〉,《中国神学研究院期刊》,期30(2001年1月),页53-87。
卅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10月),收公安部国内安全保卫局编:《查禁取缔邪教组织法律法规》(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页8。
卅二、公通字[2000]39号:〈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年4月30日)及附件,全文刊于中国宗教迫害真相调查委员会编:《中国的宗教自由与「国家机密」到底是甚么关系》(纽约:该会,2002),页1至18。
卅三、吴忠泽、陈金罗主编:《社团管理工作》(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页31。
卅四、一九九一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颁布《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http://www.sd.xinhuanet. Com/sdzfwq/2005-08/31/content_5066193.htm。
卅五、《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卅六、参阅赤耐主编:《当代中国的宗教工作》(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册上,页143。
卅七、参阅杨奇庆:〈关于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在沪外国人宗教活动问题的若干思考〉,编委会编:《宗教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二零零三年全国宗教工作理论务虚会论文集》(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页300至301。
卅八、邢福增:《新酒与旧皮袋--中国宗教立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解读》(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崇基学院宗教与中国社会研究中心,(2006),页20-22。
卅九、陈村富、林顺道:〈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代中国各宗教的走向〉,陈村富主编:《宗教文化》,第3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页16。
四十、加润国:〈对当前我国「民间信仰问题」的几点思考〉,《宗教与世界》,2004年2期,页1-7。
四十一、陈红星、田悦阳:〈努力做好新世纪初的福建宗教工作--访福建省省长习近平〉,《中国宗教》,2002年4期,页19。
四十二、Fenggang Yang, "The Red, Black, and Gray Markets of Religion in China," in 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 47 (2006): 93-122.
四十三、胡锦涛十七大报告全文,参http://www. takungpao.com/news/07/10/16/ZM-809280.htm。中国共产党党章,参http://news.163. com/07/1025/21/3RMBNJA30001124J.htm。
四十四、〈全国宗教厅局长会议在京举行〉,《中国宗教》,2006年8期,页4至5。
四十五、〈2007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举行〉,《中国宗教》,2007年1期,页5。
四十六、公约全文参http://www.hkhrm.org.hk /database/1c2.html。
四十七、邢福增:〈结社自由与宗教自由--试论中国宗教团体的管理及登记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主办,宗教与法治国际学术研讨会,2008年5月31日至6月1日,北京。
 
 
            (本文转载自:《鼎》 2008年冬季号第28卷总第15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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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和平是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对于欧洲人而言,和平意味着在一定的边界之内消灭战…
 
僧侣遗产继承问题研究 \黄琦
摘要:僧侣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从宗教的角度讲,由于僧侣脱离世俗…
 
新教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 \汪健
摘要:美国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新教从美…
 
从习惯法价值谈法律信仰 \于红
摘要:伯尔曼曾经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一观点近年来遭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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