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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佛教寺院赋役的演变
发布时间: 2014/2/14日    【字体:
作者:陈高华
内容提示:元朝时期,佛教兴盛,元朝诸帝,为尊崇佛教,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建造大量皇家佛寺,向寺院赏赐巨额田土和其他财产,封藏传佛教领袖为帝师、国师,减轻甚至豁免佛教寺院的各种赋役负担等。有元一代,围绕僧人、佛寺的纳税、免税和当役、免役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帝师、宣政院要为僧人、佛寺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中书省则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统治机构的运转,对僧人、佛寺的经济活动加以必要的限制。元朝诸帝经常依违于两者之间,既要给佛教寺院种种优遇,又要使国家机器能够运转,于是有关僧人、佛寺赋役的政策,便不断改变,多次反复,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从僧人、佛寺赋役的前后演变,可以说明佛教在元代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  元朝、佛教、寺院、赋役  
 

 
  在中国历史上,佛教兴盛,以元朝为最。元朝诸帝,为尊崇佛教,采取了多种措施:建造大量皇家佛寺,向寺院赏赐巨额田土和其他财产,封藏传佛教领袖为帝师、国师,减轻甚至豁免佛教寺院的各种赋役负担。这些措施,都有重大的影响。

       元朝佛教寺院的赋役负担,前后变化甚多。论者亦有不同意见。(1)本文作者近年参与元代法律文书《元典章》的整理,略有所得。试以《元典章》和元代法典《通制条格》《至正条格》为中心,对有元一代佛教寺院赋役的演变过程作一论述。
 
  一、蒙古前四汗时期的佛寺赋役
 
  元代法典《通制条格》载,世祖中统五年(1264年)正月,中书奏准节该:

  已前成吉思皇帝时,不以是何诸色人等,但种田者俱各出纳地税外,据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有来。在后哈罕皇帝圣旨里,也教这般行来。自谷由皇帝至今,僧、道、也里可温、达失蛮,地税、商税不曾出纳,合无依旧征纳事。[1]178

  据此,则成吉思汗时代曾颁发僧、道等各种宗教职业者需交纳地税、商税,但可免除差役的法令。“哈罕皇帝”即窝阔台汗时曾重申。而“谷由皇帝”即贵由汗和蒙哥汗时代则不曾交纳地税、商税,直至忽必烈执政之初。忽必烈批准了上述中书省的这个奏议,“仰中书省照依成吉思皇帝、哈罕皇帝圣旨体例,僧、道、也里可温、达失蛮、儒人种田者,依例出纳地税(白田每亩三升,水田每亩五升,买卖者出纳商税)。”[1]718

  就在《通制条格》所载上述中统五年正月圣旨前面,还有一道“已丑年十一月”的圣旨条画内一款:

  僧道年五十以上者,任便修行,五十以下戒行清高者,並依例试经受戒,许为僧道。……僧人合居佛寺,道士不得居住,不得爭夺;道士合居宫观,僧人亦不得居住爭夺。其余寺观、文宣王、武成王等庙尊像、庙貌、舍宇,並禁拆毁。已上如有违犯者,並断按荅奚罪戾。除僧人、道士之外,其余诈冒出家之人,仰一概依例应当科差。其僧道种田、作营运者,依例出纳地税、商税,其余杂泛科差,並行免放。[1]717

  关于此条“已丑年”,《通制条格》校注者方龄贵先生说:“通蒙元一朝有三已丑岁……查《大元通制》颁行于英宗至治三年(1323年),则至正九年之己丑可以排除。又太宗元年遑论灭宋,且未取金,似不能发布此全国性之政令,谅当为至元十七年佛、道大冲突以后之事,非至元二十六年之已丑莫属。日译本并持此说,可从。”日本学者植松正作《元代条画考》,亦采此说。(2)这个论断是可商榷的。首先,现存《通制条格》残本共653条,其中以干支纪年仅3条。除了“己丑年十一月”外,还有第74条“庚子年”,为窝阔台汗十二年(1240年);第368条“庚申年四月”,即忽必烈即位之年(1260年)。这两条都颁发在忽必烈正式采用年号以前。其余条目中,有2条以十二生肖纪年(第34条和第136条)。剩下的648条均用皇帝的年号纪年。这说明“已丑年”在中统建元前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其次,至元十七年(1280年)佛道辩论,忽必烈完全倾向佛教,结果佛胜道败,许多道观变成佛寺。在这样背景下元朝皇帝是不可能頒布佛、道双方互不侵犯圣旨的。根据以上理由,我们认为上述“已丑年”圣旨为窝阔台汗颁发,亦即中统五年正月圣旨中所说“也教这般行来”的“哈罕皇帝圣旨”。事实上,这两件圣旨一脉相承,都明确宣布各种宗教人士种田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豁免杂泛差役。

  但是,在成吉思汗、窝阔台汗时代各种宗教人士、寺院纳地税商税之说又是可疑的。众所周知的是,全真道领袖邱处机应诏前往中亚觐见时,成吉思汗问“通事(翻译-引者)阿里鲜曰:‘汉地神仙弟子多少?’对曰:‘甚众。神仙来时德兴府龙阳观中尝见官司催督差发。’上曰:‘应于门下人悉令蠲免。’仍赐圣旨文字一通,且用御宝。”圣旨中说:道与诸处官员每,邱神仙应有底修行底院舍等,系逐日念诵经文告天底人每,与皇帝祝寿万万岁者,所据大小差发赋税都休教著者。据邱神仙底应系出家门人等,随处院舍都教免了差发税赋者。其外诈推出家隐占差发底人每,告到官司,治罪断案主者。[2]35

  “赋税”应包括地税和商税,“差发”泛指各种差役和力役,有时还包括和雇、和买。这是道士、道观享受免税的待遇。就佛教来说,蒙古进入中原后,佛教临济宗僧人中观、海师徒与蒙古军将领有所接触。据记载,成吉思汗有旨:

  道与摩花理国王,尔使人来说底老长老、少长老实是告天的人,好与衣粮养活者,教做头儿,多收拾那般人,在意告天。不揀阿谁休欺负,交达里罕行者。(3)

  “摩花理国王”即成吉思汗麾下四杰之一木华黎,他受命在成吉思汗西征时经营“汉地”,负责对金的战争。木华黎向成吉思汗报告,发现能“告天”的老、少长老,成吉思汗下令:“敎做头儿,多收拾那般人”,就是承认老长老中观、少长老海云是“汉地”佛敎的领袖。“达里罕”又作“答刺罕”,都是蒙语darqan的音译,意为自由自在,有此称号者享有“免纳征课”及其他各种特权。(5)从这件诏书看来,成吉思汗显然给予“汉地”僧人和道士一样享有免除赋税的特权。后来元成宗即位时,藏传佛教僧人胆巴说:“昔成吉思皇帝有国之日,疆土未广,尚不征僧道税粮。”可以印证。

  “岁在辛卯,合罕皇帝闻师(海云-引者)之名,特遣使臣阿先脱忽怜赐以‘称心自在行’之诏。”(6)“辛卯”是窝阔台汗三年(1231年),“合罕”即“哈罕”的同名异译。“称心自在行”即上述“达里罕”之意。亦即承认海云及其门徒可以免税。另据记载,“丁酉,汰三教,僧道试经,通者给牒受戒,许居寺观。儒人中选者则复其家。公(耶律楚材-引者)初言僧道中避役者多,合行选试。至是始行之。”(7)“丁酉”是窝阔台汗九年(1237年)。僧道试经,通者许居寺观,正是上述己丑年圣旨中的规定。儒人尚可“复其家”,地位高于儒人的僧、道,定有类似的待遇。僧道可以免役,故有人为僧道以求避役。

      可以认为,蒙古前四汗时期,一方面蒙古汗廷曾正式宣告,各种宗教人士种地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但可免当杂泛差役,以示优待。另一方面,大汗又不时赐与各种宗教人士以免税的特权。这种矛盾的现象使宗教人士、各级官员可以各取所需。事实上,在忽必烈采用“汉法”以后,这种矛盾的现象仍不断出现,亦可视为元朝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众所周知,元代有不少各种宗教寺院的白话圣旨碑传世,其中一般均援引成吉思汗等诸帝的圣旨。大体说来,有二种形式:一种是“不拣什么差发休当者,告天祝寿者。”这种比较普遍;另一种是“除地税、商税,不拣什么休当者,告天祈福与者。”(8)两者差别甚大。对于成吉思汗、窝阔台汗的圣旨,亦可各取所需。这是我们在利用碑刻资料时必须注意的。
 
     二、世祖时期的佛寺赋役
 
   《元史·世祖纪》载,中统四年(1263年)十二月甲戌,“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3]95同书又载,至元元年(1264年)正月,“癸卯,命诸王位下工匠已籍为民者,並征差赋;儒、释、道、也里可温、达失蛮等户,旧免租税,今並征之;其蒙古、汉军站户所输租减半。”[3]95-96显然,至元元年正月忽必烈颁布的是有关诸色人户赋税的法令,其中包括中统四年十二月关于各种宗教人士纳税的规定。中统五年八月改元至元,至元元年即中统五年,此即前引中统五年正月征收各种宗教人士地税商税的圣旨。
 
      至元四年(1267,兔儿年)八月二十八月山东长清灵岩寺圣旨碑云:“除税粮已外,不拣大小差发休当”;“种田呵,地粮纳者。地粮纳呵,本处城子里纳者。做买卖呵,税钱与者。”(9)便是上述中统五年八月圣旨的落实,可知纳地税商税的规定是得到执行的。在这里还应提及法国学者沙畹在1907年发现的《龙门神禹庙圣旨碑》。此碑发表后曾经在学术界引起广泛的讨论。此碑碑阳为至元十二年(1275年)圣旨,碑阴为至元十三年(1276年)皇子安西王令旨。碑阴令旨上截八思巴字写蒙古语,下截为汉字白话。碑阴汉字白话云:“地税、商税,什么差发休着者。”即包括地税、商税在内的一切赋役全部豁免。亦邻真教授指出,八思巴字令旨原文意为:“除了地税、商税之外,不负担任何赋役。”汉字白话“全乖原意”。(10)蔡美彪教授认为,“我意此处未必是译文错误,而是道士刻石时有意删去‘除’字或‘外’字,借以规避赋税。原文应是‘除地税商税’或‘地税商税外’。”(11)亦邻真、蔡美彪两位教授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忽必烈即位后相当一段时间都对各种宗教人士、庙宇征收地税、商税,八思巴字令旨内容与忽必烈的法令一致,而汉字令旨显然有意作了纂改。
 
      没有多久,忽必烈就改变了这一规定。至元十四年(1277年)二月丁亥,“除僧租赋,禁扰寺宇者。”[3]188这是《元史·世祖纪》中的记载,可知此时僧人纳地税的法令已被取消,改为免地税。这一变动的诏旨没有保留下来,但可以从一位少林僧人的碑文中得到证实。释慧庆为少林寺提点,“适聚敛者秉政,释道有赋税之征。丁丑春,复恳帝师闻于世祖,蠲除之,仍降优诏,师之力也。”(12)丁丑正是至元十四年(1277年)。据元代佛教史籍记载,“阿合麻丞相奏:‘天下僧尼颇多混滥,精通佛法可允为僧,无知无闻宜令例[还]俗。’胆巴师父奏云:‘多人祝寿好,多人生怒好?’帝云:‘多人祝寿好。’其事乃止。”(13)阿合麻即阿合马,是忽必烈的宠臣,善于搜括钱财,又是信奉伊斯兰教的回回人。前文中“聚敛者”应指阿合麻(马),他要对僧人征税是合乎情理的事。胆巴是藏传佛敎高僧,得到忽必烈宠信。这条记载可以作为免税的有力证据。前文中所说“帝师”很可能就指胆巴。
 
  《元典章》记载,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二月:
 
     江淮释教总摄所钦奉圣旨节该:
  
    “这的每寺院里,他每底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拿者。税粮休与者。不揀是谁,没体例休倚气力者。不揀什么他每底,休断拽夺要者。寺院里休断人者。官粮休顿放者。”钦此。[4]1130
  江淮释教总摄所是管理江浙佛敎的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年),元朝对南宋的战争尚在进行中,上述僧人免征地税的法令主要行于北方。至元二十三年忽必烈这道圣旨,则明确向南方佛寺宣布,赋予免纳地税(税粮)的权利。

      元代佛敎史籍多次表彰忽必烈免除佛寺税粮的举动:“帝自有四海,天下寺院田产二税,尽行蠲免,普令缁侣安心办道。”“帝主领天下颁降圣旨,谕一切僧人不揀甚么差发休当,遵依释迦牟尼佛道子行持。”“臣佐奏:以天下僧尼一例同民。帝问:民籍若干,府库若干。奏云:不知。上曰:‘辅相治道固宜用心,此乃不理,而急于?{菜馂馅之僧人。’其事乃止。”(14)所谓“一例同民”即同当赋税差役之意,被忽必烈否定。
 
      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至二十八年,元朝对原南宋统治地区进行户口调查,核定户籍。同时对各种宗教寺院田土的赋税作出了新的规定:“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3]2359元代镇江的地方志载:“皇元崇尚释氏教,至元庚寅,令民占籍,凡土田之隶于僧者,咸蠲其租入,是庵(镇江报亲庵-引者)之业亦与焉。”[5]393“旧有者免租”是继续原有关于寺院土地免交租税的规定,“续置者输税”则是针对民间纳税的土地流入寺院而发,目的为了防止税粮不致减少。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江浙行省的文书中报告:“有气力的富家每并百姓每等,或见兄弟、孩儿每里头,教一个做了和尚、先生呵,做属和尚、先生每的田地这般不纳税有。又占种着系官田地也不纳租子有。”中书省与“管和尚的官人每答失蛮等商量来”,“依在先纳来的体例里教纳租税,他每别有缘故呵,教说将来者。”忽必烈下旨:“成吉思皇帝圣旨里,但种田呵,便合纳税,不须那般道。若是实呵,依在先体例里便教纳者。”[1]719意思是说,如果报告的情况属实,就要恢复旧有的种田纳税规定。至元三十年五月,忽必烈又颁发圣旨,对各种宗教团体的赋税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中书省官人每奏:“江浙官人每文字里说将来有:‘蛮子田地里,每年军、站的气力,不拣什么用的办济呵,多率是百姓每的税粮里成就有。如今那百姓每系官差发根底躲避着,在前合纳钱粮倒的田土根底,和尚、先生每底寺院里布施与了、卖与了、典与了,更剃了头发做和尚也么道,则它房子里与媳妇、孩儿每一处住的也有。这般使着见识,在前合纳的钱粮,每年渐渐的数目里开除了,不纳的多了也。更系官田土根底占种着,租米不纳的也有。亡宋时分和尚、先生每的寺院里常住田土,他每根底勾有。’”么道,奏来。这言语是实那,是虚?是实呵,各处行省官人每提调者,他的数目取勘者。无媳妇的和尚、先生每的属寺院里常住田土有呵,依着大圣旨体例里,休纳者。有媳妇的和尚、先生每在呵。自今以后,和尚、先生、也里可温、答失蛮不揀谁,在前合纳钱粮的田土“买了来、与了来、做布施得了的来”么道,不纳钱粮的,更租佃系官田土不纳租米的人每,依在前纳的体例里纳者。事后出首了不纳的,要罪过者。圣旨俺底。[6]957
 
      这道圣旨前半部分是重复上一年江浙行省的奏章,但内容较多。可知江南百姓托庇佛寺道观逃避赋役现象严重。当时很多百姓将田土布施或卖、典给寺院,这些原来纳税的田土因而在国家的税册上豁除。还有一些百姓家中有人剃发为僧,实际上仍与妻、儿一起生活,也可以僧、道名义免税。有的寺观还占着官田却不纳税。由于这些原因,国家应收的钱粮不断减少。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忽必烈要求各行省官人调查核实数目,並规定:(1)沒有妻室的僧道所属寺院的“常住田土”亦即上面所说“宋旧有者”可以免税,有妻室僧道所属寺院的田土则不在其列。(2)寺院购买或接受赠与、布施的“合纳钱粮的田土”必须照例纳税。可以说,这道圣旨对“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上面论述忽必烈时代佛教寺院田土纳税的前后变化。中统五年的圣旨,明确规定各种宗教人士做买卖要纳商税。元代“做买卖”有国内贸易和海外贸易两类。国内贸易交商税,标准是三十税一。海外贸易实行“验货抽分”,细货(高档货物)十抽一,粗货(普通货物)十五抽一。至元三十年中书省上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依买卖百姓体例纳税呵,怎生?”奏呵,奉圣旨:“这言语不曾了来那什么?拟定那般者。”[1]723意即重申过去的规定,各种宗教人士做买卖要纳商税。同年随后颁发的《市舶法则二十三条》中说:
 
      议得:和尚、先生、也里可温、荅失蛮人口,多是夹帶俗人,过番买卖,影射避免抽分。今后和尚、先生、也里可温、荅失蛮人口等过番兴贩,如无执把圣旨许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依例抽分。如违,以漏舶论罪断没。为此,于至元三十四年四月十三日奏过事内一件:“和尚、先生、也里可温、荅失蛮每,但做买卖去呵,依着百姓每的体例里与抽分者。商量来。”奏呵,“这的言语不曾了来那什么?拟定那般者。”圣旨了也。[7]877-878
 
  明确提出各种宗教人士“过番兴贩”要和其他百姓一样抽分。同年六月,中书省官人又奏:
  
     “海荅儿等管课程的说,做大买卖的是和尚、也里可温每,却不纳税呵,哏损着课程多有,执把着圣旨不肯纳税,降御宝圣旨呵,怎生?”奏呵,“与者。在前已了勾当,不是咱每的言语,是成吉思皇帝圣旨有。”么道,圣旨有来。[1]723
 
      这里所说和尚、也里可温做大买卖,显然指海外贸易而言。这些人以圣旨为护身符(皇帝颁发给佛教、基督教寺院的护持诏书中,常有免税的字样),不肯抽分,大大影响政府的“课程”(赋税)收入。官员们请求皇帝就此事专门颁布御宝圣旨,重申各种宗教人士做买卖经商纳税的政策。忽必烈同意重申“在前已了勾当”,並强调这是成吉思汗规定的,並非他的主张。同年十月初九日又有圣旨:“属寺家的酒店、做买卖的店里出办的课程……尽数都交收拾者。”“不是咱每的言语,是在先已定体例的勾当有。他每根底休与者,无那体例。”[8]868
 
      从以上至元三十年几件圣旨来看,中统五年圣旨颁布后,各种宗教人士、寺院“做买卖”必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认真执行,其主要原因是皇帝不断给他们发放护持诏书。这种情况严重影响朝廷的财政收入,所以至元三十年忽必烈不得不接连重申原有的“做买卖”纳税(商税和抽分)的规定。
 
      三、成宗时期的佛寺赋役
 
      至元三十一年(1294年)正月,忽必烈去世,四月,其孙铁穆耳嗣位,是为成宗。铁穆耳笃信藏传佛教,即位之初,召见西番僧人胆巴,胆巴请求蠲免僧人租赋。(15)五月十六日,鉄穆耳下旨:
 
  成吉思皇帝、月吉合皇帝、先皇帝圣旨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每,不揀甚么差发休教着,告天祝寿者。”么道来。如今依着在先圣旨体例,不揀甚么差发休教着者,告天祝寿者。[9]1127

  忽必烈的圣旨中一再说,各种宗教人士收地税、商税是成吉思汗、窝阔台汗(月吉合皇帝)的旨意,而成宗却说成吉思汗、窩阔台汗和忽必烈都有圣旨,各种宗教人士“不拣什么差发休教着”。两人对前朝皇帝的圣旨作出不同的说明。“差发”泛指赋役,意即免除一切赋役。和忽必烈晚年的圣旨相比,是一大转变。
这道免除一切差发的圣旨,引起了朝廷中争议。一年以后,成宗元贞元年(1295年)闰四月,中书省、宣政院奏:“和尚、也里可温、先生、荅失蛮等,地粮、商税所办钱物,若不再行明谕,恐在下官府合征纳者妄作免除,不应征纳者却行追收,只致使僧道人等生受,乞降圣旨。”于是成宗为寺院赋役颁发圣旨条画,内容共四条。其中二条是:
 
  西番、汉儿、畏兀儿、云南田地里和尚、也里可温、先生、荅失蛮,拟自元贞元年正月已前应有已未纳税地土尽行除免税石,今后续置或影占地土,依例随地征税。[6]958

      江南和尚、也里可温、先生、荅失蛮田土,除亡宋时旧有常住并节次续奉先皇帝圣旨拨赐常住地土不纳租税外,归附之后诸人捨施或典卖一切影占地亩依旧例征纳税粮,隐匿者严行治罪。[6]958
 
      这次圣旨显然继承了忽必烈晚年确立的原则,即寺院原有常住地土免税,以后新添的则要纳税。但按地区作了划分,对西番(吐蕃地区)、汉儿(北方农业区)、畏兀儿、云南地区,元贞元年正月以前各种宗教寺院占有的田土,不管纳税与否,一律免税。以后添置的土地和影占的地土,都要征税。江南即原南宋地区,各种宗教寺院“亡宋时旧有常住”(即宋亡前已有的田土)和忽必烈赏赐的田土不纳租税,入元以后寺院通过各种方式(诸人施舍、典、买)占有的土地都要纳税。从时间划分来说,对前一类地区各种宗教寺院要比对江南各种宗教寺院更加优待。元朝实行四等人制度,即蒙古、色目、汉人、南人,上述规定明显表示出对南人的歧视。这件圣旨确立的体例影响很大。按照蒙古纪年习惯,元贞元年(乙未)是羊儿年,故此后各种文书中征引时常称之为羊儿年圣旨。
 
      同年七月,马昔里吉思在镇江等处建立七处也里可温寺院,“玺书护持,仍拨江南官田三十顷,又益置浙西民田三十四顷,为七寺常住。”[10]366马昔里吉思向朝廷请求:“系官地内要了合纳的租子,並买来的田地的税不纳官,寺里做香烛。”意思是七处也里可温寺院拨赐的官田应交国家的地租都归寺院,收买的民田不向国家交税粮。中书省为此上奏:“为和尚、先生每、也里可温、答失蛮每的商税、地税,久远定体行的上头,皇帝根底奏了,一概遍行圣旨来。若免了他的呵,比那遍行的圣旨相违者有,别个人每指例去也。依体例教纳粮者。若他的气力不敷呵,别对付着。”元成宗下旨:“是也,那般者。”[1]720-721马薛里吉思的请求和闰四月刚颁布的圣旨显然相违。中书省认为,已有“遍行的圣旨”,如若同意他的请求,别人亦会援例,还是依体例纳粮为好。如有困难,另行处理。元成宗同意。这是贯彻上述羊儿年圣旨所定体例的实例。
 
      但是,很多宗教寺院仍然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免除全部税粮的护持诏书,例如五台山大寿宁寺从大徳元年至大德五年(1301年)先后有皇帝圣旨、皇太后懿旨、帝师法旨,允许该寺“铺马祗应休拿者,仓粮商税休与者。”(16)这种情况很多,以致大德六年十一月,成宗“诏江南寺观凡续置民田及民以施入为名者,並输租充役。”[3]443这道圣旨是重申元贞元年的体例。大德八年正月的一件圣旨中说:“今后众和尚与税粮的勾当,省官人每并宣政院官人每奏来的上头,依着羊儿年行来的圣旨体例里行者。”[11]1347不到两年时间两次重申元贞元年(羊儿年)的原则。说明该体例并未得到认真执行。然而同年十一月,“丁卯,复免僧人租。”[3]461这次免租无疑是指包括旧有常住和续置田土在内的全部田土,应是又一次反复。
 
      关于做买卖纳税问题,亦有变化。上述元贞元年闰四月圣旨条画的第三条是:“和尚、也里可温、先生、荅失蛮买卖不须纳税,却不得将合纳税之人等物货,妄作已物夹带影蔽。违者取问是实,犯人断罪,物货没官。其店肆塌房,客旅停塌物货依例销报纳税。”据此,则各种宗教人士“买卖不须纳税”,但寺院所属店肆、塌房停顿的货物要交税。[6]958与至元三十年的圣旨相比,这是一大改变,明显放宽。大德四年,中书省和河南、江浙、陕西数省长官联合上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买卖却不纳税,他每其间夹帶着别个做买卖的人呵,难分间,多亏兑课程有。”这些官员商议提出:“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自己穿的、食的、所用的买要呵,並寺院里出产的物货卖呵,不纳呵,他每也勾也者。将着大钱本开张店铺做大买卖不纳税呵,不宜。因而夹帶着不干碍的人也者。似这般的每,依例交纳税呵,怎生?”[1]724成宗批示:“交纳税。”实际上继续元贞元年闰四月的圣旨,允许寺院自身消费的物品和出产的物货买卖,均可免税,亦即是说一般的商业活动可以不纳税,但“大钱本”、“大买卖”要交税。问题是如何界定“大钱本”、“大买卖”,显然朝廷中有不同意见。大德五年,宣政院奏:“省官人每奏过,教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依例纳税者。么道,俺根底与文书来。俺与剌马商量来,也里可温、荅失蛮,将着珠荅纳等宝货做买卖有,寺家的一二个店铺做些小买卖,修理寺院,与上位祝寿僧人的斋粮里用有。僧、道依在前的圣旨体例里,不教纳税,也里可温、荅失蛮,依着省官人每奏来的教纳税呵,怎生?”[1]724剌马即喇嘛,指藏传佛教的上层僧人。宣政院是主管佛教的机构,他们上奏显然是针对上述大德四年的决定的。宣政院强调佛教“寺院”的店铺做的是“小买卖”,而也里可温、荅失蛮做的是各种“宝货”的大买卖,因此建议对佛、道寺观的商业活动免税,而对也里可温、荅失蛮的商业活动征税。需要说明的是,“答纳”是大珠子,“将着珠、答纳等宝货做买卖有”,系指海外贸易而言。中书省就此事上奏说:“俺商量来,国家费用的钱粮浩大,近年以来,所入数少,不敷支用。合依在前成吉思皇帝圣旨、哈罕皇帝圣旨、蒙哥皇帝圣旨、世祖皇帝圣旨、皇帝圣旨,已了的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做买卖呵,教纳商税呵,怎生?”成宗下旨:“那般者。”即照此办理,对所有宗教人士、寺院买卖都征税。[1]724。可知成宗时代,寺院的买卖,经历了一个免税到纳税的变化,其中矛盾错综复杂,有行政机构(中书省、各行省)与各种宗教之间的矛盾,也有佛教与伊斯兰教、基督教(也里可温)之间的矛盾。但由此显示,各种宗教寺院经商成风,不仅有国内贸易,而且有大量海外贸易,其纳税与否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直接的影响。
 
      元朝居民承担的义务,除了各种赋税之外,还有役与和雇、和买。役是杂泛差役的通称。杂泛指力役,差役指承当里正、主首、库子等。役是政府强行摊派的,沒有报酬。和雇指雇用车、牛等交通运输工具,和买指各级衙门采购需用的物件。和雇、和买本意是自愿的,政府要给予合理报酬,但实际是少给甚至不给报酬,也是强行摊派的,与杂泛差役的性质差不多,因而常常并列。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都是“随产均当”,即按各户资产(以田土为主)摊派。杂泛差役是相对固定的,和雇、和买大多是临时安排的。(17)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是百姓的沉重负担,常常比赋税更厉害。前引窝阔台汗己丑年十一月圣旨,僧道除地税、商税外,“其余杂泛科差,并行免放”。”意即免除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中统五年(1264年)正月的圣旨,实际上继续确认“其余差役蠲免有来。”世祖时代各种宗教寺院都是免役的。成宗元贞元年十一月圣旨:
 
      据中书省奏:“江浙行省陈说:有力富强之家往往投充诸王位下及运粮水手、香莎糯米、财赋、医人、僧、道、火佃、舶商等诸项户计影占,不当杂泛差役,止令贫难下户承充里正、主首,钱粮不办,偏负生受。各处行省俱有似此户计,乞一体颁降圣旨”事。准奏。仰照勘不以是何投下诸名色影蔽有田纳税富豪户计,从本省分拣,与其余富户一例轮当里正、主首,催办钱粮,应当杂泛差役。[12]964
 
     大德五年八月,江浙行省又上奏:“先为有力富强之家,诸色名项等户计影占,不当杂泛差役,止令贫难下户承充里正、主首,钱粮不办,偏负生受,己尝颁降圣旨,一例轮当。今有各管官司,往往别称事故,闻奏圣旨,执把除免,乞奏定例事。”中书省提出,包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在内“诸色影蔽有田纳税富豪户计,即与其余富户一例轮当里正、主首,催办钱粮,应当杂泛差役,永为定例。”[13]497皇帝批准。这两件圣旨,都是针对僧、道等户包庇影占富户不当杂泛差役而发,要求查处,但对于僧、道户免役,仍是承认的。大德七年闰五月辛巳,“诏僧人与民均当差役。”[3]452则显然是要僧人、佛寺与民户同样承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原诏已不存,但按照元朝赋役的体例,应指僧人、佛寺续置土地而言,至于原有常住田土,仍是可以免役的。这是役法的一大变化。
 
      大德年间,郑介夫上书,“僧道之盛,莫盛今日,而僧道之弊,亦莫甚今日。”又曰:“今僧道不蚕而衣,不耕而食,皆得全免繇税。而愚民多以财产托名诡寄,或全舍入常往,以求隐蔽差役,驱国家之实利,归无用之空门。视民间输税之外,又当里正主首,又当和雇和买,非惟弃本逐末,实是劳逸不均。今后寺观常住税粮,宜准古法,尽令输官,俟其有佛法高妙道行绝伦者,从众推举,然后蠲其繇役,除其税粮,庶可养成清净之风,亦足激励浇薄之俗也。”(18)
 
      郑介夫还主张限田。“僧道恃无差发,因而广置田宅,侵夺民役,为祸不小。亦宜立限,分为三等,大寺观不得过十顷,中止五顷,下存二顷。有过制者,依上没官,亦足以少抑僧道之僭踰也。”“僧道户计,隐占过半,仍复全免,深为不均。”(19)郑介夫的建议,主要是针对僧道免役和包庇富户免役而发的。他提出寺观交纳税粮和限田,亦为了均役。由此可见当时社会舆论对僧道免役之不满。
 
      四、武宗至顺帝时期佛寺的赋役
 
      大德十一年(1307年),成宗死,其侄海山夺得帝位,是为武宗。十二月,武宗颁发改元诏书,其中云:“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並依舊制纳税。”[3]493所谓“旧制”,应是指元贞元年的羊儿年圣旨。这就否定了大德八年的免租。至大二年(1309年)六月乙亥,“中书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租税。臣等议,田有租,商有税,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体奏免,非制。’有旨:依旧制征之。”[3]512显然,在武宗即位时申明各种宗教寺院“并依旧制纳税”以后,宣政院仍要求的是对所有宗教寺院田土免税,中书省反对。结果武宗同意中书省意见,仍“依旧制”。
 
      至大四年(1311年)正月,武宗去世,其弟爱育黎拔力八达嗣位,是为仁宗。仁宗即位之初对僧人特权颇为厌恶,嗣位后采取了一些措施,二月,“禁宣政院违制度僧”,並撤消各级僧官衙门。十月丁丑,“禁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3]547此次事件经过是,至大四年十月初十日,中书省上奏说:“‘和尚每根底与来的常住地土,不揀谁休争者。’么道,宣政院官奏过,开读了圣旨来。将百姓每的田地,‘是常住’么道,昏赖的也有。倚着与来的常住混杂,不教爭呵,不中也者。”
 
  仁宗下旨:“不教争呵,不中。似这般相争的,教廉访司官归断者。”[14]676

      宣政院奏请佛寺常住地土“不拣谁休争”,皇帝下旨同意,这应是武宗时代的圣旨。以此为据,佛寺便可以“常住”为名强占民间的土地。这种情况显然很严重,影响政府的收入。所以中书省认为“不教争呵,不中也者。”仁宗接受中书省的建议,下旨凡佛寺与他人发生土地纠纷,由监察部门审判决断。这件圣旨否定了“不拣谁休争”,对僧寺“冒侵民田”下达禁令,反映出佛寺兼并土地成风。
 
  紧接着,皇庆元年(1312年)四月壬午,“敕:僧人田除宋之旧有并世祖所赐外,余悉输租如制。’”[3]551此事经过是:

      皇庆元年四月十七日,中书省奏:“为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纳税粮的上头,在先省官与宣政院官互相闻奏不一的上头,完泽笃皇帝时分,羊儿年里,完泽丞相等省官、荅失蛮等宣政院官,吃剌思八斡即儿帝师根底商量呵,‘除亡宋时分旧有常住,并奉世祖皇帝圣旨做常住与来的地土外,其余归附之后,诸人捨施,或典买来的,一切影占的,依旧纳税粮者。’么道,奏过定体了来。后头宣政院官,曲律皇帝时分‘休教纳税者。’么道,奏了的上头,省官人每‘依着羊儿年里定拟了的体例,交纳者。’么道,又奏过教行了来。去年也奏来。如今江浙省官人每根底说将来:‘僧人每休教纳税者。么道,宣政院官奏了,与了执把圣旨、懿旨有,怎生呵是?’么道,说将来有。俺商量来:‘种田纳地税,做买卖纳商税,’的是成吉思皇帝圣旨有。如今依着羊儿年省官、宣政院官、帝师根底商量着行来的体例里教行,与了的执把圣旨、懿旨教拘收了。必阇赤官人每根底说了:‘今后与圣旨、懿旨呵,除亡宋时分有的,并奉世祖皇帝做常住与来的外,其余的依体例教纳税粮。’明白教写与呵,怎生?”奏呵,“那般者。依先例教行者。”么道,圣旨了也。饮此。[1]725-726
 
      这道圣旨透露了武宗时期到仁宗初年元朝上层关于僧人赋税的争论。在各种宗教寺院田土纳税问题上,中书省与宣政院的意见不同。羊儿年即元贞元年的圣旨是省官、宣政院官和帝师共同商议的结果,经成宗(完泽笃皇帝)批准,“定体了来”,具有权威性。但是在武宗(曲律皇帝)时期,宣政院官又提出“休教纳税者”,即一切宗教寺院田土全部免税,省官则坚持按羊儿年的“体例”办,这显然就是上引至大二年六月的爭论。“去年也奏来”,应指至大四年十月的事。皇庆元年,宣政院官又上奏:“僧人每休教纳税者。”为此还颁发了免税的圣旨、懿旨。江浙省官员面对前后互相矛盾的旨意,无所适从,只好向中书省请示。中书省仍然坚持羊儿年的体例,不仅提出收回“休教纳税”的圣旨、懿旨,而且要求以后发布有关寺院田土的圣旨、懿旨,必须按羊儿年体例办。仁宗同意中书省的意见。
 
      可以看出,宣政院官代表佛教寺院的利益,不断爭取包括原有常住田土和续置田土在内的全部寺院田土免税,而中书省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坚持续置田土不能免税。对佛教颇有不满的仁宗为什么一度会同意宣政院的意见?似可从佛寺免税同时颁发圣旨、懿旨中得到解释。圣旨出于仁宗,懿旨则是皇太后答己颁发的。答己是虔诚的佛教信徒。(20)佛教上层人物要求答己出面争取免税,仁宗不能不同意,故有此举。但由于中书省官员以祖宗的名义坚持原来的“体例”,仁宗于是便顺水推舟,重申“依先例教行者”。
 
      仁宗皇庆二年(1313年)六月乙亥,“诏谕僧俗辨讼,有司及主僧同问,续置土田,如例纳税。”[3]556-557此事起因是仁宗废除了僧司衙门,引起佛教上层人物不满。“如今帝师为头讲主每、众和尚等交奏:‘和尚每根底,交纳税粮,着铺马祗应,寺院里安下使臣,越着生受。经文的勾当、为上位祈福祝寿的勾当里,好生有阻碍。’”[15]1134-1135仁宗下旨,就两件事作出决定。一件是僧人词讼,凡僧俗相争,“管民官与各寺院里住持的和尚头目一同问了断者。”另一件是僧人税粮,“依着羊儿年体例,亡宋时分有来的常住田地并薛禅皇帝与来的田地内,休纳税粮者。收附江南已后,诸人布施与来的、置买来的、租典来的田地有呵,依在先体例里纳税者。铺马祗应,不揀什么杂泛差发休当者。”[15]1135这是上层僧人又一次上诉,要求免税,仁宗则坚持原来的体例不变。延祐五年(1318年)十月已丑,“敕:‘僧人除宋旧有及朝廷拨赐土田免租税,余田与民一体科征’。”[3]586这是又一次重申。仁宗在位九年,三次重申羊儿年体例。值得注意的是,以前只有“薛禅皇帝”(世祖忽必烈)所赐可免税,延祐五年十月圣旨却改为“朝廷拨赐”,也就是说,忽必烈汗以后诸帝赐与佛寺的田土亦在免税之列。
 
  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三月庚辰,“敕:‘江浙僧寺田,除宋故有永业及世祖所赐者,余悉税之。’”[3]621泰定四年(1327年)九月丙申,“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3]681这是用刑罚来禁止江浙僧道购买民田,前所未有,反映出佛道寺院兼并民间土地之严重,也说明寺院续置田土必须纳税的政策没有多大效果。文宗天历二年(1329)十二月乙未,“诏:诸僧寺田,自金、宋所有及累朝赐予者,悉除其租。”[3]746虽是重申羊儿年体例,但其中“累朝赐予”,实际是重复了延祐五年十月的“朝廷拨赐”,也就是再一次肯定放宽免税范围。从武宗到文宗,不断重申羊儿年体例,说明僧寺续置田土纳税问题一直未能很好执行。至正四年(1344年)正月,中书省颁布了一件重要文书:

      户部与刑部议得:“御史台呈:‘浙东道廉使张亚中等言:内外寺观僧道,近年以来,往往续置民产,影射差徭,侵靠民力。虽有禁治,终无定例。如系至元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书已前,除金、宋旧有常住田土外,以后增置者,即系立革之后,拟合立限勒令吐退,令元主备价收赎。如主贫乏,听所在官司给据,卖与无违碍之家,随产纳税当差。限外不行吐退者,严加禁治。今后明著革限,僧道不得置买民产,违者许诸人陈告,买主卖主各决五十七下,知情说合牙见人等,减罪二等,价钞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依例改正,仍旧当差纳税,诫为官民两便。’以此参详,国家经费,赋役为先,僧道身处空门,往往置买民田,影避差徭,靠损民力。合准廉使张亚中等所言,自立限以后,僧道不得置买军民站赤一应当差田产,违者买主卖主各决五十七下,牙见说合人等各减二等。其价沒官,实为官民两便。”都省淮拟。(21)
 
      这件文书主旨是禁止僧道置买田产,违者重罚。说明羊儿年圣旨所定体例即“常住”免税、续置纳税已经完全失败。元朝政府不得不另谋对策,企图从源头盘入上解决问题。泰定四年九月的禁令开其端,经过文宗时期的反复,此时又重新提出来。但此时元朝统治已处于风雨飘摇之中,这些亡羊补牢的政策实际上不可能得到认真的贯彻,效果有限,很快全国性的农民战争便爆发了。
 
      在买卖纳税方面,延祐元年七月,元朝颁布新的市舶法则,其中一条是:“诸王、驸马、权豪势要、僧、道、也里可温、荅失蛮诸色人等,下番博易到物货,並仰依例抽解。如有隐匿,不行依理抽解,许诸人首告,取问是实,钱物没官,犯人决一百七下,有官者罢职,仍于没官物内,一半付首告人充赏。若有执把免抽圣旨、懿旨,仰行省、宣慰司、廉访司就便拘收。”[16]533-534可以说延续了至元三十年市舶法则的有关规定,即宗教人士从事海外贸易必须纳税(抽分)。不同的是,三十年法则说:“如无执把圣旨许免抽分明文,仰市舶司抽分”。即有免抽分的圣旨可免抽分。新的规定则是说:“若有执把免抽圣旨、懿旨,仰行省、宣慰司、廉访司就便拘收。”即持有免抽分的圣旨、懿旨亦无效,都要收回。显然,比起以前来更为严厉。对照上述皇庆元年四月的争论,是要拘收允许僧人免税的圣旨、懿旨,两者是很相似的。即答已要给予宗教人士更多的优遇,而仁宗则在同意以后又加以改正。
 
      除了海外贸易,对于各种宗教寺院的国内商业活动,仁宗、泰定帝继续执行买卖纳商税的政策。仁宗延祐五年二月乙卯,“敕上都诸寺、权豪商贩货物,並输税课。”[3]582延祐七年十一月庚辰,“禁京城诸寺邸舍匿商税。”[3]732泰定元年四月丙寅,“税僧、道邸舍积货。”[3]646文宗即位后,天历二年三月丁丑,“僧、道、也里可温、术忽、答失蛮为商者,仍旧制纳税。”[3]732但不久即有改变。至顺二年三月丙戌,“中书省臣言:‘宣课提举司岁榷商税,为钞十万余定,比岁数不登,乞凡僧道为商者,仍征其税。’有旨:‘诚为僧者,其仍免之。’”[3]779值得注意的是,“仍征其税”说明“僧道为商”在此以前已经免纳,而文宗的旨意是僧人继续免纳,显然道士经商则需照原例纳税。此前免纳始于何时已不得知,但亦应经皇帝同意,故此时需重新请示。由此,可以认为,在文宗时期始,僧人经商可免税,这又是一个变化。从而至少部分地破坏了长期以来各种宗教人士买卖纳商税的体例。
 
  仁宗时代,僧人、佛寺免役规定发生变化。皇庆二年(1313年)六月十七日的圣旨,重申寺院纳粮依羊儿年体例,“铺马祗应,不揀甚么杂泛差发休当者。”[17]713延祐元年(1314年),帝师上奏:“河西田地里有的僧人每,当着差发、税粮、铺马、扫里,好生的生受有。依着其余和尚每的例,不揀什么差发休教当者。”[18]714中书省认为,河西人口稀少,当地和尚多半有妻子,还是按原来体例办。仁宗决定:“有妻室的教当差发、税粮、铺马、扫里者,无妻室的和尚每,休教当者。”[18]715河西地区即原西夏地区的无妻室的党项僧人,也获得免役的待遇。延祐五年十一月,又就僧、道免役一事颁布圣旨:

      延祐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中书省奏准圣旨节该:“今后依着累次行来的圣旨,民间但是和雇和买、里正主首杂泛差役,除边远军人,大都至上都其间自备首思站户,诸处寺观南方自亡宋以前,腹里、云南自元贞元年为格,旧有常住并上位拨赐田土除差外,据边远军人元籍去处各有赡军产业,那里既已优免了,这军官、军人并僧道人等续置了百姓每的当差田地,及财赋总管府承佃附余地土,并与其余军、站、民、匠、医、儒、灶户、运粮舡户、各枝儿不以是何户计,都交随产一例均当呵,怎生?”奉圣旨:“那般者。”么道,圣旨了也。[19]76
 
       可知这次的圣旨,一是重申寺观免税的范围,二是强调续置的纳税土地必须应当和雇和买、杂泛差役。延祐七年六月辛酉,“诏免僧人杂役。”[3]603显然是对前一年圣旨的否定。泰定二年(1325年)正月乙末,“中书省臣言:‘江南民贫僧富,诸寺观田土,非宋旧置并累朝所赐者,请仍旧制与民均役。’从之。”[3]653按:泰定元年六月,“帝以灾异,诏百官集议”[3]4074,中书省臣张珪等上奏百官“集议”的意见,其中之一是:“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卖田,随收入户。铁木迭儿为相,纳江南诸寺贿赂,奏令僧人买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属,迄今流毒细民。臣等议:惟累朝所赐僧寺田及亡宋旧业,如旧制勿征;其僧道典买民田及民间所施产业,宜悉役之,著为令。”[3]4082泰定帝应是采纳“集议”的意见,下令僧寺续置土地与民均役。这是恢复原来的制度。
 
      文宗天历二年(1329年)十二月,甲申,“诏僧尼徭役一切无有所与。”乙未,“诏:‘诸僧寺田,自金、宋所有及累朝赐予者,悉除其租。其有当输租者,仍免其役。僧还役者,听复为僧。’”[3]745-746甲申是十二月初二,乙未是十二月十三日。甲申诏是免除僧尼一切徭役,应包括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乙未诏是将僧寺田土分成两类,一类是“常往田土”和朝廷赐田,按例可以免租(地税),当然也可以免役:另一类是“当输租者”即后来续置的田土,本应当役,亦免其役。实际上就是说佛寺所有田土,都可免役。甲申诏和乙未诏实际上是一回事。很可能,甲申诏颁发以后,朝廷官员中有不同理解,因而十天以后再下诏说得更明确。
 
      到了顺帝时期,元朝关于佛寺赋役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元统二年(1334年)正月癸卯,“敕僧、道与民一体充役。”[3]820即僧道与民户同样待遇,全部田土(包括旧有“常住”和续置)均需应当杂泛差役与和雇和买。这显然是对文宗时代僧寺免役的否定。但长期以来僧寺道观的续置田土当役都无法实行,要求“与民一体充役”肯定是困难重重。
 
      综上所述,可知有元一代,围绕僧人、佛寺的纳税、免税和当役、免役,一直存在争论。帝师、宣政院为一方,要为僧人、佛寺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中书省为另一方,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和统治机构的运转,必须对僧人、佛寺的经济活动加以必要的限制。元朝诸帝崇佛,经常依违于两者之间,既要给佛教寺院种种伏遇,又要国家机器能够运转,于是有关佛寺赋役的政策,便不断改变,多次反复。这在中国历史上是罕见的。纳、免之争,中心是佛寺续置土地的待遇问题。而续置土地的实质,则是佛寺对民间土地的兼并。从僧人、佛寺赋役的前后演变,可以说明佛教在元代的特殊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我们认识元代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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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白文固的《元代寺院僧尼的赋役问题》,见《中国古代僧尼名籍制度》,青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19页,对此有所介绍。日本史学界的研究,可参看船田善之:《蒙元时期硬译,公牍文体的格式化》,载《元史论丛》第11辑,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2)[日]植松正:《元代条画考(四)》,《香川大学教育学部研究报告》第1部第48号(1980年2月)。
(3)(5)念常:《历代佛祖通载》卷22,《大正藏》本。
(4)志费尼著,何高济译:《世界征服者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参见韩儒林:《蒙古答刺罕考》,载《韩儒林文集》,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7~49页。
(6)王万庆:《海云禅师碑》,侯堮校本,见苏天钧:《燕京双塔庆寿寺与海云和尚》,载《北京史研究(一)》燕山出版社1986年版。按《历代佛祖通载》卷21云:“辛卯十一月,受合罕皇帝宣赐:師称心自在行。”二者相同。
(7)宋子贞:《中书令耶律公神道碑》,见《国朝文类》卷57,四部丛刊印本。
(8)蔡美彪:《一二九六年彰德上清正一宫圣旨碑(二)》,载《元代白话碑集录》,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9页。
(9)此碑全文见船田善之:《蒙元时期硬译公牍文体的格式化》,载《元史论丛》第11辑。
(10)亦邻真:《读1276年龙门禹王庙八思巴字令旨碑》,载《亦邻真蒙古学文集》,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40页。
(11)蔡美彪:《龙门建极宫啤碑》,载《八思巴字碑刻文物集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0页。
(12)薛友谅:《大名佰僧录庆公功行之碑》,见《中国古代碑帖拓本》,北大图书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编,2001年版。
(13)《历代佛祖通载》卷22《大正藏》本。
(14)《历代佛祖通载》卷22《大正藏》本。
(15)《历代佛祖通载》卷22《大正藏》本。
(16)《祁林院圣旨砷》,见《常山贞石志》卷17,凊道光刊本。
(17)参看陈高华:《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1~506页。
(18)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载《历代名臣奏议》卷67,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
(19)郑介夫:《上奏一纲二十目》,载《历代名臣奏议》卷68,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
(20)有关答已信佛情况,见陈高华著:《中国妇女通史·元代卷》,杭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225~226页。
(21)《至正条格·断例》卷7《户婚·僧道不许置买民田》,韩国韩国学中央研究院刊本。
 
参考文献:
 
[1]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29《僧道·商税地税》,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2]李志常:《长春真人西游记》卷下《圣旨》,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
[3]宋濂:《元史》,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4]佚名:《元典章》卷33《礼部六释道·释教·寺院里休安下》,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5]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9《庵·丹徒县》,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6]佚名:《元典章》卷24《户部十僧道税·僧道租税体例》,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7]佚名:《元典章》卷22《户部八课程·市舶·市舶则法二十三条》,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8]佚名:《元典章》卷22《户部八课程·酒课·寺院酒店课程》,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9]佚名:《元典章》卷33《礼部六释道·僧道休差发例》,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10]俞希鲁:《至顺镇江志》卷9《寺·本府·大兴国寺》,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
[11]佚名:《元典章》卷39《刑部一刑名·和尚犯罪种田》,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12]佚名:《元典章》卷25《户部十一影避·投下影占户计当差》,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13]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17《赋役·主首里正》,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14]佚名:《元典章》卷19《户部五田宅·民田·和尚与百姓争地》,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15]佚名:《元典章》卷33《礼部六释教·和尚头目》,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16]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18《关市·市舶》,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17]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29《僧道·词讼》,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18]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卷29《僧道·河西僧差税》,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版。
[19]佚名:《元典章》卷3《圣政二均赋役》,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本文原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3期。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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