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宗教行政
所谓宗教乃是「有所宗以为教也」(辞海),也是「以神道设教而设立诫约,使人崇拜信仰者也」(辞源),从实质涵义而言:「宗教是人类对于一种不可见的超人力量的承认,这种力量控制着人类的命运,人类对他服从、敬畏与崇拜,」(牛津大字典)。
另外亦有将宗教定义为:「一种信仰和实践的体系,一个群体的人们依据这个体系来解释与崇拜他们认为是神圣超自然的存在」(注一),这种神圣超自然的存在,就是对于终极世界的信仰,藉由关怀的态度,而产生个人人格的认知,透过悟道、悔改、得道或启明的过程(注二),形成内在有神的信仰,外部有教义教条宣化的不可见的超人力量的结合,达到天人合一、内圣外王的境界。
行政是「政府行政部门所管辖的事务」(注三)。「行政是为完成或实现一个权力机关所宣布的政策而实行的一切动作」。「行政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时,对许多人所作的指挥、协调与控制」(注四)。张润书教授认为:「行政就是如何办理机关的事务,及领导众人办事的方法和知识」(注五)。
综合上述论点,笔者认为所谓宗教行政,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办理寺庙、教会堂、各宗教组织有关其组织设立、财产登记、目的事业推动、人事异动报备及其他相关业务事项之行政事务的总称之谓。
我国宗教行政组织与业务内涵
目前政府机关处理宗教行政事务,并无类似中国大陆设有隶属国务院管辖的「宗教事务局」专责机关,除中央政府内政部民政司下设有「宗教辅导科」外,直辖市台北市、高雄市均将宗教辅导与礼仪民俗并为一科,隶属民政司第三科,再于科内划分三股或二股,台北市分为宗教、礼俗、史迹三股,高雄市则为宗教、礼俗二股。台湾省各县市政府则于民政局下设宗教礼俗或礼俗文献课,掌管宗教、礼俗、文献、古迹业务。福建省政府所辖金门县、连江县则于民政局下设组办事。
一、在编制方面,由于政府对员额的管制非常严格,故从中央至地方各级政府办理宗教业务编制略如下述:
㈠中央内政部民政司宗教科:正式编制四人,约聘研究员一人,共五人。
㈡台北市、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第三科:正式编制十至十七人间,其中办理宗教业务人。贝在六人或六人以下(含科长、视察各一人)。
㈢台湾省各县市宗教礼俗或礼俗文献课:编制员额四人、单工一人,合计五人。
二、宗教业务内涵:
㈠内政部民政司:
内政部民政司掌管的宗教业务,主要着重于宗教政策与全国性宗教事务的规划、全国性宗教团体(包括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设立、辅导与服务事项,以及法律规定须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之宗教相关事项为主,兹述其大要如下:
1.关于宗教政策之规划。
2.关于宗教法规之制(订)定。
3.关于全国性宗教财团法人之许可设立及业务辅导。
4.关于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目的事业之辅导。
5.关于全国性及国际性宗教活动之协助举办及辅导。
6.关于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及社会教化事业之辅导奖励。
7.关于两岸宗教团体交流活动之辅导。
8.外籍人士来台研修教义之许可。
9.宗教团体干部及宗教行政人员培育训练。
10.宗教学术活动的协助参与。
11.宗教法令解释事项(注六)。
㈡直辖市政府民政局:
1.寺庙建造、登记及变动登记之辅导办理。
2.院辖市级宗教财团法人之许可设立及业务辅导。
3.寺庙、教会(堂)等宗教团体推行社会教化、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之策划及辅导。
4.财团法人宗祠、祭祀公业、神明会业务办理事项。
5.宗教团体产权更名登记证明之核发事项。
6.改善民俗、国民礼仪推行事项。
7.古迹纪念性建筑物之监督、管理与维护。
8.市徽市旗之制订。
9.烈士入祀、荣誉市民之褒扬。
10.宗教法令解释。
11.台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孔庙管理委员会、文献委员会业务之监督及各项庆典活动之办理事项(注七)。
㈢台湾省各县市政府:
1.寺庙建造、登记及变动登记之辅导办理。
2.宗教建筑用地之许可开放、变更编定及事业计昼之同意。
3.寺庙组织及管理相关事项之辅导。
4.宗教团体产权更名登记证明之核发事项。
5.县市宗教财团法人之许可设立、变更登记之辅导。
6.宗教团体兴办公益慈善及社会教化事业之辅导。
7.乡镇市公所宗教业务人员及宗教团体负责人训练讲习事项。
8.其他宗教团体统计资料之搜集、调查、统计事项。
9.县志及文献书刊之发行出版事项。
10.文献资料之编汇、搜集调查、整理、保存、研究、抄录事项。
11.古迹维护管理事项。
12.寺庙祭典、民俗改善之推动事项。
13.先哲先烈祠宇、纪念性建筑物陈报及保管事项。
14.忠烈祠祀春秋祭典及入祀事项。
15.人民褒扬事项(注八)。
宗教行政业务盲点与处理困境
宗教团体自主性高、宗教组织内部水平良莠不齐、宗教事务敏感性、宗教业务负荷重、所涉及相关法令繁杂及纠纷频传等六个主要因素造成目前行政机关处理宗教事务出现盲点与困境,兹就法制与实务两个面向来加以探讨:
一、法制面:
㈠宗教主要法规「监督寺庙条例」与「寺庙登记规则」分别订定于民国十八年与民国二十五年,这两个法规皆为国民政府于大陆时期所颁订,已不符台湾地区目前需要,亟须另立专法或修正原有法规条文内容以为因应:在另立专法方面,由于国内目前至少有十八种宗教教派;故要订定一符合各种宗教需求的法律相当困难。修正现有「监督寺庙条例」及「寺庙登记规则」法制作业上,势须面临立法的困扰,如将「监督寺庙条例」修正为「寺庙教堂条例」或另订「宗教法」、「宗教团体法」或「宗教法人法」等的拟议意见,均有各宗教取得「共识」的困境。基于上述原因宗教行政业务承办人员,在执行业务时,无专属而符合实际需求的法规作为依据,常会呈现无所适从的情况。
㈡宗教事务涵盖面广,其中又以宗教建筑与组织的硬软件设施为多,因此在宗教建筑物的兴建、宗教组织的运作方面所涉及的法系包括宗教业务本身法规「监督寺庙条例」、「寺庙登记规则」、「民法」、「内政业务财团法人监督准则」、「非都市土地变更为宗教使用事业计划审查及管理要点」;地政法系的「土地登记规则」、「土地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规则」;建筑法系的「山坡地开发建筑管理办法」、「区域计昼法」、「都市计昼法」;水土保持法系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水土保持法」;环保法系的「环境影响评估法」;农业法系的「农业发展条例」;财税法系的「国有财产法」、「国有财产赠与寺庙教堂办法」、「房屋税条例」、「土地税减免规则」、「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免纳所得税适用标准」等为宗教业务承办人必需暸解的法令,故宗教业务承辨人员,认为在这项业务上必须十八般武艺全懂,业务性质难度高、又须负责任,宗教业务承办人员均为普通行政人员考试及格,对于上述繁杂而多样化的法规,难免造成心理恐惧,纷纷求去,形成目前各县市政府业务断层现象。
㈢宗教组织内部纷争多,尤其寺庙事务占大宗,从台闽地区八十八年十二月底的统计数字可以得到印证,八十八年底向政府登记有案寺庙敦为九四一三座,其中台南县、高雄县、屏东县每县均超过九百座以上的登记数字(注九),这些为数众多寺庙组织的内部纠纷,如负责人选任、信徒增减、寺庙会议有无效的争议执,大部分均牵涉实务认定问题,且因寺庙相关法令规定阙如,致造成承办人引据法律处理上的困扰,甚至在派系对峙状态中,每成为司法诉讼下的祭品,使承办人怯于处理,甚至避之唯恐不及。
㈣由于目前宗教主要法规仅有监督寺庙条例及寺庙登记规则两种,寺庙案件状况百出,常需藉助行政解释函令来补上述两种法规之不足,我国自民国三十八年国民政府迁台后,约从民国四十二年开始,即由内政部、台湾省政府不断的对有关寺庙登记、财产遂分、相关会议召开、宗教组织内部人员选任作成各种解释函令,历经四十余年,其数量已达到令承办人无法承受之重,新接任此项工作人员,面对多如牛毛的解释函令,在引用时却有如大海捞针常会兴起不如归去念头。
二、实务面:
㈠近年来社会所发生假藉宗教名义敛财事件社会各界普遍质疑宗教事务处理绩效不彰,所谓约束不法、保障合法,最基本的措施行政机关都做不到,并且任认为无法可管;事实上,目前各界所提出来的宗教法制草案,对于防堵不法宗教事件与假借宗教名义敛财骗色规范仍然无从着力,这与宗教事务敏感性、神秘性与互动性均有关,实务上要宗教人员提出事前防范或事后介入处理,均有实际上的困难,此种情形使宗教行政人员更显得无力感。
㈡宗教事务中争议最多的部分,在寺庙行政的辅导工作,尤其寺庙信徒资格认定、负责人的改选、寺庙资源的支配运用,均成为有心人士、地方派系或第三势力的介入点,使得原本单纯的寺庙内部组织管理问题变得十分复杂,也难于处理,动辄得各,宗教业务承办人处于无法适用法令规定的情况下,其最后选择即是离开这份工作。
㈢地方宗教行政机关尚有一项非常棘手的业务,即是核发祭祀公业派下员名册及神明会会员名册作业,这两项业务目前都由各直辖市及县市所属乡镇市区公所民政课在处理,由于这些祭祀公业、神明会案件涉及土地资源的取得与分配,关系列祭祀公业派下员及神明会会员权益至巨,尤其后代子孙或会员在争夺这项资源的主导权时,几乎是用尽全力,宗教业务承办人居于政府机关立场协助处理这些日据时期或前清时代所遗留下来台湾特有共有型态的祭产,稍有不慎即成为检举或被告的对象,使「宗教业务」更加的埋下无人问津或尽速求去的近因。
目前不论是直辖市政府、各县市政府或各乡镇区公所,宗教行政业务始终处在人事不安定的状态,各级政府承办业务人员,只要分发到这项工作,除非其本身十分热爱且愿意学习,并且在没有因升迁、转调或犯错等因素情况下,而愿意留在工作岗位上从事这项业务者,否则多者三年,少者半年,宗教行政业务始终是新到任人员来到民政单位以后的接办人,这项业务流动率之高,可能是民政业务中异动最频繁的工作项目之一,考其原因,约可归纳如下:
㈠需学习的专业法规过于复杂,有时常逸出其认知领域之外,不容易被承办人员接受。
㈡宗教现象与状况可谓五花八门,有时行政规定无从规范,造成事发后处理上出现盲点。
㈢宗教事务涉及层面、案件相当广泛,每个承办人员不但有办理时效的压力,且常会有心余力拙的感觉。
㈣业务上没有成就感,每天案牍劳形,都是在处理一些涉及宗教组织内部派系争执事项,同时必须担心卷入是非圈而涉讼。
㈤宗教业务的辅导工作,法令难以作周全的规范,无始无终,让每个承办人员无法着力,无归属感,甚至不知道这项业务的方向与目标在何处,而有行政工作的疏离感。
整体而言,宗教行政业务不似政治议题那般受人重视并具有影响力量,因此大多数政府高层决策者,都不认为宗教事务会比地方行政、公民参政业务、政治议题的法案重要,因此长久以来这项工作,都只游移在决策者对它的认知与模糊的概念中,自然也就忽略其正面价值功能以及资源导引运用必要性。
对于这项业务的前瞻性作法及政策导向,个人也常在思考宗教行政的路向该何去何从,笔者试从二个方向的探讨来作为本报告的结论。
尽速成立宗教专责机构,如目前内政部正拟议规划成立宗教司,通盘的规划整个宗教业务行政工作的方向和具体目标,让上帝的归上帝,西泽的归西泽,宗教事务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与内涵,应由宗教专责机构以充裕的人员编制、熟悉宗教专业知识者来推动业务,使这项工作的方向与目标更为落实与具有功效。
宗教学术机构应加强培育宗教行政人才,同时宗教行政机关将来应大量引进大学院校宗教系所专业人员,使这些学有专长的人才,能够适才适所,进入政府宗教部门工作,以大量换血方式取代现有非本科系出身行政人员工作,提升整体宗教行政业务处理水平与能力,充份发挥宗教系所的人力资源。
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一、孙本文着「社会心理学(下)」,台湾商务印书馆印行,民国六十四年十一月,第三五三页。
二、房志荣等编着「宗教与人生」,国立空中大学印行,民国七十八年八月再版,第十六页。
三、W.F Willough by, The Principl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John Hopkins press, Baltmore。1927.pl.
四、L.D,White-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Macmillan.N.Y1995.pl.
五,张润书着「行政学」,三民书局民国七十四年修订五版第六页。
六、参见内政部民政司组织规程,民国八十七年,内政部编印。
七、参见台北市政府组织规程,民国八十八年,台北市政府编印。
八、参见台北县、台南县政府民政局业务职掌分层明细表及台南县政府民政局礼俗文献课简介,民国八十八年台北县政府、民国八十九年台南县政府编印。
(本文转载自:台湾内政部编印:《宗教论述专辑》第三辑《宗教法治与行政管理篇》。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