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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罗斯修改宗教法律的多样解析
发布时间: 2014/5/24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关键词:  宗教宽容 国家  
 


                      
良心自由为支持宗教而设——政府正在修改宗教组织登记条例

                                            维克托,帕维尔·科罗博夫

                                        《生意人报》,2014年3月31日

      任何俄罗斯团体可以建立一个宗教组织而无需再为此权利等待15年。这是出自昨日政府在国家杜马出台的法律草案。但如果这个“宗教组织”不属于一个大的认信团体,那么在最初10年里它不能建立教育机构、出版报纸,也不能在医院和监狱里进行宗教仪式。

      15年的检验期来自1997年出台“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的法律。该条款只涉及那些与任何世界宗教无直接关系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但在2010年,根据俄罗斯科学派教会代表们的上诉,欧洲人权法院宣判,在一段如此长的期限中宗教团体只能非正式地存在,侵犯了国际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为履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俄罗斯联邦政府出台了对《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法律的修正案, 从文本上删去了“15年”这个词。根据政府现有的法律版本,不少于10名并同属于某“宗教团体”的俄罗斯人便可建立一个“宗教组织”。自向司法部告知其存在时起即可获得官方认可。但与此同时,该团体需要再次上报“信仰声明,礼拜场所,其他仪式和典礼,组成该宗教团体的领导者与成员,并出示他们的姓名与居住地。”

      目前,建立一个“团体”不再需要提供如此细节的信息。此外,现行法律为“宗教组织”提供相当广泛的人道主义及社会权利:创立新闻媒体和教育机构,在医院和监狱举办仪式,及“邀请外国公民参加传教活动的特有权利”。但是,根据新版本的法律,“地方性宗教组织不从属于具有相同信条的中央宗教组织的”,在“10年期间”不享有这样的权利。

      专家认为新规定会导致仅有的代表世界宗教——俄罗斯称之为传统的——的认信群体才能享有全面活动的权利。“这个草案试图控制本国的宗教生活。”宗教与法律专家协会主席罗曼·卢金告知《生意人报》。他说,目前“有些宗教团体可能在公寓里聚会,这不符合当局——包括联邦安全局——的要求。”他预计“当局主要会监控大量未登记的新教徒及穆斯林团体的活动。”

     “目前俄罗斯有3500个登记的伊斯兰教组织,还有有两倍于此数目的团体没有登记。”俄罗斯国立人文大学宗教研究中心教授阿纳托里·普切林采夫接受《生意人报》采访时说。“政府决定以此方式加强与瓦哈比教派的斗争。但所有的组织都会承受损失。现在,如果两三个人放假时要去喝喝茶并读读圣经,他们必须将其上报司法部。”
 
      国家杜马公共与宗教组织事务委员会负责人雅罗斯拉夫·尼洛夫,对宗教团体登记的上报原则也产生了“一定的疑惑”。“某一团体若未上报司法部,那它便违反了法律。”尼洛夫先生说。此外,他说,将权利限制10年显示出政府对“宗教团体”还是带着某种程度的不信任。该负责人指出这是因为国内有25000个代表了50种不同信仰声明的已登记的宗教组织,还有许多“尚未包括在统计中的”宗教团体。在其中许多问题随着“已渗透于非传统伊斯兰教的宗教极端主义”而出现。然而,俄罗斯司法持“无罪假设”的原则,尼洛夫先生强调说,这意味着法律不会依据对“仅仅创立了一个宗教团体的人”有非法意图的怀疑而做出判断。他建议所有这些矛盾之处要在国家杜马的起草工作中得到修正。(PDS译,2014年4月3日报道)

                           俄罗斯对欧洲作出极大让步——为新宗教组织提供了空间

                                             伊凡·罗丹,亚历山德拉·萨丽娜

                                             《独立报》,2014年3月27日
 
      政府建议国家杜马放宽关于良心自由与宗教组织的法律。新宗教组织需证明其在俄领土存在超过15年的规定将被废除。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该规定侵犯了国际公约。与西方关系存在严重危机的时期,处理这个问题也显得格外急迫。这项草案貌似是对欧洲的一种让步。

      对于良心自由及宗教组织的现行法律作出大量放宽的立法倡议已送达国家杜马,拟除去对国内新建宗教组织和团体能够正式存在的基本障碍。在登记前该组织需要已经存在15年的规定已经在审查中。按照原来的规定,若不能证明这点,他们将无法得到当局的批准。这意味着他们可以进行媒体、教育和传教活动,但面对着实质性的限制。现在,其中一些限制将被废除,剩余限制的期限从15年降低至10年。
 
      回顾过去,1997年出台关于良心自由的法律很多年来一直是俄罗斯新成立的宗教机构前进道路上的一项障碍。这是俄罗斯东正教会看待新宗教惯常方式,它曾游说要在信仰领域进行严厉的法律监管。那时,它在此事上不得不与叶利钦等人争论。国家杜马中几乎都是共产主义者,其他也有左翼倾向,因此他们能够采纳了一项克里姆林宫及其行政部门不同意的法律文本。当时空前的国外压力加重了俄罗斯国内的冲突。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公开催促叶利钦否决该法律,因其侵犯了美国理解下的人权。俄罗斯总理犹豫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最后他未采纳国外的建议。
 
      所以现在俄罗斯政府回溯2010年欧洲人权法院对当时那起上诉的判决,已经通知国家杜马说“15年规定”“无法满足必要的标准,在民主社会中成为对人权和自由的法律限制。”俄罗斯曾被建议要使其法律符合之前签署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俄罗斯政府在关于法律草案的一项注释中指出宪法法院也决定考虑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履行公约中俄应尽的义务。然而内阁没有解释国家为什么很久没有人回应这个法院判决。政府只在去年八月,俄罗斯与西方国家关系最为恶化时,撰写了昨天递交杜马的这份文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听上去像是对西方的让步,但不是非常实质性的让步。如司法解释中所说,新的宗教组织可以提交宗教研究专家的分析文件。然而,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国家,这样的政府专家分析只在必要时用于识别极端主义,并确认在政治舆论和新闻媒体中没有对各种冲突的煽动。
 
      与此同时,新宗教也得到了一些其它的空间。貌似它们不必再每年向司法部报告其存在,也不必进行某种形式的再登记。
 
      草案中也有一些更实质性的让步,但最开始不会看得那么清楚。毕竟,现行版本关于良心自由的法律没有禁止小型宗教团体的建立,只是没有授予它们大声宣扬自己的官方许可。为此,法律中对不符合“15年规定”的群体有一系列限制。现在放宽了这些限制。例如,将允许“新宗教”登记,但需要像以前一样期满10年才能为孩子组建学校。但现在它们即将能够教导成年人,而不再受现行法律规定的限制。它们也将会得到送其成员参加替代役以取代服兵役的权利。在现行法律中,新成员还不能享有这样的权利。我们的政府依然未授予它们在医院、监狱和儿童机构进行直接活动的自由,但准备给予它们参与生产传单、视频和其他宣传品的权利。这在现在是被严格禁止的。然而,新宗教组织不能开办它们自己的新闻媒体或以其自身名义邀请外国布道家来到俄罗斯。
 
      国际战略协会主席米哈伊尔·雷米佐夫回忆说,欧洲人权法院当时认定“15年规定”与国际人权公约相矛盾。因此,一方面,现在的程序可能被视为落伍的和官僚的——俄罗斯在考虑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权。“我们在法院的管辖之下,在某种程度上应执行其裁决。”雷米佐夫说。“但这个一直被保留的规定在宗教研究专家分析期间将会废除。”该专家考虑到采纳该文件可能会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认为这是法律在所难免的。

      另一方面,《独立报》的对话者解释说,可以将此事视为莫斯科拒绝欧洲对俄罗斯的摒弃:“俄罗斯在欧洲委员会的成员身份常常受到质疑。这既是出于欧洲委员会,根据自身方针在多数不同意识形态的问题上都施予了巨大的压力。也有俄罗斯当局的质疑,它常宣称欧洲委员会是一个无意义的组织,其成员身份没有什么价值,俄罗斯需要按其要求执行欧洲人权法院全部裁决,其中有些是令俄不悦的。”雷米佐夫强调说,在后克里木半岛形势下,推行该法律可被视为莫斯科不愿与欧洲和西方世界断绝关系的信号。

      阿列克谢·穆欣,政治信息中心总指挥,确信俄罗斯东正教会和伊斯兰协会将会强烈拒绝政府的倡议。“在该领域放宽法律政策会造成各教派涌入俄罗斯,包括那些具有破坏性的,并且这个过程极难停止。我认为这个倡议不会获得普京的支持。”该专家认为这份文件由政府内部而非总统办公厅制定并非巧合。《独立报》对话者猜想“不同教派的游说者已经得到进入政府的渠道”。他怀疑联邦议会会接受这个条款。穆欣认为,俄罗斯属于西方的真正信号应该从其他措施而来:放宽签证系统和改善投资环境。“信号本应是消除对公司的障碍,尤其是取消对俄罗斯领土外国公司的制裁。我担心在挣扎着与欧盟缓解关系的幌子下,他们在试图推行一个有害的法律草案。”(PDS译,2014年4月3日报道)

      (俄语原文发表在2014年3月28日Interfax-Religiia网站上。)


    文件:关于修改《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并废除俄罗斯联邦相应立法法案条款的介绍

      第一条

      纳入1997年9月26日出台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

      1) 第7条第2点如下所述:
 
     “2、已建立宗教团体的公民须以书面形式向负责国家宗教组织登记的法定联邦行政机关(以下称,国家联邦登记处)上报其设立、活动的开始以及宗教活动地点。

      上报宗教团体的创建与活动的开始需包括创建时间、宗教信条、礼拜场所、其他宗教仪式、典礼、负责人和成立该宗教团体之公民的姓名和居住地。”

      2)  在第8条第9点中:
 
      a)第一段如下所述:
 
     “9.宗教组织须依照2001年8月8日出台的《法人和个体企业的国家登记》联邦法(以下称,《关于法人和个体企业的国家登记》联邦法)第5条第1点,将其中除了收到执照之外指定信息的变更,在作出此变更起3日内,告知州级宗教组织国家登记相关。联邦行政机关(以下称,法定登记处)依照与宗教组织州级登记规定相同的时间期限和程序,根据《关于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国家登记》联邦法第2条制定向法定机关递交相关文件的决议。”;

      b)在第2段中将“宗教组织国家登记决定机关”替换为“宗教组织国家登记决定授权机关”;

      c)废除第3、4段;

      3)在第9条中:
 
      a)第1点如下所述:
 
     “1、地方性宗教组织的创立者不应少于10名18岁以上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他们应居住在同一地区或同一城市或村庄,并联合在某一宗教团体中,之前已向制定宗教组织国家登记相关决议的法定机关报告宗教团体的创立,或由某共同信条下的宗教组织总部出具该宗教团体为其结构内成员的身份认证。”

      b)第3点中:
 
      在第4段中增加如下文字:“(以下称,《打击极端主义活动》联邦法)”;
 
      4)在第11条中:
 
      a)在第1点第2段中:
 
      第1句中“负责公共组织国家登记的法定联邦执行机关(以下称,国家联邦登记处)”改为“国家联邦登记处”;
 
      第3句中“俄罗斯联邦政府”改为“经授权的州登记处”;
 
      b)在第5点
 
      第6段应如下所述:
 
     “某宗教团体隶属于某共同信条下宗教组织总部的证明文件,由该宗教组织的行政中心出具”;

     c )在第7段中“其活动方法”后增加“关于朝圣地点”;

     d) 废除第10段;

     5) 在第14条第4点中:
 
     第2段中,“为给定的宗教组织在创立时制定国家登记相关决议的机关”改为“依据该联邦法第11条第2至4点,制定宗教组织国家登记相关决议的法定机关”;

     在第5段中,“俄罗斯联邦政府”改为“国家联邦登记处得到法定登记处同意后”;

     6) 第27条第3点中:

     a) 废除第3、4段;

     b) 增加一段内容如下:

    “不隶属于任何相同信条的宗教组织总部的地方性宗教团体,自登记成立之日起10年内,不享有现行联邦法第5条第3点和第4点赋予的权利(为成年公民提供辅助性普通教育的教育机构除外),以及第13条第5点、第16条第3点、第18条第2点(适用于新闻媒体)、第20条第2点的权利,他们与宗教组织总部的创立者所享有权利不同。”

      第2条
 
      关于地方性宗教组织的国家登记,若某宗教团体在现行联邦法生效前建立,其创建者共同联合为一个已登记的宗教组织,法定机关可以径自向宗教团体所在地相应行政机关索要有关其存在的信息。

     第3条

     废除:

     1) 2000年3月21日出台的《关于依照<法人国家登记>联邦法引入立法行为》联邦法第2条第29点第7、8段;

     2) 2001年7月1日出台《选择性调整俄罗斯联邦立法法案》联邦法第22条第1点。

_____________
注释:
 
1.《调整<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并选择性废除俄罗斯联邦立法法案条款》的联邦法草案
 
2. 《调整<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并选择性废除俄罗斯联邦立法法案条款》的联邦法草案是在考察了国际标准和现行法律实施结果的基础上制定的。上述标准和法律是指涉及良心自由和宗教表达自由的国际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宗教组织创立与活动程序的法律。本草案的基本目标是:
     1) 取消宗教组织登记需证明其在所在地满15年的要求,因为这违反了《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的规定;
     2)改进宗教组织设立及国家登记程序的法律条例;
     3)取消对继续活动的宗教组织需每年重复上报的要求。
     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称,欧洲法院)的裁决于2010年3月10日生效,判定1997年9月26日出台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第9条第1部分——宗教组织登记的基本条件是必须证明该宗教团体的存在期不短于15年——与《人权与基本自由保护公约》相冲突。欧洲法院表示该要求不合乎民主社会中的“必要”标准,是对人权和自由的不当法律限制。
      欧洲法院指出“这条关于考查和预备期限的条款违背了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OSCE)关于为宗教团体提供基本合法地位的要求,具体的法人实体形式取决于法律系统,但获得该地位的可能性必须与OSCE的原则相符”(第68条)。
      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国际法中广为接受的原则和标准,以及俄罗斯联邦加入的国际条约,是其法律系统中一个重要部分。
      如俄罗斯宪法法院法院2007年2月5日的判决所说,《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决——从国际法广为接受的原则和标准出发,对公约中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内容给出了解释——是俄罗斯法律系统中实质性的一部分,因此应被视为调节社会关系的联邦法规。
      基于上述原因,拟取消非某集中化宗教组织成员的地方性宗教组织对其成立进行国家登记时,出具文件证明 其作为宗教团体存在不少于15年的要求(《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第11条第5点)。
      取消“15年规定”将移去俄罗斯联邦领土上未到指定时期及未形成集中化结构的新宗教运动团体获得法人身份的障碍,只要国家宗教研究专家依据俄罗斯司法部2009年2月18日第53号文件《关于国家宗教研究专家分析》所规定的流程,履行他们对这些宗教组织进行分析的义务。
      这个更改的前提是修正《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现行版本对无法文件证明在相关区域存在满15年的宗教组织之限制的建议。因此,除了取消此类组织15年期限结束前每年的再登记之外,草案也缩短了不属于某集中化宗教组织机构的地方性宗教组织受现行版本《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第27条第3点第4段约束的期限。
      此外,该草案改变了关于宗教团体建立的上报流程:将通报递交给该地区宗教组织国家登记范围内的法定行政机关。
      一方面,这使得未隶属某集中化宗教组织的地方性宗教组织在国家登记时无需再出示由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的特殊证明。
      另一方面,将宗教团体包括礼拜场所、其他仪式和典礼在内的创建信息告知司法处,宗教团体无需提前告知俄罗斯联邦地方行政组成机关,便可基于公民条约在建筑、地址和以及分配给宗教团体专门的宗教场所行使组织宗教集会的权利。这些相关改变的前提是,《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第16条的引入符合俄罗斯宪法中管理公共礼拜和其他宗教仪式与典礼(包括在礼拜场所、建筑以及专门为此提供的户外场所之外举行的祷告和宗教集会)流程的部分(2012年12月5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规定)。
      此外,对《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进行修改的法律草案目的在于根据基本联邦法《关于非商业组织》中对依法规范司法处与税务处合作流程以及在宗教组织国家登记上作出其各自决议期限的规定,引入相应条款。该草案也提议取消强制要求宗教组织在关于成立形式(《关于非商业组织》联邦法第32条)的记录之外每年提供关于继续其活动的双重信息(《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联邦法第8条)(PDS译,2014年4月4日报道)
 
      (资料来源:俄罗斯联邦杜马官方网站)

      俄罗斯宗教新闻注释:在修改所提及的现行法条
      7.2.1:2、 成立宗教团体的公民随后欲将其转化为宗教组织的,需将其创立和活动的开始上报当地政府机关。
      8.9.3:宗教组织也若继续活动需每年告知制定其国家注册决议的政府机关。
      8.9.4:关于当地宗教组织的信息依据相关集中化宗教组织关于该点设立的流程呈交。
      9.1:地方性宗教组织的创立者为不少于10位的俄罗斯联邦公民,他们联合在某一宗教群体中,由当地行政机关出具在该区域存在不少于15年的证明,或由所属相同信条下集中管理宗教组织出具其乃结构内成员的证明。
      11.5.6:确认宗教团体在上述区域内存在不少于15年的文件由当地行政机关出具,确定其在集中化宗教组织内成员身份的文件,由该组织行政中心出具。
      11.5.10:若创立者未出具该宗教团体在上述区域存在至少15年的证明,国家联邦登记处该地区办公室可独立向当地行政相关机关索要信息。
      27.3.3:没有在上述区域存在至少15年确认文件、在所述15年期限结束前每年进行再注册的宗教组织拥有法人权。
      27.3.4:在这段时期,上述宗教组织不享有该联邦法第3条第4点、第5条第3点和第4点、第13条第5点、第16条第3点、第17条第1点和第2点、第18条第2点(适用于教育机构和新闻媒体)、第19条以及第20条第2点中规定的权利。
      [注意:以下乃法律未授予宗教团体的权利(第27条第3点)]
      5.3 宗教团体有权根据其许可证和俄罗斯联邦法律建立教育组织。
      5.4 基于上述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儿童在创立者协议下教育行政组织学院办公室决定后的上述教育组织之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中学习,或许使宗教组织有教授孩子教育课程范围外宗教内容的可能。
      13.5俄罗斯宗教组织拥有代表某国外宗教组织的权利。
      16.3宗教组织有权在医疗机构、儿童福利院、老人与残疾人福利院、刑事处罚机构和监狱,在其中收容人员的要求下,以这些目的进行宗教仪式。俄罗斯联邦刑法的要求允许监禁之处进行宗教仪式。宗教仪式也可以在位于教育组织范围内的建筑中,也可以在以往用作宗教仪式的教育机构的地址上进行。
      18.2 为了履行其许可证中的目的和任务,宗教组织享有俄罗斯联邦立法所给予建立创立文化、教育和其他组织,以及建立新闻媒体的权利。
      20.2. 宗教组织有特有权利根据联邦法律邀请外国公民在这些组织中参加专业课程,包括传教和宗教活动。

      (资料来源:《良心自由和宗教团体》法律现行版本。)


     (翻译:马冰珂)
     (英文原址:http://www2.stetson.edu/~psteeves/relnews/1403h.html#52

                             (本文为普世网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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