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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周边国家宗教立法概述及启示
发布时间: 2014/6/6日    【字体:
作者:古丽燕
内容提示:摘要:新疆周边国家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众多,且与新疆有众多跨界民族。由于周边国家的宗教极端势力与新疆的“三股势力”联系紧密,了解新疆周边国家的宗教立法情况及其基本内容,对于我们加强对与周边国家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完善我国宗教立法、共同打击“三股势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宗教自由 政教分离  
 

    宗教立法是为具体实施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服务的。美国法伦理学家伯尔曼说:“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 用法律规范宗教行为、保护合法宗教、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宗教犯罪,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通过宗教立法才能使国家的宗教政策法律化、条文化。这是世界各国通告的做法,且很多国家在此为基础建立起多层次、覆盖面较广,并与国际人权立法相适应的宗教法律体系,使国家的整个宗教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国亦不例外。  

    新疆周边国家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占多数,新疆与周边国家亦有众多同族、同宗的跨国民族。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影响下,新疆周边国家和地区宗教极端势力的活动日趋活跃,有时甚至危及国家政权的安全与稳定,这一点突出表现在中亚地区。由于新疆周边国家的宗教极端势力与新疆的“三股势力”联系紧密,了解周边国家的宗教立法情况及其基本内容,对于我们加强对与周边国家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打击“三股势力”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亚地区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现象,在中亚已经有1200多年的传播史。这种植根于民族意识深处的宗教情感,一旦遇到适合的环境,往往会释放出惊人的社会能量。 由于苏联解体使中亚地区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真空,已经沉淀为民族意识重要组成部分的伊斯兰教便乘虚而入,加之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在全球范围的蔓延,随着使得本就有着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活动气候和土壤的中亚地区的伊斯兰势力迅速成长,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亚五国先后宣布独立后,在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的双重影响下,中亚地区穆斯林和清真寺数目猛增,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有了更大发展,同时伊斯兰极端势力急剧活跃,特别是地处中亚南部的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  

    鉴于伊斯兰极端势力在中亚地区影响的日益扩大,中亚各国逐步开始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塔、乌、哈先后通过以立法形式通过了《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特别是基于塔吉克斯坦“伊斯兰复兴党”与政府长期对抗并造成连年战乱,“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对吉尔吉斯斯坦连年袭扰,使中亚其他国家认识到伊斯兰政治化对国家政权的威胁,各国陆续出台了关于限制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制甚至不允许极端民族主义组织登记注册。特别是近几年,地区内伊斯兰极端势力开始再次抬头,甚至不断在各国制造动乱、挑战国家政权,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各国又先后补充修订原来的宗教立法并出台新的举措,以打击宗教极端势力、制止国内社会生活的日趋伊斯兰教化趋势,同时对于过激的民族主义言行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概括起来讲,中亚国家宗教立法与政策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政治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中亚各国独立后颁布的新宪法都明文规定,国家保证信仰自由,公民不分种族、民族和宗教信仰,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但宪法同时明确,坚持政治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禁止宗教行使国家职能、干预国家事务。如吉尔吉斯1993年宪法,一方面明文规定“每个公民都拥有“宗教信仰自由及精神和崇拜活动自由权”;另一方面又十分警惕宗教极端主义对国家稳定的破坏作用,严格限制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坚持与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作坚决的斗争,明确规定“宗教和一切宗教活动同国家相分离”。  

    中亚地区除塔吉克斯坦外,各国还明确禁止组建宗教政党,宗教组织不得追求政治目的和任务。如吉尔吉斯1993年宪法明确规定:“在吉尔吉斯共和国不允许:以宗教为基础建立政党,宗教组织追求政治目的和任务;宗教组织工作人员和宗教人士干预国家机关的活动”。 
  
    2.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禁止宗教干预教育。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的教经与学经做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对违反规定者甚至追究法律责任。如2010年以来,面对塔吉克人愈来愈来崇尚伊斯兰教,6-12岁的儿童经常出没于清真寺现象的客观存在,政府感受到了来自宗教的压力,于2011年8月颁布法令,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清真寺或教堂, 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法律禁止官员送子女去国外学经;哈萨克斯坦则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反对的情况下,宗教团体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3.保障宗教教徒的合法权益,支持合法宗教活动。中亚各国宪法及宗教立法明确规定,国家不干涉宗教组织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组织的合法活动自由。但同时强调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如吉国规定:宗教组织的讲经和传教活动指定区域和方式,禁止不同教派异地传教。哈国则规定,禁止在国家机关、军队、司法和执法安全部门及除宗教学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举行宗教仪式、传教和宗教会议等。
 
  4.明确宗教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与改扩建制度、以宗教活动主持人与宗教教职人员的考核与管理制度、宗教仪式的举行制度等,严格对宗教宣传品与出版物的审查制度等。如哈国规定,在哈国进行传教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在国家相关机构注册登记的神职人员。  

  5.设立宗教管理机构、开办伊斯兰高等教育机构等,以加强国家对伊斯兰教的管理。如乌国的宗教事务委员会、伊斯兰研究学院;伊斯兰大学,吉国的宗教事务委员会及内部代理机构、伊斯兰研究院(比什凯克)、神学院(奥什)以及哈国的全权机构、伊斯兰研究院;伊斯兰中心(阿拉木图)等。 
 
  6.防范境外宗教渗透,对外国人在国内的宗教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如哈国明确了外国人在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条件:即必须国家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且对外国人在本国的注册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曾在2011年9月1日的哈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说:“目前一些宗教组织在哈萨克斯坦为所欲为,一些国外宗教人士想来就来,大肆活动。他们到底从事什么样的活动,谁都不知道,也没有机构对他们进行登记和监管。”他还强调哈萨克斯坦是法治国家,称“我们必须在自己的国家里整顿宗教秩序”。  

  7. 坚决制止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禁止和打击宗教极端势力。重点是取缔地下经文班点、讲经党、习武所,对屡教不改者依法制裁,严厉打击地下“塔里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宗教组织或其他人员煽动公民拒绝履行公民法定义务、从事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攻击现行制度的活动与言行。 
 
  8.制止社会生活的日趋伊斯兰化。 如2010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政府相继下令妇女不得穿戴宗教服饰进入政府和教育机构,甚至公共场所。  

  9.控制宗教经济来源。 如吉国对宗教组织的经济来源进行严格控制,不允许国家财政向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提供经费,民间非宗教团体和企业对宗教组织的赞助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9.加大对网络的管理力度。如2011年9月,哈有关机构屏蔽了51个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境外网站,以防止民众受宗教极端主义的侵扰。
 
二、 南亚
 
  (一) 巴基斯坦
 
   巴基斯坦是一个典型的伊斯兰国家。它从宪法上规定伊斯兰为国教,国家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主要法律是伊斯兰教法。巴基斯坦的宪法规定:依据法律、治安和道德规范,每位公民有权拥有、实践和传播宗教;每个宗派都有权确立、维护和管理其宗教机构,有权利在完全由本社群或宗派建立的教育机构中为本社群或宗派的学生提供宗教课程。任何宗教社群或宗派都不得以种族、宗教、社会地位或出生地等理由拒绝公民进入接受公共收入援助的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 
 
   虽然巴基斯坦确立伊斯兰教为国教,但并不削弱有其它信仰的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和民事权利,宪法同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支付其收益将用于除自己之外的宗教宣传或维护的特别税款。不得强迫任何进入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公民接受宗教课程、参加宗教仪式宗教祈祷,如果这种课程、仪式或祈祷与宗教有关。在宗教机构方面,不得在税收减免方面歧视任何群体。宗教活动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开展活动等。  

   1962年,巴国正式成立了“伊斯兰意识形态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研究现存法律与《古兰经》和“圣训”是否保持一致的问题,向中央及省政府提出使巴基斯坦穆斯林按伊斯兰教的原则生活。巴基斯坦目前主管宗教事务的部门是“宗教事务与少数民族事务部”。国家在司法机构中设有沙里亚法院。该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专门检查和决定任何法律和法律条文是否与《古兰经》和“圣训”一致,如果认为某些法律或法律条文与伊斯兰教教义相矛盾,有权宣布该法律无效。 
 
    由于历届巴基斯坦政府把伊斯兰教作为国家认同的重要手段,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齐亚?哈克将军政权推行巴基斯坦政治、经济社会的全面“伊斯兰化”,加之世界伊斯兰复兴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蔓延,导致伊斯兰教在巴基斯坦呈现政治化、社会化和极端化趋势,巴基斯坦国内宗教纷争不断、伊斯兰教内部派系林立。
 
(二)印度
 
   印度宪法明确规定印度是一个世俗国家,印度宪法规定所有个人都有信仰自由和从事、实践与传播宗教的权利,所有宗派都有管理自己宗教事务的权利。但宪法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公立学校开设宗教课程,但允许在经过学生或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私立学校开设宗教课程。 

   同时,宪法还授权所有宗教少数派根据自己的选择成立和管理教育机构,并要求国家在提供援助的时候不得歧视这些机构,但公民的宗教自由权“不应当妨碍”国家制定“关于社会福利和改革”的法律,或“管理或限制经济、金钱中、政治和其它可能与宗教惯例有关的活动”。  

   印度本质上没有宗教法,但宗教问题又渗透在其整个法律体系之中。 管理宗教和宗教活动的法律比本书中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复杂。管理宗教机构的法律错综复杂;既有地方的,也有联邦的。某些地方的立法机关针对宗教类别单独制定法律,而隶属于它的小社区却坚持沿袭传统习惯,在处理民事或刑事问题时不理睬地方的法律规定。目前规范宗教的法律主要有:1950年宪法、国际人权公约、其他联邦法律、宗教单行法(印度教法,穆斯林法)、地方法律。 

三、 俄罗斯  
 
   俄罗斯在不同的时期出台了相应和宗教管理法规,并有专门解释和执行法律的机构。在苏联解体前,苏维埃政权于1918年、1929年、1966年、1990年先后颁布了多部关于规范宗教事务的法律,以规范宗教仪式、宗教教育和接受宗教教育的限制等。其中1990年10月苏联颁布的《关于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律》与《俄罗斯联邦宗教信仰自由法》详细完备地规定了苏联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公民在实现自己信仰自由的同时必须遵守维护社会治安与秩序,不得以宗教信仰为由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国家不干涉宗教组织的合法活动;国家应促进不同信仰的宗教组织与领先之间建立想开宽容与尊重的关系,同时规定了宗教组织的组建及其权利与义务等。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制定了更为宽容的宗教管理法规法律。1997年俄罗斯国家杜马和联邦会议通过了《良心自由与宗教协会联邦法》,此后,又根据社会形势的发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修订。该法的核心精神是“肯定每个人的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以及不取决于对宗教和信仰隶属的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认定俄罗斯联邦为世俗国家。”其主要内容如下:
  1.坚持政治与宗教分离原则;
  2.明确公民的宗教权利与义务、宗教协会义务和权利;
  3.明确宗教组织或宗教团体的设立登记制度、宗教财产制度及宗教组织内部活动权利与义务等;
  4.禁止引导未成年人加入宗教组织,以及违背未成年人的意愿及未经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对他们进行宗教教育。在国家与宗教关系方面,仍强调政教分离原则。
  5.明确取缔宗教组织、禁止其活动的事项及相应的司法程序、有关对宗教法律执行的监督和检察等。
  
   同时,俄罗斯还设立了专门的管理伊斯兰教的机构—俄罗斯及独联体欧洲国家穆斯林中央管理局,管理局在不同的地区设有全权代表处,由中央管理局垂直管理各地的伊斯兰事务。  

    自从北非中东爆发街头革命以来,俄罗斯加强了对伊斯兰教的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根据不同的联邦主体颁布相关的行政命令。如为防止宰牲节大规模的群体聚集在市中心聚集,划定宰牲节定点宰牲区域,如果违反此规定,将处于罚款,情节严重的行政拘留;二是在针对当前穆斯林群众困惑的某些问题,聘请高级神职人员进行解答,并在电视频道中特别增加了讲经节目;三是加强对伊斯兰教神职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四是加强对宗教宣传品的甄别,对一些极端的宗教思想的传播进行引导性教育,而不是强制性制裁;五是鼓励伊斯兰教神职从业人员走出清真寺到学校针对信教青年疑惑的问题进行解答;六是细化对宗教组织的认定,人员较少的宗教组织被认定为宗教小组,并出台管理宗教小组的规章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使政府将以前游离于法律体系外的宗教小组纳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七是加强对传播伊斯兰教的人员的管理,明确规定进行传教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在国家机构登记注册的,宗教文献和宗教物品的散发只能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八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引诱领教人员参加宗教活动,特别是对国外宗教组织的资助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九是明确宗教祷告必须在宗教场所进行;十是对学校的蒙面女学生(主要是来自伊朗、马来西亚的),由当地神职人员出面劝说其摘除。
 
四、土耳其 
  
    土耳其位于地中海,距新疆较远。但由于其境内有众多的维吾尔人,且土耳其对新疆的维吾尔人影响较大。同时,土耳其是世界上唯一成功实现世俗政权与伊斯兰教共处的伊斯兰国家,虽然目前其发展前景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但自凯末尔政权以来所实施的宗教政策与管理制度对我们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因此,特别将其宗教立法作一介绍。 
  
    根据土耳其宪法规定 :
 
  1.坚持政教分分离原则。宪法明确规定:土耳其是世俗国家,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原则。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绝对不允许以神圣的宗教信条干预国家事务和政治的原则。
  2.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权。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信仰和信念的自由。在不违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举行祈祷、宗教仪式和典礼。不得强迫任何人参加祈祷、宗教仪式或典礼,公开其宗教信仰和信念。不得因宗教信仰和信念而受谴责或指控。
  3.宗教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宪法第24条规定:宗教和道德的教育应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宗教文化课和道德修养课应列为小学和中学的必修课。除此之外的宗教教育取决于本人的意愿,未成年者则取决于他们法定代理人的要求。1997年土耳其《教育法》特别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接受完小学教育的人才可以接受宗教教育,同时对宗教学校课程的设置、教师的聘用等有严格的制度,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4. 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社会经济生活。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出于把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或法律基本制度建立在—— 即使部分地—— 宗教信条的基础上,或谋取政治利益和个人影响等目的,利用或滥用宗教感情或宗教视为神圣的事物。
  5.设立宗教事务局管理全国的宗教事务,并负责履行特别法律中规定的职责。
  除宪法外,土耳其还对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通过刑法典予以刑罚。土耳其刑法典还规定了相关的罪名,如:限制信仰、思想、信念自由罪,煽动人们陷入仇恨和敌对罪,煽动人们不遵守法律罪,利用宗教服务实施渎职罪等。
同时,国家还加强建立宗教管理队伍,培养现代化的高素质宗教人士,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宗教人士的教育培养体系
 
五、新疆周边国家宗教立法的特点与思考
 
  (一)特点
   除巴基斯坦情况较为特殊外,通过对上述国家宗教立法基本内容的介绍,对照我国《宗教事务条例》后,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宗教事务的法规与政策具有以下一致性:
  1. 政教分离原则是世俗政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2. 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基本上均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教育,且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宗教教育设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条件;
  3. 法律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并强调各宗教间的相互宽容与理解;
  4. 明确宗教团体或宗教组织的注册、登记制度;
  5. 宗教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进行
  6. 取缔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7. 采取措施制止伊斯兰教对国家社会生活的渗透 
  
     (二)思考 
     从新疆周边国家宗教立法来看,各国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一定的共性,且在基本原则上大体是一致的。针对新疆目前非法宗教活动日益增多且常态化、宗教极端势力积极扩大其影响的趋势,借鉴上述国家宗教立法的经验,建议我国应加大完善宗教立法的力度,促使宗教事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
 
  1.提升《宗教事务条例》的法律地位,借鉴周边国家宗教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宗教活动与宗教组织法》。目前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律地位低下。根据我国宪法,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立法法》同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得到授权后,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但涉及公民权利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用行政法规代替。由于宗教立法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依法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应当是通过制定法律而非行政法规或部门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但在我国,目前处理宗教问题的依据基本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行政规章、政策性文件,这种主要地、大面积地依靠行政法规,或者以法规代替法律处理宗教问题现象的客观存在是极不严肃的, 也是导致违规行政管理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宗教极端势力煽动、群众的口实。政府对宗教事务行政管理行为的不规范甚至违法也是导致一些信教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并造成非法宗教活动升温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于目前全国均频繁出现宗教活动跨省、跨区、基督教、天主教在全国各地活动频繁、境外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宗教极端势力向境内渗透加剧的现状,建议全国人大从全国宗教事务管理全局出发,将现有的《宗教事务条例》上升至人大立法,实现宗教事务的规范化与法治化的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强调政治与宗教相分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是我国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宗教法中应明确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宗教活动和宗教组织制度,明确对宗教活动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信教公民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宗教组织或宗教团体的设立登记、宗教神职人员资格的取得、宗教财产制度及宗教组织内部活动的权利与义务、取缔宗教组织、禁止其活动的事项及司法程序、有关对宗教法律执行的监督和检察等。同时,清理、规范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真正实现宗教事务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2.尽快修订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依法宗教极端势力的打击力度。我国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某些限制性规定并非以宪法、法律的形式出现,而是大量地存在于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新疆也于上世纪90年代先后制定了四部地方性的宗教事务管理法规、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当时的新疆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直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在看来,已经远远滞后于目前新疆社会形势的发展,不仅其本身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文规定甚至违反了《立法法》,与上位法的《宗教事务条例》相冲突,凸显出我区地方性宗教事务管理法规的违法性。法律的不完善,行政手段的过多干预会直接导致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事件的发生,也会为恐怖分子利用宗教侵害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国家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度留下可乘之机。
     在当今恐怖主义分子频频利用宗教作为幌子进行恐怖主义活动的情况下,自治区人大应根据我区目前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尽快修订或重新制订一部《自治区宗教活动与宗教组织管理条例》,完善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强调信教公民的国家身份,确立宗教活动应受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即:是否强迫他人改变信仰,是否危及社会秩序,是否动摇人类固有的善良道德、操守品行观念,是否造成危害、侵害后果),宗教活动的范围、宗教活动和宗教自由的限制性条款,明确宗教教育的原则、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合法行使、宗教组织或宗教团体的内部活动制度及其注册、登记制度、宗教法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高新疆地方性宗教事务管理法规的可操作性。 
 
      3.加强对宗教宣传品和刊物的甄别,统一非法宗教宣传品和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建立与内地省区特别是对口援疆省市封堵非法宗教宣传品、刊物及电子媒介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社区宣传教育工作与社区建设,提高基层群众对社区隐患与安全的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组织社区居民特别是妇女进行各项文化娱乐活动及各种手工制作等竞赛活动,丰富群众业余生活、充实群众精神食粮,扼制宗教升温特别是女性儿童学经、教经的势头。 
 
      4.加紧培养宗教知识丰厚、文化底蕴深厚的少数民族知识精英和高层次、高水平、具有一定社会威望的伊斯兰专家学者及宗教教职人员。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新疆少数民族受大学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数比例在全国排在前列,宗教教职人员数量较大。但客观地讲,宗教知识丰厚、文化底蕴深厚、并在穆斯林群众中拥有一定社会威望的伊斯兰专家、学者特别是宗教界人士越来越少。新疆多年的宗教工作实践及国外经验均表明,具有社会威望的宗教学者及专家在推动实现伊斯兰与世俗政权的共处、推进宗教与社会发展适应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紧培养爱国、宗教知识与文化渊博的宗教学专家,通过他们正确的解经、讲经活动是帮助广大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宗教观、争取人心的重要途径。
 
  注释: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5页。
  常玢、孙壮志、庞昌伟:《伊斯兰教与中亚地区的稳定问题》,源自http://www.islambook.net/xueshu/list.asp?id=2620
  此部分内容来自赵常庆主编.《十年巨变:中亚和外高加索传》,东方出版社.2003年9月,第147
  许涛:《吉尔吉斯民族宗教概况》,中国民族宗教网2010年4月10日。
  同注释[4]。
  李中海:《塔吉克斯坦政府担忧宗教机构数量超过学校数量》,源自“人民网”。
  2010年《哈萨克斯坦信仰自由与宗教组织法》。
  石岚:《应对新疆周边伊斯兰极端势力渗透的对策》(2009年内部资料)。
赵宇:《哈萨克斯坦将针对宗教活动加强立法》,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1-09/02/c_121949478.htm。
  赵宇:《哈萨克斯坦屏蔽51个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境外网站》,源自“新华网”。
  国家宗教事务局宗教研究中心编:《国外宗教法规汇编 (政教关系研究丛书第二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第3至4页。
  源自“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2012-6-11.
  印度像英国一样不存在宗教法,各种宗教受到平等的对待;但是议会和政府却与许多宗教问题有很密切的关系。
  同注释[11],第98至112页。
  马媛:《俄罗斯宗教立法》(内部资料)。
  同注释[11],第24至25页。
  陈志军译:《土耳其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刘澎:《中国宗教法治化的历程》,源自http://www.chinacath.org/。
 
本文转载自:http://www.xjpeace.cn/faxue/201311/t20131121_960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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