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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宗教财产权属 促进宗教健康发展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14/6/12日    【字体:
作者:释永信
关键词:  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财产 宗教法人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督各种所有制经济。”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加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宗教财产是开展宗教活动,实现宗教传承弘扬的物质基础,明确宗教财产的权属,实事求是地对宗教财产进行登记管理,对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有重要意义。  

    寺院作为一种信仰组织,寺院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物质基础,离开经济基础的支持,佛教的传承和发展是不可能的。从印度的乞食制度到中国南北朝的官府供给,富人捐赠,平民布施,寺院经济是非常脆弱的;中唐时,马祖建丛林,行禅农并重,自力更生,田产、地租、工商收入、捐献、布施等,成为寺院的经济基础,促进了中国佛教的产生和发展。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信仰淡化,戒律松弛是佛教走向衰落的重要原因,而张之洞“庙产兴学”,寺院财产大量被占,使佛教失去了经济支持,成为其衰落的重要条件。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宗教政策相继出台,佛教同其他宗教一样,得到恢复和发展。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宗教财产归属权一直不明确,带来很多矛盾和问题,影响了宗教的传承和发展,影响了宗教界积极作用的发挥,有的甚至影响到了社会和谐稳定。  

    (一)宗教财产权属混乱  

    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各种宗教政策性文件和法规规章中对宗教财产的主体有过各种表述,如“社会所有”、“社会公有”、“国家所有”、“中国教会所有”、“信教群众集体所有”、“宗教团体所有”、“宗教协会所有”等等。“社会所有”中,“社会”一词只能代表不确定人群,而不能形成明确的、肯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把宗教财产规定为社会所有,实际上是把宗教财产作为无主财产,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侵犯宗教财产提供了依据和可乘之机。宗教财产权属关系不明确,导致宗教财产纠纷频繁发生,在商业化、市场化浪潮冲击下,寺观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焦点,寺观财产成了“唐僧肉”,被抢占、分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影响了“宗教信仰自由”正策的落实。  

    (二)宗教财产权属法律缺陷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宗教财产的归属,长期以来,宗教财产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予以调整,法律处于辅助次要地位。  

   《民法通则》第77条是我国民法关于宗教财产立法规定,但该条款对宗教财产所有权等问题没有规定,存在着明显缺陷。《宗教事务条例》“宗教财产”一章,虽然对宗教财产做了专门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但却未对宗教财产权属做出规定,致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处分权实际上归国家所有,归当地政府所有,收益被分割、侵占。  

    (三)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不明确  

    宗教财产权属不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宗教活动场所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例举的四类法人中没有“宗教法人”,宗教团体可以登记为社会团体,从而获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而宗教活动场所只是“拟似法人”,虽然是事实上民事法律主体,因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自身财产的拥有保护资格被严重削弱。
 
    建  议  

    一、明确宗教财产权属。  

    宗教财产的属性是宗教,是宗教教、神职人员及广大宗教信仰者创造、住持和管理的财产,应专用于与宗教信仰相关的活动,故宗教财产主要应归属于各寺观教堂,归属于宗教法人所有,登记在寺观教堂名下。
寺院财产应包括土地、山林、园林、房产、寺院进出道路、造像、法器、经卷、碑刻、墓、塔、宗教性捐赠、香火收入、门票收入、服务劳动收入及与僧众生活、弘法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包括寺院千百年历史积淀形成的文化遗产,寺院称谓的专用权,以及当代僧众原创的知识产权。  

    二、完善宗教财产权的法律规章。  

    宗教财产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权利,故首先应在民事法上得到确认和规定。要依据我国法律体系和民法原理,对宗教产权归属应予以适当重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国家所有权,宗教法人所有权,主要是宗教法人所有权。现行政策中,以财产来源作为确定宗教财产的标准是欠妥的,必须按照财产的自身属性予以认定,不能妨碍宗教财产使用的目的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三、确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地位。  

    解决教产归属问题,必须首先要解决宗教法人资格问题,有了宗教法人,宗教财产就有了明确的产权所有者。在宗教活动中,多数寺院独立核算,独立参与权利和义务关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他们已经取得了事实上的法人资格。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不能全部行使法人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来确定。  

    确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地位,有利于宗教财产的保护管理、使用,有利于宗教财产产权归属的法律主体更明确,产权更清晰,有利于其参加社会服务,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有利于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好地开展宗教活动,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文转载自:少林寺网站2014年3月12日。
http://www.shaolin.org.cn/templates/T_newS_list/index.aspx?nodeid=23&page=ContentPage&contentid=1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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