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与法律是调控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宗教泛指信奉超自然神灵的意识形态,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反映,其主要是通过说教和人的内心情感来调节人的行为,从而达到社会调控的目的。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主要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进而规范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调控。宗教与法律同作为社会价值观的表现形态和社会调控手段,虽然二者在作用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却具有着某种共同属性和渊源联系,正是基于二者的这种关联性,宗教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相互补充、相互结合,共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宗教与法律的共性
(一)二者都注重程序形式和程序活动
宗教对程序形式和程序活动的推崇是众所周知的。宗教教堂的外观设计、颜色的配置、教堂内天花板与地面间隔的距离、神父的袍子、教徒们吟诵诗文的着装都具有严格规定。宗教活动的程序往往都是预先设定的,宗教徒必须严格遵循。在传教过程中宗教无一不是通过程序的形式和活动,给宗教徒以巨大的心理暗示,即宗教是神圣的、庄严的,上帝 、真主 、神是不容亵渎的。考察西方国家的法律活动,我们便会发现,西方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与宗教相似的程序性。一方面,西方国家法庭的设计,包括法椅、法槌、法袍、法帽等的统一,表现出严格的形式主义的特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西方国家法院的开庭,富有浓厚的宗教仪式的色彩。法官高居法庭正中,身着黑色法官袍,头戴披肩的假发,宛如教堂壁画里传教布道的上帝。法庭的布置、严格的出场顺序、精辟的辞令、手按《圣经》念出誓言,所有这些庄严的程序活动和严格的程序仪式都与宗教活动相似;另一方面,西方国家法律的内容也是程序多于实体。西方自建立近代主义的法治以来,有关程序的立法就受到了立法者高度的重视,甚至被写进宪法性文件当中。英国最重要的宪法性文件都主要与诉讼的原则、制度和规则有关。而美国宪法中,也有大量的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规定,并且,美国宪法有两条修正案都是规定‘正当程序’条款的。[1]
(二)二者可同一于共同的精神内核或价值倾向
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平等、献身等等。 [2] 宗教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行好事、做好人。所以西方社会的宗教精神可以概括为平等、博爱、自由与秩序。再来看西方社会的法律精神,通常我们认为法律的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与博爱。这一点从法律的词源上可以得到证明:在古罗马人那里,法这个词就是正义的意思,Lustus(正义)是对合乎实在法的关系和行为的称呼。为了从内在和目的意义上,即从法的宗旨的实质上表述法,罗马人使用Aequitas(正义)这个词,它产生于一个含有统一 、平等意思的词根。 [3]从法的定义之中不难看出法的平等、正义、自由价值观与宗教的价值观具有同质性。宗教与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目的都包括使人向善 ,使社会有其秩序而不发生混乱,甚至使人们精神上有所依靠与寄托。
(三)二者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法的规范体系、道德的规范体系和宗教的规范体系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三大规范体系。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为社会提供一种认识世界和评判社会行为的价值观念和道德体系。作为一种社会实体,它又为社会提供了一套调适、整合和凝聚社会的机制和体系。上述两种社会控制功能的综合使宗教成为一个完备的社会规范体系。古往今来,但凡一种成型的宗教,大体都有自己若干的清规戒律,用来调整人们的内心和行为。宗教规范体系被用于社会控制,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开始了,当时它曾和道德规范融为一体,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手段。法律从其产生之初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实现社会控制而创制的,只不过法律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从而来调整人们行为的。它与宗教同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规范体系。
二、宗教与法律的关联性
(一)法律在起源阶段就同宗教具有紧密联系
纵观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一向标榜理性和客观的法律其实是从宗教土壤中滋长出来的。在广阔的南亚大陆,公元前7世纪,印度产生了婆罗门教,编纂了《吠陀》、《法经》等教会文献。公元前6世纪,印度产生佛教,编写了《律藏》等典籍。至公元4世纪,在婆罗门教和佛教的基础上产生了印度教,教法日趋完备,编纂了比较系统的《摩奴法典》。这些宗教法规同时又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法律渊源,规范着婚姻、家庭、财产、契约、犯罪与刑罚等世俗社会生活。在中亚,公元前11世纪出现了希伯来奴隶制国家,当时的祭司编纂了《摩西十诫》,它既是犹太教的经典,又是希伯来国家的基本法律文献。更为重要的是,犹太教是基督教的源头,它的基本内容为基督教教义所吸收,从而对整个西方世界的宗教和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元7世纪初,在建立了封建统一帝国的阿拉伯产生伊斯兰教法。穆罕默德发布的《古兰经》,以他的言行为内容汇集的《圣训》是阿拉伯国家封建法律的基础。公元9世纪开始,大洋彼岸基督教的势力迅速扩张,以《圣经》为法律总源的教会法不仅牢牢掌控着整个宗教世界,同时也伸向了世俗社会。《圣经》对西方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可以说,法律脱胎于宗教,法律的血液里活跃着宗教的因子。
(二)法律在社会发展中曾与宗教相结合共同发挥过统治职能
大凡古代法律都具有更广义的神权政治属性。在人类早期阶段,公共权力借助于神的力量的支撑,那时的君主为了论证自己统治的合法性,把其统治的渊源归结于上帝、归结于神。《汉谟拉比法典》把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称为神的代理人,是诸神把国家交给他进行统治。中国历代的皇帝自称是天子 ,是奉天承命 ,统治子民。古希腊人的法观念中也包含了宗教,宗教教条是其法律的重要内容。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宗教与法在历史上曾经共同担当着统治的职能。在现代社会,宗教与法律作为维系社会发展的两种基本手段仍然共同发挥着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因为人是高级智慧动物,他对物质世界有追求,同时对精神世界也 有渴望,法律只能调控人们物质世界的欲望,宗教则为人们提供一个理想的精神家园。 [4] 因而在强化法律作用的同时,必须注意宗教信仰的陶冶功能,在培育宗教精神的情怀时,也不忘重视法律对生活的调控。它们互相延伸,共同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法律的许多精神、原则是从宗教中引发而来
宗教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对法律产生过重要影响。法律在文化上的独立性,可以说是宗教文化长期培养的结果。著名的美国文化学者马林诺夫斯基说过,宗教神话是早期西方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力量,它为法律制度与人类价值观提供了不容置疑的根据。 [5]法律最初的绝大多数禁条几乎都反映着宗教伦理方面的禁忌;最初的执法活动几乎全都被祭司所垄断,而法律的观念则纯粹是一种宗教意识形态。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被广泛传播,后来影响法律制度,产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而《圣经》中的诚实、公正的观念对形成西方衡平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 [6]自由、人权的说法,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宗教的新潮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宗教方面的共识深刻地决定着法律的面貌,甚至法律的通用语言、惯常程式以及汇集而成的传统都是在宗教文化的氛围中发育成长的。
三、法治社会下宗教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法律对社会的调控起到重要作用,法治已成为调整社会行为的主要方式。而宗教对社会的调控作用似乎正在逐渐弱化和淡出,但这并不表示宗教在法治社会就失去了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道德、宗教和法律是支撑人类秩序大厦的三大坚强柱石,任何一方的缺失都将可能导致秩序大厦的坍塌。所以,在法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在研究和探讨宗教与法律关联性的基础上更应当注重促进宗教与法律的协调发展,使二者可以有效地结合与互补,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
(一)发挥宗教的特有功能,弥补法律之不足
不可否认,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在调控社会方面的作用居于主导地位。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法律的作用同样具有局限性: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而言,法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除了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宗教、习俗、道德等多种手段。就作用范围而言,法律作用的范围相对狭窄。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调整。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而对那些涉及个人私生活和个人情感方面的事务不去调整。就法律自身的特点而言,法律具有抽象性、时滞性和保守性。它不可能对复杂社会的一切行为和事件都作出详细、具体和及时的规定,这就使得其作用的发挥具有了局限性。
宗教作为人们的一种内心确信,是人们关于社会生活的终级意义和目的。宗教的宗旨在于对超自然力的信仰,并由此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它侧重解决人们精神领域的苦恼与痛苦,同时宗教以其特有的方式对社会发展也起着重要作用:宗教具有很强的道德教化和心理慰藉功能。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可以成为信教群众的精神寄托所在,有助于人们消除恐惧,慰藉心灵,提供精神庇护,从而起到减轻痛苦、稳定情绪、达到内心平安的作用。宗教通过宣讲教义、举行仪式等活动,可以加强信众对现行秩序的认同,舒缓精神危机,减少社会震动。这对于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具有积极意义。同时,宗教还具有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功能。在人们不能完全驾驭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时,宗教要求人们以百倍的虔诚,全身心地皈依,使人和天交相感应,以达成事 ,从而调适人和自然的相互关系。宗教通过人们对于其命运和幸福的来世 的向往和祈祷,为人们提供一种感情上的支持和心灵上的慰藉;通过宗教崇拜和礼拜仪式所表现出的脱离俗世的超然心理,为人们提供一种特殊的安全感和稳固的一致性。宗教的这些功能从不同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的不足之处,协助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社会的发展。
(二)借助宗教精神,构建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7] 伯尔曼的这一论断无疑是正确的。法治社会的法不可能仅靠外在强制力的作用实施,如果没有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普遍接受,法律的制度形态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观念形态,法律的权威便难以生成和维系。目前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就是人们对法律缺少像对宗教那样的信仰。法律信仰缺失的结果使得法律变成图解政策的工具,实施权力的手段,法律并没有反映出有关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任何一种观念,只是发挥着纯粹的工具性作用。如果单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就失去了正义、公平的终极价值,只能使人们对法律敬而远之,而不是发自内心对法律的敬重和信仰。[8]因而我国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步伐是沉重而缓慢的。由于我国历史上是王权统治,并没有形成像西方国家那样一个统一的宗教传统,所以目前要在我国培养一种统一的宗教是不可能的,也难以得到政府的认可和社会的接受。但我们可以借助一些被人类普遍认同的宗教精神来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构建我国的法律信仰,更好地推进法治进程。
具体而言,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体现自然法的理性,把宗教所包含的一些平等、博爱、自由、善良的精神融入立法过程中。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体现宗教的平等精神、博爱精神。在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设置上,要体现平等的要求,给相同的人以相同的待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坚持程序 正义,贯彻宗教精神,防止执法者成为法律杀手,执法者在执法中要体现法律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 [9] 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在审判之中要体现正义精神,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偏袒任何一方,既要保证实体公正,又要注重程序公正。通过倡导和崇尚法治精神,使民众、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律监督者获取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从而使法律得到社会普遍的支持、尊重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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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钟书.法律的宗教性及其缺失对法律信仰的影响[J].求索,2004(7).
OntheFunctionofReligionandLawintheSocialDevelopmentfromtheAngleofTheirRelationship
WANGJing-bin,ZHOUWei-ke
(SchoolofPoliticsandLaw,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130117,China)
Abstract:Asthebasicmeanstoadjustandcontrolsociety,religionandlawhavesomesharedqualitiesandclosecontacts.
Theyplayanimportantroleinkeepingthesocialdevelopment.Discussingthefunctionofreligionandlawinthesocialde�
velopmentfromtheangleoftheirrelationship,hasimportantsignificanceinconscientiouslyanalyzing
thesocialfunctionofreligionandtheconstructionoflegalfaithinthelegalsociety.
Keywords:religion;law;relationship;socialdevelopment;function
本文转载自: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第28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