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 言
新疆地处我国西部边陲,自古就是一个多民族的聚居区。现有47个民族,其中维吾尔族在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新疆的少数民族从古至今信仰过许多不同的宗教。历史上,维吾尔族曾经信仰过萨满教、景教、袄教(拜火教)和佛教,10世纪以后至今信仰伊斯兰教。宗教的变迁对于维吾尔族习惯法有着深远的影响。例如,虽然维吾尔族现在基本信仰伊斯兰教,并且维吾尔族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但是仍能从其习惯法中寻出一些原始宗教的影子。婚姻家庭习惯法领域则最能反映这一影响。研究此题之目的在于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与认识宗教对法律的作用,这既有利于尊重与保护以维吾尔族为代表具有强烈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又能对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实施有效的现代文化引领,还能为如何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代法律制度相矛盾相抵触的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
新疆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一种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地方性规范。它源于新疆历史上众多民族的原始宗教信仰(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鬼神崇拜等),是在长期的生活与劳作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相对明确的权利、义务内容,并由一定强制力(或表现为有形的剥夺生命、损害肢体、身体强制、物质惩罚,或表现为无形的精神恐吓、内心压力、舆论抨击、道德谴责)保障其被一定范围内的成员(通常是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氏族成员、部落成员是或,具有一定地缘关系的种族,或是具有某种共同信仰形式的信徒,或者是从事某类特定行业的从业者等较为固定的人群)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
(一) 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简述
现当代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是经过上千年的演变与发展而形成的。它是维吾尔族民族特色的重要体现,也是维吾尔族民族文化的剪影。本部分以婚姻制度、结婚条件、婚姻缔结程序、结婚仪式、夫妻关系、离婚六方面来简要介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
1. 婚姻制度。
维吾尔族的婚姻制度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通婚的范围一般是在本民族内部。解放前,在社会上层内有一个男子娶两、三个甚至四个妻子的,但为数极少。丈夫死后,兄弟不能继婚;妻子死后,为了照顾子女和保持家庭关系,丈夫可以娶妻子的姐妹为妻,即妻姐妹婚。丈夫死后,妻子完全有权回娘家或改嫁,他人无权干涉。丈夫或妻子死后,一般要过了周年后才能再婚。
2. 结婚条件。
维吾尔族有这样的俗语:“妇女不等到十六七嫁”、“帽子打不到就可以结婚。这两句俗语反映了维吾尔族普遍存在早婚的现象。一般男子年满16岁,女子年满15岁即可结婚。在通婚的要求上有“同乳不婚”和禁止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婚配以及信教上的限制。伊斯兰教徒与非伊斯兰教徒的婚配是绝对禁止的,此种限度对于妇女尤其严格,违反了就要遭受宗教法律的惩罚。
3. 婚姻缔结程序。
婚姻缔结程序主要分:自由选偶、托媒说亲、相亲仪式、商定彩礼、订婚仪式五个步骤。
(1)自由选偶
现在大部分维吾尔族青年男女都是自由恋爱,但也存在以说媒或亲友介绍的方式来选择配偶。
(2)托媒说亲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一旦有了意中人后,男方父母就请媒人拜访女方家,以连襟为托词,而不直接说“议婚”。女方家除了热情招待媒人,还需要邀请家族内德高望重之人共同商议提亲之事。如果女方父母满意,大家无异议,便可订婚。
(3)相亲仪式
当女方父母及族人同意该门亲事,媒人便大功告成,报捷于男方家。男方家在得到准信后,便会“烹羊一只,盛之以桌.藉之以绸,覆之以被”,作为定亲之礼,委以媒人送往女方家。女方收礼返回绸布,以作回礼。男方母亲准备二三块衣料、九个馕、一些糖果、一块砖茶等礼物,男方的母亲在一些女性亲友的陪伴下前往女方家,这时双方的母亲就正式认了亲,由女方家备餐热情招待来客。招待完毕,男方的母亲将带来的礼物呈上,表示谢意,并商订讨论彩礼的多少和正式订婚的日期。
(4)商定彩礼
在男方委托媒人送定亲礼的当日,双方亲属商定婚期及彩礼。维吾尔族对男女初婚的彩礼颇为讲究,通常女方将彩礼的数目列出一个清单交给男方,然后由双方代表进行协商。协商一般在女方家进行。彩礼的数额多少,一般有流行的标准,但具体的数目,也要视男方经济条件而定。
(5)订婚仪式
分为初步订婚阶段——“克气克恰义”和正式订婚阶段——“群恰义”。当媒人将女方的要求转达后,男方便照单采购。到了商定的婚期之日,男方就和其父母及一些重要亲戚如约前往送礼。
4. 结婚仪式。
婚姻仪式被认为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举行结婚仪式的前一天晚上或当天早晨,要举行“尼卡”,即履行宗教结婚手续。由伊麻木或宣礼员(宗教职业诵经者) 主持。诵经前,由诵经者提议,并经双方代表商定新娘的抚养费。这笔钱实际上不需要付给女方;如果夫妇俩因某种原因离婚,已商定的这笔生活费用,才会由男方交给她。 主持人吟诵毕“尼卡经”后,会分别问新郎、新娘是否愿结为夫妻,互不抛弃。如果双方表示愿意,会有人端出一个托盘,上面放一小碗盐水,里面泡两小块馕,这时,伴娘伴郎伸手去抢碗中的馕,并以最快的速度塞进新郎与新娘的嘴里,让他们吃掉,以示他们从此相亲相爱,携手共处。此时在场的亲友同声祝贺婚姻美满,举行一场热闹的“麦西莱甫”(歌舞会)。当新娘走出院门或巷口时,邻里们用麻绳等东西挡住去路,表示邻里对新娘的挽留。新娘到婆家时,要在屋门口点燃一堆火,让新娘跳跃火堆进屋。接着在男方家举行“揭头盖”仪式,男方客人在左,女方客人在右,同作“都瓦”(祈祷),由男方一位客人(或新郎)将新娘的盖头揭去,然后大家开始歌舞。
第二天早晨要举行行礼问安和汇亲活动。新娘由伴娘陪同到公婆屋里施礼请安,公公婆婆除了要热情招待外,还要给儿媳赠送礼品。这天早晨,女方家要派人送来包子等传统食品,表示对女婿的关爱。随后新郎在伴郎的陪同下看望岳父岳母,施礼请安,岳父岳母也要热情招待并赠送礼品。婚后一周内,新娘在新郎的陪同下“回门”看望自己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之后双方还要举行“其拉克”,即彼此邀请亲友攀谈,相互认识以便日后生活中相互帮助。至此,婚礼算是圆满结束。
5. 夫妻关系。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的地位一般低于男性。 《古兰经》中写道:“男子的权利比妇女高一级”,“他们比她们更优越”,等等。此外,维吾尔族提倡多生多育。
6. 离婚。
在一般情况下,男子一旦说一句“放了你”,即“塔拉克”(休妻),就可以形成离婚。夫妇俩就不能再呆在一个家中。如果双方愿意复婚,需要重新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如果女方改嫁,必须经过三个月零十天才能进行。如果在这期间妇女有身孕,所生的子女仍归原夫。有时,因一般的家庭争吵,男方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轻易地说了句“放了你”而形成离婚时,可请宣礼员或会诵经的人诵经和解,即可恢复夫妇关系。如果双方争吵过程中,男方说了三个塔拉克,就再不能复婚了。如果双方离婚时在孩子、财产的处理上发生争执,要到宗教法庭上给予解决。
(二)宗教变迁过程中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
1. 维吾尔族宗教变迁简述。
维吾尔族自古以来信仰过的宗教大致可分为两类:本土宗教和外来宗教。本土宗教只有萨满教。萨满教是一种古老的多种神灵崇拜的原始宗教,产生于原始社会后期。维吾尔族还在匈奴以北的贝加尔湖时,就开始信仰萨满教阶段。现在维吾尔人不仅保留了萨满教的单纯教义和观念,而且保留了与其相依的风俗习惯。维吾尔族所接触的第一种西亚文化是萨珊波斯的摩尼教,于公元763年传入回纥社会。虽然维吾尔族很早就信仰过这个教,但只是局部的。 摩尼教源于拜火教,并最终融入佛教。拜火教也称袄教,它在萨珊波斯帝国时达到鼎盛时期,回鹘人(788年回纥改译为回鹘,《资治通鉴》卷233)信仰之。此外,高昌回鹘人还信仰景教——基督教的一支,但未能像佛教、伊斯兰教那样建立起稳固的基础。佛教自公元1世纪从坎大哈经克什米尔传入和田。7世纪到13世纪,吐鲁番、敦煌经历了丝绸之路佛教文化最繁盛的时期。高昌回鹘时期,维吾尔族也受到来自中原儒家思想和道教思想的影响,佛教也受两者思想的影响,使其发展成为高水平的佛教。10世纪,喀喇汗王朝范围内的维吾尔基本皈依伊斯兰教。到15世纪伊斯兰逊尼派在维吾尔社会普及期间,佛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宗教冲突是激烈残酷的。这种冲突以伊斯兰教取得最后胜利而告结束,给维吾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和变化。
2. 纵观宗教变迁过程中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
在宗教变迁过程中,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也随着宗教的历史变迁在不断变化着。例如,摩尼教是回鹘汗国的国教(公元8— 9世纪),摩尼教教义主张的“三封”中的“第三封”——禁淫欲就是对当时婚姻生活的规制。佛教文化曾在丝绸之路上达到鼎盛时期,它的教义中也有禁淫欲的体现。又如,维吾尔族婚姻缔结程序中的商定彩礼环节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儒教婚姻所提倡的“六礼”之一——纳征,这一习俗依旧保留至今。此外,景教所倡导的一夫一妻制、可再婚等制度与伊斯兰教教法中的规 定相似,一直保留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而不离婚制度则被废弃。现有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规定了男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婚约。这是由于该制度与伊斯兰教教义相冲突,而在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今天,不离婚制度很难被保留下来。
原始宗教对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影响极其深远。值得注意的是,维吾尔族在信仰袄教、佛教、摩尼教的时代也不曾完全摒弃萨满教。各种禁忌与意识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留存至今,并在婚姻习惯法领域有大量遗存。伊斯兰教自10世纪发展至今,已在维吾尔族宗教信仰中占据绝对统治的地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受伊斯兰教的影响毋庸置疑,它是婚姻习惯法的灵魂与主线。伊斯兰教的统治地位也是决定维吾尔族婚俗发展的重要因素,与伊斯兰教义相违背的制度观念很难保留,而与其相适应的制度观念则会在婚俗中更好地传承下来。这一点又充分印证了宗教与习惯法的密切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习惯法就是宗教的载体。
(三) 横观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的宗教因素
现今的维吾尔族习惯法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宗教变迁的作用而形成。如今摩尼教、景教已消失,袄教、佛教虽已式微,但仍不乏大量遗存,唯独伊斯兰教发展至今。 因而在现有习惯法中所显现的宗教因素可分为两类:一是以萨满教为代表的原始宗教因素,另一类是以伊斯兰教为代表的外来宗教因素。
1.伊斯兰教因素。
伊斯兰教由默罕默德创立,他反对流行的多神和偶像崇拜,宣称真主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和独一无二的主宰。 从多神教过渡到一神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最初仅仅反映自然界神秘力量的幻象,现在又获得了社会的属性,成为历史力量的代表者。在更进一步的发展阶段上,许多神的全部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都转移到一个万能的神身上,而这个神本身又只能是抽象的人的反应,这样就产生了一神教 。
伊斯兰教法是在古阿拉伯部落习惯和倭马王朝(661-750年)行政惯例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以宗教教义为基础、集诸法于一体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的统称。教法的专称“沙里亚”,原指“通向水泉之路”,泛指“行为”,“道路”,意即安拉“降示”的神圣诫命之大全,为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在宗教、道德、法律上必须恪守的一整套义务制度。所以又称神圣律法、天启律法、安拉之法度等。
伊斯兰教教义(《 古兰经》)和 教法贯穿于整个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首先,在婚姻制度中,伊斯兰教提倡婚嫁,反对独身的思想铸成了维吾尔族婚俗中习惯法的基本原则。维吾尔族实行的一夫一妻制也是源于《古兰经》:“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的待遇他们,那你们只取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 因而可以看出,《古兰经》其实倡导一夫一妻制。其次,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关于通婚范围的限制条件也源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规定,一个穆斯林男子可以与穆斯林女子或‘信奉天经’的女子,即信奉犹太教、基督教、袄教的女子通婚,但穆斯林女子只能婚配穆斯林,违反此规定则构成无效婚姻。并且,维吾尔族盛行早婚也与伊斯兰教教义有关。伊斯兰教认为女人天生羸弱,应尽早结婚,否则会失去贞洁。再次,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婚姻的确立必须征得男女双方的同意,特别强调尊重女方的意愿。穆圣说:“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的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是处女,任何人不得她的同意,不能依法订婚,即使是父母与元首,也不得干涉其自由。” 然后,在结婚过程中,举行的“尼卡”仪式就是在履行伊斯兰教的结婚手续。最后,在离婚过程中,伊斯兰教把离婚认定为是一件允许但令人厌恶的事,伊斯兰教将离婚称为“塔拉克”,丈夫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简单地单方面宣告休妻:一种是可以挽回的,一种是确定不变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在离婚方面诠释了这些规定。
2. 萨满教因素。
萨满教相信一切事物都有灵魂,相信神与鬼的存在,认为人间与大自然间的变化都是由神和鬼造成的。萨满教在相信现实世界的同时,还相信在自然界与人之外有一个神灵世界和一股强大的力量控制着自然和社会。萨满教经历过自然崇拜、信奉祖灵和图腾崇拜三个阶段。
在以伊斯兰教为主的今天依旧能够看见大量萨满教的遗留,源于萨满教与伊斯兰教曾互相借鉴,以求生存。但在伊斯兰教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生活中,萨满教更多地表现为利用伊斯兰教的各种条件,以服从主流宗教文化的姿态,为自己保留某些残存的余地,以延续古老的精神文化。
例如:在选择配偶阶段,维吾尔族青年女子中有这样的一种风俗,如果她看中了某个男子,为了得到他,这个女子就去找萨满,请萨满作法、行巫。当遇到维吾尔青年男女之间出现的婚姻问题,女子成人而不嫁、媒人反悔、男子难于找到对象等情况时,父母都会认为子女的婚姻幸福之路受到了阻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会找萨满作法念经,并在萨满的指点下采取一些措施,等等。 在结婚仪式中,新娘走出院门或巷口时,邻里们都要用麻绳、腰带、彩绸等在沿途半道进行“拦驾”,有驱邪以求吉祥之意。此外,维吾尔人相信盐和粮食与人一样具有喜怒哀乐之情,更有左右人生的灵性。在婚礼上新郎、新娘抢吃阿訇分给的蘸了盐水的馕,一方面表示对新婚夫妇爱情的祝福,另一方面看谁先吃到,谁说话就有分量,就在家里处于显要地位。抢吃蘸盐水的馕这一仪式,有萨满文化的遗风。另外,火是萨满信仰重要的崇拜物之一。维吾尔人结婚时,传统上新娘和新郎要举行拜火仪式。因为姑娘是外人,进新房前要跳过或绕过门前的篝火(后来用点灯或红绸子代替),进屋后还要向灶火加一勺油,这样才能驱除新娘从外面带来的晦气。据维吾尔人解释:火有辟邪、赐福、降祥的作用,能把“邪医坦”即把魔鬼的象征挡在门外,保证夫妇和睦,家庭巩固。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萨满教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遗留多体现为一种仪式并且是一些细枝末节,且形式多元化,分散于婚姻习惯法的许多地方。
三、 宗教变迁对习惯法的影响
宗教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它相对于不同时期的习惯法又是静态的。试从宗教变迁在习惯法上的静态投影的角度来分析宗教变迁对于习惯法的影响,仅以现今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为切入点,来探讨宗教变迁对习惯法的影响。我认为宗教变迁对习惯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 宗教变迁促使了习惯法的复杂化与多样化
1. 宗教变迁促进了习惯法渊源的多样化。
一切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都可称之为习惯法的渊源。因宗教信仰而产生的行为规范是习惯法的主要渊源之一。而不同的宗教信仰产生的行为规范也是不同的,这些自然形成的行为规范又构成了习惯法的渊源,因而宗教变迁促进了习惯法渊源的多样化。
具体说 ,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有很多禁忌,例如对通婚范围的严格限制,禁止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和同吃一母乳长大的孩子之间的婚配以及禁止在斋月、古尔邦节和肉孜节举办婚礼等规定,其实就是源于伊斯兰教法。又如,在举行婚礼时,人们不仅以麻绳、席子、盖头、毯子、马鞍等器具来清除空间的污秽以辟邪,还把山羊、花色马等东西排斥在外,因为维吾尔人认为山羊是许多鬼魂的化身,它总在四处走动,没有它不去的地方,新人看见它容易见异思迁;忌讳花色马因为花色是象征着花心、爱情不专一,对新婚夫妻是不吉利的征兆。 这些禁忌则是源于维吾尔族的原始宗教信仰对巫文化的崇拜。在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不同的习俗、仪式有着不同的宗教渊源,这些在宗教变迁过程中形成的不同的宗教渊源促使了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上的多样化。
2. 宗教变迁促使了习惯法规则与形式的复杂化。
习惯法不像制定法那样规定简单抽象,它有着众多纷繁复杂的规则、形式。因为宗教信仰随着历史的更替在不断变化,而习惯法也为适应宗教信仰的变化而有着相应的变通,同时又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前一种或多种的宗教信仰的某些规范保留下来。而现今的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犹如岩层的切面一样,具有丰富的内容与形式,而在每种形式下都蕴含着某种古老的宗教信仰印痕。
单从婚姻习惯法来说,首先是缔结婚姻所经历的步骤较多,有选择配偶、托媒说亲、相亲仪式、商定彩礼、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六个步骤。其次是每个步骤所经历的过程非常复杂,这些复杂的过程很大部分就是多种宗教信仰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结婚仪式中的“尼卡”仪式,该仪式就是伊斯兰教教义所规定的必经程序;盐水蘸馕和新娘跳火堆的过程则是萨满教留下的遗风;揭头盖、麻绳拦驾的过程则是原始宗教中对巫文化的崇拜而产生的仪式。另一方面,在宗教变迁过程中产生的许多宗教来禁忌使得婚姻习惯法的规则更趋复杂。例如伊斯兰教法中对结婚条件的禁止性规定,使许多维吾尔族青年不能自由结合,因为他们必须遵从伊斯兰教法,尤其是在通婚方面,使他们在恋爱时就需要考虑到这方面的规定。此外, 还有原始宗教中的禁忌,例如,婚礼上忌杀山羊,以及在一些偏远地区,新娘新郎回家骑的对马的毛色的讲究——不得是花色马等都促使了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规则、形式的复杂化。
(二) 宗教变迁增进了习惯法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宗教的变迁过程经历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与之相应的习惯法也随着宗教的历史发展而变得更加完整与规范。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式。” 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宗教与习惯法都属于社会意识,它们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能够反映社会存在并对社会存在起到能动的反作用。因而不同时期的宗教和习惯法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例如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非常有限,因而原始的宗教都是充满了对自然的敬畏,对祖先、鬼神的崇拜,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从而使原始社会的习惯法有大量的宗教仪式与禁忌。之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宗教已不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更高级形式的宗教由此产生,并且也在不断适应着社会的需要而发展壮大着,例如形成统一的教义、教法和宗教理论,教徒分布地区广泛等,统治者们甚至借助宗教的力量来达到统治的目的,同时出现了很多全民信教的国家,例如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奥斯曼土耳其帝国就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此时,与宗教相辅相成的习惯法也在不断地完善与丰富,它更好地贯彻了宗教的精神,也因囊括了很多教义和教法,而更加完整规范,以此达到被信仰与被遵从的目的。
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缺乏系统性与规范性。大多是不成文的规矩、仪式、习俗、禁忌等,例如萨满教的一些不成文的习俗只是零碎地分散在婚姻习惯法的一些角落,最集中的也只是分布在一些仪式中。而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后,伊斯兰教法融入到婚姻习惯法中,成为贯穿婚姻习惯法的主线,从婚姻家庭观念到结婚到离婚,每一个步骤都是由伊斯兰教教义《古兰经》和教法“沙里 亚”所规定的,如婚龄的规定、“尼卡”仪式、“塔拉克”制度等,使得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更加完整。伊斯兰教为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先进的因素, 把原本零散、落后的婚俗导向更高层次。
当今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规范性不仅体现在体系的完整性方面,还体现在它的主要制度能够在全民族范围内得到统一和遵从,使其在形式上更为规范。在信仰伊斯兰教之前,习惯法的形成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加之新疆地广人稀,维吾尔人分布广泛,同一时期有多种宗教并存等自然人文因素,使得习惯法在新疆很难得到真正的统一,只有些许的制度或思想在影响着婚姻习惯法。但是自10世纪的喀喇汗王朝时期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到15世纪伊斯兰教跨越了地域上的障碍,使得分布在天山南北的维吾尔族都信仰之。在这一过程中维吾尔族的习惯法也因统一且具体的伊斯兰教教义而显得更加规范。但即使伊斯兰教反对“遵从祖先的遗教”,但它在扩张过程中为了更快地融入当地人们的生活,不可避免地需要其他宗教的辅助,所以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中依旧保留着这些宗教的痕迹。
综上所述,随着更高级形式的宗教代替低级新式的宗教的发展,习惯法受宗教的作用而更加完整与规范,但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还有大量原始宗教的遗存。
(三) 宗教变迁增强了习惯法的独特性与民族性
1.宗教变迁增强了习惯法的独特性。俗语“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说明了任何事物都是独一无二的。在法律领域,虽然有逐渐兴起的法律全球化的思潮,以及通过法律移植、借鉴等手段使得制定法在趋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差异在减小,但是习惯法并没有被“同化”,它依旧是独特的。这源于习惯法的自发性特征,也源于不同民族所处的文化宗教地理环境不同。习惯法是千百年来自然形成或约定的,源于民族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 而宗教变迁恰恰促进了习惯法的独特性,因为每个民族的信教史是不同的,加之习惯法又吸收与固定了不同时期的宗教教义与仪式,经过数千年的积淀与发展,而具有独特的风格。
以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为例,它显现出以伊斯兰教教义为主,其他宗教为辅的特征,其他宗教如萨满教等的宗教遗风在婚姻习惯法上的表现形式多样,极具特色。这里,以维吾尔族同另外一个新疆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哈萨克族在婚姻习惯法中的宗教因素做一个简要对比,以此说明即便当今这两个民族在生活区域、宗教信仰有所重叠,但由于宗教历史的不一致而呈现出不同特点。
哈萨克族与维吾尔族的信教历史相近,都曾信仰过萨满教、景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并且其婚姻习惯法也基本遵循伊斯兰教义和教法。但是由于某些特定因素,萨满教对哈萨克族的影响巨大,而伊斯兰教的传播较为缓慢,哈萨克族 还在婚姻习惯法上保留了比维吾尔族更多的萨满教习俗。这些习俗是维吾尔族不曾有的,如:新婚夫妇出门时,要在床上放上刀子或斧头,这样可以起到“守新房”的作用,因为让新房空着是不祥的;哈萨克族在娶亲的时候要往新娘头上撒东西,比如小米、小麦、奶油等,这是为了使丈夫家的祖先和守护灵魂接受外族姑娘。哈萨克族与维吾尔族在一些具有相同意义的萨满教遗留风俗上也是有细微差异的。例如哈萨克族也有拜火的习俗,但是在迎新娘进门时,并不是像维吾尔族那样要跳过火堆,而只有婆婆往火上浇油,火烧得越旺越好。 此外,哈萨克族与维吾尔族在离婚观念上也不同,哈萨克族视婚姻为不可违背的使命,尤其是牧民,很少有离婚。他们认为离婚是极不光彩、有辱门风的行为。而维吾尔族在离婚方面就显得较为随意,丈夫只要说三个“塔拉克”便可离婚,造成维吾尔族的离婚率相对较高。在这一点上,哈萨克族将伊斯兰教所认可的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塔拉克”)的制度弱化了。
由以上例子可以看出,尽管维吾尔族与哈萨克族在宗教信仰方面非常相近,但是在宗教变迁过程中,各个宗教在变迁过程中的长度、广度、深度不同而使得他们的婚姻习惯法也各具特点。因而宗教变迁增进了习惯法的独特性。
2. 宗教变迁增进了习惯法的民族性。我国学者邹渊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特征中的民族性做了概括:“一是指少数民族习惯法代表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二是指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特有心理、意识的反映;三是指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伴随着各民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的;四是指民族的 成员一生都受到本民族习惯文化强烈的熏陶和感染,对本民族习惯法深信不疑,矢志遵从,感到亲切。各族的习惯法只在本民族内部生效,带有民族文化的特色,打上了本民族的烙印。 因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是一个少数民族特有的,只对本族内的成员产生约束力的一套习惯法,独特的就是民族的。宗教变迁使得习惯法的独特性的增强也恰恰是其民族性增强的暗含表现。另一方面,宗教信仰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当宗教在变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宗教文化、民族认同感逐渐融入到习惯法中,或是通过习惯法将这样一
种文化认同感逐步固定的时候,习惯法的民族性自然就加强了,因为它更能诠释民族特有的心理,与之相随的是族内每个成员都受到特定宗教文化的强烈熏陶,在对宗教的虔诚信仰的同时也很好地表达了对本民族的强烈认同感与信仰。维吾尔族的一整套婚姻法的践行就是维吾尔族人民对本民族的认同感的体现。 同时,维吾尔人在通婚范围上的三种限制也体现了宗教信仰对民族意识的进一步深化:一是宗教内婚制,即维吾尔族不得与非穆斯林结婚;二是民族内婚制 ,即禁止与其他穆斯林的民族结婚;三是亲邻内婚制,即近亲结婚。
但是,我们应该正确看待因宗教变迁所增强的 民族性。虽然民族性是每个民族得以繁衍的根基, 但如果由宗教信仰而产生的民族意识超出了一定的 “度”就会引起民族主义与极端宗教主义,是不利 于稳定与和谐的。
四、结 语
宗教于法律是把双刃剑 ,既对法律有促进作用,也对其有阻碍作用。因而我们应尽量地利用宗教对法律的优势作用,避免宗教带来的**影响。但利用的前提是先要 全方位地认识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事实证明,宗教与法律(无论宗教法律或是世俗法律)是可以在良性的、合理的环境下实现互动的。这种互动对双方具有促进作用:宗教使法律调整的社会具有某种精神上的追求和约束,有助于法律目的的实现;而法律则给予宗教以发展方向,有助于保证宗教所求的价值的正确性。 在少数民族地区,因习惯法与宗教的关系更加密切,正确地处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显得格外重要。处理好宗教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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