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活动是社会矛盾的减震器,是社会和谐的润滑剂。就世界范围而言,在各种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中,历史最为悠久、系统最为完备、触角最为广泛、凝聚力最为强劲、效果最为引人注目的则无疑是宗教组织,其中,尤以基督教的慈善、公益组织蔚为翘楚。据最新的统计数字,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口已经超过三亿,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他们都有参与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的强烈愿望,各宗教组织也都有从事社会服务的悠久传统和社会能量。 但无论在组织的申报、登记,还是在活动的法律环境方面,宗教组织在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方面所遇到的各种体制障碍与其他民间组织相比更为严峻和复杂。一边是热切希望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社区服务的广大信众,一边是相关法规体制的种种障碍。“要买的买不到,要卖的卖不出”。这是广州基督教男青年会总干事郭云对这种矛盾的社会怪现象的形象比喻。[1]而在发出这样的感叹之前,广州基督教青年会所属的“三一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刚刚于2011年11月3日成功地承接了天河黄村街道和石牌街道社会服务项目,在成功进入社区公益服务活动之后,发出这样的感叹,显示了宗教社会服务组织进入社会公益服务领域的艰难之态。鉴于这种情况,广东省加快了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的改革力度,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条例,《广州市募捐条例》2012年5月1日正式实施;《广东省慈善事业条例(草案)》正在审批之中;特别是最近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更是以前所未有的改革力度、以九大创新点被业界认为是“给公益圈投入一颗重磅炸弹”。[2]对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免税和境外慈善组织的进入等方面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这些改革举措对减少民间组织在登记、注册中的繁琐程序和限制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扩大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空间。但在如何进一步调动信教群众和宗教团体参与社会服务,推动宗教界人士走进社区、参与和谐社会建设方面仍有进一步拓展的空间。 一、建设幸福广东需要发挥宗教组织特有的社会服务功能 在这个社会矛盾交错突显的时期,广东率先提出了建设幸福广东的口号,并加大力度培养各种民间自主组织,开发民间社会的社会公益服务潜能,动员各种力量参与救助弱势人群、消除社会隔膜,化解社会矛盾,共建和谐社会的系统工程,其提出可谓及时,其任务可谓紧迫。宗教界作为一个人数众多的社会群体,在社会公益慈善方面有着其独特的资源和优势,近年来,广东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政府宗教行政管理部门,在发挥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功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推动广东佛教界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免费义诊医院;组织宗教团体对贫穷山区的结对扶贫;指导广东基督教界建立专门帮助乙肝患儿的仁爱幼儿园,帮助佛教、基督教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养老院和孤儿、弃儿收养院;协助基督教界引进美国医疗队为患者免费做白内障手术;协助宗教界兴办各种形式的咨询、社会服务机构;在各种灾害发生之时,政府宗教管理部门更是及时组织宗教界动员广大信众,奉献爱心,在短时间内募集数额巨大的资金和物质救助受灾的人群,得到社会的赞誉和认可。 可是由于我们在宗教管理方面的法规还不太完善,宗教界内所蕴藏的巨大潜能还未被充分开发出来,同时,社会各界对宗教团体在社会公益方面的独特优势和资源还缺乏客观的认识。事实上,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首先,宗教界所以从事慈善、公益活动,所以要参与社会服务,不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也不是出于政治诉求的驱使,而是一种内心信仰的需要。事实上,慈善、公益活动是信仰活动的有机组织部分,是一个信道者自我拯救、洗涤心灵的必经之途。信、愿、行是一个信仰者完整的进道之途,信仰上帝,就得发愿要实践或履行主耶稣所指引的人生拯救之道,而实践就必须付诸行动,才能最后落到实处。作为一个真正的宗教信仰者,社会服务、公益慈善,拯救、帮助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所以,对宗教组织而言,服务社会是一种信仰的内在需要,是一种内在力量的驱使,其活动具有长久性、坚韧性。在那些需要长期坚持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中有着较其他社会组织更为突出的优势。无论是什么宗教,无论其终极目标是什么,惩恶扬善,关爱生命是其共同的理念。在宗教信仰者看来,扶持弱小,服务人群,不仅是外在的义务,更是宗教修持的内在要求,是自己的分内之事,其社会服务凭借的往往不是一时的热情和冲动,而是实现的终极目标的坚强信念,所以具有超越其他团体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这已为国内外的慈善公益服务实践所反复证明,如特蕾莎修女的“仁爱传教修女会”和台湾的“慈济功德会”蜚声全球的巨大成就是生动的例证。 其次,各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社会服务方面都有着悠久的传统和丰富的经验。无论是佛教、道教,还是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社会公益事业都是宗教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创办公益组织,提供社会服务,扶弱济困,化解矛盾方面都有着一套完整的理论与实践体系,有在长久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 再次,宗教团体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宗教信仰常常具有跨阶层、跨地域、跨种族的特点,其成员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形成一种广泛的社会联系。因此,宗教团体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可以动员巨大的社会力量,引导得好可以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以基督教为例,它拥有许多历史悠久的国际性的慈善组织和机构(如基督教青年会),有着全球性的人脉资源和稳定、高效的组织渠道和管理体系,这是其他公益慈善组织所无法比拟的。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的各宗教组织和团体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默默耕耘了三十多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如赈灾济困、关爱贫病、资助贫困学生,收养遗弃孤儿,照顾孤寡老人、免费义诊、施医施药、提供心理咨询等方面长期坚持不懈,只是我们的媒体报道较少,公众知之不详而已。可是,对这样一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样一个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又有着巨大潜力的社会群体,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和社会认可,缺少较为宽松的社会氛围,未能发挥他们应有的社会作用,使其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还面临不少的困难。 二、宗教组织在参与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所面临的困境 首先,宗教团体所举办的社会公益服务组织注册登记格外困难。从去年(2011)以来,广东在扶助民间组织、规范民间组织管理方面取得了巨大成果,包括“壹基金”在内的许多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历尽艰辛之后终于注册登记,获得了合法身份。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对民间组织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思路。为贯彻实施中央这一文件,2012年4月25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布《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这一相关地方法规。其中规定了八大类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久受诟病的社团双重登记将基本取消。这一方案的出台引起社会的热议和广泛关注,被誉为是民间社团管理里程碑式的地方法规。但在这样一片春意盎然中仍有许多期待已久的民间公益组织还不能正式转正。而对宗教团体所办的社会公益组织而言,则面临更大的困境。许多宗教团体准备成立养老院、孤儿院、社区服务中心、心理咨询中心、慈善诊所,筹备了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别人根本就不受理。” 其次,宗教团体或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面临诸多的困难。宗教团体有信心、有资源、有人脉,渴望为社会服务,但却没有实现的途径。许多宗教志愿者组织提出愿意到劳教所、戒毒所、麻疯病院和问题较多的社区提供社会咨询和服务,但往往申请无由。用教内人士的话说,“各级官员对宗教团体的社会服务能力和资质大都是信任的。私下谈论时,都表示赞成和支持,但在我们正式提出申请要具体落实时,谁都不愿意出头。”[3] 第三、宗教组织在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方面缺乏自主权。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在政府的组织下积极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每遇天灾人祸,宗教界人士不遗余力的动员信众,竭尽所能,捐款捐物,集腋成裘,聚沙成塔,为赈灾扶贫做出了巨大贡献。如2008年5月12日,汶川八级大地震的消息传到广东后,广东佛教界两周之内即募得款项2591万,捐给灾区。6月21日,由广东省佛教协会主办的慈善募捐晚会在广州举行,现场就收到捐款达3200余万元。而在整个救助地震灾害的过程中,全国基督教界捐款达三亿多元。但总体上看,宗教界的慈善公益活动主要是在政府部门的指挥下展开,往往是政府下指标,宗教界完成任务,缺少必要的自主性;因为缺乏自主性,往往变成被动的应对,较少像港台或国外的宗教团体那样主动策划、组织长期的慈善公益活动。因而,我们的慈善公益活动,常常表现为临时的危机应对,既缺乏自主性,又缺乏长期的公益策划和社区服务规划,而自主性,长期性正是许多宗教组织社会公益服务和灾害救助活动成功的关键要素。 第四、媒体在报道宗教组织的慈善公益活动方面存在一定顾虑,常常是不予公开报道,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其积极性。任何一种善行都需要社会的承认和鼓励,宗教团体也不例外。即使宗教组织做了大量的公益慈善工作,媒体要么极少提及,要么都语焉不详。正如一位广东省基督教爱国会的负责人所说的那样,“08年的汶川大地震,全国基督教徒捐款三亿多,但新闻媒体上只字不提基督教,而是只提挂靠单位,这是不公平的,挫伤了宗教团体从事慈善和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4] 三、改善宗教组织参与社区公益服务的相关建议和对策 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我们觉得关键问题就是缺少相关的法规条例的保障和指引,使宗教组织有心无力,无从下手,使政府相关部门视为畏途,止步不前。为了给宗教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出台更加明确细致的关于宗教团体成立公益慈善或社会服务组织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公布申请、注册、登记的程序和流程,允许拥有资质的宗教团体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公益组织。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加快宗教立法,改变现行宗教管理模式,开放宗教市场,加强监督,依法管理。允许宗教信仰者依照《宗教法》和国家其他的相关法律成立自己的组织、团体。对所有的宗教、教派,国家一律不作宗教价值判断,无论是传统的宗教、教派,还是新兴的、新传入的宗教、教派,凡符合法律法规的宗教团体,应按照“各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予以注册登记。鼓励宗教团体依法参与社会服务。[5]
广东省曾经率先制定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在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公布之后(2004年),根据条例的精神,对原有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即201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应该说关于宗教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面,但在宗教团体成立社会公益服务组织方面仍然缺乏细致的法规指引,这与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地的地位不太相称。在民间公益组织独立登记注册的规定已逐渐松动的当下,进行这方面的法规制定或修订显然该应提上议事日程。 2、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我省《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宗教活动”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将其分为“纯宗教性宣教活动”和“社区服务活动”。事实上每一个宗教,其宗教活动都可大致分为这两大方面,虽然其中可能有交叉。但进行这样的区分对宗教团体成立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服务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6]也就是说宗教活动必须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而社会服务则肯定要走出寺观教堂,走进社区才能进行,将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从纯宗教活动中分离出来,则在不违背条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对其活动范围、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活动方式和申请程序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和行动指引。从法律的角度将其视为非政府组织所进行的社会公益活动,为宗教团体成立社会公益服务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扫清法律障碍。 3、出台相关法规指引,使媒体有章可寻地对宗教社会服务组织的公益活动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的报道,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宗教组织及其社会服务活动,也让舆论和社会各界对宗教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4、长期以来,对宗教组织和宗教事务进行的是行政管理而非法律管理,各级宗教协会(如基督教两会和天主教两会一团)就其本身性质而是一种民间组织,它也应该回归民间组织的本位。而现在则完全是按照行政构架建立起来的,采取的是“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做法,[7]按照行政区划、行政级别建立不同级别的协会或爱国组织,不同的级别的协会由不同级别的行政(民政、宗教)部门管理,同时各级宗教协会还具有一定的行政垄断性,“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8]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宗教机构的行政化既不利于坚持政教分离,也不利于维护宗教自由与结社自由。”[9]
这种打上深厚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宗教协会势必进行调整以适应今天社会变化实际。[10]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宗教团体是民间性质的社团法人,因而,宗教法治的基础性法律应当是民法而不是行政法。”[11]而我们长期以来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进行管理,加之一些领导干部对宗教缺乏了解,所以往往是谈教色变,宗教团体以独立身份进入社会公益服务领域往往面临极大的困难。但国内外的无数的事实早已实明宗教完全可以成为一股建设性的社会力量,特别是宗教团体在社会公益服务方面有着巨大的潜能,而完善、有序的慈善公益和社会服务体系,是一个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减震器。在这个社会转型、各种矛盾和冲突突显的时期,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法律氛围,让宗教团体或组织发挥其社会公益服务方面的巨潜能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1] 内容源于笔者于2011年11月3日中午对广州男青年会郭云总干事的采访。采访人除作者外,尚有民进广东省委会参政议政工作处的欧阳月英,被采访人除郭云外还有三一社工中心的部门经理田甜女士,采访地点广州天河区岗顶“同甘同味酒楼”茶皇厅。 [2] 见《给力!深圳拟推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载《南方都市报》2012年9月24日AⅠV02版。 [3]相关材料为作者2011年10月27日上午在广东省协和神学院采访记录。采访主题:基督教社团社会服务的情况及需要解决的(法律法规)问题;采访人员:何方耀 欧阳月英 赵向红 李正春 唐红炬;被采访人员:许洁平副院长 黄招萍主任牧师 黄继新牧师 蔡建伟教务长 林牧师;采访地点:广东基督教协和神学院小会议室。 [4]材料来源为作者2011年10月27日上午在广东省协和神学院采访记录。 [5] 刘澎《关于我国宗教管理模式改革的战略思考》。引自金泽 邱永辉主编《中国宗教报告》(2008)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55页。 [6]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章第12条,载《宗教事务条例》(单行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版,第5页。 [7] 详细解释参见刘培峰《宗教组织的注册登记》,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6页。 [8]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于1991年5月6日联合发布施行的《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宗教法规规章制度汇编》,2010年六月编印,第17页。 [9]刘澎主编《国家·宗教·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0页。 [10] 例如,以前的行业协会也是一行只能一会,而2011年11月广州市民政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中就彻底突破了“一业一会”的传统限制,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见《南方都市报》2011年11月30日A3版《放宽社团登记才是维稳之道》)。 [11] 魏宏《宗教法制建设初探》,载《中国民族报》2007年8月4日版。 本文转载自: http://www.gzymca.org/UserData/DocHtml/2012/12/24/79085823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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