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关系」是一个牵涉相当广泛,极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将仅就「宗教自由」的观点,说明一些政治与宗教之间应有的适当关系。
一、何谓宗教自由
政教关系的中心论题即是宗教自由的问题,而当我们论及宗教自由的问题时,乃是把它与诸如「人身自由」、「定居迁徙自由」等等自由放在相同的层次看待,也就是指人在宗教信仰方面,不受强制的意思。
人类经由长远的历史经验,警觉到政治权力对人类生活的干涉范围,必须加以限制,各种「自由」之主张,都是面对政治权力来说的;也因此,就宗教自由而言,宗教信仰不受强制,即是指政治权力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就如同政治权力不得侵犯人民的思想言论自主一样。
此外,所谓政治权力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另一层意义即「政教分离」,或说反「政教合一」。在政教分离或反政教合一的原则之下,宗教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可以由两个层面来理解:
第一、就消极面来说,宗教自由的具体意义就是,不确立国教,不由政府强制人民信仰何种宗教,也不由官方特别支持某种宗教,人民对宗教信仰有完全自由的决定权。这种意义的宗教自由,即是(freedom of religion)。
第二、就积极面来说,宗教自由的意义就是:人人能依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去敬拜他们的神,去宣扬广布其宗教的义,引领更多人来归皈。崇拜与布教的方式,完全由信众自主做决定,这种意义的宗教自由,即是(freedom of religion)。
以上两种宗教自由的意义是缺一不可的。政府不但不应强制人们信仰某种宗教,而且也不能去支持某种宗教。因为一个政府如果可能支持某种宗教,必使许多宗教都想借政治力量来保护自己,扩张自己,结果必定使得政治权力成了支配宗教的力量,而造成政教合一。那些不听话的、不受政权青睐的宗教,轻者到歧视,重者就遭到迫害了。
要避免这种情况,便只有让人们在不受政治权力干涉的条件之下,各自从事宗教活动。政治权力只能对宗教活动保持一个局外的身分,让人们自己去选择他们所喜爱的方式,去过他们的宗教生活。这是消极与积极两面意义的宗教自由真义之所在。
二、政治权力对宗教行为是否绝对不可干涉
如就宗教自由的消极面与积极面的真义而言,似乎政治权力是绝对不得干涉宗教行为。但是如果就前文所提及,宗教自由是与人民其他自由权放在同等地位看待的话,则情形就未必是如此了。如果有人假借宗教之名而侵害到人民的其他自由时,则政治权力就应加以干涉,如神棍的骗财骗色。又如果有某种宗教,其教义包括必须以活人献祭,教义虽非政治权力所可以干预,但是已侵害到人们的生命权,这时政治权力当然应给予阻止,盖政治权力是应予限制,但政治权力是不应予以废止的。因为政治权力有应该管辖的事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即是政治权力该管的事项,因此如有宗教团体,不论基于何种宗教信仰的理由而杀人,政治权力即应加以干涉。这种干涉并无妨碍宗教自由的问题。
三、宗教团体可否关怀政治
一般人常有一种想法,认为宗教团体的活动应限定在人类的「精神」生活层面,宗教的功能仅在帮助人的心灵满足。如果宗教团体去关心「世俗」社会、经济,尤其是政治问题,就是甘冒「政教合一」的大不韪。于此,我们有必要再对「政教合一」稍做说明。所谓政教合一,即是政治力与宗教结合,以政治力决定人民的宗教信仰,以政治力替宗教决定其崇拜与布教方式,换言之,就政府越俎代庖,假宗教团体决定教内事务。或反之,宗团体直接决定国家政策,行使治权,这两者都不对。由西方长久的历史经验可知,「政教合一」必然为人类带来悲惨的后果。
但是,如果宗教团体站在政治社会一分子(团体)的立场,提供政治意见给执政当局做决策的参考,这是表示宗教团体关心其所存在的政治社会,这并不是政教合一,也不是干涉政治。因为如此做,只是基于政治关怀所做的献议,并没有妨害到政府治权,可行可不行,抉择之权还是在政府。
事实上这问题还牵涉到宗教团体本身对政治关怀态度。有的宗教团体也许将自身的活动自限于「精神」的层面,认为宗教团体根本就不应该有世俗的政治行为。但是有的宗教团体却认为宗教团体的活动不能以「精神」层面为限,举凡与人类生活有关的问题,不论是「精神」上的心灵问题,或「世俗」的社会、经济、政治……等等问题,都是宗教团体应关心的对象。
这个问题更与一个政治社会的自由度密切相关。在一个专制独裁的社会里,不可能尊重人民的平等参政权与言论自由权。在这样的社会里的人民,不论以个人身分或以团体的名义,都不能享有充分表达政治意见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之下,宗教团体欲表达政治关怀,必然不被政治当局所允许。相对的,在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里,人人有平等的参政权,人人享有充分言论表达的自由,人民不论以个人或团体的名义,发表政治意见,都被认为天经地义,都受到宪法的保障。在这样的社会里,宗教团体发表政治意见,从事政治关怀,当然必被认为理所当然而受尊重了。
由上所论可以知道,宗教团体从事政治关怀在学理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就事实来说,每个社会的实际状况都不相同,大体而言,我们可以由政治当局,对宗教团体政治关怀的接受度,来检证一个政治社会的自由度。台湾在戒严时期与解严后,执政当局对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政治关怀不同态度即为显例。
四、结语
不吝指正。当宗教团体在探讨「宗教法」的相关问题时,本文中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够协助做个判准。
本文转载自:台湾基督长老教会研究与发展中心。
http://www.pct.org.tw/rnd/103_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