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政教关系
 
政教分立的实质
发布时间: 2014/8/22日    【字体:
作者:佚名
内容提示:很多中国人把“政教分离”理解为“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民主国家从来没有这样的说法。“政教分离”是根据杰斐逊总统的私人通信中的提法翻译来的,原意是政府与教会分离(church-state separation),而不是“宗教与政治的分离”(religion and politics separation),政府和教会分离是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美国的政教分离不是政府与教会在精神、思想和文化上的分离,不是宗教徒与政治活动的分离,更不是宗教与政治在精神文化上的分离;而是政府与教会在组织、经费方面分离。
关键词:  政教分离 政教分立 宗教自由  
 

      一、“政教分离”在美国没有宪法基础
 
      与南美那些来自西班牙、葡萄牙的“淘金”移民不同,北美早期殖民者是为逃避宗教迫害,不惜克服重重困难,漂洋过海,来到当时是不毛之地的北美。为了避免受其他宗教的迫害,所以,将相同的宗教信仰作为从事公职的条件。例如,1790年以前,宾夕法尼亚州将公职保留给作如下宣誓的人员:“我确实承认旧约和新约圣经是由神启的”。马里兰州当时是最宽容的殖民地之一,但在申请公职时,只说信仰造物主还不够,还必须接受圣三一的概念。北卡罗来纳州则更加苛刻,不仅犹太教徒而且天主教徒都不得担任行政或司法职位。这就带来了新的歧视和压迫。为了避免恶性循环,178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突破了这一传统。宪法第6条写到:“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这是宪法正文中有关宗教问题的唯一规定,简称为“不得对公职人员进行宗教测试原则”,也不能以宗教信仰来作为衡量出庭作证者的信誉的凭证和依据。
 
      1791年12月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规定:“国会不得制订确立国教或者限制宗教自由实践的法律”。第一修正案没有“政教分离”这个术语,没有确立所谓的“政教分离原则”。第一修正案的约束对象只是国会公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第一修正案对于州议会和政府是没约束力的。第一修正案通过后,各州仍然政教不分,甚至联邦政府在一些事务上依然与宗教有着密切联系;最高法院在宪法解释上也遵守第一修正案并不适用于各州的原则。1822年以前,马萨诸塞州一直规定只有清教徒才享有选举权,新泽西州要求非新教徒不得担任公职。1833年,老13州中的马萨诸塞州才最后一个废除了官方宗教。1868年宪法第14修正案被批准,其中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194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分别在著名的耶和华见证人教会案和著名的教会学校资助案中,明确提出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的原则普遍适用于各州。
 
      第一修正案起草者的根本目的:不是让造物主不插手政治;而是让政治不干预宗教(并且保护良知的自由)。1789年,乔治·华盛顿第一次宣布感恩节为国家节日。九年后,他的继任者约翰•亚当斯号召设立禁食祈祷日。约翰•亚当斯(John Quincy Adams,亚当斯之子,美国第六届总统)说:“美国革命的最高荣誉,是它连结了一项永远不变的原则,亦即公民政府连结基督教的原则。”这与所谓的“政教分离”相差了十万八千里远。
 
      1878年的雷若兹诉美国一案(Reynold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第一次解释宗教自由活动条款的案件,首席大法官怀特在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中写道:“国会被剥夺了一切针对意见的立法权力。”1892年在判决“三位一体”论时,高等法院事实上查阅过和美国这个国家建立时相关的几千份文件,包含每一州的宪法以及至1776年前的所有盟约和法院所有各种不同的判决。最后,他们说:“我们的法律和制度必须基于能具体表现人类救主的教导,否则别无他路;在这个意义和范围内,我们的文明和制度都在强调基督化……这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这也是历史的事实。从发现新大陆到现在,……到处只清楚地听到一个同样的事实……这是一个基督教的国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座位上方的石头上,就镌刻着《圣经》中的十诫。在1961年布朗菲尔德诉布朗案(Braunfeld v. Brown)中,首席大法官沃伦宣布“持有宗教信念和意见的自由是绝对的。”1990年的Employment Division v. Smith案,发表多数意见的斯卡利亚大法官认为,宗教自由活动首先意味着公民有权相信和宣称任何宗教信条,第一修正案明显地排除所有针对宗教信念的政府规制行为。
 
      第一修正案第一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 Douglas)在1952年写道:“我们的制度假定造物主的存在。我们支持这种态度,即政府在职责上不应偏袒任何团体,团体的兴盛应该源于追随者的热情和教义的吸引力。当政府与宗教权威合作,调整社会事务的安排以适应教派需要时,它就遵循了我们传统中最好的部分。”把政府与教会完全分离,让他们彼此井水不犯河水,老死不相往来、是做不到的。因为教会引导着公民的思想和道德行为;政府管理着公民的行为。两方都要与公民打交道,都要争夺公民的忠心,它们是一种竞争关系。国家要和谐发展,就需要教会来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这样,教会与政府就是一种合作关系。这种既竞争又合作关系决定了政府与教会不可能完全分离。
 
      最高法院法官伦奎斯特1985年说:“第一修正案禁止建立一个全国性宗教,可能是为防止歧视各教派。该修正案没有要求政府对信宗教和不信宗教一视同仁”。也就是说,政府对宗教信仰的各种支持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政府的中立应存在于各宗教之间,而不应存在于宗教与不信宗教之间,因为宗教条款的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信仰比无信仰更应受到保护。
 
      “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State and Church)最早于1802年由总统杰斐逊的私人信件中提到,其原意是“政府和教会分离”,根本没有政治和宗教分离的意思,他的目的是阻止政府干涉教会事务。在杰斐逊(1801~1809)和麦迪逊(1809~1817)当政期间,每到星期天政府便成了教堂。杰斐逊在就职的那一年便开始在众议院参加礼拜活动。他允许在行政部门建筑内作礼拜,而且福音宣讲活动也出现在最高法院的法官办公室内。杰斐逊和麦迪逊通过在政府建筑内参加礼拜,特意向宗教表示象征性支持。麦迪逊在立宪运动中说:“我们远没有将美国文明的前途押在政府权力上。我们将我们所有政治机构的前途押在了人类自治能力上,押在了我们每一个人按照神的‘十戒’管理自己、约束自己的能力上。”
 
      美国国会每一届会议都是以来自华盛顿的牧师轮流主持的祷告开始,两院都设有专职牧师为议员们服务。每届会议期间,国会议员还组织祈祷文与《圣经》研读小组进行活动。许多州议会也有类似的安排。白宫、国会、国家立法机构和军队中都有自己的牧师,这些牧师的工资都包括在政府的预算之内。美国军队中有牧师,他们从军队领取薪金,享有军官的权利。1983年,美国最高法院以6票赞成、3票反对通过了确定牧师(Chaplain)为合法概念。
 
      里根总统说:“当国父们通过第一修正案时,他们是在谋求使教会免于政府的干预。他们从未打算在政府和宗教信仰之间树起一道敌视之墙”。
 
      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指出:“我们以前的裁决未要求完全的政教分离;从绝对意义上说,完全的分离是不可能的。政府同宗教组织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分离的线远非一堵墙,而是一个模糊的、不清晰的、因某种特殊的情况而变化的障碍物”。
 
      《日本国宪法》第20条规定:保障任何人的信教自由。任何宗教团体都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力。任何人不被强制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活动。国家及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以及其它任何宗教活动。第89条规定:公款以及其它国家财产不得为宗教组织和团体使用、提供方便和维持活动之用,也不得供不属于公家的慈善、教育或博爱事业支出或利用。可见,日本国宪法只禁止政府(及其公款)直接参与宗教活动。
 
      菲律宾宪法(1986)第三章第五条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关于设立宗教机构或禁止其活动的法律,不抱歧视或偏见,自由信奉宗教及举行宗教仪式,应受到允许。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察的要求。”
 
      可见,政教分离的提法是不准确的。准确的提法是国家不得设立国教、不得优待某一宗教派别。因为设立国教和优待某派,违背了平等原则,就是对其它教派的歧视与打击。
 
      所以,国家不参与宗教事务,公民便可以根据其意愿自由地进行宗教活动;如果国家通过权力强行向国人推销一种思想并要国人信奉,会使国人失去思想自由,这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所以民主国家一般都不定国教。
 
      二、宗教自由及其限度
 
      罗尔斯假设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虽然不知道他们各自的道德、宗教和哲学信仰运用于社会中将占多数还是少数,但他们知道应当以哪种原则来调节他们的信仰。他们不能让占统治地位的宗教、道德学说随心所欲地迫害和压制其它学说,他们只能采取平等自由的原则来保障自己的信仰自由。良心自由是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可能采取的唯一原则。良心自由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自由,多元主义的自由不允许多数人或某些人将自己的兴趣爱好强加于人。因此,自由意味着宽容。可见,宗教自由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自由。
 
      1643年罗杰•威廉斯建立的罗得岛殖民地率先实行了宗教宽容原则。1649年马里兰殖民地通过了保护处于少数地位的罗马天主教徒的宗教宽容法。
 
      1786年托马斯•杰裴逊与詹姆斯•麦迪逊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终于在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了《弗吉尼亚州宗教自由法》。该法反对宗教压迫,反对任何形式的官方教会,强调人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的思想见解既不是文官政府可以指导的,也不属其管辖范围。如果我们容忍政府官员把权力伸张到思想见解的领域,任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教义有坏倾向而限制人们皈依和传播它们,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作法,这会马上断送一切宗教自由。”“强迫一个人捐钱,用以宣传他所不相信的见解,这是罪恶和专横的;甚至强迫人出钱支持他自己所相信的教派中这个或那个传教土,也是在剥削个人随心所欲的自由”。
 
      贡斯当说:公民的宗教信仰应该是完全自由的,权力不应对宗教进行任何干预,所有信仰形式都应获得完全彻底的自由,这既对宗教有利,也符合正义的要求。
 
      阿克顿勋爵说:“只有承认不同宗教的共存,承认它们享有按各自原则实行自治的平等权利,宗教自由才是可能的。宽容谬误是自由之必需,但是,只有现实的多样性不再受到限制,教义的统一不再继续维持,或者统一之存在是因为真理而非强力,凭藉教会而非国家,自由才是最完善的。惟有在权利神圣、法律至上的共同体中,才能够获得这样的自由。”对良知的尊重与敬畏是所有公民自由的萌芽,良知是人们得以战胜邪恶、从被邪恶奴役的状态中解放出来的强有力武器。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日本国宪法》第19条规定:思想及良心的自由,不受侵犯。良心,在英文中是conscience,来源于拉丁词“conscientia”;良心是个人对自己应尽的社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主观认同,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在道德方面的表现,是个人以自律准则的形式积淀下来的道德判断力和自制力。良心由良知、良情、良意构成,其中良知是良心的认识成分,表现良心的知识来源,是良心的基础。良心作为道德自律性的最高体现,作为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在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一个人没有良心也就没有道德行为;没有良心,道德的行为规范功能很难发挥。良心是社会期望人们行为自律的依据,而且也只有有良心的公民才可能行为自律。良心自由是个人根据自己特有的良心判断行事的自由,良心自由也称为良知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往往联系在一起,互为表里。在外延上,宗教自由是良心自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信仰构成了大部分人良心形成的动力和支柱。保护宗教自由是良心自由的必然要求。良心自由经过国际性人权公约的规定,已经成为普世性的人权。
 
      西方国家对良心自由的保护范围极为广泛,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信仰的自由,一方面是行动的自由。在信仰方面,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信仰哲学信条的自由;包括信仰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的自由;还包括改变信仰的自由。在行动方面,包括传统的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也包括根据信仰的教义而行动的自由。良心自由所保障的行动自由极为广泛,不可能有确定的范围,凡是个人教义所指令的行为都是受到宪法所保护的。
 
      良心自由的确立是自由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喻示着古代自由和近现代自由的分野,标志着近代权利体系的建立。贡斯当提到,古代人享有政治自由,而现代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但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者处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剥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个人力量有限,要依赖于集体的力量。这时候人和社会、集体是紧密相依、完全融为一体的。现代社会的特点在于人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的表现就是人具有良心的自由。良心自由是近代核心的自由权利,其地位具体体现在:①在宪法上,良心自由是和人的尊严紧密相关的权利,良心自由是人的尊严的直接体现。②良心自由是近代自由权利体系的价值核心。良心自由是自由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个人首先是感到了内心的独立性才会产生外在自由权的要求。良心的自由,必然要求思想和信仰的自由,它要求内心的思考和信仰以及行为服从这个最高的“超我”,而不是听从外在的命令。人有独立的思想,必要表达于外,同声相求。因此,良心的自由,也要求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等权利。③良心自由为宪法权利,不能任意受到法律的限制。个人的良心判断和法律的要求冲突时,不能得出个人必须服从法律的结论。事实上,西方各国在这种情况下都要将良心自由和法律要求两者进行认真的权衡,并常常要求法律让步于良心自由。 ④良心自由要求国家价值中立、禁止设立国教,其目的在于保护少数,抵御多数暴政。
 
      德国人将宪法权利看作是以人的尊严为中心的价值秩序,良心自由被看作人的尊严的直接体现,所以宪法法院给予良心自由更多的偏爱。《联邦德国基本法》第四条(信仰信念自由)规定:1.信仰、良心的自由,宗教的或世界观的信念自由不受侵犯。2.保障宗教活动不受干扰。3.任何人不得被迫违背自己的良心使用武器为战争服役。细则由联邦法律规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第21条规定:和平聚会的权利应被承认。1982年3月31日中国大陆政府19号文件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许诺:教徒按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读经、祷告、礼拜等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中国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17条云:“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通过条例对宗教的内部事务予以强制规定,本身就是对宗教自由的干涉。官方的行政法规只准官方教会一家合法;一家结了社,别家就不能结社,这肯定不是结社自由。另外,国家使用税款津贴官方教会,这就侵犯了无信仰纳税人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1)信仰决定权,就是公民有信仰和不信仰的自由,他人不得强迫与限制。2)进行宗教活动的权力,就是信仰宗教者有权利自由参加聚会。3)有宗教刊物的出版发行权。4)有宗教财产的财产所有权。
 
      联合国1981年11月25日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的宣言》称:人与人之间由于宗教或信仰原因进行歧视,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一种侮辱,是对联合国宪章原则的否定;侵犯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加以详细阐明的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也为国与国间建立和平友好关系设置了障碍。所有国家均应致力于制订或废除法律以禁止任何此类歧视行为;同时,还应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反对这方面的基于宗教或其它信仰原因的不容忍现象。
 
      西方国家一般认为,宗教信仰是不受限制和惩罚的。虽然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惩罚信仰所产生的有害行为——例如利用宗教进行欺诈,但法律不得禁止任何宗教信仰的传播。
 
      在民主国家,公民可自由地信仰任何宗教或鬼神,也就是有信仰“邪教”的权利。被中国官方视为“邪教”的“太阳圣殿教”,但美国执法机关从不取缔它们,除非这些教派中的成员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美国有一个大卫教派,它在得克萨斯州有一个基地,周围建筑很坚固。该教派和政府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大卫教派在基地囤积了许多武器,引起了政府的关注。联邦政府的烟酒火器管理局就去跟大卫教派说,“信仰什么无所谓,武器一定要交出来,不可以囤积弹药”。大卫教派不交,政府最后出动了国民警卫队强行解决,大卫教派引爆了弹药,全部自杀。国会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非常不满,说即使大卫教派不交弹药,也不可以用暴力的行为来解决 —— 只要他们不对社会构成危害,就不能使用武力。
 
      台湾的一个大仙,得到神示:四月的某天造物主将降临Texas某地。于是不少信徒赶去迎圣。政府的责任就是维持当地的秩序,防范自杀事件再发生。造物主降临是真理还是伪科学,不干政府的事。如果信徒违反了公共利益的话,应该只对他违反公共秩序的部分进行惩罚 —— 如果杀人放火,只对他杀人放火进行惩罚,不涉及信仰。如果有一种宗教,它的教义就是杀人放火,那怎么办呢?很简单,一方面,政府用法律对它进行惩罚,不涉及它的教义;另一方面,它在宗教自由市场上做坏事,会自动地丧失它所占领的份额,最后必然被淘汰。它的教义邪不邪,不关政府的事,也不容政府置喙。对“邪教”的讨论和谴责,是媒体、作家、教育工作者和宗教界的事,没有政府插嘴的地方。
 
      在日本,被中国官方称为“邪教”(Cult即狂热的崇拜、迷信或个人崇拜的意思)的奥姆真理教,即使在该教派的成员在地铁施放杀人毒气后,也仅仅是把策划者和实施者绳之以法而已,该教派在法律上继续存在。因为法律只管人的外在行为而不管人的思想情感,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对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剥夺公民信仰权利的依据。
 
      在一起用超自然力为人们治病的案件中,美国法院则判定限制这种活动的法律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强调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不充当宗教信仰问题仲裁人,法律中没有“异端”这个词汇,即法院无权裁决什么是“正统”信仰,什么是“异端”信仰。二是对于涉及教务和财产纠纷,法院要区分宗教组织的特点,充分尊重宗教组织的意见。
 
      在1944年的“宗教诈骗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政府不可探询宗教信仰正确与否,杰克逊法官(J. Jackson)的部分反对意见甚至认为政府无权检验信仰的真实程度。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一个原则,即法院必须摆脱干预宗教教义和宗教实践的想法,因为“法律不认识异端”。正如杰克逊法官所指出的:“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faith)。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因此,尽管政府可以惩罚宗教欺诈行为,但不得因为任何宗教信仰本身“有害”而予以限制或禁止。“在一个宪政国家,政府并没有界定正确或错误宗教的天然权力。由于缺乏有说服力的认识论标准,界定这些或许是不可界定的问题之努力很容易导致赤裸裸的滥用权力,从而背离法治与宪政的基本目标。”在“美国诉巴拉德案”中,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判断宗教信条的正误不是任何世俗机构的事,即便是那些信条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荒唐的;世俗机构所能做的只是判定他们是否真正按他们所宣称的那样去做。法院的目的就是要避免充当宗教裁判者的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自由并不等于为所欲为,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是正当的宗教自由,而不是自由的滥用。法院曾判定,禁止某种宗教所主张的一夫多妻制,乃是国会的正当权力。
 
      《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应服从这类限制:法律规定的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利益而保护公共秩序、健康、道德或他人权力与自由所必需的限制。”对宗教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法律规定。法治拒绝那些含糊的限制条款,必须对限制条款具体描述。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裁决,要禁止穆斯林女教师在公立学校讲课时披戴穆斯林头巾,就必须有一项明确的法律。
 
      美国政府对所有的有宗教信仰的人,一定要保护。美国有一个工人在一个公司里面工作,他要休假。因为他信一种教,说要去参加这个教的礼拜,公司不给他钱,他去告,法院就判你应该支付他的工资。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信徒在某些法律义务上的豁免权。譬如:信教者在义务教育、服兵役、向国旗致敬、纳税等问题上法律给予一定的豁免。
 
      1922年11月,俄勒冈州议会修订了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8至16岁的儿童,除残疾、离校路途太远或已经读完8年级的儿童外,都必须在公立学校接受教育。实际上,这条法律是针对天主教学校的。该州的两所私立学校于是将该州告上地方法庭。地方法庭裁决的结果是:该州关于义务教育法的修订是违宪的,因为它运用了不适当的法律程序,剥夺了私立学校的教学权利,同时也否认了家长有决定子女教育方向的权利,禁止州政府实施这项修正案。州政府不服,向最高法院起诉。最高法院最终维持原判,裁决俄勒冈州侵犯了教会办学和父母依据宗教信仰教育子女的正当权力。
 
      克林顿总统在阿肯色州当州长的时候,曾签署一项法令,就是允许在公立学校有“静默时间”。也就是在公立学校里可以设定一个时间段,比如五分钟、十分钟,在这段时间里大家静默,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可以默默祈祷,没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可以静思。但是,任何由老师带领的祈祷都被认为具有宗教强制性而被禁止。但宗教的私下表达,在公立学校也是允许的。个人可以私下祈祷,学生也可以自己组织在教室外的校园里集体祈祷,可以带《圣经》或其他宗教书籍到学校,可以对宗教作品写读书笔记,学生的宗教团体也可以象其他的学生团体一样,利用学校布告栏或者播音系统通知他们的聚会活动。
 
      弗吉尼亚大学是一个公立学校,学校一直有一笔经费是专门资助学生刊物的。但是当一个学生团体为他们所办的一份基督教杂志申请经费时,却遭到了拒绝。学校当然是有依据的,这个依据就是公共基金不能用来资助宗教活动。然而这个学生团体却认为这不公平,他们也有他们的依据,因为宗教表达也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他们认为,如果这笔基金可以资助其他所有的学生刊物,而独独把他们排斥在外,这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最后这个官司打到最高法院,裁决是以5:4通过。判定弗吉尼亚大学拒绝为这个学生团体的宗教刊物提供资助,是妨碍了他们言论自由的权利。学生团体终于胜诉了。法官的判决书写道:“言论自由中如果不包括宗教的话,就好象汉姆莱特一剧中缺少王子的角色一样。”最高法院同时说明,这只是意味着各州应以超然的立场对待学生团体,不管他们是宗教团体还是非宗教团体,都应以同样的方式支持,而并不是意味着政府从此可以开始资助教会。
 
      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的首席法律顾问,就发表了这样一篇谈话,“在争取宗教自由的斗争中,我们跨过了一条重要的门槛。这个信息很清楚:宗教言论和传讲教义的人,必须受到与其他任何团体完全相同的对待。宗教言论的内容不应成为不能获得资助的原因。”
 
      美国越来越多的团体和派别学会利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于自己的权利,以合法地宣传自己,扩充自己,包括宗教在内,形成一种“公平游戏”,“公平竞争”的局面。
 
      三、政教分立并不要求政党与宗教分离
 
      如果执政者利用政府资源来协助某种宗教的传播,那就被视为违法(违宪)。但是,如果执政者(个人和党派)不是利用政府资源组织他们的宗教活动,那就没有任何问题。
 
      二战争结束后,西欧各国纷纷成立基督教民主主义的政党,包括西德1946年成立的基督教社会联盟和1950年成立的基督教民主联盟、意大利1943年成立的天主教民主党、比利时1945年成立的基督教人民党和更名后的基督教社会党、卢森堡1945年更名的基督教社会党等,它们倡导“基督教原则”和“民主原则”并存,坚持欧洲启蒙运动的自由主义传统,坚决反对纳粹、反对赤色政权,试图走一条不同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中间道路。
 
      声誉颇佳的基督教民主党自然成为选民的首选,长期执掌各国政权。在意大利,1943年成立的天民党一直是意大利政坛的主导政党,直到1992 年,它构成几乎每一届政府的主体;在卢森堡,基督教社会党始终是议会第一大党,从1919年到1974年连续55年执政;在德国,基民盟-基社盟在1949~1969年和1983~1998年都曾联合执政。虽然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各国基督教民主党的选票有所下降,但马上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又恢复到了其前的水平,更显示出其深厚的选民基础和灵活的适应能力。
 
      与此同时,基督教民主主义在战后的拉丁美洲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在阿根廷、玻利维亚、智利、委内瑞拉、尼加拉瓜、哥伦比亚等国都成立了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并在战后各国的政治生活中担当起重要的领导角色。而且,在非洲的喀麦隆、马达加斯加和亚洲的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也出现了基督教民主党。
 
      1961年7月,“世界基督教民主联盟”作为基督教民主党的国际性联合组织在智利圣地亚哥宣告成立,该国际每三年举行一次大会。其成员包括欧洲、美洲、非洲、亚洲和大洋洲的50个基督教民主主义类型的政党,并于1982年11月更名为基督教民主党国际。1988年,该国际有成员党52个。
 
      基督教民主主义者倡导平等,主张每个人平等自主的谋求自我的发展。平等来自于《圣经》的教导。“神不偏待人。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 ,因为“并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自主的或为奴的,男的或女的,因为你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了”。基督教民主主义者尊重法治,追求公正,其认真的态度可追溯到摩西的告诫:“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基督教民主主义倡导阶级互助,面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贫富分化,他们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推动者和建设者,这种博爱人道的精神更是直接源自基督教义,“亲爱的弟兄啊,神既是这样爱我们,我们也应当彼此相爱”,所以,“个人不要单顾自己的事,也要顾别人的事”。这些传统教义都为基督徒行善提供了动力和方向。从基督教的视角看来,人群既不区分为阶级,也不划分成等级,只有造物主的选民与弃民之分,而且,“你们因基督耶稣,都是神的儿子,你们受洗归入基督的,……你们在耶稣基督里都成为一了”,所以,只要归信造物主,所有人都在基督的世界中成为一了。这样,世俗世界中的差别就只能是表象的,因而是可以弥合的。
 
      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在1978年纲领和1993年草拟新纲领中的第一句话都是“基督教民主联盟是一个人民的党”,它要面向的是所有的阶级和团体。正是为了突出这种全民性,很多国家的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都命名为“人民党”,以突出其超阶级性。在德国巴伐利亚州,基社盟连续一党执政整整45年。基社盟全称为“基督教社会联盟”,建于1945年,其成员由一些在二战中反法西斯统治的基督徒组成。它以基督教对人的描述(要求)为基础,即自我负责的精神、自由、创造业绩、爱你的邻人、对弱者显示友爱和团结。它明确提出,该党的目标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给社会各种人从事政治的机会,创造良好的国家财政、福利、劳动岗位,注重家庭和教育、艺术和文化、环保、农业保护和消费者利益,以及全民的安全。它在宣传时面向社会各阶层、职业,它希望不仅得到资本家和劳工、庄园主和农民、独立经营的小业主的拥戴,而且也受到家庭主妇、退休群体的欢迎。
 
      2004年欧洲人民党(基督教民主党)/欧洲民主党(EPP-ED)是欧洲议会中最大的政党团体,有263个议员,占全体议员的36%。
 
      四、中国人在“政教分离”上误解
 
      很多中国人把“政教分离”理解为“政治与宗教的分离”,民主国家从来没有这样的说法。“政教分离”是根据杰斐逊总统的私人通信中的提法翻译来的,原意是政府与教会分离(church-state separation),而不是“宗教与政治的分离”(religion and politics separation),政府和教会分离是自由社会的基本要求。美国的政教分离不是政府与教会在精神、思想和文化上的分离,不是宗教徒与政治活动的分离,更不是宗教与政治在精神文化上的分离;而是政府与教会在组织、经费方面分离。“政府和教会分离”,即宗教机构(教会)没有政府机构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政府机构也不能干涉宗教机构的宗教活动,也就是说是宗教“机构”和政府“机构”这两个组织实体要分开,而宗教人士和宗教组织拥有和其他公民和公民团体同样的政治权利,包括言论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结社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权。在自由民主国家,宗教人士和信徒都可以从政,比如美国总统都是宗教徒、牧师马丁•路德•金就是在教堂里号召人们去斗争的。
 
      小布什说:“我相信政府和教会的分离。一旦教会进入了政治领域,它就要冒失去自己使命的危险,这个使命就是,传输造物主所说的话语。政治是一个讨价还价的世界,是一个民意调查的世界。而教会是建立在造物主的话语的绝对的原则之上的,不是建立在人的话语上的。但我想明确一点,我们将欢迎而且应该欢迎有信仰的人出现在政治舞台上。基督教信徒进入这一舞台是绝对需要的。正像你们的信仰帮助你们决定如何生活,你们对政治的参与也决定我们的民主运转有多好。民主运转的有多好完全取决于那些愿意参加的人的素质。”
 
      在美国人的心目中,美国政府相当于物业公司,公民是业主,官员就是业主掏钱雇来的负责保安和卫生等公众事务的,物业公司by people,for people,是必然的了。关于政府和教会分离的原则,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比喻,那就是:物业公司管好物业这点事就行了 —— 管好保安、扫好垃圾、做好共公共设施维修就行了;至于业主信仰什么,搞什么宗教活动,那你就别来管,你也管不着,你不能强迫或诱导业主的信仰,不能强迫他去信你们物业公司的人员或老板所信的宗教。宗教是牧师和教会的事,由业主自由选择,通过牧师和教会来满足自己的宗教生活。那么,关于业主对物业人员信仰的支持方面,那就是:如果物业公司的经理或保安或扫垃圾的,与业主的信仰一致,那自然就能获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如果物业经理在行动中经常能身体力行地实践他们的教义,那么就会赢的业主的赞许和表扬,就容易取得长期合同。
 
      中国人把“政府”偷换为“政治”、把“教会”偷换为“宗教”;这样一来,“政教分离”从“政府和教会分离”扩大为“政治和宗教分离”。这是有意误导,从而使专制官府打击宗教自由,打击宗教人士和各种信仰团体变得正当起来。这是受儒家的“庶人不议”政的思想支配的结果,其居心就是要维护中国特色的独裁体制。两字之差,谬以千里。分离是实体与实体的事情。政府与教会各为实体,才是有意义的分离。而政治与宗教的分离完全是胡说八道。因为政治是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宗教是一种组织体系和思想体系,而思想与行动是无法分离的,除非人堕落为行尸走肉的动物。人的政治思想和宗教思想是没法分离的,人的精神信仰、宗教情感决定着人们的行动方式和社会制度。那些赞成和主张“宗教不能干涉政治”的人,实际上专制思想作祟;他们把政治视为少数人的特权,不允许他们讨厌的宗教信徒参与,违反了人人平等参与政治的原则,陷入了专制怪圈!说宗教不能干涉政治的人,无非是要把无神论的观点强行灌输给国民。他们主张“无神论者能干涉政治,有神论者不能干涉政治”,这不过是“上智下愚”、“愚民不许问政”的古中国传统。在这些人眼里,有神论者就是“下愚”,是没有资格参政的!
 
      众所周知:政治是众人之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尊严和利益。因此,人人皆有权利搞政治。任何人、任何组织(法律禁止的除外)都可以搞。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各个集团都搞政治过程中达成平衡,这种动态平衡就表现为民主体制。只有每个人在政治海洋中学会了游泳,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民主社会,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人人皆可干政,干政就主动地影响政治。干政的形式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集体上书、谈判、选举、罢免、贿赂、武装反抗等。对不能干政的情形须有法律上明示。譬如:许多国家规定,军人不能干政。这意味着军人的公民权与人权都受到了限制,他们的言论、游行示威、结社的自由权以及被选举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不能行使;只有退伍了,才能行使这些权利。民主国家的宪法都规定:政府不得干涉宗教,并没有规定宗教不能干涉政治!宗教人员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并没有象军人一样受到了限制而不能行使,法律没有剥夺信徒的政治权利,宗教信徒可以通过游行示威等来干涉政治。那些呼“宗教不能干政”者是对宗教的敌视和歧视,是践踏教徒人权与公民权的行为。
 
      专制社会,政治就是神,除了皇帝谁都不能搞!孔子说:“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即大夫不能搞政治)。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即不许老百姓搞政治)”。只有皇帝老儿能搞政治(即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按孔子的观点:“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超越自己的专业或职业领域去影响政治,就是多管闲事,是不应该的。因此,草民谈政治是严禁的。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不愿意谈政治,因此中国人的命运就是被宰割的鱼肉。正如托洛茨基说:“如果你不对政治感兴趣,政治就对你感兴趣”,就会压迫剥削你。中国人习惯于家长统治,许多人当奴隶当习惯了,没有了锁链就不知道怎么办。许多鼓吹政教分离的“民主”人士,却把政治当成了少数人的特权,走上了反民主的奴役之路。
 
      五、宗教可以参与政治
 
      2006年江登兴在《中国家庭教会的政教关系问题》说:“在这个(与美国总统交谈的)过程中,余杰明显违背了一个现代政治文明中基本的准则 —— 政教分离,因为他是以宣称的教会访问团成员的身份谈中国的政治变革问题。……其三、那些同时在教会有职分,而在社会及政治层面有参与的基督徒需要对于自己的两个角色有清楚的边界区分,也许出教会而为政治人。然而,当他站在讲台上,或者代表教会参与公共活动时,他应当放下自己的政治角色,而只关心信仰的事情。”菲律宾宪法(1986)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公民权利或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得附带宗教考察的要求”。江登兴以余杰的基督身份指责余杰不该与美国总统谈政治,表明江登兴根本是一个法盲和民主盲!余杰行使言论自由权时,江登兴却考察余杰的宗教背景,以此来指责余杰,这明显地违背了民主宪法,也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条款。江登兴自己违背了现代政治文明中人权准则,反过来倒打一耙。江登兴称自己是个基督徒(安魂曲与江的观点类似),可是他没有理解《圣经》。
 
      主张信徒远离政治,是在歪曲《圣经》,是为独裁专制提供方便。基督教对政治问题和法律问题回避三舍,这种被阉割的基督教就像囚困在铁笼里的狮子一样,只能成为观赏的玩物。某些阴险的专制者甚至鼓励、保护这样的基督教的发展,因为这样的基督教确实是麻醉、毒化人灵魂的鸦片,使人陶醉于虚幻的属灵感觉中,对于社会现实问题不管不问,致使各种邪恶肆行无忌。世界上最邪恶的事情并不是恶人作恶,而是那些自以为称义成圣的人,他们不仅不因信行义,反而对社会政治和司法的不公保持沉默,甚至对那些挺身而出、仗义而为的人暗下毒口和毒手!主张基督教远离政治,恐怕西方国家的总统的职位只能由中国人去担任了,因为西方人大多数信神,不信神的中国人结果把中国弄成了最不民主的国家。
 
      美国大使命中心会长王永信牧师指出,源自中世纪的“圣俗二分”、“政教分离”等想法害苦了教会,使教会退缩到四面墙壁里,却将外面的广大人群拱手让给魔鬼。王牧师强调美国宪法并没有政教分离的提法,但激进派分子扭曲了其中的意义,教会也因此受到蒙蔽。他以同性婚姻合法化为例,大声呼吁教会“不能再受政教分离的欺骗。摩西、亚伦十次见法老为民请愿,是不是搞政治?神要我们‘治理这地’,我们不能再退缩。我们称自己这样为属灵,但其实是软弱、自私、退却!” 龟缩一隅悄悄布道,连自由的影子都找不到!
 
      任何一个宗教或教义,如果不面对自己的服务对象,从公众生活中缺席,它的路就会越走越窄。在今日中国教会中,错误的神学造就了很多敬虔的懦夫!他们自己不谈论政治的问题,也不让别的基督徒谈论。不仅仅是因为对政治无知,而是因为怯懦。参与政治是每一个基督徒的责任。基督徒在这个世界应当发挥光与盐的作用,要通过自身的好行为,改善这个世界,当然包括政治领域。如果我们不批判这世界的不公正,我们有什么理由要求世人盼望天国呢?如果把造物主交给我们的主权拱手交给撒旦的仆役,我们还是造物主的管家和军队吗?
 
      当政治成为独裁,宗教是必须抗议的。加尔文说:作为个人的基督徒反抗他们统治者的权威是不可以的,因为国家的权威是从造物主的权势而来;不管是软弱的统治者,还是恶的统治者都应顺从(《基督教要义》第四卷20章22-30节)。但有两个例外:①官吏们应为百姓的利益尽他们的义务,为了百姓不要顺从暴君的统治(《基督教要义》第十四卷20章31节)。②与基督的旨意和法则相矛盾的时候不能顺从,不能顺从违背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基督的旨意和法规的统治者。他强调用基督贵重的血价买来的我们应只作基督的仆人。加尔文强调应以先知的使命感反抗王、不服从不义的权势。这种抵抗精神流传给了反抗玛利女王的约翰•诺克斯和抵抗希特勒的本•怀特。在抗击德国军队的战壕中,法国天主教牧师死亡的人数最多。
 
      当代西方宗教没有“权力”干涉政治,但有“权利”干涉政治,注意权力与权利的不同。面对政府的宗教迫害与歧视,面对政府的不公不义,任何人及任何团体(包括宗教团体)都有权利反抗,这种反抗就是一种广义的干涉政治的活动。小布什总统到罗马晋见教皇时,教皇毫不留情地批评伊拉克战争。政教分立并不表示两者互不相干,作为公民社会一部分的教会,与政府可相互合作,亦可互相监督。美国的宗教集团鼓励其成员与政府官员展开对话,组织游行及公共信息运动。他们有时雇用职业游说者代为表达自己的观点。宗教集团可能宣称,“如果在此问题你不给予支持,你便在以某种方式阻挠神的旨意”。譬如:道德多数派和宗教圆桌会议(Religious Round Table)这些群体进入立法者办公室并声称造物主的意志要求通过某项立法、某项平衡预算修正案,或一项反堕胎修正案或者诸如此类法案。在游说过程中,他们采取的是精神的而非金钱的方式。这意味着他们更难取胜,但造物主会帮助他们。
 
      5.广义的“政教分立”
 
      “政教分立”的“教”做广义的理解,就是广义的政教分立。广义的“教”理解为一切精神活动,包括思想、言论、新闻出版、宗教、文化教育、科技等一系列的活动都应与政府分离,贯彻言论自由的方针,政府不要管。这样一来,才会有小政府,才会有自由。
 
      近年祭祀黄帝的闹剧,人来风似地越玩越大,殊不知中国官方的祭黄活动办得越红火、越热闹、越起劲,中国各少数民族的离心力就越大。中国境内各民族都来学样祭祖,56个民族56个祖先,你祭来我祭去,结果只能是大家彼此离心离德,渐行渐远。
 
      对批评中国政府祭黄帝陵,中国民族主义者杜南说:“只允许少数民族弘扬民族精神,难道就不允许占人口多数的汉族祭祖了?你是什么逻辑?”
 
      答:汉族可以用民间的形式祭祖,但政府不能祭汉族的祖宗。因为政府是所有民族的代表,政府对国内所有民族一律平等,不能把一族的祖宗强加于全国人民。

本文为《宗教与政治的关系》一文第五部分,转载自:圣山网论坛2009年3月23日。
http://www.shengshan.org.cn/bbs/redirect.php?fid=2&tid=1823&goto=nextnewset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论我国宗教法人制度之完善 \朱宏俊
摘要:201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我国首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
 
印度莫迪政府的佛教外交研究 ——基于关系型公共外交的视角 \孙先正
摘要:近些年来,莫迪明确提出,印度不再做平衡性大国(BalancingPower),要当引领性大…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论政教关系
       下一篇文章:天师道“佐国扶命”政道观的特点和意义研究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