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已把自东汉以来,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有关史料,尽量胪列清楚;俾有较完整的了解。惟此种方式迹近流水帐,又只偏重于历朝的“敕令”,较少涉及正式的“法律”;故为更深的了解,应由本章去从法的观念作进一步的分析。
第一节 历代法律规范宗教之规则
作为中华文化原本结构的儒家思想,讲究的是人伦规范乃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以佛学的说法,亦即偏重在“世谛”。如孔子所云:“未知生,焉知死”、“子不语怪、力、乱、神”,故类似印度或西方人的宗教观念,在中国原本文化思想里是没有的,由是呈现着一种“宗教真空”状态,遂使汉以后中国人能接受外来的或者自创任何宗教信仰。例如景教(天主教的一派)于唐太宗时首次传入中国,贞观十二(公元638)年七月诏准建“大秦寺”曰:“道无常名,圣无常体,随方设教,密济群生”(1),这几句话,实在是中华文化对宗教态度的深刻写照。不管称为“玉皇大帝”也好,“佛”也好,“天主”也好,“耶稣基督”也好,“阿拉真主”也好;统论是“道”,是“圣”;“教”不妨有多色多样,目的则一——无非是与人为善,利济民生。
此种思想,表现在历代政府对各种宗教的态度上,总起来说是宽容的。单以佛教来说,虽然有过五次“教难”——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及唐武宗的“三武之难”及后周世宗的废佛寺器物、宋徽宗的变佛为道,其性质多属佛道二教在朝廷的争庞问题,实际的损害也不太严重,比起西方的宗教迫害与宗教战争,简直不成其为“难”了(2)。
至于历代法律对佛教的规范原则,撮其要者有五:
一、要求其接受中华文化中一些基本观念,例如四维八德等精神。
二、要求其接受中华文化基本观念所衍生的一些方式,例如拜祖宗、孝敬父母、尊敬王者等。
三、对真正信仰者多宽容,对假冒为善之徒则加重处罚。例如各代法律大皆允许寺院“自治”之原则;但若犯奸盗重罪,即使遇赦免其罪刑,仍不许再过出家生活,强令还俗。
四、历代法令大抵以僧、道二教为一体的平等对待。自唐朝以后,虽有多种宗教传入中国,如景教(天主教一支)、袄教(波斯教)、回教、犹太教等。但在中原地区,还是以佛、道二教为主。自南北朝以来,二者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既有互补作用,也有竞争关系。表现在朝廷所颁的法令规范中,虽然不时有偏袒现象,但总的来说,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法令往往二者兼摄;凡规定“僧”,大抵必规定“道”,故律今常常僧道并称。
五、清朝以前,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可以说相当自由,着重规范者只有二件事:一为限制出家的人数,二为限制寺庙的修建。之所以限制出家的人数,这与出家人可免税役有关,与农业社会型态更有关,所谓“一夫不耕、一妇不织”是很严重的问题。不过,以政府发“度牒”制度来贯彻对出家人数的限制,很快便变了质,朝廷在艰难时期,往往以出售度牒为财政的手段。此事起自唐代安史之乱期间,直到清初,可以说是历代管理宗教的最大弊端秕政。至于限制寺庙的修建方面,自古有道:“天下名山僧占多”、“可惜湖山天一好,十分风景属僧家”,历朝对寺庙的兴建之律制是否有效,令人怀疑。况且,许多名山大川有了寺塔,不但有助于地方文化教育的兴盛,更成了中华河山的特有风光;这种风光在世界其他国家荒山野地是没有的,实在是文化的宝藏。故从历史与人文地理观点,限制寺庙的兴建其实并不必要。
总之,中国历代对任何宗教都是宽容的,所以中国历史上没有任何宗教战争,这是中华传统文化值得自傲的一大特色。这种宽宏大量的精神,从历代法令对佛、道二教的管理,可以看得更具体、清楚。虽然历代对宗教问题的处理,也免不了有秕政存在,但仍是瑕不掩瑜。
本文原载:《佛教戒律学》,转载自:佛缘网站。http://www.foyuan.net/article-29092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