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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关系研究的反省-从理论建构观点论述
发布时间: 2014/10/21日    【字体:
作者:(台湾)佚名
内容提示:本文从理论建构观点对既有的政教关系研究成果,作一回顾与反省。其主要焦点放在:1.政教关系的概念建构与意涵厘清2.政教关系的内涵及其类型;3.政教关系的理论建构;4.政教关系理论的运用与限制等四部分。 除了将「政」与「教」的概念厘清,做为建构此研究范畴的基础外,也运用类型学的逻辑,建构合理的「政教」类型与理型。最后,为了政教关系的理论建构,可将「政教关系」视为「中介变项」。它影响了宗教政策的内涵与宗教自由的程度,也是民主化与世界冲突的主要变因之一;而政教关系的模式又深受政治性、宗教性因素及历史文化等因素所影响。 过去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政治学、社会学、史学与法学对「政教关系」的议题皆有关注,在此多元学科中,学界关心政教关系的互动模式、互动过程与结果。未来应运用社会科学的科际整合与多元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彼此借用与思考研究典范,或许能开展出政教关系研究的新视野,并能对复杂的政教关系现象寻求新的研究途径(neo-research approach),厘清当代不同国家地区族群的政教关系,并足以估计政教互动后的影响。
关键词:  政教关系、理论概念、理论建构、宗教自由  
 
    壹、 前言
 
    从人类的文明发展来看,宗教一直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而政治更是人在社会中无法回避的生活领域,两者虽属于不同面向的生活,各有其独立性,但却无法彼此划清界线而有许多纠结之处,且彼此会发生交互作用。(Moyser,1991:2)换言之,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是多重的,即使在世俗化的现代社会中,政教之间仍旧会存在着复杂而微妙的关系。(Balandier,1970:99-122)  

    在西方历史中的中古欧洲,由教皇掌控国家政权,这种宗教领袖支配政治的现象始终是存在着,直到近代民族国家建立,拥有世俗权力的国王为维护国家主权,试图摆脱罗马教皇的限制,运用民族主义的力量联合新教改革势力,杯葛来自罗马教皇的权力支配。尽管在民族国家得以建立后,其政教关系仍然彼此纠缠着,罗马教皇在全球各地民族国家中,仍然拥有其教会组织,足以发挥天主教会对民族国家政治领袖的影响力。  
 
    当历史由君主政治发展到民主政治时,民主国家的宪法规范人民拥有宗教自由,然而其政治领袖仍然得以运用其合法统治干涉宗教活动,而宗教团体及其领袖也会运用其组织力、宗教信仰的意识型态偏好鼓动信徒对政治领袖施压,进而变成压力团体。 
 
    在人类历史发展当中,政教关系产生复杂的互动现象,引起社会科学界不同学科领域之研究者的关注,目前已经累积很多的研究成果。但尚未有研究者对过去的研究成果,从事政教关系理论的理论建构工作,如政教关系中的「政」与「教」概念的厘清,或是政教关系如何根据事实做合理的类型建构,以及将政教关系研究的因果关联,做深刻的分析与解读。为此,笔者尝试运用社会科学中的方法学,对过去学者在不同学科领域中所做的政教关系的研究,给予合理的分析。
 
    贰、政教关系的概念建构与意涵厘清
    
    一、政教关系的概念建构 
     
    (一)政教关系的理论概念 
 
    政教关系就英文字义而言,可分别意指“politics and religion”或 “state and church”。其中politics、religion、state 都是抽象层次非常高的「理论概念」,由于抽象层次高,语义自然倾向模糊。它们适合当作学科领域,而与此概念相关的次级概念的研究,都可以成为此学科的知识。“politics”指政治,“state”指国家,两者皆是政治学研究中抽象的「理论概念」,而非具体的「指涉概念」,如果没有给予操作化(operation),将陷入语意不清的困境。至于“religion”也有类似的情形,不同学门的研究者对宗教的界定,也是人言言殊,人类学家、心理学家及社会学家在指称宗教时各有一套说词。 
 
    邢福增(2002:2-8)曾将政教关系分成四种组合:1.政府与宗教的关系;2.政府与教会的关系;3.宗教与政治的关系;4.教会与政治的关系。其中就有三种组合出现语义含混的现象,如政府与「宗教」,「宗教」与「政治」,教会与「政治」。无论是「宗教」或「政治」皆是「理论概念」,而非「指涉概念」,并不适宜当作「政」与「教」的关系定义。因此,在研究政教关系中,应另辟蹊径,理解「政」与「教」两者的具体内涵,才能符合真实世界的现象,而成为有意义的概念。 
     
    (二)指涉概念才能当研究观察对象与范围 
     
    「指涉概念」相较于「理论概念」的语言抽象层次较低,它是理论概念的次级概念,理论概念经由操作化之后,变成「具体」可观察的概念,它可指涉「真实」的社会活动并与之紧密结合。  

    如政府与教会的关系是较具体的「指涉概念」,「政府」与「教会」皆是指「组织」,一为「俗世」政治的统治组织,另一为「神圣」宗教的信仰组织,这两种组织的「互动」是可具体观察的,而可具体观察的才容易进行研究。又如将「政」指称为「政府组织」,它可以是中央政府各部门或某一单独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政府;「教」指称为「宗教团体组织」,它可以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管理委员会」、「教会组织」等,或其组织中各个部门层级。若要研究两者的关系,研究者即可清楚的切入,且具体观察到两者的互动行为。 
     
    另一种政教关系也有类似的效果,将「政」指称为「政治领袖」,「教」操作为「宗教领袖」,这两者间的互动行为,对研究者而言是非常清晰的研究对象。这两类领袖的行为,如领袖的「谈话」、「活动」、「指示」及「装腔作势」等,研究者都可以视为观察对象,而对之加以记录、分析,此将有益于政教关系的概念建构。(张家麟,2005b)
 
    二、政教关系的意涵厘清 
     
     (一)政治体制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 
  
    由上述理论概念与指涉概念来说明「政」、「教」的概念建构,让研究者谨慎的处理这两个充满复杂意涵的概念,如果没有界定清楚政与教的内涵,则政教关系的研究,将因其概念不清而导致后续研究的混淆;因此,使「政」、「教」内涵具体化,才是政教关系概念建构的基础。 
 
    政治与宗教的关系主要决定于国家的统治形式。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其对宗教管理的政策则有所不同,因而导致人民宗教自由程度有所差异。通常在民主政治体制下,对一般人民的宗教内在条件采取尊重的态度,并加以保障其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仪式自由;而威权政府的统治形式下,则由于党国企图控制社会不同领域,故除了在宪法上有涉及宗教信仰的条款外,大部分经由宗教政策或宗教法的制定,特别强调任何宗教信仰,均不得妨害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及社会秩序。至于极权体制下,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大幅度被剥夺,宗教只能在政治卵翼下苟延残喘求得一线生机。 
 
    这三种政治体制下,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由宽至严,但这并非说民主政治体制下,人民的宗教信仰「完全自由」;即使在最自由的民主体制下,国家公权力一样可以介入宗教信仰活动,而非完全放任不管。 
  
     (二)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 
 
    宗教是一种具有形式的社会组织,其组织与政府分属两种不同的社会实体,彼此之间组织权力来源、展现及组织方法不同。但无论是政府或宗教团体,均不愿受对方的权力干预,此称为「政教分立」,即是指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分立,政府不得运用公权力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运作,宗教组织亦不能像中古欧洲,教皇凭借其宗教力量介入政府,当政治领袖不听其指挥时,进而剥夺其教籍,没有教籍的国王,其统治合法性丧失,将无法持续进行统治。 
 
    对教皇介入国王权力的反扑,是在民族国家(nation-state)建立之后,引用国家主权的概念,拒绝教皇的教权对政府权力的干涉,认为人类的统治权力分为神圣与世俗两类,两者互不隶属,也互不相干,神圣权力归教会,世俗权力归政府,此为政府权力脱离宗教权力的开始。 
 
    当民族国家主权完整建立后,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开始对领土范围内的各社会团体(包含宗教团体)进行辅导或管理。然而,民族国家采用民主统治时,宗教团体也形同是一压力团体,运用各种压力手段对政府(含国会)施压。两者间的互动各有合法依据,形成「冲撞型」的政教互动关系。如台湾地区陆委会反对妈祖庙团体「宗教直航」,内政部对新宗教申请案作行政裁量并辅导等事件。(张家麟,2005d) 
  
    不过,宗教团体与政府的关系会因政府不同统治形式而有不同的展现,在民主政体里,政府介入宗教组织发生冲突时,产生宪法争议则由最高法院的法官从事违宪审核;而在威权统治里,党国介入宗教团体及其活动,政府扮演支配及管理的角色,运用行政权干预宗教团体的运作。代表公权力的政府对宗教团体所持之态度,除了因政府体制不同而有个别差异外,在同一体制下也会因不同宗教团体活动,发展出不同的政教互动经验。 
 
    (三)宗教信仰与政治行为的关系 
 
    政教关系的历史、社会、政治现象中,个体宗教信仰对政治行为的影响,研究者应可将宗教当做一价值信仰系统的类别,(Ramet&Treadgold,1995:xi)观察其虔诚度对个体政治活动展现的影响。因为如果宗教信仰愈虔诚者,理应愈具道德性,其宗教道德是否支配其政治行为,及其两者之间是否形成紧密的关系,应是可作为研究的重点。  
 
    研究的议题,包含不同宗教信仰者对政治投入的参与程度如何?其支持的政党及政策又是如何?不同宗教信仰程度对政治参与是否也有所不同?而研究的对象,可以是微观的少数政治菁英或是巨观的整体社会群众,分别观察他们在上述假设命题的观点,理解宗教的价值系统在政治行为的影响程度是否具有差异性。 
  
    宗教信仰还可能提供政治权威的合法性,而政治权威也可能将宗教制度变成一个政治工具。此外,尚可从宗教信仰的角度,解释其参与政治的情形。(Yinger,1970 : 409-411)宗教此时为解释变项,政治为被解释变项,两者不是呈现互动的关系,而是宗教影响着政治。 
 
    (四)政治领袖与宗教领袖的关系 
 
    政治与宗教关系的内涵广泛且抽象,要对政教关系有具体的理解,需要经由一些具体可观察的对象来实际理解。张家麟(2005b)<在宗教团体与国家互动研究-以明德戒治分监教化活动为焦点>一文中,从政教互动的观点,来理解明德戒治分监的教化活动,其所观察的政教互动,代表「政」的是明德戒治分监主管部会法务部长马英九,代表「教」的是宗教领袖星云法师,透过两者的互动来理解佛光山团体如何进入明德戒治分监。 
 
    政治领袖与宗教领袖的互动,着重在两人的意识型态或信念上的契合。由于国家机关在监狱教化政策的意识型态与宗教团体领袖对受刑人教化的意识型态性质相近,促使明德戒治分监引入宗教团体教化受刑人。而佛光山团体进入明德戒治分监,最主要原因是马英九部长与星云法师互动的产物,他们两个都认为只有透过教化烟毒犯才可以改变受刑人,这种理念导致佛光山团体进入明德戒治分监。
 
    上述是对政教关系的意涵进行讨论,如果「政」与「教」引用抽象的理论概念来解释,则只能当作学科研究的范畴;而「政」与「教」若操作成指涉概念,当作可观察的研究对象及活动,则可以作为不错的研究界定。当「政」与「教」的概念皆有其具体的指涉对象,就可发现「政」、「教」的定义,完全由研究者根据其需求来操作,「政」可以是政府组织、政治权力、政治领袖或政治意识型态,「教」可以是宗教团体、宗教势力、宗教信仰、宗教领袖或其信念。未来或许可以进一步研究不同统治形式的政府,对宗教管理的差异及其原因?宗教团体是否拥有充分的宗教自由,而此自由对国家的政策产生多少影响?宗教团体如何响应政府的宗教政策?因此,「政」与「教」关系的内涵将呈现复杂而多样性,端看研究者所关注的议题焦点属于那一层面,再做合适的定义。
 
    参、建构政教关系类型
 
    政教关系依「政」「教」意涵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指涉范畴,而大部分政教关系的研究,其所关注的焦点仍多属政府与宗教组织这个层面的关系。既有的研究中对政府与宗教组织的关系所发展出来的政教关系类型,分别论述如下:
 
    一、「政与教的权力支配光谱」类型 
 
    如果从历史的发展事实来看,宗教领袖建立的宗教团体「权力」系统,经常和政治领袖建立的政治团体「权力」系统产生竞合的态势,包含两者混合一体、彼此支配对方或互不隶属而各自管辖的多种权力关系。如果用光谱(spectrum)的概念来解释,将政教关系分为四种模式:1.神治(theocracy):宗教领袖被看成是以上帝的名义或依上帝的意愿而来统治整个社会;2.修正式的神治(modified theocracy):国家的世俗事务隶属于宗教机构及其领导者,国家被当做是宗教的强制性代理机构,国家依赖宗教而取得其权威但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3.极权制度:宗教是由国家控制的工具,或是完全被宣布为非法的;4.政教分立:宗教与政治活动的领域完全不同,没有重迭的地方。(尹今黎、张蕾,1991:162)其各种模式的关系位置如下图:  
  

  
    光谱左右两极端分别为宗教完全支配政治的「神权政治」及政治完全支配宗教的「极权政治」,光谱中央位置为「政教完全分离」,往左边又有部份政教分离,但教支配政多一点,及教支配政更多的修正神权政治。往右边则有部分政教分离,但政支配教多一点,及政支配教更多的修正极权政治。 
 
    从权力支配的观点,分析政教关系的类型,事实上足以说明:1政与教的团体组织或领袖,彼此的支配力量,在历史或真实世界中,此种支配普遍存在。2将历史或当今的政治统治性质来看,几乎可以用此光谱衡量每一个国家的位置。在原始部落、西藏达赖、梵蒂冈、伊斯兰国家中,位置在左接近神权政治;大部分基督教、印度教民主国家,则接近中间或中间偏右的政教分离位置;儒教、天主教等威权及极权国家,则国家统治强加在宗教之上,位置则在中间偏右及右边极端。 
 
    以权力支配光谱的概念建构政教关系的类型,是相当可行的理型(ideal type)建构,左右两个极端是理型中的理想,在目前真实世界中很难找到纯粹神权及极权的国家,只有接近此概念标准的国家现象。
 
    二、「威权统治与宗教团体的宗教自由程度」类型 
 
    学者对威权统治的国家体制下,宗教团体的自由程度提出讨论,进而建构政教关系的类型。在此,「政」是指威权体制国家,「教」为宗教团体的自由,其两者之间所呈现的动态关系。对这种类型的建构,大都是分析过去台湾在两蒋政权统治下宗教团体的态度与其自由。 
 
    Figa和Johnston(1988:32-47)研究指出在威权政府下,当教会反对政府统治时,政府出现三种态度对待教会,教会也因此拥有不同程度的自由:1.威权政府安抚教会,教会自由程度高;2.威权政府准许教会有限度的自由;3.威权政府严禁教会自由。 
 
    而Rubinstein(1987)研究台湾地区戒严时期的政教关系,则指出在国民党威权统治下,依不同宗教团体而有四种不同政教关系模式: 1.accommondation适应国民党统治,如佛教、浸信会、一般天主教;2.indifference对国民党统治采取中立立场,如关公、土地公、妈祖等民间信仰及道教、真耶稣教会;3. bearing social witness为台湾的社会疾苦做见证,如长老教会、天主教马利诺会。4.overt resistanc反抗国民党的压迫,如新约教会、真耶稣教会。这两个研究都在论述威权下的政教关系现象,但前者强调政府态度的变化,后者则强调不同宗教团体的差异。
 
    三、「宗教团体、信徒政治参与程度与国家响应」类型 
 
    宗教团体对国家政治参与持不同的程度,也展现出不同的政教关系,这是从宗教团体及其成员的积极参与或冷漠不理政治活动来理解政与教的互动。如从基督徒参与政治的角度,探讨教会与国家关系,将其分为四种类型:1.采取拒绝国家的态度;2.对国家毫不关心的态度;3.自政治团体中抽离;4.基督徒对国家应有积极性的评价,当国家施行不公义的作为时,应挺身而出,进行积极的批判与建议。(王崇尧,1997:12) 
      
    在此类型建构中,是站在宗教团体参与政治的主动性与否,来观察「教」对「政」的介入程度,不同于前面两种类型的建构,都是从「政」对「教」的介入来解读。此外,在这类型的「教」是指宗教团体及其成员,「政」则是指介入政治活动的程度。萧子莙(1995)就台湾地区具体的「七号公园观音像迁移事件」个案研究,也指出宗教团体对政府的反应有三种:一是顺从;二是漠不关心;三是宗教公然挑战政权。而此观音像迁移事件,所引发的大规模佛教团体的抗争活动,也是台湾佛教团体第一次对政府政策性事务的介入。 
 
    宗教团体及其成员对政治参与程度的高低,完全不参与者为「冷漠程度」,不理会国家政治活动;其次「顺从」为参与程度中度,接受国家规范;参与程度最高者为「抗议」政权的处置,公然挑战国家活动。 
  
    另外,张家麟(1999:216- 229)也从台湾经验中,分别观察威权体制时期和民主体制时期,宗教团体对国民党政府所持之态度,与其享有的宗教自由程度两者之间的关联。其研究发现在威权时期,几乎只要支持国家政策偏好或不涉入政治的宗教团体,都拥有高度的宗教自由;相反的,对国家偏好政策持批判态度者,国家必然用政治与法律等手段,扭转其偏好与国家一致,或压抑其偏好,使转为地下非法化,不使其宗教自由与言论自由能正常发泄。而在民主时期,宗教团体无论对国民党政府持何种态度,除了少数新兴宗教因其教主涉嫌敛财,被国家依法起诉外,大都拥有高度的宗教自由。此分类说明了宗教团体对执政党政府政策的支持与否,影响其宗教自由程度的高与低。其建构分类时,运用两项概念,横坐标为「宗教自由」,纵坐标为为「支持或反对执政党政策」;形成一坐标象限,将其切成四类或九类的政教关系,是一种比较活泼的思维;也是观察真实政教互动的有用指标架构。 
 
    上述学者们依其研究需求,建构出的政教关系类型,可以归纳成三类。第一个类型从权力支配关系来看,对政教之间究竟是政权支配教权或教权支配政权,两者间何者权力高一些等问题的厘清,是有其存在意义的;由此可深入理解国家社会的发展及其背后的原因,对其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亦能有深入的了解。第二个类型是依民族国家所建立的不同统治型态,对宗教控制不同程度,来区分政教关系类型;藉由此途径来解释近代民族国家如何介入宗教,其对宗教管理的特色为何,进而在全球的观点上,也可观察到不同民族国家对宗教自由介入的经验。第三个类型是从宗教团体与信徒参与政治程度高低来看,分为低度参与的政治冷漠,中度参与的政治支持、投票、义工或高度参与的捐献、为候选人抬轿助选;依此观点可理解各宗教团体及其信徒个人介入政治程度的情形,并藉此分析宗教团体介入政治的因素,及其介入之后对政治的影响。 
  
    虽然学者对政教关系类型的说法有所不同,但彼此之间并不相冲突,因为各自的着重点不一样,用来理解不同面向的政教关系样貌,三者皆具归纳数据及初步分析的功能,故皆有其存在价值。
 
    肆、政教关系的理论建构
 
    至目前为止,政教关系所建构的「理论」相当多,企图解释历史变迁及当代政治中诸多的政与教互动的「原因」及「结果」。前者是将政教关系当作依赖变项(dependent variable),去探究影响政教关系的原因为何;后者是把政教关系作为独立变项(independent variable),观察其对社会有何影响。就因果关系的理论建构企图来看,这两类解释模型(model)皆已初步具理论样式(form),非常值得深入探究。
   
     一、影响政教关系的变因 
 
    (一)政治性因素 
 
    政教关系的类型会依国家统治体制不同而有差异,此意味着政治体制的变化可能影响不同类型的政教关系。在威权或极权的体制下,社会受到严格的政治控制,宗教组织亦不例外,宗教组织很难形成对政府抗议或制衡的力量;而在民主的国家体制下,依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的原则,人民拥有基本人权,包括各项的「宗教自由」,宗教团体除了宣教外,可能会对政治主张表达批判或支持的立场,宗教团体形同影响政府决策的压力团体(presure groups)。 
 
    以过去中共政权(1966-1976)对宗教的态度即可说明在极权政治体制下,中共领袖信仰马、列、毛主义,文革期间的政教互动深受此意识型态的影响,所有宗教活动几乎皆暂停,政治势力完全凌驾在宗教势力之上,政治人物完全不理会宗教家或宗教团体、信徒的感受,企图全面摧毁「伤害人民的鸦片烟」的宗教。 
      
    台湾在过去威权时期(1949-1976),政治领袖将宗教视为动员、依附的对象,有条件的容许部份宗教团体合法存在,而这些团体及其领袖则必须支持及拥护国民党政权。另外,对不服从的宗教团体则给予污名化或打压,在法律下宣告其违法,在政治上给予禁锢,也不轻易任其宣教。(林本炫,1994:23-28)而在1987年后的台湾,由于国家体制的转变,宗教团体的活动及人民的宗教自由行为也随之变化。对此苏瑶崇(2001)的研究指出台湾的政教互动,在民主化后却一反过去政治压迫宗教组织的型态,而有政治为宗教势力所利用的现象。尤其是近年来选举频繁,每当选举期间,各党派或政治人物无不积极拉拢宗教团体,以扩展本身及党派的支持基础;宗教团体则是利用政治人物与团体为其背书,扩张教势或更藉以取得特权与利益。 
 
    李文政(2002)也指出台湾民主化后,各种宗教团体的组织与活动蓬勃发展,有越来越关怀社会问题的趋势,他认为宗教团体做为社会上的一种利益团体,也可以透过各种途径(直接的政治活动、宣传或游说)来影响政府公众政策。另外,陈延辉(2004:65-102)研究指出,台湾解严后佛光山和基督长老教会两个团体与国家的互动,已经由利益团体转变为政治压力团体的角色。 
 
    由此可知,台湾威权转型至民主体制,宗教团体的自主性随之升高,在宪法的人权保障下,宗教团体不但得对政策、法案表态及施压;当宗教组织形成规模、聚集选票、拥有财源,政治领袖及政党为了赢得选举,也得极力拉拢他们。在此利基下,宗教团体乃得以在民主社会形成「类压力团体」,实践其宗教与社会的信念。 
 
    除了政府体制的因素外,还有政府领导人及其政策对宗教的态度,也会影响政教关系的发展。通常敌视宗教的政权,经常使宗教受到政治力量的压迫,而使政教关系呈现紧张,反之,若政权与宗教团体建立良好关系,则可以使宗教团体支持政权的合法性。而政治紧张地区比政治稳定地区,更容易引起政教间的冲突,且在政治紧张地区,反对势力的发展可以刺激宗教普遍性价值观的突显,而使宗教向政治权力提出争议。(陈家伦,1985:11-13) 
 
    (二)宗教性因素 
 
    影响政教关系的变因,除了有政治性的因素外,也有属于宗教性的因素,各宗教团体可能因各自的宗教教义、传统、组织和宗教领袖等因素,而各自发展出不同的政教关系。 
 
    林本炫(1989)观察一贯道和基督长老教会两个团体与政府组织的冲突关系,发现两团体各自在教义、信徒、领导人及组织形态上有差异,使得他们与国民政府的冲突关系有不同的发展方向与结果。一贯道与国民党的互动,在于其领袖愿意支持国民党选战,促使国民党为了维护其政权,乃转向同意一贯道合法,两者的冲突也随之各取所需的利益而得到化解。长老教会与国民党的冲突则起因于长老教会的组织及其领袖的宗教理念中的本土神学,认为不公不义的外来政权,台湾人理应批判之。国民党乃是被动的起来围剿长老教会,用各种政治及法律手段限制其宣教,形成高压的政治气氛,使其领袖畏惧。两者的互动在威权时代乃是处于高度的紧张及冲突。 
 
    一贯道与国民党的合作,获得合法正名;长老教会质疑国民党的合法统治,国民党对其主张台独的领袖逮捕拘禁。两个宗教的历史发展及政治意识型态走向,导致其与统治当局的合作与疏离。在这发展过程中,宗教领袖的理念往往扮演关键的角色,承认现状的「现实保守主义」者,易与威权统治和解共生,换取其宗教生存权利;反对现状的「批判自由主义」者,走向反对当权的道路,则只能等到「政党轮替」之后,才能由「昔为阶下囚」,转化为「今为座上宾」的角色。这也可以理解为何长老教会至今仍然强烈的声援民主进步党的政权,尽管扁政权涉入「贪腐」、「无能」的争议,长老教会挺本土政权的旗帜依然鲜明。 
 
    除了台湾的经验研究证实宗教领袖的意识型态会影响宗教团体与政府的互动外,美国、印度、中东、非洲等国家地区,也有类似的研究。宗教信仰者的神学「出世」与「入世」观点,会影响他们是否介入政治活动。Lipset(1964:102)认为神学取向对个人会趋向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的政治意识型态,扮演着重要角色。Johnson(1964:359-366)在美国所做的实证研究亦指出,在神学上保守的牧师要比神学上自由或新正统的牧师喜好共和党,而此神学与政党喜好的关系,是受其所从出的教派所影响。欧东明(2003)的研究指出印度形成政教分离的格局,是源由于印度传统宗教所具有的强烈出世倾向,其信徒所关注的是个人灵性修养而非公众的政治生活;曹云华(2003)则认为宗教对信徒的影响也有负面功能,此负面功能是导致伊斯兰教徒,尤其是青年教徒走向极端和恐怖主义道路的宗教内部的根本原因。另外, Akoko & Oben(2006:24-48)研究喀麦隆(Cameroon)的教会与民主化的问题,指出在解放神学后,教会推动民主改革,对很多主要的政治议题的看法,常与国家有差异且产生冲突。 
 
    从上面讨论得知,来自「宗教」的因素足以对政教互动产生重大影响,其中以宗教神学体系、宗教领袖阶级立场、宗教历史观、教会组织化程度、宗教信仰介入政治的程度等因素,皆可能对政教关系产生实质的变化。由此,可将影响政教关系的宗教性因素,归纳成宗教团体的宗教教义、传统、组织及其宗教领袖的信念和信徒们的宗教认同,还有宗教信徒所来自社会的阶层等因素,这些来自「宗教」体系中的多重变因,皆是解释不同政教关系个案的良好切入点。 
 
    (三)历史文化传统因素 
 
    影响政教关系的因素除了政治、宗教的变因外,也可能要思考「历史文化」的因素。如中共建立政权之后,对外来宗教与本土宗教的差异看待,已经形成中共政权管理宗教的基本理念及政策。 
 
    历史文化传统经常是政教互动的变因,它影响统治者对宗教团体的管理政策,甚或压制宗教团体活动。换言之,历史文化经验会促使政府政策对宗教团体的管理趋向宽或严。 
 
    以中共为例,其政府对宗教采严格管理,并非只是因为威权的统治因素,其背后尚存有历史的认知。就中国近代史的发展来看,外国势力经常结合宗教对中国社会进行渗透,导致官员们对境外基督教团体的「刻板印象」(stereotype),是「帝国主义」运用他们渗透中国,进而颠覆政权。(张家麟,2005c)因此,中共在建立政权之后,严格要求大陆境内基督教团体割断境外关系,包含拒绝梵蒂冈天主教势力对中国宗教团体的干预。宁可选择「自治、自传、自养」之独立自主办立教会政策,也不愿外国宗教与政治势力插手中国基督教事务。(熊自建,1997:50) 
 
    而和中共相反的模式为西方近代民族国家发展的经验,他们是属于「政教分立」的模式。在中古欧洲西方教权凌驾在政权之上,罗马教皇的势力足以支配欧洲各国。直至十五世纪以来,罗马旧教面对新教的改革势力及新兴民族国家崛起的双重势力挑战,「两剑论」的思潮也从旁推波助澜,主张将世间的权力分为「神圣」与「世俗」两种权力,犹如统治的两把利剑,一把由教会掌管,一把由国王掌管,这种世俗权力脱离教皇管理,各有各的管理领域,是历史、文化变迁的结果。如果没有教皇的腐败、民族国家的崛起、新教的改革及两剑论,就没有「政教分立」的互动模式,而此模式也深刻影响西方民主国家的宗教自由与政府权力的限度。 
 
    从上述的分析得知,影响政教关系的因素,包含政治性的因素、宗教因素及历史文化等因素。持平而论,影响政教关系的变因不一,但理应非单一因素所造成,如同陈家伦(1985)所指,影响政教关系的演变,主要有社会结构、政治结构与教会结构等结构性因素。黄雅芳(1998)也将一九九一年底以后俄罗斯政教关系之变化,归因于教会历史、官方意识形态以及政府的宗教政策。张践(2004,6-13)则从历史文化指出,中国政教关系的矛盾与冲突,演变与发展的内在原因,在于中国社会的宗法结构。张训谋(2002:11-12)在「欧美政教关系研究」一书中指出,历史上政教关系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不单是靠立法来确立和维持的,更多是受民族文化传统与民族认同的制约。他认为东西方思维模式和文化传统的差异造成东西方对包括宗教在内的许多问题看法不一致,即使是一般认为意识形态对宗教问题的影响,在他看来也是历史传统的结果。 
 
    研究者为使其研究聚焦,或许可以从单一面向来理解其对政教关系的影响,但却不能天真的以此以偏盖全的偏狭观点,忽视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就可以对政教关系的形成作完整的解读。相反的,可能必须将政教互动中的宗教、政治及历史文化变因,甚至社会结构变因纳入考虑,端视研究个案的特性做合理的思考与选择。总之,上述变因,让我们更清楚政教互动的表象之外,有其内在的「趋动力」,而这些趋动力是政教互动研究者不可忽视的切入点。
 
    二、政教关系对社会的影响 
 
    前述所讨论的是将政教关系视为依赖变量,往上探究影响政教关系的可能原因,而本段则是以政教关系为独立变量,观察其对社会的影响。兹将两者的可能关系分析如下: 
 
    (一)政教关系影响宗教自由与政策 
 
    政教关系与宗教自由两者关系密切,由宗教自由可以反映出政教关系的情境,相对的,政教关系也会影响宗教自由的意涵。以台湾的政教关系来说,长期在戒严处境,发展出国家统治权力扩张的实景,也限制了宗教自由;(叶永文,2001:160)对此,Rubinstein(1987:364)则认为尽管台湾宪法中规定宗教自由非常简明扼要,但在实际层面的呈现却非常复杂,「惟有宗教团体不以任何方式挑战国家的权力或权威,以及不纠正对国家意向与其政治道德上的训谕,则宗教团体方能够自由的存在。」另外,张家麟(1999:207-222)也从新国家主义的途径指出,台湾在威权时期经常依国家自主性,片面的依据国家安全理由,限制宗教自由。由此可知,在威权体制时期国家支配宗教下,宗教团体只有在服膺国家利益的导引下,宗教团体才有自由可言。 
 
    不过,随着民主化浪潮的影响,宗教团体开始强力挑战政府,到了1980年代末期,政府对宗教的管制实质上已大为减弱。(瞿海源,1993:391-2)新兴宗教团体呈现快速的自由发展,多少可归因于政治力对宗教的松绑所致。(林本炫,1998:67-9)这两人对国家管制宗教趋向松绑的原因,看法有所不同,前者指出是宗教团体本身的积极主动态度,后者则认为来自于政治力的因素。无论是新宗教团体为自己生存空间极力向政府争取,而获得宗教自由;或是政府为了自己合法统治,争取新宗教团体的支持,进而给予该团体的宗教自由,这两项互动模式都是在民主化的结构下开展,而导致台湾从1987年来至今的宗教自由样式。 
  
    政教关系的转变除了影响宗教自由的程度外,也可能影响着国家的宗教政策,张家麟(2005a)从政教关系的角度探讨两岸妈祖庙团体的交流,指出台湾解严政治松绑后宗教团体自主性升高,以两岸妈祖庙交流为例,大甲镇澜宫和北港朝天宫两个团体,企图突破政府组织的法令限制,运用其领袖在民主过程中的影响力,结合地方政治领袖与在野立委,连手抵制政府宗教直航的限制,展现出台湾妈祖庙团体高度自主性,因此使政府开放两岸宗教交流政策进一步开展。但在大陆宗教团体来台方面,台湾政府仍以国家安全的理由,采取严格的限制。而大陆方面,在政治支配宗教的型态下,只要政治限制稍加放松,在政治的主导下,两岸宗教交流即能顺利推动。 
 
    一般说来,中国大陆的宗教政策也是政治支配宗教下的产物,以文革为例,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力,对宗教实行高压迫害,建构无宗教自由的宗教政策;1980年代以来,国家在改革开放的政策下,宗教政策也随之调整,宗教自由大幅度的超越文革,宗教团体自主性虽然提升,仍然依附在国家之下。因此,就中国的政教关系来看,代表「政」的国家,完全支配「教」的宗教组织,订定出目前的宗教政策。 
 
    从两岸宗教政策及其内容的内在变因来看,政教关系具相当高程度的解释能力,如果将宗教政策视为公共政策的一环,「政教互动影响宗教政策的形成」此项命题颇符合两岸实际发展经验的解释。宗教政策的形成固然不能忽略国家的自主性(autonomy)与能力(ability),也不能对宗教团体背后对国家施加压力的影响力视而不见。尤其当台湾步入民主化的国家社会结构之后,宗教团体领袖经常拥有丰沛的政商人脉,也可能是民意代表的政治领袖,因此,宗教团体为了本身的利益,而对国家施压乃是自然的现象,宗教政策可能在此政教互动下逐渐而生。再看中国大陆,目前尚属威权体制,因此,政治支配宗教的结构短期内不太可能产生变化,政府强有力的主导宗教政策的模式,也不会轻易转变,宗教团体只能对政府「建议」,而非「施压」,国家统治者的意志,非常容易展现在其宗教政策中。 
 
    (二)政教关系影响民主化(democratization) 
 
    就全球民主化的发展而言,有很多国家的民主化历程中,宗教团体皆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西方国家的民主建立与基督教关系更是密切。 
 
    在第一波民主化的浪潮中,实现民主化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基督新教国家;二次战后的第二波民主化国家中则有各种宗教信仰;到了七○年代和八○年代的第三波民主化,天主教的国家在所有国家中占相当高比例。 
  
    这些国家民主化的发展,宗教团体及其领袖与政府关系的变化经常是主要因素之一,尤其是教会变成了反对政府的主要论坛。如1974年韩国反对朴正熙总统戒严政权的第一次大游行,即由五位主教所率领,而其他反对运动的领导人也都是基督教或天主教徒。 
 
    新教教义和民主政治是相互关联的,所以,第一波民主化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新教国家。而造成天主教国家走向民主化的原因,主要是天主教会内部出现变化,从历史上看,这些地区的教会与威权政府关系密切,而教会内部的变化,使教会变成独裁政权的反对者,也使得这些政权失去了他们原先从宗教中得到的合法性。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教会与威权政府的关系通常经历三个阶段:接受、爱恨交织和反对。其政教关系的变化,在宗教方面的因素,主要是因宗教领袖的信念所导引的,如教宗若望保禄二世(John Paul II)上任后,于1979年3月的第一份通谕中,谴责了侵犯人权的行径,而且特别公开声称教会是自由的「护卫者」,而「自由是人类真正尊严的条件和基础」。除此之外,教宗造访其他地区,虽然说是纯宗教性的,但其影响总是政治性。这也是造成第三波民主化国家出现的重要因素之一。(黄裕美译,1994:76-88) 
  
    南非、菲律宾及台湾的民主化,宗教领袖皆发辉其影响力,如南非屠图、菲律宾辛哈主教、台湾高俊明和许曹德牧师,他们皆在高压的政治气氛下,冒生命危险,呼吁人民支持国家由威权转向民主体制,他们与政府的对立,激发民众认同理念,而此是民主化的内在动力。因此,威权体制下宗教领袖反对政治领袖的道德勇气,这种政教互动模式是促成民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教互动可以激发出民主的种子,却也是世界动荡不安的原因之一。在柏林围墙崩解,进入冷战时期后,世界秩序进行重整,美苏两个超级强权的意识型态对抗时代终结,取而代之的是美国成为世界超强,其欲在世界各地执行世界警察的任务,既维护世界和平,也保护美国利益。美国必须在世界各地填补苏联瓦解后的权力真空位置,而过去历史经验中,民族与宗教结合的文化对立因素在东欧、中东、亚洲部份地区逐渐浮出,美国必须面对此重大变局。因此,美国与这些新兴的国家及其背后的宗教势力间的互动,或新兴国家内部的政教互动,经常引起的战争冲突,是此时期的重大课题。 
 
    (三)政教关系影响世界和平 
 
    美苏对立冷战结束,在后冷战时期全球政治呈现多元文明的发展,此期间最普遍、重要而危险的冲突,不在社会阶级、贫富或其他经济团体的冲突上,而在隶属于不同文化实体的族群间冲突。(黄裕美译,1997:7) 
  
    杭亭顿认为,长久以来基督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是源于两种宗教上的文明本质,穆斯林视伊斯兰教为一种超越和结合宗教与政治的生活方式;而基督教则认为上帝和西泽各有领域而不相属。20世纪末,穆斯林和西方世界的冲突剧增,他们刻意强调伊斯兰教文明与西方文明间的差异,及强调自己文化的优越性,他们希望现代化,但不一定要西化。 
 
    穆斯林这种主体意识的觉醒,尤其在伊斯兰教复兴后,更是普遍存在,而不限于极端份子,甚至影响每个国家的穆斯林,使得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社会政治也受到波及。伊斯兰复兴几乎触及伊斯兰教社会每个层面,从文化领域再推到社会领域和政治层面。在1980和1990年代伊斯兰教文化运动几乎主控伊斯兰教国家反政府的力量,如埃及于1990年代初期,伊斯兰教组织已经发展出大规模的组织网络,提供社会各种医疗、福利及其他服务,填补了政府真空之处。1990年代中期,在伊朗和苏丹更是建立了伊斯兰政权。这种种发展使得伊斯兰教和基督教社会中,容忍异己的尺度大幅紧缩,而促使彼此冲突剧增。 
 
    不过,也有学者对伊斯兰世界与基督世界间的冲突,持不一样的看法。(曹云华,2003)认为伊斯兰文化圈与恐怖主义的产生,是对于阶级、民族、地方与中央间错综复杂的一系列矛盾,所反应的一种极端的表现形式,是当被压迫者的合理的、正当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和长期受到忽视时,所采取的极端表现形式。 
  
    这种看法对部分伊斯兰文明能和天主教基督文明和平相处,做出合理解释,但却不能说明以美国为主的基督文明与伊斯兰文明互动之后的冲突。这两个文明冲突带来的世界不稳定现象,应该与美国在全球的利益维护有密切关系,就社会科学的角度,世界冲突问题的出现并非是单一的政教冲突因素所造成,非常可能和其他因素纠结在一起。惟有透过不同面向的抽丝剥茧的思考,才有助于对问题的全面理解,也更能寻求一个合理的解释变因。所以,面对冷战后国际间多处的族群或宗教冲突,其背后的政教关系的研究,是未来政教互动研究重点。
 
    伍、结论:政教关系理论的运用与限制
 
    政教关系在西方是长期以来被关怀的议题,而东方在民主化、全球化的浪潮影响下,亦逐渐关注此议题,也累积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学者不仅开始理解东西方社会对政教关系意涵的论述,更具体的探究各国的政教关系,也进一步的从不同面向来理解政教关系,或运用政教关系的观点来解读各种社会现象。 
 
    (一)政教关系中的「政」、「教」定义厘清 
 
    「政教关系」的概念建构,在过去的研究中语意相当模糊,对「政」、「教」的内涵皆没有适当的定义,则使「政」、「教」两者形同两头「大象」,将陷入研究过程中指涉意涵不清的严重缺失。因此,重新反省过去的政教关系研究中的「政」、「教」指涉内涵,厘清过去学者未说清楚的界定,乃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笔者以为「政」可以指涉为「国家」、「政府」、「官僚体系」、「政治领袖」、「政治意识型态」、「政党」、「政策」等意函;「教」则可相对于「政」的意涵,界定为「教权」、「宗教团体」、「宗教领袖」、「信仰教条」、「教派」、「教规」等。只有当「政」与「教」界定清楚后,才可能进一步探究「政教关系」的内涵,是指政与教的「体制」、「势力」、「人物」、「信念」等层次的互动关系。 
 
    (二)政教关系的类型建构 
 
    类型学是社会科学中分析现象的重要工具,过去学界运用「分类」(classification)与「理型」(ideal type)将政教关系加以归纳整理,试图厘清政教互动的模式。 
 
    事实上,如果欲清楚建构政教关系类型,首先必须建立「标准」(criteria),运用单一标准或二元标准皆可建立不错的类型来分析政教关系。如「单一标准」为「国家统治人民的封闭与开放程度」,就可建立封闭政权的政支配教,开放国家的政教分立与封闭教权的教支配政等三个类型的政教关系。 
 
    再如「二元标准」为「国家自主性」、「宗教团体自主性」两个概念,分别为两个面向,当国家与宗教团体自主性皆高时,彼此对抗可能性大;反之,对抗可能性小。当国家自主性高,自主性皆高低,国家则易支配宗教团体;反之,宗教团体支配国家。 
 
    这些类型建构端视研究者的企图与研究时的资料而定,才有利于研究的进行与分析。至今为止,尚有建构新类型来处理新政教关系素材的空间,尚待研究者的细腻思维与观察。 
 
    (三)政教关系的变因与影响 
 
    人类历史发展中「政教关系」的演变及模式,仅是社会科学中的「行为」现象的描述;对此,社会科学界并未满足,他们企图深入政教关系演变及模式的变因讨论,甚至进一步探究此演变或模式对人类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冲击。 
 
    这种将「政教关系」视为「中介变项」(interval variable)的概念,它既为解释变项(explain variable),又是被解释变项(explained variable)的思维,丰富了政教关系的研究内涵,也提供了建立政教关系「理论建构」的可能。在既有的研究中,已经可以确认的是政教关系影响了宗教政策的内涵与宗教自由的程度;它也是民主化与世界冲突的主要变因之一。而政教关系的模式又深受国家体制变迁、政治领袖诠释意识型态、宗教及历史文化等因素所影响。 
 
    未来政教关系的研究将在此理论建构思维的影响下,持续关注不同国家地区的个案研究,进而修正既有的理论,或开创新理论。 
 
    (四)政教关系理论在社会科学的科际整合建构 
 
    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政治学、社会学、史学与法学对「政教关系」的关注超出其他学科,在此多元学科中,学界关心政教关系的互动模式、互动过程与结果;其中,他们更希望能厘出政教互动的「内趋力」。
以政治学的立场研究政教关系,已经对「宗教政策」的形成有部分的研究成果。此外,学者也关注「宗教自由」的议题,他们企图从政教互动下的国家体制变迁来解释宗教自由程度的高低。 
  
    以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政教关系,他们比较重视政教互动中「宗教团体」的因素,尤其是宗教团体如何扮演其角色,角色形成的因素,及其对「政治议题」、「政府决策」、「公共事务」、「宗教政策」等问题的影响。 
 
    至于,政教关系理论在史学研究上,亦提供一个解读历代帝王与各宗教间互动关系亲疏的观点,从不同历史的个案讨论,提供了政教关系的「理论雏型」,可以当作社会科学其他学科研究此议题的「假设」。 
  
    另外,在法学的研究也有以政教关系为研究焦点,他们着重在政教关系中「政教冲突」的比较法学、审判原则、宗教自由的范畴及国家公权力可介入宗教事务的程度与界限。
 
    从上面分析可以得知,政教关系在「定义」、「类型」、「理论雏型」、「学科运用」等四个概念,已颇具「理论建构」的样式,对现实世界中的「政教关系」也已有相当的「描述」、「解释」能力。学者所关注的焦点已由西方社会延伸到其他区域,同时也引发非西方学者对当地政教议题的闗注及其研究的兴趣。 
 
    过去政教关系的研究,着重在个案研究与区域研究两项,他们仅是理论的雏型,可说是「通则」(generalization)的建立。此虽然为理论建构的基础,但是与理论(grand theory)尚有一段很长的距离。未来政教关系研究可从事「多个案」(small N cases)研究,甚至跨区域的比较研究、整合研究,藉此类型研究,归纳出政教关系的模式、演变及其变因。此外,运用社会科学的科际整合与多元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彼此借用与思考研究典范(paradigm),或许能开展出政教关系研究的新视野,并能对复杂的政教关系现象寻求新的研究途径(neo-research approach),厘清当代不同国家地区族群的政教关系,并足以估计政教互动后的影响。
 
参考数据
 
Rubinstein ,Murray A.(1987)。现代台湾政教关系的模式。淡江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政教关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359-376。
尹今黎、张蕾(译)(1991)。Ronald L. Johnstone着。社会中的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王崇尧(1997)。基督徒与国家的探讨。神与教会, 23(1),12。
田博尧(2003)。从宗教和教育的互动论美、英、荷的政教关系。白沙人文学报,2,115-140。
江玉林(2005)。凯尔生、考古学与法学的论述格局--从大法官处理宗教自由与国家权力冲突的相关论述谈起。政大法律评论,85,1-58。
吴庚(1993)。韦伯的政治理论及其哲学基础。台北:联经出版社。
李文政(2002)。政教关系之研究。国立新竹师范学院社会科教育学报,5,1-21。
李建忠(1991)。政教关系之研究。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台北县。
邢福增(2002)当代中国政教关系。香港:建道神学院。
林本炫(1989)。宗教团体与政治关系之研究—台湾地区的两个案例。台大社会研究所硕士论文,台北市。
林本炫(1994)。台湾的政教冲突。台北:稻乡出版社。
林本炫(1998)。当代台湾民众宗教信仰变迁的分析。台大社会研究所博士论文,台北市。
林秀容(2003)。台湾的政教关系研究-以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三大宣言为例。台南文化, 54,83-131。
胡其德(1989)。蒙古帝国初期的政教关系。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博士论文,台北市。
张永明(2001)。德国与台湾宗教自由基本权与宗教立法之比较。思与言,39(3),103-144。
张兆林(2005)。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政教关系之演变。真理大学宗教研究所硕士论文,台北县。
张家麟(1999)。国家对宗教的操控与松绑—论台湾宗教自由。人文、社会跨世纪研讨会论文集,淡水:真理大学。
张家麟(2005a)。政教关系与两岸宗教交流-以两岸妈祖庙团体为焦点。国家与宗教政策,台北:文景书局。
张家麟(2005b)。宗教团体与国家互动研究-以明德戒治分监教化活动为焦点。国家与宗教政策,台北:文景书局。
张家麟(2005c)。论当前两岸基督宗教交流困境及前景。国家与宗教政策,台北:文景书局。
张家麟(2005d)。新宗教建立衡量指标之研究,内政部委托研究。
张训谋(2002)。欧美政教关系研究。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张践(2004)。〉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法性与政教关系的历史演进。零陵学院学报,25(5),6-13。
曹云华(2003)。再论9"1I事件对东南亚伊斯兰文化圈的冲击。东南亚研究,1,4-8。
陈延辉(2004)。政治民主化中的台湾宗教团体的角色变迁。亚洲政教关系,台北:韦伯文化出版。
陈迪晖(2000)。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与反对运动-一个历史比分析。清华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新竹。
陈家伦(1985)台湾社会之宗教与政治关系的演变-一个宗教团体的社会学分析。台大社会研究所硕士论文,台北。
陈慎庆、林瑞琪(2000)。当代中国政教关系的转变与发展:天主教教会的个案研究。香港社会学学报,1,103-129。
黄伯和(2004)。政党轮替后的台湾政局与政教关系刍议。神学与教会,29(2),180-191。 
黄雅芳(1998)。东正教在苏联解体前后政教关系之探讨。国立政治大学俄罗斯研究所硕士论文,台北市。
黄裕美(译)(1994)。Huntington , Samuel P. 着。第三波。台北:五南书局。
黄裕美(译)(1997)。Huntington , Samuel P. 着。文明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台北:聨经出版社。
杨军(2004)。从儒释道“三教”看我国传统政教关系的特点。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5(11)1,398-401。
杨惠宇(2003)。清初顺康雍三朝之政教关系-以民间秘密宗教的策略运用为例(1644-1735)。研究与动态,9,179-194。
杨开煌(2004)。中共宗教管理政策之社会文化基础评析。东亚研究,35(1),37-63。
叶永文(2000)。台湾政教关系之研究。台北:风云论坛。
叶永文(2001)。论国家与宗教自由。思与言,39(3),145-172。
熊自健(1997)。海峡两岸宗教交流活动的经验与前景。中国大陆研究,40(9),42-52。
刘成有、梅海子(2004)。庙产兴学与佛教革新。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30(3),93-96。
刘长东(2004)。宋代五山十剎寺制考论。宗教学研究,2,100-108。
刘军宁(译)(1994)。 Huntington , Samuel P. 着。第三波。台北:五南书局。
欧东明(2003)。印度古代政教关系的特征。南亚研究季刊,2,57-62。
蔡维民(2004)。陈水扁时代之后长老教会政教关系意识的转变。收于张家麟编,亚洲政教关系,台北:韦伯文化。
萧子莙(1995)。台湾的宗教与政治关系之研究-七号公园观音像迁移事件个案分析。台大政治学研究所硕士论文,台北市。
钟秉正(2005)。宪法宗教自由权的保障-兼评大法官释字第573号解释。玄奘法律学报,3,293-358。
瞿海源(1993)。台湾与中国大陆宗教变迁的比较研究。收于林本炫(编译),宗教与社会变迁, 383-401,台湾:巨流出版。
瞿海源(1997)。台湾宗教变迁的社会政治分析。台北:桂冠图书公司。
魏千峰(2004)。新兴宗教之法律规范-美、德、日、俄、台等国制度比较。世界宗教学刊,3,115-136。
魏严坚(2003)。唐代皇权与佛教的关系。国立台中技术学院人文社会学报,65-82。
苏瑶崇(2001)。论宗教冲突与和平:以二十世纪为例。台湾人文生态研究,3卷(2),25-44。
Akoko, Robert Mbe & Oben, Timothy Mbuagbo.(2006).Christian Churches and the Democratization Conundrum in Cameroon. Africa Today ,52(3), 24-48.
Balandier, George.(1970). Politics Anthropology. New York :Vintage Books.
Bourg ,Carroll J.(1981). Politics and Religion. Sociological Analysis , 41(4),297-316.
Figa , Jozef & Hank Johnston.(1988). The Church and Political Opposition:Comparative Perspective Mobilization Against Authoritarian Regimes. Journal for Scientific Study of Religion , 27(1).
Johnson , B.(1964). Ascetic Protestantism and Political Preference in the Deep South. America Journal of Sociology , 69, 359-366.
Lipset, Seymour Martin.(1964).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the America Past and Present. in Robert Lee and Martin E. Marty eds. ,Religion and Social Conflict, New York : Oxford.
Moyser , George.(1991).Politics and Religion in the Modern World. London : Routledge .
Ramet , Sabrina P.& Donald W. Treadgold.(1995). Preface, in Render Unto Caesar : the Religious Sphere in World Politics, ed. by S.P. Ramel & Donald W. Treadgold , Washington ,D.C.:The American Univ. press.
Yinger, Milton.(1970). The Scientific of Religion. New York : MacMil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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