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是任何国家公民都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与生俱来,不可剥夺。宗教自由的涵义包括,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更重要的是,公民不仅仅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且还同时有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的一种表现形式,二者密不可分。正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所宣布的:“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当今世界各国在宗教自由问题上的表现,可以概括为两多两少。
“两多”,即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公民有宗教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活动自由;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规定宗教活动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两少”,就是极少数国家只允许公民在头脑里、思想里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不允许有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与此同时,极少数国家对宗教自由的限制超出了法律范围,涉及了政治与意识形态。
我们先看看“两少”,再考察“两多”。
两少的典型,一是朝鲜,二是古巴。
朝鲜宪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反宗教宣传的自由”。
读者不难看出,在朝鲜宪法中,只有反宗教宣传的自由而没有进行宗教宣传的自由,当然更没有宗教活动的自由。那么,纯粹思维性质的宗教信仰自由如何表现呢?恐怕只有做梦。做梦的自由本来就是难以侵犯的。
中国宪法对公民的宗教权利是如何规定的呢——
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970年宪法修改草案第二十八条、1975年宪法第二十八条、1978年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1982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显然自1954年以来,中国的宪法一直都是把公民的宗教自由限定在宗教信仰自由上的,这与《世界人权宣言》对宗教自由的定义有很大的差距。宗教信仰自由只是宗教自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如果排除宗教活动自由,就谈不上宗教自由。
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古巴。
说来凑巧,古巴宪法涉及宗教问题的条款,与朝鲜一样,也是第五十四条。它规定:
“以科学的唯物世界观为指导行动的基础,并以此教育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承认和保护信仰自由。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有权在尊重法律的情况下开展宗教信仰活动。”
看上去还挺洒脱——公民有权信仰任何宗教,并开展宗教活动。
但是,接下去,问题就来了。古巴宪法同一条下一段规定:“以信仰或宗教信仰反对革命、反对教育、反对履行劳动、反对武力保卫国家、反对尊重国家标志和宪法规定的其它义务是非法的,应受到惩处。”
革命当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究竟什么叫革命呢?按照革命领袖毛泽东的“最高指示”:“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这就是说,一个宗教徒如果反对暴动,不愿意参加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那就要受到惩处。这就是对宗教自由提出了政治要求,作出了政治限制。这还叫什么信仰自由与宗教活动自由呢?
与“两少”相对立的是“两多”。当今世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国家都在自己的宪法中规定了宗教自由。既包括宗教信仰自由,也包括宗教活动自由。同时规定:宗教活动,主要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所必须的限制。
下面我们不妨看看,这“两多”是怎样具体表现出来的。
日本宪法规定197:
对任何人均保障其信教自由。任何宗教团体不得从国家接受特权或行使政治上的权利。
不得强制任何人参加宗教上的行为、庆祝典礼、仪式或例行活动。
国家及国家机关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动。
塞浦路斯宪法规定198:
任何个人都有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
每个人都有信奉其信仰,单独或集体地、私下或公开地在礼拜、讲道、习俗或仪式中表明自己的宗教信仰,以及改变其宗教信仰的自由与权利。
印度宪法规定199:
一切人皆平等享有良心自由与信教、传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之权利。
爱尔兰宪法规定200:
任何宗教派别都有权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自己获得和管理动产、不动产,独自维持宗教或慈善机构。
瑞典宪法性文件《出版自由法》规定201:
保障瑞典王国的每一个公民享有宗教自由,即与他人一起加入宗教团体、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
巴西宪法规定202:
观念意识完全自由,信徒的宗教信仰活动只要不与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相对立,即应得到保证。
圭亚那宪法规定203:
除非本人同意,一个人享有信仰自由不受妨碍。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瑙鲁宪法规定204:
任何人均有道德、思想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读者不难发现,当今世界风气以切实保障宗教自由为荣,而以侵犯公民宗教活动自由为耻。一个国家在宗教问题上的开明程度,实际上也反映了它整体的文明程度。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的20多年,宗教领域与社会其它领域一样,已经有了复苏复兴的机会,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明显的影响。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0年,中国已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85000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宗教团体3000多个,开办有培养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74所;有佛教寺院13000余座、出家僧尼约20万人,其中藏语系佛教的喇嘛、尼姑约12万人,活佛1700余人,寺院3000余座;巴利语系佛教的比丘、长老近万人,寺院1600余座;有道教宫观1500余座,乾道、坤道25000余人;有伊斯兰教的清真寺3万余座,伊玛目、阿訇4万余人;有天主教徒约400万人,神职人员约4000人,教堂、会所4600余座;有基督教徒约1000万人,教牧传道人员18000余人,教堂12000余座,简易活动场所即聚会点25000余处。
一亿多人的宗教信徒,在十三亿中国公民中所占比重不算太大,但是绝对数却不小。因此,如何通过宪法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活动自由权,对内是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对外则关乎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国际地位。
各国宪法有关宗教自由规定的统计表
本文节选自:曹思源,《世界宪政潮流——各国宪法比较之五》,转载自:共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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