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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上)
发布时间: 2014/12/11日    【字体:
作者:劳政武
关键词:  中华法系 历史经验  
 

第一节 中国固有法制之特色 
  
  第一章第一节已略提及,中国清朝以前,有一套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一般法制史书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固有法系”。它不但是世界上五大法系(指:英美的海洋法系、欧洲大际法系、伊斯兰教法系、印度法系及中华法系)之一,而且具有突出的特性,比起其他四大法系来,毫子逊色。其突出的特性为何?一为历史久远,万世一系;二为礼刑合一,体系严谨而运用灵活。 
  
  先就久远而言。依《尚书·尧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软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窠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吕刑》篇亦载:“苗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这些记载,说明了三代时已有相当完备的法规,而残忍的刑罚是南方的苗族首先制订的。按《尚书》是中国最古的政制记录本,可信度很高。依此记载,则中国之有相当完备的刑法应已四千年以上。就退一步而言,战国时魏文侯之师李悝(公元前455~395年),编了一部《法经》,这是中国有成文法典之始,也有二千四百年月日(1)。 
  
  如纯粹比较哪能部法典较久远,意义并不大。据目前所知,世界上发现最古的法典是巴比伦的《罕穆拉比法典》(The code of Hammurabi),考证约有四千年历史了(2)。而印度的《摩奴法典》的时间,与李悝《法经》也差不太久的年代。问题是,中华法系是“万世一系”地被历朝政府所用的,是活的法律,不仅在考古意义而已。这一特色,诚属世界上其他法系所未见。 
  
  总之,中华法系,最晚自李悝的《法经》始,一直到清末变法改采欧陆法制为止,二千多年来,有一条“律统”的具体内容,也许每个朝代都有些改变,但它的整体精神与结构几乎都没有什么变动的,兹以表明之。 
  
  再就礼刑合一而言。此问题在第一章第一节中亦已略提及。于此宜补充者,礼与法的关系是相当复杂的: 
  礼,可说是法的目的;如谓“出礼入刑”是。 
  礼,可说是成文法的补充;如汉代的“经义断狱”是。 
  礼,可说是法的本性;如唐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 
  礼,与法可说同是政教的方汉;如唐律疏云:“轻刑明威大礼崇敬”是。 
  
  总之,礼在固有法系中有决定性的影响,使得中华法系在世界各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对此,已故的现代中国法制史名学者陈顾远氏提出六点,称为“中国固有法系之简要造像”(4),见解精辟。兹列举并略加解说如下: 
  
1.中国固有法系之神采为人文主义,并具有自然法像之意念。 
  
  世界各大法系,始初皆出于神权。一些法系长久滞留在神权阶段;而中国固有法系则迅速脱离了这个阶段,表现了充分的人文主义。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自秦汉以来,甚至更早的从周礼开始,已脱离了神权的色彩。而儒家的“天道”观念,表现在法律精神方面,实在是一种“自然法”的体现。所谓“天之道,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就是“天垂象以制法”,即崇尚自然的人文主义精神。此外,如刑官称为秋官,审断重视秋审(秋季是自然的肃杀现象》,凡此等等,都可说是自然法的精神。 
  
2.中国固有法系这资质为义务本位,并且有社会本位这色彩。 
  
  现代西方法制(包括欧陆法及英美法)均渊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而中国固有法系则以义务为本位,两者精神截然不同。又现代法学已渐由权利本位,进入社会本位的时代,如今天的宋高僧社会责任、无过失责任、环保观念、社会保障观念等均是。我国固有汉律源自儒家的道德化理精神,这种精神讲求的是“克已复礼为仁”;所谓“仁”道,实在就是社会本位的要求和理想。 
  
3.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为礼教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 
  
  如《礼记》云:“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又如《大戴礼》云:“礼度,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再如《孔子家语》云:“化之弗变,德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按自秦用商鞅之策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在秦国强力推行,这种法治主义的本质原属法家的。但髟倚法律师而富国强兵,统一天下;其刑章律统的创立已成既定事实,汉代以降终不能改。于是儒家在不能否定律统之存在的前提下,乃在法律精糖果上强调德礼的内容,这就是“明刑弼教”的真相所在。法令精神既在德礼,那么自然就离不开仁道、恕道了。故历代刑律及刑教笔成,充满了“三宥”、“三纵”、“八议”、“赦免”的等规定,乃至“罪疑唯轻,功疑唯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等原则亦常为断案所遵行的了。 
  
4.中国固有法系之盘脉搏为家族观念,并具有尊卑歧视之情景。 
  
  儒家伦理思想本自家族开始。这从《孝经》所说的:“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又云:“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又云:“资于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资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故母取其爱,而君取其敬,兼之者父也。”又云:“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其理亦至为明白了。儒家精神灌注到历代法律中,具有强烈的家族观念是必然的。极度家庭主义的结果,训至演成不合理的尊卑歧视法规,也是必然有。 
  
5.中国固有法系之 胸襟为弭讼至上,并且有扶弱抑强之设想。 
  
  现代西方的“权利本位”观念,是鼓励人们去争仅夺利,甚至以“别让您的权利睡着了”为标榜,实在是鼓励兴讼。这与中国传统理念完全相反。《易经·讼卦》云:“讼,终凶”象曰:“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按古时争财曰“讼”,争罪曰“狱”;一为民事,一为刑事,均不是好事,所以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在这种理念下,固有法律是绝不鼓励人民兴讼的。为了消弭诉讼,固有法律乃有许多抑强扶弱的规定,例如对于官吏贪贼枉法予以重罚,严禁为现任官员立碑;反之对老耄幼弱愚蠢者有宽宥之制,对欠债人果属贫困得折扣钱等是。 
  
6.中国固有法系之心愿为审断负责,并具有灵活运用之倾向。 
  
  古代的各级官吏,日常一般性行政只有两件事最主要的,一是断罪(审判),二是钱粮(税收)。西汉的路温舒曾说:“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审判,自古视为重要的事,能做到“刑轻政简”就是郅治的理想,因此有时连皇帝都亲自审判案件的。固有法制对审判官的责任,规定得相当严格及详细,其中最严重的是“治狱不直”,即是冤枉判决。“不直”有二种情况:“失出”(应判罪而不判,或应重罪而判轻)、“失入”(无罪而判为有,轻罪判为重)。无论“失出”划“失入”,又有“故意”及“过失”之分。审判官无论哪能种“不直”,依律均有严惩。因为审判务求“实质的公平正义”,故在法令方面须力求适应时代。由是,各代除了“正律”以外,以种种名称的法令来作补充适用。例如两汉以迄六朝,以儒家的“经义折狱”称盛。唐宋以后虽严禁臣下以“比附”来断事,但皇帝许以“敕”、“格”、“例”、“条例”、“断例”、“指挥”等各目,来济原有法之穷。这种灵活性,就像现代欧陆法系的法院一样;一面以成文法为主,一面以判例来补充成文法之不足。 

  中国法制的特色概如上述,然则与佛教规范之研究又有何关系?兹约为二点以说明: 
  第一、要了解历代政府对佛教的管理法令,中国法制特色是基础认识。因为现代中国人已很光有此种认识的了。 
  第二、佛教到唐代以后,实已“中国化”。而真正“中国化”的,并不是佛教经论中的义理,实是佛门的规章制度及僧人的生活方式,这是与中国固有法制紧密相关的。故若不了解中国固有法制,恐怕也不易真正了解中国佛教的规范。 
  第二节以下,乃依史料的时间顺序,自乐汉始到近代为止,历代政府对佛教规范的情况,作一纵览,俾能获至整体的观点。至于具体内容的分析,则留待第九章。 
  
第二节 东汉——南北朝 
  
  东汉 
  一、楚王英礼佛求赎事(5) 
  《后汉书·楚王英传》载:“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缣纨赎愆。诏以英奉黄老浮屠,令还赎。”这条应是朝廷对佛教规范性质的最早历史记载。 
按楚王英少时好游侠,交通宾客。晚节更喜黄老,为浮屠斋戒祭祀。永平八(公元65)年诏:“令天下死罪,皆入缣赎。”楚王自认“为浮屠(即佛陀)斋戒祭祀”的事有罪,乃呈统缣纨三十匹上朝廷赎罪(6)。朝廷下诏认为他无罪,并把赎物返还:“楚王诵黄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慈,洁斋三月,与神为誓,何嫌何疑当有悔吝?其还赎……”。 
  
  三国 
  二、孙皓毁佛宇。 
《续文献通考》载:吴主孙皓尝下诏毁神祠及佛宇。按此条应是毁佛字的历史首次记载。 
  
  晋 
  三、僧人始服杂色衣 
《魏书·释老志》载,汉世汉门皆衣赤布。后乃易以杂色。 
  
  (南朝)宋 
  四、太祖元嘉十超大型年诏,禁区兴造寺塔、沙汰沙门、罢道者。 
按元嘉十二(公元435)年,丹阳尹萧摩之奏曰:“佛化被于中国,已历四代。形像塔寺,所在千数;进可以系心,退足以招劝。而自顷以来,情敬浮末,不以精诚为至,更以奢竞为重。旧宇颓驰,曾莫之修,而各务造新以相姱。……请自今以后,有欲铸铜像者,悉诣台自闻。兴造塔寺精舍,皆先诣在所二千石通辞郡,依事例言本州须许报,然后就功。其有辄造寺舍者,皆依不承用诏书律:铜宅林苑悉没入官。”诏可。又沙汰沙门、罢道者数百人。 
  
  五、世祖孝建年间,周朗奏请申严佛律。 
《宋书·周朗传》载,朗上书言:“……习慧者日替其修,束诫者月繁其过……是乃外刑之所不容戮,内教之所不悔罪。今宜申严佛律,俾重国令……”此议为皇帝所不纳,吉朗乃辞职。 
  
  六、大明二(公元458)年沙汰沙门,竟不能行。 
世祖大明二年,有昙标道人(西域僧?)与羌人谋反。皇帝乃下诏,规定一些“条禁”,凡非“戒行精苦”的僧尼,一律还俗。此王制居然因为“诸尼出入宫掖,交关妃后”,而不能实施! 
  
  七、大明六(公元四六二)年九月制:沙门致敬人主。 
按佛教出家人(沙门)传入中国,可能自始即不向皇帝施以常规恭敬之礼,所以史载:早在亚朝,即有庚冰始创议,欲使沙门礼敬王者;后来有桓玄复述此议,但终不果行。帮宋世祖使有司奏明沙门也必须像儒、墨、道及其他人等一样,在觐见人主时,当尽礼敬之容,才能“澄一风范,详示景则”。世祖即制可此奏。 
  
  齐 
  八、世祖永明六(公元488)年始封僧官,又命僧于帝前称名为定式。 
《续文献通考》载:永明六年帝敕沙门法献元畅为“天下僧主会”,可能是日后的僧官之始。并规定(定式):僧人在帝前应称名,不得自称“贫道”之类,并不许坐着。 
  
九、永明十一年诏:公私不得也家及起立塔寺。年过六十听朝贤选序。 
《南齐书·太祖本记》载:“自今公私皆不得出家为道,及起立塔寺、以宅为精舍;并严断之。惟年六十,必有道心,听朝贤选序。”按六十以上出家,还得由“朝贤”审定有无“道心”,实可谓严极了。 
  
  梁 
  十、梁武帝二次舍身佛寺,由公卿出钱奉赎。 
按梁太祖武帝笃信佛,可算中国帝王史上第一人。他曾于中大通元(公元529)年、太清元(公元547)年两次舍身到同泰寺出家,但为国事之理由不得,由公卿施舍凑钱(二次均为一亿万)把皇帝“赎”回宫,然后大赦天下、改元。事均见于《梁书·太祖本纪》。 
  
  十一、梁武学请得佛舍利,大赦天下。 
《续文献通考》载,梁武帝大同四(公元538)年,至长干寺设盛大的“无碍大会”,供养佛舍利及脂甲毛发,王侯妃主百姓大户所金玉环钏等珍宝堆积无数。制命大赦天下。按古来大赦之原因甚多,但以佛事而大赦者,此殆属首次(7)。 
  
  陈 
  十二、陈后主即位诏:僧尼道士不依经律者,并皆禁区绝。 
《陈书·后主本纪》载,太建十四(公元582)年正月丁已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诏:僧尼道士,挟邪左道,不依经律;民间淫祀妖书诸珍怪事,详为条制,并皆禁绝。 
  
  (北朝)北魏 
  十三、世祖太武帝诏罢沙门年五十以下者。 
按西域与北魏的凉州、敦煌等地接壤,寺塔大兴,沙门甚盛。太廷年中凉州沙门多迁入京邑,世祖于太延五(公元438)年以沙门人数太多,诏罢沙门年龄五十以下者。 
  
  十四、严禁私养沙门 
  世祖太平真君五(公元443)年春正月戊申诏:自王公以下至于庶人,有私养沙门在其家者,皆遣送官府,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过期不出,若沙门身死,主人则“门诛”(满门诛之)。 
按此诏极惨酷。佛教在中国历史上有所谓“三武之难”,北魏世祖太武帝即第一位欲毁灭佛教者。(其余“二武”为北周武帝、唐武宗、详后)。 
  
  十五、世祖太武帝欲诛灭佛教。 
  《魏书·世祖本纪》载,太平真君七(公元445)年春三月,下一措词极端强烈的诏书,把沙门兴起溯自东汉“荒君信惑邪伪,事有为妖鬼”的根由说起,细数佛门种种劣行,乃至历数各皇帝种种的不是,均属“暗君乱主”,然后自称“有非常之人,然后能行非常之事。非朕孰能去此历代之伪物?乃命各地刺史等地方官严缉沙门人等,一律“坑杀”,凡佛图形像及“胡经”统统烧毁。这道诏书真是佛教大浩劫! 
  
  按北魏太武帝原信佛教,不过对经典不甚了了。后来因大臣(司徒)崔浩之故,深信道土寇谦之的话,对佛大为怀疑。适因长安沙门有种种不法事(包括厚积财、与王公大臣勾结、造私酒、密室淫乱等)被破获,帝乃大怒,故下决心尽诛沙门图灭佛教。但在下灭旨诏之前,后来登位为恭宗的太子监国,笃信佛教,力加劝说。虽然太子之言未被采纳,但因此而使诏书延期下达,且预先透露了灭佛的消息,使全国的僧徒有机会走避,所以实际被杀的僧徒并不多。且七年之后太子即位,立即就废除了这诏令,又把佛教兴盛起来了。 
  
  十六、高宗设“僧祇户”、“佛图户”(寺户)。 
  高宗敬奉沙门昙曜,待以师礼昙曜建议:人民有能力每年输操捐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所捐者为“僧祇粟”,遇到歉岁则赈给饥民。又人民有犯重罪及官奴者列为“佛图户”,专供佛寺使用,平日扫洒,并耕田。高宗批准此议,于是州镇等地方到处都有“僧祇户”及“寺户”了,结果生出种种流弊(下详见二十五条)。 
  
  十七、高祖禁止沙门未经许可而浮游民间。 
  按元魏高祖延兴二(公元472)年诏:沙门比丘不在寺舍而游行民间村落、交通奸猾。若为三宝巡民教化持有公文者,方得为之。 
  
  十八、高祖连续为度僧尼设斋赦免罪人。 
  承明元(公元476)年,皇帝幸永宁寺。帝自剃度僧尼百余人。又下令人宥罪人。翌年(太和元年)幸永宁寺设斋,赦死罪囚。 
按至此佛教大盛。当时统计,北魏全境有寺六千四百七十八所,僧尼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人。 
  
  十九、高祖简遣凡粗僧尼还俗。 
  太和十(公元486)年,因愚民逃避课租而滥充僧尼情形严重,乃下令各寺主维那负责挑选,凡不合格的僧尼一律还俗。一时不俗者一千三百二十七人。 
  
  二十、每年二次定额度们尼,着为常令。 
  太和十六年诏:每年四月八日、七月十五日允许度僧尼,大州一百人、中州五十人、下州二十人为标准。此数着为令。 
  
  二十一、立“僧制”四十七条。 
  太和十七年诏定,但详细内容未见载。 
  
  二十二、太和二十一(公元497)年改“监福曹”为“昭玄”,备官属以断僧务。 
  按此为《续文献花通考》所载。这是专管佛教的机关,属半自治性质(下详)。 
  
  二十三、世宗宣武帝定僧人受审原则。 
  按永平元(公元508)年诏:僧人犯罪,若为杀人以上的罪,依俗(一般人民)受官府审判。其余的罪,由“昭玄曹”自行审理。 
  《释老志》载:先是立“监福曹”。及改为“昭玄”,备有官属,以断僧务。 
  
  二十四、世宗诏准“定僧尼法禁”。 
  《魏书·世宗本纪》载,永平二(公元509)年冬,沙门统惠深上书云: 
  “僧尼浩旷,清浊混流。不遵禁典,精粗莫别。辄与经律法师群议立制:诸州诸郡维那上座寺主,各令戒律自修,咸依内禁。若不解律者,退其本次。 
  又出家之人,不应犯法,积八不净物。然经律所制,通塞有方。依律:车牛淫人不净之物,不得为已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已上者,限听一乘。又比来,僧尼或因三宝出贷私财,募缘州外。又出家舍着本无凶仪,不应废道从俗;其父母三师,远闻凶问,听哭三日;若在见前,退职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游止民间,乱道生过,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脱服还民。 
  
  其有造寺者,限僧五十以上启闻,听造。若有辄管置者,处以违敕之罪,其僧寺僧众摈出外州。 
  僧尼之法,不得为俗人所使。若有犯者,不配本属。其外国僧尼来归化者,求精检有德行合三藏者,听住。若无德行,遣还本国。若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 
皇帝下诏批准此议。这种要求,不但要朝廷管理僧尼内部守戒的事,而且订定了对外国僧尼的居留标准,在历史上是极少见的,故全文录载。 
  
  二十五、“僧祇粟”的流弊。 
  按“僧祇粟”本来准备遇到歉收之年济给饥民,丰年则给寺僧作个人施济贫民之用,其设立的用意良好。但实施下来主管则不管丰歉,将粟用以放高利贷,流弊极大。永平四年乃下诏,令后“僧祇粟”不得由僧主专管,而应由剌史与之共管,并严格监管数量及用途。 
  
  二十六、李瑒指佛为“鬼教”被罚金一两。 
  《魏书·李孝伯传》载,北魏世宗延昌末年(约公元514)灵太后当权。李瑒上书,以儒家孝道立场,指斥佛教,谓“安有弃堂堂之政,而从鬼教乎?”沙门都统(僧官)等闻此言至为忿怒,泣诉太后谓瑒毁谤佛法。太后要瑒讲出个道理来,为何毁佛为“鬼教”。于是才气纵横的李瑒,讲出一番鬼的妙文: 
  “窃欲清明佛法,使道俗兼通,非敢排弃真学、妄为訾毁。且鬼神之名,皆通灵达,称自百代。正典叙三皇五帝,皆亏为鬼。天地曰神祇,人死曰鬼。易曰:知鬼之情状。周公自美亦云:能事鬼神。礼曰:明则有礼乐,幽则有鬼神。是以明者为堂堂,幽者为鬼;愚谓非谤。且心无不善,以佛道为教者,正可谓达众妙之门耳。” 
灵太后听了诚知瑒有道理,但碍于众僧的愤慨,乃下令罚瑒以金一两,地示薄惩。 
  
  二十七、熙平二(公元517)年,灵大后令不得滥度私度僧尼,否则以违旨论罪。 
  按自世宗极力崇佛教,天下僧尼及寺院急速增长。延昌年间统计,已有一万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寺院;自太和年间至此不过二十余年,已增加了一倍,故灵太后有所禁令。但令下到州县,效果不彰。 
  
  二十八、元象元(公元538)年,东魏孝静帝强抑制佛寺的增长。 
  按是时(公元534年)北魏已分裂为东、西两魏。当时统计中国已有寺三万所以上,僧尼达二百万人。很多僧尼都是为了逃避公役或租调的平民而出家,亦有奴仆罪犯遁入空门者,浮滥之极。故静帝元象元年下诏:凡城中新立寺者,皆毁废。又诏地方牧守令长,凡地方建造佛寺者以“不问财之所出,并计所营功庸,悉以枉法论”。按此罪本属官吏贪污最严重的罪行,所计“功庸”(即把有形的钱财支出及无形的人工,均计值统算价额)超过一定数额,以“枉法赃罪”论,甚易罪至死刑者(8)。 
  
  北齐 
  二十九、北齐始祖文宣帝高洋,敕道士为沙门。 
  《续文献通考》载:天保(宝)六(公元555)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学者,在皇帝御前辩论。皇帝认为道家不如佛家,竟敕令道士皆剃发为沙门。道士不遵从,乃杀了四人,道众才奉命。 
这是朝廷力量深入佛道二教争端有有趣而罕见的历史。 
  
  三十、北齐设昭玄寺大统,掌佛教的政务。 
《堕书·百官志》载,齐设昭玄寺主掌佛教,置“大统”一人、“统”一人、“教维那”三人。亦置“功曹”、“主簿”员,以管诸州、郡沙门曹。 
  
  三十一、天统三(公元567)年诏,悉蠲诸寺杂户如平人。 
按是年太上皇诏此。由此可见,当时佛寺势力很大,所属且有“杂户”,不由地方(郡县)政府管理,而由寺支配。此诏之后,是为免除“杂户”专属佛寺(为寺耕田等驱使)的身分,归为常人一样受政府管理。 
  
  北周 
  三十二、周武帝集沙门道士,亲讲《礼记》。 
《周书·周祖本纪》载,天和三(公元568)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僚及沙门、道士等,亲讲《礼记》。翌年春,又曾讲一次。 
  
  三十三、周武帝排定三教次序。 
建德二(公元573)年冬十二月癸已,集群臣及沙门、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释三教先后。以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 
  
  三十四、周武帝毁佛道二教。 
  《周书·高祖本纪》载,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下诏初断佛教、道二教。二教之经、像悉毁。道士、佛门僧尼还俗,当时周国境内还俗的僧竟达二百余万人。 
  按在下此诏之前一年,武帝曾集合僧道在殿前辩论。武帝的主要观点是:佛教是外国来的教派,不拜父母不合中国礼法;且佛寺图像均属“无情之事”,徒竭珍财,无益于民生。时高僧慧远则以仲尼亦鲁人,为何秦晋也崇敬?国家立七庙岂非亦无情等理由,抗颜辩解。如此反复辩了十多次,帝不能屈。至建德三年五月,帝原欲只废佛教,乃令道士张宝同佛教法师知元辨论,结果道士辩不胜。于是帝大怒,下诏废二教。 
这是佛教所称的“三武之难”的第二次。与第一次性质大不同的是,北魏太武帝废佛,全是宠信道士寇谦之的缘故,可说是佛道相头的结果。而北周武帝的废佛道二教,根由产系在于他崇尚儒家,可说是儒与佛道相争的结果。 
  
  三十五、八年后静帝全面恢复二教。 
  按周武帝于公元574年下令废佛道二教,578年即崩驾,由其长子接位,是为宣帝。宣学接位未满一年即崩驾,由其长子接位是为静帝。静帝登位满仁年,即由杨坚篡夺建立堕朝。 
  在此期间,宣帝一登位,即下诏复兴佛道二教,且指责武帝的不是“先帝感于异论,以释道为无益。然大教所系,讵宜罢黜!”静帝大象二(公元580)年,因杨坚之故,乃正式下诏全面恢复佛道二教。《续文献通考》云,杨坚因欲纂位,以恢复二教可以求福之故(9)。 
  
本文节选自:劳政武《佛教戒律学》第四章《历代政府对佛教的规范》,转载自:佛缘网站。http://www.foyuan.net/article-29088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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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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