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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圣地上的人间律令
发布时间: 2014/12/31日    【字体:
作者:何海锋
关键词:  宗教圣地 人间律令  
 
     我到过武当,仙山画境名不虚传,但最让我震撼的是武当南岩的龙头香。那是一座龙形的石梁,从绝崖边悬空伸出将近3米,石下悬岩千丈,石上雕刻盘龙,龙首端放一尊香炉,号称 “天下第一香”。由于龙头香正对金顶,古时常有香客冒死在此烧香,坠岩殒命者不计其数。公元1673年(清康熙十二年),川湖部院总督下令禁烧龙头香,并立碑戒告,碑文上书:“南岩之下,倚崖立殿以祠灵神,不知何时凿石为龙首,置香炉于前,下临绝壑,凭高俯瞰,神悚股栗,焚香者一失足则身命随陨。此世俗庸,妄人所为,非上帝慈惠群生之意也。今徙炉殿内,以便焚香者,使知孝子不登高,不临深之义,立石檐前,永杜小人行险侥幸之路,本宫住持暨诸道众,随时劝诫,勿蹈前辙,其遵行无忽。总督川大清康熙十一年六月朔旦。”据说此碑立下后,就少有善男信女为烧龙头香而粉身碎骨了。这道宗教圣地上的人间律令,不仅记录了一段历史,而且挽救了不少无辜的生命。

  无独有偶,在普陀山,我见到了另一道这样的律令,同样是勒石为碑。据传,普陀山曾流行“燃指敬佛”,在“不肯去”观音院前点燃手指为香,以求菩萨显灵,每年都有人因此惨死或致残。明万历年间,总镇都督李分、宁绍参将陈九思等人在此立“禁止舍身燃指”碑,碑身上刻的是:“观音慈悲现身说法是为救苦救难,岂肯要人舍身燃指。今皈依佛教者信心修众善行自然圆满,苦舍身燃指,有污禅林,反有罪过。为此立碑示谕,尚有愚媪村氓敢于潮音洞舍身燃指者,住持僧即禁阻,如有故犯,定行辑究”。此后,燃指行为渐渐消失。

  置身武当和普陀间,感受着神秘而飘逸的宗教体验,心中会生起一种远离尘世、一步登天的冲动。但这两座碑文却能一下把人拉回到现实,虽不如李太白“魂悸以魄动”的强烈波动,却隐隐有“恍惊起而长嗟”的失落。宗教描述的美好世界和承载的善良愿望以及由此产生的幻想终究要在现实面前还原。如果说舍身向佛是宗教的指引,那么这碑文则代表着作为人间行为规范的法律。武当和普陀的香火延续了几百年,宗教和法律也在这两块石碑上里纠缠了几百年。

  伯尔曼说,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烧龙头香和舍身燃指的流行可以作为这一判断的两例注脚。法律与宗教都产生于人性的共同情感,公平、正义、秩序、因果是法律与宗教的共同价值。不同的是,宗教更注重内心确信,法律则更强调理性和现实。因此,在宗教上被推崇的壮举,在法律上可能不仅得不到同情,反而要被禁止。经历过中世纪宗教统治的西方世界,对此有更深刻的认知。几百年前的中国,人们对于法律的信赖远不如对宗教的虔诚。但即使如此,理性的禁令仍然能够有效阻止感情的冲动。信仰需要理性的规制,这是宗教与法律关系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现实主义浸淫下形成的当今社会,这一方面并不突出。

  宗教与法律的另外一个联系是,法律必须像宗教一样被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这恰恰是今天中国法治面临的最大难题。虽然依法治国被写入了执政党的纲领和国家的宪法之中,法律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过的高度,但法律信仰的缺失却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梁治平先生认为,这一症结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与我们五千年来一贯遵行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有着同样久长之传统的文化格格不入。那么,从这两块挺立百年的石碑以及石碑上被很好遵守的律令中,我们能得到什么样的启示呢?

  川湖部院总督禁烧龙头香,禁令中提到两大理由,一是烧龙头香“非上帝慈惠群生之意”;二是烧龙头香不符合儒家“孝子不登高,不临深之义”。李分、陈九思禁舍身燃指,先说观音慈悲现身,是为救苦救难,而不是要人舍身燃指;再说皈依佛教者只要信心修众,功德自然圆满;最后才说舍身燃指,有污禅林,反有罪过。两条禁令,在百姓看来,并不是冷冰冰的断喝,而是苦口婆心地说服,条理分明,层层递进,这是民众心理认同的基础。更重要的是,短短几百字的禁令,准确地阐发老百姓能普遍接受的宗教思想和儒家伦理,可谓申明大义,深入人心。这样的法律,令行百年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我们在今天谈法律的信仰,不一定动辄摆出西方的教义,在我们的传统中也完全可以找到自己的资源。

【作者简介】
何海锋,单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载于《检察日报》2012,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3/10/6。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78801&list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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