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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应该与宗教分离——对《反恐法》的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 2014/12/5日    【字体:
作者:小马阿哥
内容提示:反恐法草案的主要目标是反对恐怖主义,将宗教极端主义列为反恐法是不妥当的,容易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关键词:  恐怖主义 反恐 宗教  
 
反恐法发布后正在征求意见,作为一个非专业人士,我有如下意见,望方家批评指正。 
 
反恐法草案的主要目标是反对恐怖主义,将宗教极端主义列为反恐法是不妥当的,容易制造新的社会矛盾。
 
根据反恐法第一百零四条定义,“本法所称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其他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对人类等极端的思想、言论和行为”。

极端主义的提法本身就是非常模糊的有弹性的,容易被滥用的。极端主义要么属于恐怖主义范畴,列为恐怖主义,要么不属于恐怖主义,不列入恐怖主义范畴。任何思想、言论中都有极端主义现象,如极左、极右思想,但是否属于恐怖主义需要有明确的认定,否则就会被滥用或者只针对某个宗教施用。

反恐法所指的极端主义主要指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的思想、言论、行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伊斯兰教,但根据新疆的形势,很容易被理解为针对伊斯兰教。那么伊斯兰教当中歪曲宗教教义和宣扬宗教极端的言行思想应该由谁认定?由伊协认定还是由世界范围内某个伊斯兰组织认定?还是应该由基层干部认定?在某地发生的基层干部干涉宗教生活的事件就说明这样的规定容易被基层滥用。

伊斯兰教分为逊尼和什叶两大派别,中国穆斯林属于逊尼派,逊尼派当中有各种派别,各派因细节理解不同有分歧,这些分歧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反恐法的这个规定预以构罪陷害。这样的话,实质就是政治介入教派,必然会带来动荡,乾隆四十六年苏四十三起义的根源即在于此,那起事件导致了整个中国西北的动荡,国家政策的变化,穆斯林被迫起义,最终几百万人被屠杀。

反恐法第十四条提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国家观和相应知识的教育引导,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教育各民族群众、宗教教职人员学法守法,依法进行宗教活动。”这无疑是将认定极端主义的权力交给了政府部门。如上所述,赋予政府权力必然会带来动荡,新疆局部发生的问题就是这种问题。举例来说,留胡子是穆斯林男性的一项圣行,这个行为任何教法学派都认可而且鼓励,但某些政府部门在反恐法的赋权下就会将其定性为极端主义,要求剃胡子。从而构成政府权力对公民权力的侵害,严重的会导致社会动荡。和宪法精神格格不入。

民宗部门组织教职人员学习法律是本部门的职责所在,无需单独列入反恐法。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是全社会教育的对象,不独是民宗部门的工作内容。因此要加入这一条,应改为各部门、各机构、各单位均应加强管辖对象的法律教育,而这样广泛的规定实际上没有必要列入反恐法。

反恐法第二十四条禁止实施下列极端主义行为中所列的极端主义行为实际上可以用别的法律来规定,而不应该用反恐法来约束。因为所列行为只是普通的言行而不是恐怖言行。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将“利用民族、宗教名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行为列入反恐对象,是将一般社会矛盾上升为恐怖主义。举例说明,一个村庄的村民因某种原因(如拆迁)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如果是民族村打个维护民族利益的横幅就可以纳入反恐的范畴,如果是汉族村,打出维护本村利益的横幅就不用纳入反恐范畴。这显然是因为民族不同而实行的有区别对待,是一种不公正的法律规定,不利于社会稳定。如果判定这个案件是反恐案件的话,就会动用更强大的警力和资源予以打击,其结果就是酿成真正的民族矛盾。实际上,民族之间的矛盾应该用普通民法和刑法来解决。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捐献或者提供劳动这一条同样可以用其它法律来解决,而不能列入反恐的范围。传统上,清真寺一直对本社区人员采取摊派资金和劳动的办法搞建设,这就像村部向村民摊派修路的行为一样,是一种社会组织内部的管理方式。如果这样的行为也列入反恐法。那么所有发生在中国的摊派行为都应该列入反恐法,这样会导致反恐泛滥。

第二十四条第五款中提到“组织、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也是极端主义言行更是一个焦点问题。宗教活动是合法活动,未成年人有信仰宗教的权力,组织一个有信仰的人参加宗教活动是一件合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列入反恐法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自然而然地把宗教活动列为非法活动。关于教唆和强迫某个人去干某件事情的法律认定要看去干的事情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这才是法律应该关注的实质。如果是非法的,就算是政府组织的学习活动也应该禁止。如果反恐法只列入宗教活动而不列入其它活动,显然就是对宗教的特别规定,具体实施中显然是对伊斯兰的具体规定,这会激化社会矛盾。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九十六条中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被处罚过的人员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内还有可能要继续接受社区教育。可以设想,这样的规定一旦被基层作为执法的依据,会在穆斯林聚居的地区造成新的矛盾和动荡,甘肃、云南等地就会变成第二个新疆。

综上所述,反恐法第十四、二十四、二十六、九十六、一百零四条用了大量篇幅针对民族和宗教进行规定实际上将普通问题升级为反恐问题,会制造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民族宗教矛盾。因此,我建议将民族与宗教,尤其是宗教与反恐脱离开,在反恐法中删除上述诸条。

关于宗教的内容,需要制定《宗教法》来解决。
 
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全文http://www.2musli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36198&fromuid=14
 
本文转载自:中穆网。
http://www.2muslim.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5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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