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法律
 
西方的宗教-法律与中国的艺术-伦理
发布时间: 2015/1/9日    【字体:
作者:喻中
关键词:  法律 伦理 东西方文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在中国学界引起了相当广泛的关注。其中的一些格言式的论断,比如“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早已频繁地出现在法律学者与学生们的笔下和口中。在笔者看来,这本由4篇演讲稿汇集而成的仅仅8万字的著作,之所以在中国获得了较大的影响,绝不是偶然的。因为,它以极其精炼的语言,成功地揭示了西方文化(而不仅仅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本质特征:以宗教-法律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同时,它也揭示了西方人以宗教-法律为皈依的生活方式。在这本书中,伯尔曼先生一咏三叹,以预言家和圣者的口吻,探析了西方宗教与西方法律的共通性,论证了法律离不开宗教、宗教也离不开法律这样一些相互关联的命题。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西方文化现在陷入的困境与危机,就是因为法律与宗教的截然两分。至于“危中之机”,或者说西方文化的再生之途,则在于法律与宗教的融合。在伯尔曼先生的视界中,西方人左手拿的圣经,右手持的法典,无异于他们日常生活中须臾不可缺少的两件物品;或者说,宗教与法律,就是西方文化的两条命根子。其实,细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仅仅在“法律必须被信仰”这句话中,就已经蕴含了西方文化的两个要素:被信仰的法律,以及支撑信仰的宗教。因为信仰本身,就是一种宗教式的情感,正如伯尔曼先生所言:“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中国学者通过《法律与宗教》,便捷地洞悉到了西方文化的内在奥秘。那么,与西方文化比肩而立的中国文化,它的本质特征又是什么呢?本文的回答是:艺术-伦理。与宗教-法律在西方社会所肩负的功能相类似,艺术-伦理作为中国文化的两种核心要素,它们也为中国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两个方面的指引。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关于艺术的最精粹的表达出自于道家,特别是庄子,当然也包括后来的由佛道融合而成的禅宗。从本质上看,道家哲学就是中国的艺术哲学,正如新儒家的代表人物徐复观先生所言:“当庄子从观念上去描述他之所谓道,而我们也只从观念上去加以把握时,这道便是思辨的形而上的性格。但当庄子把它当作人生的体验而加以陈述,我们应对于这种人生体验而得到了悟时,这便是彻头彻尾的艺术精神。”(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0页)按照徐复观先生的说法,庄学精神足以代表传统中国的艺术精神。数千年以降,这种艺术精神经由道家的不断阐述,已经安慰了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这样的文化传统,信仰上帝的西方人大概是很难理解的。至于传统中国的伦理准则,则主要见之于“论孟学庸”之类的儒家经典。所谓“半部论语治天下”,讲的就是通过儒家伦理,可以有效地调整人际关系、社会秩序;所谓“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伦理作为司法裁决的依据。可见,儒家“经义”确实已经担当了西方法律在治理社会、“定分止争”等等方面的功能。概而言之,就像宗教与法律之于西方人一样,道家与儒家分别表达的艺术与伦理,构成了传统中国人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两样东西。“儒道互补”四个字,就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集中概括。
     
     如果要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在东西文化的核心地带,分别都包含了两种大致对称的要素?本文的回答是,无论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都具有“人”的属性,都是灵与肉的复合体,都离不开世俗生活与精神想象。就精神领域来看,每个人都在希望自由自在的状态、都在企盼幸福美好的未来。但是,在任何人的世俗生活中,“不如意之事”在在多有;“枷锁”无处不在;丑陋、险恶、疾病等等之类的东西总是如影相随,挥之不去。这,恐怕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必须面对的处境。
     
     在永远都躲不开的世俗生活中,任何人类社会为了维持一个起码的生活秩序,都必须对个体的行为方式、行为边界进行约束、做出限制,这就是“枷锁”的根源。在传统中国,约束人的“枷锁”主要来自儒家的伦理准则。所谓“非礼勿听、非礼勿视、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之类,就是为了限制个体自由,以维护群体生活的基本秩序。在西方社会,对个体行为的拘束,主要依赖于法律规则来实现。为了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西方社会要求,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甚至连国王也不例外。这就有点像中国古代的皇帝,他也必须遵守“孔孟之道”或“周公之礼”——否则,他就是“无道”或“失礼”之君。可见,儒家的伦理准则与西方的法律规则分别满足了东方人与西方人对于世俗生活的需要。
     
     然而,人类在世俗生活之外,毕竟还需要精神生活和精神追求;在不理想的现实之外,还有理想的憧憬;在不自由的此岸之外,永远都在眺望自由的彼岸。因为,只有在精神的世界、想象的世界、彼岸的世界里,人类个体才可能摆脱世俗生活中的种种“枷锁”,达致彻底自由的境界。为了满足人类在精神领域内的这种需要,西方人建立了宗教。宗教提供的上帝、天堂与来世,为西方人的精神生活构建了一座精致的阁楼,在那里,西方人获得了“意义”,找到了安慰。传统中国没有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但却发展出一系列的艺术形式。诸如棋琴书画之类,虽不能饱人之腹、暖人之身,却能养人之心、怡人之情。不妨以山水画为例,那些浓淡相宜的墨迹,无论是创作还是欣赏,都可以满足中国人寄情山水、物我两忘、无拘无束、自由自在的精神追求。换言之,在西方人属意于天堂的时候,中国人却在寄情于山水。“仁山智水”,这些极富灵性的山山水水,为中国人提供了一个搁置精神、安顿灵魂的广阔空间。由此可见,艺术的价值之于中国人,就像宗教的意义之于西方人。这恐怕就是现代中国人之所以提倡“以美学(即艺术哲学)代宗教”的文化背景。
     
     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剖析,可以发现,如果说一个西方人离不开宗教与法律的话,那么,一个中国人对于艺术与伦理则具有同样的依赖关系。因此,要真正地理解西方文化,就必须从宗教-法律这个维度着眼;要真正地读懂中国文化,则必须从艺术-伦理这个维度出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宗教-法律是西方文化的精魂,而艺术-伦理则构成了中国文化的核心。东西两大文化形态的种种差异,如果要追溯到根源,大概就在这里。
     
     喜欢探寻的人也许还会接着提出下一个问题:为什么西方世界孕育了以“宗教-法律”为核心的文化传统?为什么东方世界却养成了以“艺术-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文化?这是一个难以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清。
     
     不过,记得余英时先生曾经从价值系统的角度,为此提供了一个解释的路径。他认为,为了寻求价值之源,中国人走的一条是内在超越的路子,西方人则迈上了一条外在超越的漫漫不归路。所谓内在超越,是指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本体与现象不分,“圣”与“凡”之间也没有绝对的界限,“担水砍材无非妙道”。由于中国人的超越世界没有走上外在化、具体化、形式化的途径,因此没有“上帝之城”,也没有普遍性的教会,西方式的宗教也无从产生。中国人主要是依靠道家哲学滋养出来的艺术,来实现他们对于现实生活的超越,来确立人生价值的源头。西方人的外在超越之路,则恰恰相反,他们不遗余力地“打破沙锅问到底”。在努力追问价值之源的过程中,希腊人找到的理性,特别希伯来人建立的宗教,都为他们提供了人生价值的终极依据。西方的上帝和宗教因此而产生,因为,西方人必须通过它,来实现他们对于现实生活的超越。(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8页)
     
     余英时先生解释了基督宗教与道家艺术缘何分别出现在西方和东方,还仅仅只是回答了问题的一半。问题的另一半是:西方人为什么偏好法律?东方人为什么注重伦理?本文的回答是,东方的伦理与西方的法律,也许体现了农耕文化与商业文化的差异。因为在农耕文化中,人们安土重迁,春耕夏长秋收冬藏,渴望“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地生活在一起,血缘关系成了最重要的人际关系。根据血缘关系安排的伦理准则,诸如尊尊、亲亲之类,就是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了。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准则中,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爱有差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诸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君臣关系等等,绝不可能是平等的。但在商业文化中,人们携带着银票与货物,长年辗转于这个市场、那个码头,始终交往于一个陌生人的世界,因此,地缘关系成了人际关系的主流。针对血缘关系制定出来的伦理准则,根本不可能满足商业主体南来北往的需要,于是,人人平等适用的法律在西方社会应运而生,维护契约自由的法律原则成为常态,法律规则体系逐渐尉为大观。
     
     
   载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网,转自法律史学术网,2010-12-24 。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4014。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美国宪法史上法律与宗教的互动
       下一篇文章:从神学人格到宪法人格权的确立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