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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宗教的尺度
发布时间: 2015/1/16日    【字体:
作者:黄鑫
内容提示:《查理周刊》的悲剧,凸显了表达自由和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宗教传播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澄清与阐明的过程;与误解、敌意的“斗争”将伴随始终,这种“斗争”应当以言辞来进行,拳头、匕首、子弹都是没有丝毫正当性的。
关键词:  宗教 言论自由 尺度  
 

     首先,向不幸罹难的法国漫画家致哀!恐怖主义是人类之癌,无论是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为之,都不应得到同情与宽恕。

  这次《查理周刊》的悲剧,凸显了表达自由和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此类事件无论在西方或东方其实都屡见不鲜,世界上的各主要宗教都曾为此困扰,但大多只是引发了风波或诉讼,酿成如此惨烈之悲剧,根源在于恐怖分子的介入。一方面,宗教不是恐怖主义反人类的唯一理由,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都代表不了宗教;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边界的,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亦是老生常谈。在谴责、哀悼的同时,不禁要思考:我们是否还可以谈论宗教?如果可以,那么谈论的尺度在哪里?

  因此,笔者希望能探讨一下作为普通人的我们,在日常的表达中,谈论宗教的尺度。这一尺度不是固定不变的,更非必须的,仅为笔者个人的浅陋之见。

  一、陈述现象应当是自由的。

  所谓“现象”不是“事实”,不是“fact”更不是“truth”,不以“求真”为必要条件,这是表达自由的当然要求:如果一个人所表达的任何内容,都要求必须是“真”的,那么表达自由实际上无法实现,“求真”也就成了“苛求真”。普通人没有义务和能力去对自己所说的每一句话进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即便某种观点,你已经很有把握,认定它就是“真”的,其他人也可能证明它其实是“伪”。如果以“求真”为表达自由的条件,那么至少会极大地增加表达的成本,而使正常的表达沦为负担。

       涉及宗教的表达尤其如此,非信众的公民对特定宗教难免有不了解之处,作为非教徒亦没有任何义务去查明,所以他们发表和特定宗教有关的言论时,不能要求必须与该宗教的实际情况相符;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宗教信众面对非信众的“不真实”的言论时,若不选择置之不理,那么解释和说明便成了唯一合理又合法的选择,毕竟宗教传播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澄清与阐明的过程;与误解、敌意的“斗争”将伴随始终,这种“斗争”应当以言辞来进行,拳头、匕首、子弹都是没有丝毫正当性的。

  但是,单纯地陈述现象要注意避免“编造”。此处所说的“编造”,是指以表达者自己,作为没有根据的信息的源头;此处的“根据”,不一定要求权威、真实、客观,故“道听途说”是允许的,这也是表达自由“不(苛)求真”的体现。当你的言论无人关注,或有人关注但无人在意时,是否“编造”其实无所谓;一旦有人关注并质疑,此时若言论是关于宗教的,那么你或指出“根据”何在(至于“根据”是什么并无要求),与对方交流、辩论;或无视对方的质疑,这是你的自由,但可能就要因此承受他人的(言辞上的)“反击”,这也是言论自由赋予他人的权利。

        故公民在宗教表达上所受的限制,应比一般的非宗教的表达略高一点,这是表达自由在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摩擦”中做出的一个小小“妥协”,这个“妥协”并不足以对表达自由的实现构成实质性的妨害。

  二、尽量避免价值判断,或将之表达出来。

  关于宗教,表达“是什么”和自己的好恶,“我喜欢(不喜欢)”,“我赞成(不赞成)”,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但可以尽量避免去评价或判断某种宗教或教义“好不好”、“对不对”,尤其是有话语权和影响力的人,除非言者与听众(读者)都不在意。因为很多代表了传统的宗教会与现代性产生张力,一些宗教本身就与外在大环境有矛盾之处,然价值的多元化,尊重与保护少数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石,要允许有人因循守旧,允许有人特立独行,允许有人格格不入,存异方求同,除非某种“异”:第一,已经激进到妨害其他的“异”;第二,有违于作为全体国民共识的宪法与法律,威胁到“同”的价值。

  当然,价值判断事实上难以避免,好恶肯定建立在某种价值观上,因此只能是“尽量避免”,或至少尽量避免将之表达出来。譬如“我不喜欢(赞同)某宗教,因为他们要求吃素,而我是个无肉不欢的人”,再譬如“我不喜欢(赞同)某宗教,因为他们主张苦修,而我是个喜欢安逸的人”,甚至“我不喜欢(赞同)某宗教,没有理由”。在这里,“无肉不欢”、“喜欢安逸”以及“没有理由”都是陈述,而非“好或不好”的价值判断;同时,如果一个人说“我不喜欢某宗教,因为我觉得要求吃素(苦修)很傻”,这起码是不礼貌的冒犯,听者完全可能据此认为其言论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

        退而言之,有权在内心进行价值判断,但表达出来则需慎重;人除了不能充当他人信仰和价值观的“法官”,充当“评论者”亦要慎重;表达自由与尊重他人并不冲突。

  三、尽量就事论事,避免以点概面。

  如前所述,基于宗教极端主义的恐怖分子不能代表整个宗教,特定宗教中的特定观点或人、事,不能代表整个宗教。我们在表达涉及某种宗教的观点时,常见的一个现象便是以点概面,典型的譬如“某宗教的信众都是恐怖分子”,“某宗教的神职人员都是骗钱的”等等。这样因为特定人或事而给某一群体整体贴标签的行为,出现在宗教上,极易形成所谓的“敌意言论”,冒犯或伤害到无辜者的宗教情感。这样的言论很常见,是我们应当尽量避免的。

  表达自由必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也要得到尊重,但对于表达(言论)自由,总结出任何的尺度或规则,在实践中往往都是徒劳的,人一旦说起话来,通常顾及不了太多的条条框框;现实中表达与宗教,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千千万万,复杂无比,譬如前几年曾引发激烈争议的“法海你不懂爱”,再譬如这次《查理周刊》的讽刺漫画,很难用一套标准去判断衡量。已有的“尺度”或曰底线,如我国宪法的第51条,如禁止侮辱、诽谤的法律规定等等,都只能概括地、抽象地为宗教表达划出一条轨道。上面所说的这三个“尺度”,同样也只能是建立在交流的各方,包括信教者和不信教者,都是理性、平和的守法公民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任何规则或尺度,都不应给表达自由增添太多的成本,因此前文才多处强调“尽量”。即便如此,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在谈论到宗教时,仍然起码可以做到以下三点吧:

  第一,不信教的人,心怀善意;

  第二,信教的人,心怀宽容;

  第三,最重要的一点,言论的事用言论解决,解决不了的,请用法律。

责任编辑:林觉非

转自共识网,2015-01-09 。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qmq/20150109118763_al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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