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在法治的框架下,准确的说,在宗教法治化的大前提下来讨论宗教文物、宗教教育的问题。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我从立法角度来说一说我的理解或者考虑。
第一个问题,教育领域如何协调政教分离与信仰自由?
首先,从法治的角度来说,我们主张宗教自由、政教分离。具体到教育领域,如果从法的高度提炼出一个问题,那就是宗教信仰者要想在社会公共领域里行使自己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行不行?以宗教信仰者的身份进行教育领域的活动,行不行?这是信仰自由边界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考虑。国家传统上坚持在教育领域里面实行政教分离,这也是现代国家应该有的原则,在公立教育中要做到政教分离。那么政教分离和信仰自由这两个原则怎么协调?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讨论问题的实质。既要保证每一个宗教信仰者的基本权利,保证宗教信仰自由不打折扣,又要维护从国家角度说的宗教和教育相分离。我们在法律上制定规则的时候,要有多重的考虑。
这两点在其他领域如何体现相对比较清楚,但教育领域有特殊性,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对宗教教育这个概念本身的理解还不统一。有人理解宗教教育是培养神职人员的,有人理解宗教教育是在一般的教育当中带有宗教的元素,或者宗教的价值观、宗教的知识。我把它归纳为三种宗教教育。
第一种是宗教团体培养神职人员,这是宗教界内部的宗教教育,国家、宗教界和非宗教人士应该都没有异议。也就是说,国家认为,这是宗教团体的自治权利,应该予以认可和保护。认识是这样,但目前做的怎么样呢?可以说落实的程度不太好。很多培养神职人员的宗教院校或其他宗教教育实体,不管是初级的、中级的、高级的,不管是基督教的、藏传佛教、汉地佛教,还是伊斯兰教,都不同程度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影响。在招生人数、教材安排、学科设置、师资配备、行政运转各个方面,他们都受到了宗教行政管理部门不同程度的干预。这个问题可以归纳为政教不分,就是教没有干预政,但是政在干预教。在这一方面应该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政教分离,就是政府不要干预关于神职人员的培养和教育问题。
第二种,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走出宗教来到社会的公共领域,如何在他们所从事的民办普通教育中——比方说作为社会力量办学——体现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信仰,这个边界在哪里?
第三种,在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中,在贯彻教育和宗教相分离原则的大前提下,有没有必要讲授宗教的知识,让宗教进入通识教育?不是讲神学,不是讲某一个宗教的教义,而是对宗教做一个客观的介绍,把宗教作为社会科学门类,介绍给受教育者,使他对宗教有一个起码的认识。
第二和第三种宗教教育的问题目前比较严重。如果说宗教神职人员的教育,存在着政府管理部门不同程度的控制和干扰的话,至少它还能存在。另外两种宗教教育就很不好说了。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实际上是很明确的,宗教团体不可以办学。但法律在这个方面很苍白,实践已经走到前面去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从政府控制宗教、国家控制宗教,将来要走到宗教多元和开放。这样一个过程中,宗教团体自主决定设立普通教育机构的情况,将来会越来越多。甚至还会出现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对传统的教育形式提出挑战,不要学校,就在家里,在家教育。这个现象在美国、欧洲许多国家都出现了,迟早也会发生在中国,这是对现行教育体系的严重挑战。这个挑战只会越来越大,不会越来越小。
我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有办教育的权利,二者应当是平等的。换句话说,社会力量办学并不分有无信仰,有这样或那样的信仰,我认为不应该有这样一个预先的差别对待,而应该一视同仁。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办教育的权利,你有多大的力量,就办成什么样的教育。你的教育,可能是有文凭的,可能是无文凭的,可能是培训性质的、业余的,也可能是全日制的,但是这个权利应该是一样的。如果对每一个办教育的人都要事先审查,有没有宗教情节、宗教信仰,是不是在教育中会带有信仰色彩,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如果硬要这样做,实际上就阻碍了社会力量办学。如果社会力量不能办学,只让政府来办学,这不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潮流。今天上午,我们看到周老师PPT里披露的,民间力量办学是中国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越来越发达。我们要面对现实,站在发展的角度上,鼓励民间办学,打破国家对教育资源的垄断。这个有助于让公立学校提高质量,否则垄断只能产生腐败,公立教育质量下降,最终受害的是全民族和全社会。
第二个问题,如何实现宗教与教育双赢?
父母也罢,受教育者也罢,要选择带宗教色彩的教育,还是带某个意识形态色彩的教育;接受公立教育,还是民办教育,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国家如果给了民间力量办学自由的话,作为行使这个自由的结果,他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就是培养公民意识。不能说父母因为做出某种选择,结果使孩子成为了不合格的公民,所有办教育的单位都要考虑到这一点。基于此,宗教团体办的学校,在提供宗教教育的同时,不应该忘记自己肩负的公共责任。同时,公立教育不应该把宗教的意识形态,看成是对国家的威胁。
如果视宗教为教育的威胁的话,我们实际上就回到一个很简单的问题:我们有没有必要用一种意识形态、一种思想格式化全民族?用这种东西的话,宗教教育绝对不能允许,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宗教引入教育。那这个问题就很简单。但是这样的做法,不符合中国的社会结构。不符合的原因是,上层建筑要反映社会基础,我们的经济结构是多元的,上层建筑就不可能是单一的。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来看,社会发生本质性、结构性改变的时候,我们必须顺应这样的变化。当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比较低的时候,要想在上层建筑中让某种意识形态占百分之百的份额,这是一种自欺欺人。我们每个人都学过政治经济学,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看,我们已经做不到这一点了。这是一个很本质的问题。既然如此,既然允许多种经济元素进入市场,为什么在上层建筑方面,还要用一种意识形态来控制教育?有人说,这是对教育主权的维护。我的问题是,要保护或者保持在教育领域里头的大一统,首先要做到经济领域里头的大一统,当国家是由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国营经济、民营经济、外国经济、混合经济组成的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结构做基础的时候,怎么可能在上层建筑中只有一种意识形态,或者只有一种教育?这是不现实的。
知道这一点以后,我们再来看宗教法应该怎样规定这个问题。那就是要赋予所有人同等的从事教育的权利,同等的方便,同时提出同等的要求。任何人不是不能利用宗教,而是不能利用教育做各种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果打着教育的旗号骗钱,或者伤害受教育者身心健康,那应该受到严惩。除此之外,在教育市场应该是开放的,应该使得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使教育市场中出现前所未有的竞争,它的结果是教育的繁荣。在西方各个国家,我们看到的就是如此。并不因为有天主教的学校,这个国家的人全部都是天主教徒,有伊斯兰教的学校,全部都变成伊斯兰教徒,不是的,大家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选择。
这样做,我感觉教育和宗教两个领域里头,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这是非常新的一种结合。我们目前的法律不回答这个挑战,不是偏这一面,就是偏那一面。这是法律设计有问题,而不是做这件事情的人有问题。法律的设计要保障社会中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不能保障的话,那么这个法律安排是失败的。长期以来,我们有一种想法就是,有没有法律无所谓,我有权力,这个权力就是行政权力,用行政权力强行来维持教育市场中的单一性。但是我刚才讲了,做不到。做不到的时候还要这样做,那就违背了客观规律,就会出现各种体制外学校,出现制度落后于现实的状况。与其这样,不如承认现实。
第三个问题,公立教育中如何贯彻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这是从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就引入的一个大问题,是跟政教分离概念的同时出现的。教育和国家相分离背后的意思是什么?是对过去中世纪宗教要控制世俗教育、要控制一切的一种修正,一种反抗。那么把宗教从公立教育中分出去,不是说要批判宗教,它这里头的界限在哪呢?如果在公立教育中推行宗教教育,势必回到国教时代。纳税人的钱是不是可以用来宣传某种宗教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既然不可以,在其他的方面政教分离,不能让任何宗教用国库里的钱来维持它自己存在,那么在教育中也应该是如此。
但是我们在理解这些问题的时候,没有理解这个问题的本质,我们是从字眼上理解,就把宗教这两个字看成我们应该回避的。这样导致中国人从小学读到大学,读到博士,满腹经纶,什么都知道,在宗教问题上却极其幼稚,甚至一无所知。我们只知道一句,宗教是毒害人民的鸦片,除了这些别的不知道。前几年在中国宗教协会开年会的时候我讲,应该考虑一个问题,让宗教进入通识教育。这和我刚才讲的两个问题不是一回事,什么意思?我们不管对宗教持什么态度,必须得承认宗教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不喜欢宗教、不相信宗教,就以为宗教不存在,这完全是教育的缺失。那么宗教进入通识教育以后,学生可以知道一些基础知识,一是世界上有宗教,二宗教都有哪些表现形式。说句老实话,绝大多数的中国人,对什么是基督教,什么是天主教都分不清。我经常想,这个问题都不知道,出去要跟人打交道,要出大问题。
这个现象给我一个感觉,就是一个人从小学读到大学过程中,对什么是宗教,除了记住马克思这句话以外一无所知,知识结构上差的太多了。所以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到一点,不要让中国的学生变成营养不良:世界上的事情万万千,有一个学科,因为意识形态的原因,我们否认它,批判它。批判它可以,但是它是什么都没搞清楚,只知道它是妖魔,是坏蛋,除了这些以外,再也不知道第二个,这个很不好。所以宗教立法中,要解决是不是让宗教作为一种学科,或者作为一个知识进入通识教育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有一种说法,有些左派提出来,要把宗教教育或者说宗教研究机构、宗教学者,从高等院校赶出去。甚至有人说,中国的宗教这么多,就是因为有人搞宗教教育,在科学研究机构、在高等院校中说宗教。这些人完全是无视事实。中国宗教发展的内因,是社会结构的变化,老百姓的需要,而不是有些学者在那研究宗教搞出来的。那些人都不是传教的。但是这些说法,吓唬了某些决策者。领导人一看,我们高等院校中出现了宗教,这个东西是不是应该改变一下?如果真要是改变的话,那中国宗教问题将会更严重,因为生命之树常青,事实上宗教信仰者只会越来越多,不会越来越少。很奇怪,搞高等教育的人在教育的整体思考中,居然可以假装忽略宗教,让宗教退出通识教育,这完全是无视教育本身的规律,不反映实际。总之我觉得在政教分离的前提下,并不应该排斥、封锁对宗教作为一门学科、一种知识的介绍。
在美国有介绍进化论,也有介绍神创论的,并不会因为有介绍神创论,大家都变成信徒。不会的,就是一种主张,一种学说。这跟站在神学立场上讲“我信仰的神是真神”不一样,跟这个完全不是一个意思。我们讲的是宗教,不是神学。我本身是学宗教的,我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的,您不能说中国社会科学院是神学机构吧?
第四个问题,怎么看待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个有明确的表述,胡锦涛前总书记也有明确的表述,并且以党的决议的形式说的,就是要发挥宗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这个已经列为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也两次重申了。既然如此,我们怀疑什么呢?现在的问题是,怎么能够落实这句话,让它发挥积极作用,而不是说它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应发挥还是不应该发挥。这个问题我想是清楚的。
具体到立法中,我们应该考虑,宗教信仰是不是应该被当做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因素。如果对这个问题不做一个彻底梳理的话,对宗教的妖魔化就不能得到纠正,我们头脑里就会充满对宗教的恐惧。这就会进一步影响到信仰宗教公民的权利,宗教自由就无法完全落实。
最后对于宗教立法,我的看法是,一是信仰自由,二是政教分离,三是宗教法治,我们把规则定清楚。什么是宗教?这个宗教学家自己去研究,去辩论,信仰宗教的人,自有它的解释。从国家来说,不拿国家财政的钱补贴宗教,不使宗教具有特别的政治上超越的地位,严格在国家政权中实行政教分离,在教育中不受任何宗教的支配,这就可以了。但是如果你要是把这些东西反过来,再往前走,因为我要搞政教分离,所以要从一切领域里把宗教驱除出去,这就是说,你是搞了所谓的政教分离了,但是完全把宗教自由变成抽象的肯定,具体的否定了。表现形式,我刚才讲了,是用无神论,或者说一元化的意识形态,格式化全部人的信仰。这做不到,这个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现在不需要再去做这样的实验。
《炎黄春秋》今年第二期有我一篇文章,讲的是古巴宗教政策的改变。古巴共产党修改党章,允许共产党员信教,在天主教中吸收积极分子。现在的情况是,古巴共产党仍然掌权,全民更加和谐,和拉美关系得到全面的改善,和美国恢复外交关系。如何面对这个事实?你把古巴批评一顿,还是考虑自己的政策,这是对我们的一个启示。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古巴。古巴曾经命令取缔圣诞节,现在当然了,早就恢复了圣诞节。修改了党章,修改了它的宪法。这个例子说明什么?就是世俗政权不是用来和宗教作战的,当然我们不能允许宗教来干预行政、司法、教育,但是我们绝对不应该定一个法律去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在每一个维度上,在每一个领域都是如此。教育领域也是如此。
一开始写这个法的时候,我思想比较保守,我们内部进行了长时间的、激烈的辩论。后来我认识到,坚持政教分离,要落实在各个领域,包括教育方面。我们看到的这个国家今天的情况,固然是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有一个原因,可能是个讽刺,一个世界上最大的无神论国家,恰恰出现了道德缺失、诚信缺失,无数事实证明这一点。我们不是说其他国家没有问题,但是中国的问题无人否认,这一点对每一个受过教育的人,从事教育的人,都是一个深刻的挑战,我们的教育哪里去了?为什么老人跌在地上没有人扶?宗教教育的正面作用,不仅对正常人起作用,甚至对那些在监狱服刑的人也起作用。这些具体实施已经走到前面,使我们感觉到,如果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再不正视现实的话,恐怕造成的损失更大。我的想法是,一定要保证宗教团体、宗教信仰者,在社会上享有和其他人、其他团体同等的社会办学的机遇和待遇,不是要求比别人更多的权利,而是要达到跟其他人一样的权利。不信仰宗教的人能干的事情,信仰宗教的人,一定允许他们干。这一点我们现在完全做不到。害怕!怕什么呢?怕资产阶级,怕有神论,那是你心里头有鬼,今天不是在讲这个问题。但是我想说的是,我们现在消除歧视,恢复对宗教团体作为民间力量办学的同等待遇,只会有利于这个国家。中国的问题非常复杂,有很多民族,有很多宗教,我们要在这里头判高下,来区别谁对谁错,都不容易。我们过去的办法是,这些宗教都是错误的,只有一个主义,一个意识形态是伟大的。如果真是这样,那好极了,我们根本不用开这个会议,不用立这个法。
宗教立法涉及宗教方面,涉及在人的精神领域里有没有自由选择权利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无法前进。人有思考的需求,信仰和思想的自由,意志的自由,这个自由有了,后面的财产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各个自由才能构成所谓的人权。今天上午提到人权问题的时候,我心里头很有感触,人如果没有思想的自由,没有思考的自由,没有精神的自由,何谈其他的权利?连思想自由都没有,其他权利更谈不上,只能回到动物当中去。思想的权利你可以说不重要,也可以说非常重要。美国把宗教自由看成第一自由。宗教立法就是为了保障这个第一自由,有了这个自由以后,所有有这个自由的人,会珍惜这个自由,不会滥用这一自由,我们要相信这一点。有的人不自觉怎么办?我们有法,我们可以设立界限。
开放教育市场,开放教育领域,让所有有信仰无信仰的人都能平等的参与社会力量办学,全民办教育,中国教育才有希望。我们需要打破国家对教育的垄断,否则的话,目前的公立教育,除了毁人以外,没有结果。讨论中国教育的得失,有人认为教育是中国最失败的领域。为什么大家不去考虑一下用宗教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因为我们已经把它定性成**的了。对宗教的定性要改变,要回到十七大、十八大公报中这样一个结论中来。有了这样一个结论,再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标准,用法律设立界限,这个问题就解决了。在立法过程中,如果说还有哪些不能保护宗教信仰者权利的地方,希望大家给我们提出来,同时也希望在座的各位朋友,对我们的宗教立法在教育方面,或者说在教育和文物方面具体的条款,提出建议。这个条款有的同志可能看到了,有的没有看到,没关系,您认为最理想的表述应该是什么,你可以告诉我们,我们会吸收大家的意见。
这个会议仅仅是一个开头,希望原来不够重视的,原来没有关注的同志们,继续关注这个问题,研究这个问题,使我们宗教和法治,对于教育问题这样一个思考,更加完善,更加全面。最终为中国的法治,中国的宗教自由,作出我们每个人从专业角度的贡献。谢谢大家的参与,期待更多的关注,更多的成果。谢谢大家!
本文为刘澎教授2015年1月10日在“宗教与法治暑期班学员讨论会——宗教教育、宗教文物专题讨论”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
转自共识网,2015-01-22 。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gcx/201501221193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