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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及其影响
发布时间: 2015/2/27日    【字体:
作者:丛日云
关键词:  政教关系 天主教  
 

      一、西欧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  
      
     在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会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组织,罗马教会和教皇在教阶体系上已经取得了优于东方其它大主教区和大主教的地位,这种优越地位尤其赢得了西方教会的敬重。历任教皇坚持不懈地提出教会独立和教权至上的要求。不过,这种要求在当时还不可能成为现实。随着中世纪的到来,事情才有了新的转机。 

      西罗马帝国的解体和日尔曼国家的建立,给西方教会即天主教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契机,使其获得相对独立的地位。天主教会在政治上和组织上脱离东方帝国,形成独立的权力中心,使西方各国“基督教化”并建立起统一的超国家或跨国家的教会组织,这一切都标志着西欧社会实现了国家与教会在组织上的分化和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这是中世纪西欧最引人注目的特征之一。正如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帕森斯指出的:“原始社会和西方之外的其他许多文明社会在社会组织的宗教方面和世俗方面是没有显著差别的;在那些社会里,没有‘教会’这种分化的组织实体。根据这种观点,教会与国家的分化(与分离有别)基本上是从西方基督教开始。”〖T.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249页。〗 


      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H.伯尔曼认为,11世纪末到13世纪末发生的“教皇革命”,是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正式形成的标志。只是从这时起,教会与世俗国家各自形成独立的权力实体,划分出大体相互分离的管辖范围。正是通过这场革命,使教皇能够控制教会,使教会获得所谓“自由”,即在教皇之下不受世俗权力的支配。H.伯尔曼指出,在这场以授职权之争表现出来的教皇革命中,教会方面的口号是“教会自由”,即“使僧侣摆脱皇室、王室和封建的统治,并使他们统一在教皇的权威下”。〖参见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124页。〗教会关于教皇的新概念“接近于要求创造国家的新概念”,事实上,这场革命也使教会形成为第一个近代国家。此前各地教会、主教受世俗的帝王、领主的管辖,这时起,教皇对各国教会的最高管辖权得以确立。“在格里高利七世之后,教会具备了近代国家绝大部分的特征。”〖同上,第136页。〗与此同时,教皇革命在西方世界产生了一种新的王权观念。国王不再是教会的最高首脑了,最高政治权威的宗教职能和宗教特性被剔除,神圣王权的时代逐渐结束,在称作“属灵”的事物方面,教皇是最高权威。人们第一次感受到皇帝和国王是“世俗”的统治者,他们的主要任务首先是维持各王国的内部安宁即制止暴力行为,其次是主持正义即在政治经济领域里进行管理。而且即使在这些事物上,教会也起到一种重要作用。至此,世俗领域与神圣领域的区分才明晰化。〖参见H·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第489页。〗  

      伯尔曼的直接目的,是阐述近代西方法律起源于教皇革命时代,他关于教皇革命对政权与教权的分化和二元化权力体系形成的作用的论述是十分有说服力。不过,从政治文化传统的角度来看,尤其在将西方与其它文化相比较时,我们认为,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在中世纪初即已形成,到授职权之争后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人的二重性与二元化权力体系  
      
      教会与国家的分化和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植根于基督教的信仰。  
      据基督教的信仰,人被理解为二重性的,即分成灵魂和肉体两个方面,两者的价值截然不同。肉体属于这个世界,是鄙俗的,甚至是罪恶的,只有灵魂才能进入天国,得到永生,或被打入地狱。“体贴肉体的,就是与神为仇。”〖《圣经·罗马书》,第8章,第7节。〗基督徒是把肉体连同肉体而来的邪情私欲一同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人。由于人的二重性,所以便有人的生活的二重性,即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或宗教生活和世俗生活。世俗生活是人的罪的产物,它本身就是罪恶的渊薮,只有宗教生活才是神圣的,属灵的。基督徒们把今生看作因罪而受到的惩罚和一个赎罪的过程,是通往天堂或地狱的旅程中短暂的一站。不过,除少数极端分子外一般人也并不完全否定世俗生活的意义。这样,就使每个人具有双重的生活目标,即天堂的幸福和世俗的幸福。虽然后者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它显然低于前者。 

      出于对人和人生的这种二重性的理解,社会组织也分化为两个,即教会和国家。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基督教会就已经模仿帝国中央集权的体制建立了系统的组织。每个行省和城市,由帝国的官员主持行政、军事等事务,由主教负责宗教事务。在中央最高层面上,皇帝既是政权的最高首脑,同时又是教会的主宰。所以,教会只是作为国家的一个部门存在着。到中世纪,教会与国家的分化得以实现。与此相适应,社会的权力体系也分化为教权(或精神权力)与王权(或世俗权力)。 

       应该看到,教会与国家的分化是功能性的,并不是教会与国家各自分离,成为两个实体。同一个社会实体,既是教会,又是国家。同一批人,从一个角度看,是构成教会的教民,即教士和信徒,从另一个角度上看,又是构成国家的臣民或公民。教会与国家如同灵魂与肉体,互相依存,相互补充,合为一体,难解难分。不过教权与王权的分离却不同。由于教皇国的建立以及教皇对西方各国教会的最高权威(授职权之争后正式确立) ,教权与王权在组织上和空间上都是分开的。在中世纪,除了不长的几段时间之外,教皇一般不受世俗君主的直接控制,较为独立地行使着最高教权。这就好比一个双头鹰:一个身体上长出两个头。 

      中世纪的人,除了少数极端分子外,一般都承认教会和国家各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教权与王权各有其特定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关于两者关系的典型理论确认,国家负责臣民世俗的物质生活领域,以其强制力量来实现社会安定和正义,制止犯罪,使人们得到世俗的幸福;而教会则负责信徒的精神生活和宗教生活,以其精神的权威指导信徒的灵魂,使其得到天堂的幸福。这就是所谓“凯撒的物”与“上帝的物”的区别。教会一方承认“凯撒的物”属世俗政权领域,国家也承认“上帝的物”是教会的职责。 

      不过,宗教领域与世俗领域的区分仅仅是理论上的,在现实中,两者互相缠结,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互相交叉和重合的。难以分得清,理得开。“人们信守的原则是清楚的,相对来说也比较简单,但两种权力的实际关系却十分复杂”。〖A.卡莱尔:《中世纪西方政治理论》(A History of Medieval Political Theory in the West),第4卷,第2页。〗从教会一方来说,任何世俗事物都可以说与人的灵魂有关,一项纯粹的经济活动或政治活动都可被赋予宗教的意义。比如婚姻问题本来属于世俗事务,但是,一个不合法的婚姻就关涉到信徒灵魂得救的问题。所以,教会以对信徒灵魂负责为根据控制着信徒的婚姻。教会承认或否定一桩婚姻,往往会影响到信徒子女的合法性,影响到继承权。如果涉及国王或诸侯,可能会导致领地、爵位或王位的转移,从而带来巨大的世俗影响。所以,教会事实上可以通过宗教权力干涉任何世俗事务。这使天主教会的权力深深地渗入了信徒生活的广泛领域。从国家方面来说,教皇和主教的人选,教会的腐败、分裂,本国教士的不忠、本国教会财产外流等,都会引起它的关注。一次教义上的争论,可能直接导致国家的分裂和内战。所以,任何宗教事务都可以被赋予政治意义,从而导致国家的干预。 


     任何一种权力都有一种无限自我扩张的本性。教会和国家都受一种内在的追求权力的本能驱使,不断企图扩充自己的权力范围,取得对对方的优势地位直至完全控制对方。 


      教皇一方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纯粹的神权政治,即教皇作为宗教领袖,掌握基督教世界的最高权力,而君王只是为其服务的一个世俗官员或附庸,要服从教皇的指导。这是历任教皇持续追求的目标。在英诺森三世(1198~1216年)在位时甚至接近得到实现。 


      教皇实现其目标凭借几个方面的优势:第一,它有强大的经济实力。通过信徒捐赠和征收什一税等手段,教会和修道院控制了西欧大约三分之一的地产和巨大的财富,是西欧最大的领主。第二,它有智力上的优势。在中世纪,教士是唯一受过教育有文化的阶层。在但丁之前,几乎所有一流的学者都是教士。教士们控制了所有的学校和文化机构,承担着社会教化的功能,控制着社会舆论。中世纪的政治学著述,绝大部分出自教士之手。第三,组织上的优势。教会从罗马帝国继承了统一集权的组织体系,建立了系统的教阶制和官僚机构,以及独立的法律和司法体系。面对四分五裂的世俗国家,它那统一的和超国家的组织显示了其效率和力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它掌握着无可争议的精神权威。它是上帝与信徒的中介,向信徒转达上帝的意旨。信徒们毫不怀疑,教会掌握着进天国的钥匙,也可以签发下地狱的判决书。对他们来说,教会的精神权力是实实在在的,不必等到末日审判,在现世它就决定了一个信徒的命运。教会所主持的宗教活动对信徒是命运攸关的。比如洗礼、弥撒、结婚、葬礼、忏悔等,如果教士拒绝为信徒举行这些仪式,则等于宣判信徒精神上的死刑。如被教会开除教籍,就等于被判下了地狱。教会还是信徒精神上的指导者,保证信徒信守正确的教义,净化灵魂。教士被视为信徒精神上的父亲。信徒称其神父为“爸爸”,而神父称其信徒为“儿子”。“教皇”(Papa)一词原意即为父亲,他是全体基督徒精神上的父亲。教士与信徒的关系还有另一个比喻,教士称为“牧者”,平信徒称为“羊群”。教会权力的真正基础是信徒们的信仰。 


      世俗君主则企图建立一种类似极权主义的政治体制,由君主以上帝在人间代表的身份,兼掌最高俗权和教权,使教皇仅仅成为自己手下的主教或使本国教会成为政府控制的一个部门。当然这种企图在中世纪大部时间里是君主们不敢奢求的,只有当出现像查理曼和奥托一世等强有力的君主的时候,这种企图才接近成为现实。君主依恃的是物质力量和强制性权力。由于教会深深卷入封建主义体系,主教和修道院长往往同时是某国的封建领主,国王便利用全国最高领主的身份来控制教会。14世纪以后,王权又利用了城市的力量和新萌发的民族主义情绪。  


       政教双方相互冲突的要求当中,任何一方的要求都遇到来自对方强有力的抵制,每一方都是对方权力欲望无法逾越的障碍。西方人的心理习惯是,不希望看到对立的和相互制约的力量以一边倒的方式解决,而是希望双方达成某种不稳定的均势。结果是政教双方极端的权力要求互相抵消一部分,达成一种妥协,一种中间型状态,即俗权与教权的分工和部分的分离。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时而教权稍得优势,时而俗权占了上风,权力的天秤时有倾斜,但没有完全失衡。没有任何一方完全控制和吞没另一方。这就使政教二元化权力体系得以形成并维持上千年。 
     
     三、新的政治角色——一仆二主  
      
     教会与国家的分化以及二元化权力体系的形成,使基督徒开始扮演一种全新的政治角色。从此,他们既是天国的成员,又是世俗社会的成员,既是教会的教民,又是世俗国家的臣民。这种一身二任的双重角色,使他们必须尽双重义务,即宗教的义务和世俗的义务。人的生活不再是一个整体,而是被劈成了两半,一部分要向教会负责,一部分要向世俗政权负责。虽然两部分的界限并不总是很清楚的,更不是僵固不变的,但某种界限总是存在的。教会与国家任何一方,都不能控制人类生活的全部。 


     从教士方面说,他们当然首先是教会的成员。无论他属于哪个国家,都属于教会统一的组织,一个统一的精神共同体,纳入严整的教阶制体系。他们必须服从教会法和教会纪律,服从教会当局。在各国,他们都有不受世俗司法权管辖的特权。教皇权势盛时,竭力使各国主教成为其臣属,要求主教拜会教皇,宣誓服从,从教皇接受圣职。然而教士同时又是自己所在国家的臣民,又要对世俗当局尽臣民的义务。许多主教和修道院长都从国王或皇帝手里领受封地和特权,因而被纳入封建主义的权利义务网络之中,以封建陪臣的身份对国王或皇帝尽封建义务。而基层教区也常常受到当地领主贵族的控制。教会曾竭力使教士从世俗当局的权威下解脱出来,在争取使教士免受世俗当局审判的特权,使主教的任命不受世俗当局的操纵方面,也曾取得部分的胜利。然而世俗当局也竭力行使对教士的控制权。在11~12世纪的主教叙任权的争端中,教会改革派人士企图禁止教士从皇帝、国王或任何世俗人士手中接受主教和修道院长职务,从而保持教会的独立性和纯洁性。但事实证明,教士完全脱离封建体系是不现实的。这场争端的最终解决方式是一种妥协,它将主教职位的世俗方面与宗教方面加以区分:皇帝同意教会自由选举主教,不买卖圣职,不施加压力,选举时有皇帝或其代表到场。皇帝放弃了主教叙任权,交出了象征神权的权戒和牧杖,仅用他的象征世俗统治的王笏轻触选出的主教,表示授其领地上的世俗权力。这个协议使主教的宗教身份和世俗身份的区分变得更加醒目。 


     从平信徒的方面看,他们是所在国家的臣民或其领主的附庸,必须效忠于世俗领主或统治者;同时他们又是教会的教民,必须服从教会的指导和支配。表达教士与平信徒之间关系最常用的比喻是灵魂与肉体,以说明前者的优越和后者的卑下,前者支配后者。瑟诺博斯谈到神父对信徒的权力时指出:“神父生在本地,终生在他的教区中渡过,和所有的信徒经常接触,与闻他们一切私人的事情,赋有一种被认为超自然的力量,并有一种专制的官方的权力,因此他变成了本地的首领,所有的居民都要听他的命令。”〖瑟诺博斯:《法国史》,第83页。〗不仅普通信徒是这样,即使王公贵族,在精神事务上也需服从教士的指导。

  
      教俗两界最高权威教皇与皇帝(以及各国国王)之间的关系是很特殊的。自丕平的先例之后,教皇为皇帝(或国王)涂油和加冕便成定规。教俗双方都承认,涂油礼是摹仿《旧约》中犹太国王的范例,而加冕则进一步解释为使皇帝成了罗马帝国的继承人。这种仪式普遍被认为是使他们由继承、选举甚至篡夺得来的皇位具有合法性质甚至神圣性质的标志。由于中世纪西方人的心理特点,加冕礼这类宗教仪式所包含的象征意义影响很大。不过,教俗双方对其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皇帝(或国王)方面认为,通过涂油礼和加冕礼,他直接得到上帝的恩典和特许,成了上帝在人间的代表,被称为“主的涂油者”。从此,他已经是“基督的映像”,而不再是“人民的映像”。查理曼还被说成是一个“新的大卫王”。借此他们开始挣脱日尔曼习惯法和人民权力的束缚。皇帝也自认为继承了罗马帝国皇帝的最高教权,仿照东罗马帝国的榜样,对罗马教会进行控制。自963年奥托加冕后至1059年,25个教皇中不少于12个是皇帝直接任命的,5个被他们撤职。〖W.乌尔曼:《中世纪政治思想》,第93页。〗《圣经》中关于涂油的神圣性质的段落,被引用来给皇帝本人罩上了一层灵光,关于“不要动我涂油的”之类的话,被引申为国王不可接触,甚至臣民将手放在国王手中都近乎渎圣罪。 


      然而教皇方面却另有说法。他们强调涂油加冕仪式是由教皇主持的。是教皇充当了上帝与君主的中介,也是他们把皇冠从东方人手里转移给日尔曼皇帝,从而创造了新的帝国,使皇权具有了合法性。通过这种神圣的仪式,皇帝成了新的人,是“罗马教会的特殊儿子”,〖同上,第95页。〗必须服从教皇的权威,如教廷的一位官员那样以其受罗马教会付托的物质权力为教会服务。极端的教皇理论以基督在世间代理人自居,企求“万王之王”的地位。甚至声称教皇有权决定皇帝(国王)的合法性,有权废黜不合格的和不服从教会指导的君主。教皇有权解除臣民对君主的效忠誓约,有权宣布禁令,禁止在君主或诸侯领地上举行宗教仪式,〖“当教皇英诺森三世由于与约翰王争吵而对英格兰宣布褫夺教权禁令时,教士们都遵命而行。自1208到1214年的六年中,教会大门紧闭,俗人被关在门外;他们不能去圣坛举行圣礼,不能为婚礼举行宗教仪式,也不能在教堂的墓地下葬”。(肯尼思·摩根主编:《牛津英国通史》,第169页。)在中世纪那种浓重的宗教气氛下,能顶得住这种压力的国王确实不多。〗有权像对待普通教徒一样,开除皇帝(或国王)的教籍。被开除教籍的人被认为患有灵魂上的传染病,任何人不能与他接触。这些措施在皇帝地位稳固的时候难有实际效果,强有力的皇帝可以用武力废黜教皇,另立一个驯服的教皇。而在皇帝地位不稳的时候,则会直接煽起臣民的反叛。 


      教皇和皇帝(国王)互相冲突的权力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取决于双方力量的对比和实际历史环境。当其中一方处于劣势时,他也不会失去其最后的权力基地,另一方不会越俎代庖;当他处于优势时,他也会面临着一个潜在的竞争对手,失势者不会放弃其权力要求。双方如影随形,没有一方能一劳永逸地摆脱对方的制约,成为独一无二的主宰。 


      皇帝(或国王)与教皇的关系,在地方一级在诸侯和主教(及领主与神父)之间被再次复制出来。所不同的是,诸侯和主教不仅互相制约,双方还同时受到皇帝(或国王)和教皇双重权力的管辖。这样,我们就看到了一幅政教之间上下左右相互交错相互制约的权力关系的图景。 
     
     
     四、二元化权力体系与近代自由主义  
      
     二元化权力体系是教俗双方所不情愿的,有位教皇曾将其称为双头“怪物”。它给西欧中世纪带来无数的混乱、动荡和罪恶。然而当这一切痛苦的经历过去之后,人们看到它给西方也留下了珍贵的遗产。近代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 


      自由主义是近代西方政治文化的主流和典型表现。它把个人视为国家的基础和终极价值,把国家视为服务于个人的工具,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划出界限,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维护个人权利。表面上看,自由主义是作为基督教神学的对立物出现的,然而在深层里它却是悠久的基督教传统的产物。

  
      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范围与国家权力界限的观念起源于基督教。在古代世界,教权与俗权的关系往往趋于某一个极端:一种是世俗国家吞没了教会,俗权控制了教权,如古代中国、东正教的俄罗斯、拜占庭等。古代希腊和罗马也属于这个类型。在这类国家里,世俗政权或直接承担起道德教化的功能,行使着宗教权威,或将教权作为政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发挥其作用。个人生活的一切都受国家的支配。另一个极端是教会吞没了国家。如《圣经》中记载的古代犹太人由先知统治的国家,某些伊斯兰教国家等。在这种国家里,宗教领袖同时是国家的最高主宰,代表神行使着精神的和世俗的权力。〖类似的观点可参见罗纳德·L·约翰斯通:《社会中的宗教》,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62页以下。〗不仅个人的精神生活,而且个人世俗生活的每一个细节,都受到宗教权威的支配。前一种是世俗的极权政治,后一种是极端的神权政治。在这两种政治下,个人软弱无助,没有任何手段可以抵御国家或教会权力的侵犯,也没有任何方式可以逃避这种侵犯。他整个的生活都受一个无所不在的权威的任意支配。而这个权威不会遇到有组织的竞争、制度化的制约,也不会受到任何认真的争议,表现为一种天然的权威。个人在它面前被压缩到近于零的程度。 

      然而中世纪西欧的基督教社会却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二元化的政教关系。政权与教权各自独立,互相平行、并立、平衡并互相制约,形成各自传统的相对稳定的控制领域。由此便把人的生活分成两个部分,使人具有二重的社会角色,也产生了独特的指向双重权威的两种忠诚。 

      这种持续上千年的独特的政教关系在西方人深层心理上积淀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意识,即国家的权力是有限的。无论从历史传统上还是从赋予国家的理论上的地位来说,国家权力不可能是绝对的、无所不在的、万能的。国家权力只与人的一部分生活有关,并且只与价值上较低的那部分有关。个人生活还有一部分是国家无权干预的。 


       诚然,中世纪的人并没有享受到近代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不加干预的部分被教会牢牢地控制着。宗教的愚昧狂热与权力相结合,其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压制和摧残往往远甚于纯世俗权力。然而到中世纪末期,教会的权力开始衰落,教会对个人的控制力开始松弛。16世纪宗教改革,否定了教会作为个人与上帝之间中介的作用,把得救的命运完全交给信徒自己。从此便使个人从教会的控制下开始解放了出来。不过,与教权衰落的同时是王权的扩张,15世纪开始,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 ,王权的加强,世俗国家开始攫取教权的地盘,企图实现对个人的全面控制。中世纪末期到近代初期的几代政治思想家,从马西利、马基雅弗利到布丹、格老秀斯、霍布斯,都鼓吹王权至上,甚至声称国王有决定人的信仰的权力。从15到17世纪中叶,现实也的确在稳步地向这个目标迈进。然而世俗政权企图控制人们的信仰和私生活的行为缺乏历史的传统和依据,没有根基,它遭到了顽强的抵抗。16世纪尼德兰清教徒的反抗以及英国清教徒出逃北美,17世纪中叶英国清教徒的造反,都显示了历史传统的力量。人们厌恶由与他们同样具有原罪和在精神价值上并不高于他们的世俗统治者决定他们最珍重的信仰问题。在教会权威失坠之后,他们宁愿将原来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变为自己个人自由的领域,变为个人的权利。

  
      在英国清教徒为自由而进行了几十年的抗争后,洛克发表了他论宗教宽容的通信,其中阐述了政教分离的思想。洛克认为,政府官员无权干预灵魂拯救问题,无权控制人的内心生活。教会也不具有强制性权力。于是,“掌管灵魂的事属于每个人自己,也只能留归他自己”。〖洛克:《论宗教宽容》,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18页。〗到美国建国时期,宪法正式确认了政教分离,把宗教信仰完全作为私人事务,政府不应以自己的权力支持或压制任何一种宗教。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的第一条,就肯定了信仰自由。从此,教会与政府权力领域的划分转变为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划分,教会对政府的制约转换为社会对政府的控制和监督,个人权利取代教会权力成为国家权力的解毒剂和无限膨胀的障碍。 


      信仰自由的实现,在世俗权力网上冲开了一道口子,它是近代个人所享有的一系列自由的先导。仔细分析近代人所得到的和得到承认的私人领域,其核心部分正是中世纪教会控制的领域。教会并没有给个人以自由,但它将这些领域攫为己有,从而防止了国家的干预。这是它不自觉地给近代人留下的一份珍贵遗产。正如萨拜因所说:“如果伦理的和宗教的体制不曾被认为大体上独立于并在重要性方面超过国家和法律的实施,那就很难想象自由能起到它在欧洲政治思想中所起的作用了”.〖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228页。〗如果没有中世纪宗教自治和宗教自由信念的“残存物”,“则关于个人私生活和自由的现代思想就几乎是无法理解的了”。〖同上,第239~240页。〗 


      根据基督教的信仰,国家只具有工具的价值。它本身不是目的,它应该服务于更高的目的。人因为有一个“精神的灵魂和一个超世俗的命运”,〖J.马利坦:《人和国家》,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7页。〗因此其价值在国家之上。中世纪天主教会企图使国家附属于教会,这个努力虽然没有成功,但是,国家是人们得救的一个辅助性的工具的信念却树立起来了。这个信念经过近代的转换,便演变成国家是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的自由主义信念。基督教认为,人都是有原罪的,即使贵为帝王,也与普通人一样有原罪,并非人间神明,也不是完善的圣人。中国传统的“内圣外王”理想对基督徒来说是十分陌生的,柏拉图的至善至美的“哲学王”也不再被基督徒所追求。诚然,基督徒服从政府的权威,但它仅仅是世俗权威,绝不是精神上和道德上的权威。服从只是一种世俗的义务,绝不是从内心里对世俗权威的认同与依从,更不会把自己整个的命运交给它去支配。近代自由主义者相信,“信任为专制之母”,“自由政府不是建立在信任而是怀疑的基础之上的”。且“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权力本身就是个大染缸,故掌权者比平民更易败坏。这是自由主义对政治的一个基本估价。它无疑是基督教信仰这张底片上的显影。 


      对政府不信任的另一面是对一般人的信任。自由主义把人视为有理性的成熟的人,相信个人有选择自己生活的能力。这种信任带来个人生活的自主(人权)和集体生活的自治(民主)。对个人的信任胜于对政府的信任,或者说,既然政府不值得信任,那就不如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种观念也源于基督教。 


     基督教信仰也产生了人民控制政府的愿望和需要。历史上,基督教一直作为政府的对立物,合法地承担着监督、限制、控制、制约政府的功能,具有高于政府的道义上的权威。它在赋予君主权力神圣性质的同时,也不断揭露其世俗性的缺陷,因而为其附加了各种限制,使其神圣性具有可以撤销的特点。这种政教关系与近代的立宪主义有着明显的历史联系。直到18世纪,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还说:“政府本身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264页。〗这就是说,人注定是有缺陷的,只要是人组成的政府,就不能给它完全的信赖,就应该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这正是近代民主思想的基本前提和依据。 


      政教之间长期的冲突和争斗,也有助于这两个主人的“仆人”养成独立判断和选择的习惯,从而在内心里筑起了抵御外部权威的堡垒。历史发展表明,教会权威的生命力远不如世俗国家长久,中世纪之后,教会就开始失去世俗权力,其精神权力也受到极大的削弱。它无可奈何地看着它的老对手世俗国家骄傲地独揽世俗权威。然而它也满意地看到,它已经在西方人的心上给世俗国家盖上了“不可避免的祸害”、“小心提防”等永久性的印记,它以前不时对世俗政府念起的“紧箍咒”现在已经操在人民的手中。以往教会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已经转换为社会和人民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当代美国新教神学家尼布尔曾指出:服从上帝而不服从人的基督徒必然是极权主义的大敌。同样,他们也必然是近代自由主义者的先驱。正是在基督教信仰的温床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扎下了它深深的根。

     
载于《中国世界中世纪史研究》。转自法律史学术网,2005-6-1。
http://flwh.znufe.edu.cn/article_show.asp?id=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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