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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及其预防
发布时间: 2015/3/6日    【字体:
作者:李瑞生、马悦宸
内容提示: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或者利用信众对宗教的虔诚而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是宗教极端主义的现实化。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当今最主要的恐怖犯罪类型,在中亚地区最为猖獗。中亚五国与中国新疆的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有本质的联系,必须进行整体的研究。本文论述了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本文认为必须正确认识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与正统宗教的关系,全面认识该类犯罪的本质。为了有效地预防新疆的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本文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建议,例如,正确对待宗教,实行适当的宗教政策;弘扬民族文化与教育人们正确认识宗教;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养;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增强抵御各种利益诱惑的抵抗力,防止被极端势力所利用,等等。
关键词:  宗教极端型 恐怖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是当今世界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恐怖主义犯罪特别是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在全球滋生蔓延,严重危害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切实有效地预防恐怖主义犯罪,有必要对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犯罪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 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概说

  中亚[1]五国与中国新疆不仅在地理上连成一体,而且其间存在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社会、民族等联系。这个地区的恐怖犯罪不但具有一些相同的特质,而且存在内在的联系,因而必须将它们做一个整体阐释。因此,本文的中亚主要是一种地理意义上的概念,是一种“中间意义上的中亚”,具体来说包括中亚五国以及中国新疆地区。

  (一)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之界定

  学界对于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有不同的界定。例如,“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打着宗教旗号活动但又不是宗教组织的新兴教派或膜拜团体(主要是邪教)的狂热性而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2]“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或打着宗教旗号的新兴教派或膜拜团体的狂热性引发的恐怖主义活动。”[3]“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明显带有宗教狂热色彩或打着宗教旗号从事的恐怖活动。”[4]

  这三个定义有共同之处,即都认为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的恐怖活动是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定义将邪教恐怖主义涵括在内,而第二种定义虽然没有明示包括邪教恐怖主义,但从“膜拜团体”的表述看,似乎也涵括邪教恐怖主义。必须明确的是,邪教不是宗教,所以不宜将邪教恐怖主义纳入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之中。此外,前两种概念都有一点不够明确,即“打着宗教旗号活动但又不是宗教组织的新兴教派”的说法,既然肯定其是“教派”,又说其“打着宗教旗号”、“不是宗教组织”。对同一个事物既肯定又否定,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比较之下,第三种定义比较明确,但“打着宗教旗号”的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

  笔者在这三种定义合理内涵的基础上,结合恐怖主义犯罪的实际,认为所谓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指带有明显宗教狂热色彩或者利用信众对宗教的虔诚而实施的恐怖犯罪活动,即宗教极端主义的现实化。宗教极端主义是“极端主义”与“宗教”的复合,是打着宗教旗号的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宣传的是对其他群体的不认同和憎恨,一般会导致暴力,甚至还可能采取恐怖主义的形式。持有极端主张的人或集团(笔者称之为“极端分子”或“极端势力”),往往从极端的方面解释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从事有预谋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阻碍社会发展。所以,宗教极端主义虽然带有“宗教”一词,但由于其极端性与暴力恐怖性,已经背叛了宗教宣扬的真、善、美的本质,已不是宗教,而是极端分子实现其罪恶目的的手段。宗教极端主义一般带有政治性,即极端分子为了实现其政治企图而对正统宗教的利用。从范围上看,“宗教极端恐怖主义决不限于中东地区和伊斯兰教,世界上几个主要宗教内部都有极端分子。”[5]调查发现,政治性的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在理论上宣扬“泛伊斯兰主义”,在信仰上强调“伊斯兰教教至上”,在政治上强调建立宗教政权,实行神权统治,在行动上煽动“暴力恐怖”,消灭异教徒。

  (二)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特征

  以“9·11”事件为标志,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在全球泛滥。在中亚、俄罗斯、南亚、东南亚、中东、东非和北非、西欧、北美等地,该类恐怖活动极为频繁,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形成了全球网络和循环圈[6]总结世界上发生的涉及宗教极端主义的恐怖犯罪,可以看出该类犯罪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对某些宗教词语扭曲的解释往往赋予其恐怖活动正当的宗教色彩,从而使恐怖活动很少受道德规范约束。宗教极端型恐怖分子所追求的往往是超自然和来世的目的,“神”的精神和旨意使他们无节制的暴力恐怖行为得到了“合法化”的解释。这种“合法化”的解释使他们进行恐怖活动所受心理约束要弱得多。宗教极端型恐怖活动之所以经常造成巨大伤亡,源自他们的内心精神世界与外在世俗现实之间在价值体系、道德概念、世界观等方面的巨大不同。他们认为在现实状态下,暴力是达到神的心愿所必需的,自己信奉的是唯一真神,信仰不同者是异己乃至敌人[7]。

  第二,煽动宗教狂热是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重要的外在特征。宗教极端主义用一些偏执、无限扩大化、绝对化的观点来诠释某一宗教的信仰体系,煽动宗教狂热。研究显示,自1968年以来,有25%的恐怖组织至少部分地将其努力建立在宗教教育的基础之上。[8]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总是把鼓吹“圣战”作为其煽动宗教狂热的依据以及达到其反动目的的手段,利用宗教的民族性和群众性作掩护,在宗教的旗帜下结成反动的政治势力。他们利用宗教狂热,把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入所谓“圣战”的歧途,把民族和宗教混在一起。他们在鼓吹“振兴伊斯兰”的口号下,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婚姻和教育,煽动民族仇视,鼓吹新疆独立。宣称当代伊斯兰世界的一切问题都能通过战斗来解决,不但要与异教徒和无神论者进行战斗,而且要与穆斯林中的“叛教者”进行战斗。

  第三,宗教极端型恐怖分子往往利用信众对宗教的虔诚来从事恐怖犯罪活动,以实现自己的罪恶目的。例如,伊斯兰教对新疆维吾尔族群众影响深刻,孩子出生、取名、穆斯林成人礼、结婚、离世等都有特定的宗教礼仪及宗教来源,在日常生活中,不分男女老少都要过宗教性节日,进行做乃玛孜等宗教活动。对维吾尔族信众来说,伊斯兰教影响和支配着他们一生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由此,伊斯兰教信众大多形成了浓烈的宗教意识和宗教感情。在新疆南疆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交通、信息不畅,人们被封闭在狭小的社区圈内。这一切,使宗教的传统性、神秘性、盲目性、保守性、不宽容性和排他性更加突出,宗教感情极易被激发出来,容易被人利用。利用信众的宗教虔诚使该类犯罪具有相当大的煽动性和迷惑性。当有世俗的或非伊斯兰教的影响侵蚀社会结构时,恐怖主义就会表现出明显的宗教特征。

  (三)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恐怖主义的类型繁多,主要的有六类,即民族分离型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毒品及黑社会型恐怖主义和国际间谍型恐怖主义。[9]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与其他类型恐怖犯罪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是当今最主要的恐怖犯罪类型。1980年,伊朗伊斯兰革命被某些美国学者认为是宗教极端恐怖主义泛滥的开端。但是,当时全球64个恐怖组织中仅有两个是宗教型的。而到了1994年,49个国际恐怖主义组织中有1/3(16个)可被归纳为宗教极端主义类型。[10]可见,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以上诸相关恐怖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从1968年到现在,宗教型恐怖组织的活动能力和频率不断上升。特别是自“9 · 11”事件以来,可以说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已经成为世界所面临的最主要威胁[11]。

  第二,各类恐怖主义具有一定的融合性。毒品及黑社会型恐怖主义以及国际间谍型恐怖主义或多或少地与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有联系。在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活动中,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与极端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随着宗教在中亚地区社会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影响的日益增长,在政治极端主义增长的原因和条件中,宗教因素已变得越来越重要。有论者指出,“在考察恐怖主义在中亚的宗教根源时,必须记住恐怖主义在中亚的主要特征—融合性,即它与政治、宗教和犯罪恐怖主义交织在一起的特性。”[12]

  (四)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与伊斯兰教关系辨正

  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上述特征具有相当大的迷惑性,以至于西方一些国家认为伊斯兰教与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具有内在联系,加之一段时期以来穆斯林国家动乱频发,国际上由穆斯林实施的恐怖犯罪数量在增多,这导致一些学者的研究走向一个极端,即将穆斯林特别是亚裔穆斯林视为“敌人”,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敌人化”穆斯林的错误做法。

  西方敌人化穆斯林的具体表现是:(1)对穆斯林实施没有根据的搜查(包括搜身)。英国《2000年恐怖主义法案》授权针对恐怖主义实施“无怀疑搜查”。英内政部部长黑泽尔·布里尔斯(Hazel Blears)评论说,反恐怖主义截停搜查措施被“过多地运用于穆斯林团体”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3](2)对恐怖主义嫌疑犯实行未经审判之拘押。英国已经暂停实施《欧洲人权公约》所禁止的未经审判就予以监禁的条款。2005年“7·7”伦敦自杀式爆炸事件的突发,使英国政府延长了对恐怖犯罪嫌疑犯未经指控之拘押时限,从14天延到90天[14](3)对穆斯林种族犯罪化与信仰犯罪化。警察对穆斯林的拦截搜查在增长,监禁、怀疑、分离行为在增多,这种犯罪化表现出早期的将非洲裔加勒比人犯罪化的许多特征[15]。从1989年萨尔曼·拉什迪(Salman Rushdie)事件开始,到基地组织的出现,信仰伊斯兰教就被看作是潜在的恐怖主义象征。(4)对穆斯林犯罪人增加监禁刑的适用。英国内政部2003年报告指出,1993年至2002年间,穆斯林囚犯数的增长速度(161%)要远高于平均增长速度,而印度教囚犯数只是平均的增长速度(69%)。[16]

  在西方,之所以会出现“敌人化”穆斯林的思想和做法,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内涵,为极端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误读了正宗伊斯兰教及其教义。伊斯兰教历史久远,是特定群体的精神追求。伊斯兰教与恐怖主义犯罪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从宗教学知识论角度看,伊斯兰教有这样一些特点:(1)伊斯兰教是严格的一神教。伊斯兰教的“六信”[17]和“五功”[18],都着眼于摆正人与主的关系,强化人的敬主意识。[19]伊斯兰教没有种族主义成分。(2)伊斯兰教要求人们不但敬主,而且还要爱人,要宽恕。爱人思想贯穿于伊斯兰教的经典中。爱人要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中,《古兰经》记载:“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恤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款待奴仆。”(4:36)[20](3)伊斯兰教还鼓励人们正确履行社会责任。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通过承担更加接近真主的某些精神的和社会的义务对真主加以回应。伊斯兰教鼓励通过帮助穷人来承担社会责任。

  有观点认为伊斯兰教是“军事宗教”,“以剑征服的宗教”,穆斯林具有暴力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片面性,甚至是完全错误的。在伊斯兰教中战争是最后的手段,而且受到神圣律法所规定的严苛条件的制约。《古兰经》中允许战争的经文表明,战争只能作为击退侵略和铲除暴政的手段。即使西方以特定模式误译为“圣战”的吉哈德,也不是完全诉诸武力的意思。吉哈德意为“竭力奋斗”,有三种形式:一是“心的吉哈德”,是获取正确信条和从自我中去除有关这一信条的所有疑惑和误解的内在奋斗,是对信徒的命令和禁令,其引申含义包括从灵魂中清除低级欲望和获得高尚的品质。二是“舌的吉哈德”,这是通过讲道和着书立说之类针对邪恶以及错误的信念和行动的奋斗。这种形式的吉哈德以针对穆斯林中的离经叛道者为特征,但是也扩及不信者。三是“剑的吉哈德”。就像基督教一样,伊斯兰教也允许在自身及穆斯林群体面临人为的压迫残害和灭绝时保持自卫,或者代表那些被强迫驱离家园的人们作战,这就是吉哈德的最终形式,即消耗生命和财产的“剑的吉哈德”(又称“手的吉哈德”)。即使在“剑的吉哈德”这个层次,伊斯兰教也不允许杀戮无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吉哈德是伊斯兰文化中激励穆斯林惩恶扬善、积极进取、生命不止、奋斗不息的一种人生理念,表达的是一种修身养性、劝善戒恶,维护正义、扞卫真理,反抗压迫、保卫和平的积极精神。其广泛深刻的内涵,绝非西方话语“圣战”一词所能表述,更不是“极端主义”或“暴力恐怖”的同义词。需要指出的是,人们之所以会将“吉哈德”与“暴力”、“恐怖”联系在一起,是由于传统“东方学”的曲解以及西方话语霸权长期以来铺天盖地的刻意误导,而个别穆斯林对“吉哈德”基本精神的偏激理解和极端做法,也正好为这种误导提供了可资利用的素材和口实。[21]

  二 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危害性

  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反人类的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与其它犯罪相结合,使得中亚五国政局混乱,社会动荡,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困苦。例如,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恐怖袭击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上万人无家可归,大约11.1万人逃难到国外,30多万人居无定所。[22]就中国新疆的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而言,其危害性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恐怖性极强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

  “东突”恐怖组织为代表的“三股势力”以中东、中亚地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为精神支柱,以恐怖暴力、分裂、独立为手段,鼓吹建立体现“真主意志”的伊斯兰教的“完美的生活方式”,主张建立“政教合一”的“理想的社会制度”,煽动并实施分裂国家的暴力恐怖犯罪。他们利用宗教感情和民族感情,蒙骗群众,扬言“消灭异教徒”、“杀一个异教徒可以上天堂”,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视。他们在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场所,以秘密或公开的方式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活动,制造恐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正常发展。

  在宗教极端分子的煽动蛊惑下,新疆的三股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呈扩大化趋势。被煽动加人恐怖阵营的不仅有新疆的刑事犯罪分子,而且有抱着“美好愿望”且“虔诚”的穆斯林。“东突”犯罪分子还纠集、拉拢自己的亲戚朋友、商人、经学院教师和学生以及社会游民加人恐怖组织。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01年,“东突”恐怖势力在我国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00余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死亡,440多人受伤。[23]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更是造成上百无辜群众死亡,近千人受伤。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暴力行为往往引起强烈的精神、心理刺激反映,产生恐惧心理,造成恐慌状态。此外,极端分子将宗教教义极端化,使上当受骗的信众完全脱离现世生活,完全依赖于“真主”,怠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使得新疆特定地区的社会生活停滞不前。

  (二)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

  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披着宗教的外衣,利用群众的弱点,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例如,1996年来自新疆区内的“东突”组织代表在和田召开会议,宣布成立“伊斯兰真主党”,打着所谓“维护人权、宗教自由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编造中国政府打击少数民族的谎言,制造舆论,混淆视听,把当地党员干部当作与伊斯兰教对立的“异教徒”残忍杀害。宗教极端势力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污蔑为汉族人的“殖民统治”,把计划生育政策歪曲为“种族灭绝”,把“双语教育”污蔑为“文化灭绝”,把国家对新疆的开发诋毁为“资源掠夺”。他们秘密建立极端宗教组织,以讲经名义进行所谓的“圣战”和分裂国家的宣传,以宗教的名义发展成员,以“殉教”的精神培植暴力恐怖分子。由于宗教极端分子进行恐怖活动犯罪时打着宗教的旗号,喊着蛊惑人心的口号,使一些本无犯罪动机和思想的群众也参与进去,尽管具有一定的盲从性,但危害性极大。

  (三)导致非法宗教活动泛滥并危及宗教的正常发展

  犯罪分子私办集体宗教活动、非法组织朝觐、私办地下经文学校、地下讲经点等非法宗教活动,打着维护宗教自由的幌子,以威胁、孤立和打击等手段,强迫群众参加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的泛滥,为“三股势力”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进行犯罪提供了温床和土壤,也使得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恐怖犯罪与该被利用的宗教相联系,一般人难以区分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正宗伊斯兰教的关系,影响了宗教的正常发展,也导致西方反恐实践中出现了“敌人化”穆斯林的错误做法。

  三 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成因

  “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犯罪,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4]恐怖主义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解释一般犯罪原因的理论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也是适用的。但是中亚地区各国具有自身的区域性的特点和因素,就中亚五国而言,“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以后,冷战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对立所抑制的宗教问题凸显出来。在冷战重灾区的中东、中亚,宗教极端恐怖主义在民族、领土、文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迅速发展”,[25]中亚五国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中亚五国社会转型剧烈且产生认同危机

  过去十年里,中亚国家都经历了由苏联解体所带来的深刻的经济和政治运动。中亚五国人民生活水平急剧下降、社会分化严重,形成了意识形态真空,并导致整个社会的认同危机。前苏联的崩溃从各个方面加剧了中亚国家社会分裂,社会凝聚力减弱。随着国家权力的衰落,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也不断恶化。在吉尔吉斯斯坦,政治反对派和伊斯兰极端分子企图利用民众与政府间的矛盾挑起事端以实现“圣战”的目的,严重影响了社会和政治稳定。[26]中亚地区,种族、宗族和宗教的竞争也使世俗政权的合法性逐渐削弱。伊斯兰教在中亚作为一种传统宗教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人把伊斯兰作为一种新的社会认同,它不仅能从意识上把他们统一起来,而且也可以把整个穆斯林世界统一起来。调查表明,97%的被问者表示相信真主,90%的成年人认为自己是穆斯林。但仅有13%的穆斯林声称是积极的信教者,19%为比较积极的信教者,59%的人说自己信教但不参加宗教活动。[27]

  (二)武装冲突发展的内在逻辑之影响

  随着冷战的结束和苏联的解体,世界格局被打破。中亚国家围绕能源供应和水资源利用问题不断产生纠纷,加上政治、经济、民族、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地区性武装冲突不断发生,各国内战频繁。虽然冲突的双方都组成了常备军,但恐怖主义行动在冲突当中仍然是一种经常性的策略。在整个中亚的恐怖主义发展过程中,宗教组织最终发挥了实质性的作用,尤其是在塔吉克斯坦。这时期,大量的恐怖分子小组在塔吉克斯坦形成,恐怖分子训练营也建立起来。恐怖分子及受训者的数量达到数千人。恐怖组织还通过利用国外职业恐怖分子提供的服务,频繁采取复杂和熟练的军事行动。这些外国恐怖分子大部分来自沙特阿拉伯、苏丹和阿富汗,他们总共占反政府恐怖力量的40%到50%。 [28]随着“冲突”地区的扩大和地区战争紧张度的增加,参加战斗、恐怖活动和犯罪活动的塔吉克民众也大大增加。他们不仅形成了暴力思想,并且形成了稳固的团体和团体意识。因此,能够欣然接受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并实施相应的恐怖犯罪活动。

  (三)贫穷与政府管理无效导致伊斯兰极端势力膨胀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大众的贫穷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也是遗传素质所以变质的培养液。改善劳动阶级境况是最好和最有效的刑事政策。[29]中亚各国都面临如下问题:社会和经济局势恶化;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深感失望;部分政府机构的彻底腐败;缺乏有力的世俗运动;共产主义制度解体后“意识形态”出现真空。多年的经济困难局面造就了大量的社会边缘人,也造就了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运动骨干力量的贫民阶层。伊斯兰教政治影响的增强也是世俗政权管理无效的一个结果。当经济改革摇摆不前,大部分人跌到贫困线以下时,伊斯兰教作为当前政权的另一种选择的可信性就会上升。大多数伊扎布特组织成员为年轻人或无业者,由于缺乏机会,许多年轻人和情感易动者加入了伊扎布特组织。伊扎布特新的招募活动重点放在社会秩序、平等和支持贫困者等方面,他们相信这些符合哈里发国家制度要求。伊扎布特组织还利用冬季农民和牧民闲暇时期做工作改变他们的信仰,奠定自身的群众支持基础。讲座、研讨会或“经验(教训)”被认为是吸引新成员的最有效手段。据最近所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说,伊扎布特正在中亚地区不断扩大,包括教师、军官、政治家(尤其是那些他们的亲属被逮捕的政治家)和其他精英成员。

  此外,一些在中东活跃多年的伊斯兰极端组织利用中亚社会转型所提供的“契机”,将中亚五国看作扩大本教派影响的“精神处女地”,不惜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在中亚各国传播建立大哈里发国家的伊斯兰政治思想,加大极端主义思想对中亚社会的渗透力度,推动中亚极端组织的活跃和发展。在中亚地区,打着伊斯兰旗号的极端组织有上千个。其中最有影响的组织除了伊扎布特外,还有“乌伊运”、“突厥斯坦伊斯兰党”、“伊斯兰革命党”等。[30]这些组织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极端宗教思想的传播,甚至从事颠覆世俗政权的政治、军事活动,加剧了中亚五国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发展态势。

  以上是对中亚五国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原因的概览,这些原因和其他因素结合起来,共同导致了该类恐怖犯罪的产生与蔓延。在同处中亚地区的中国新疆,有人说“和田是恐怖犯罪的思想发源地,喀什是恐怖犯罪的训练基地,阿克苏是恐怖犯罪的前沿阵地”,这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真实性与可靠性,还有待考据。但这足以说明新疆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严重性。究其原因,大致也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伊斯兰哈里发运动的恶劣影响

  阿以冲突久拖不决,阿拉伯人屡战屡败,严重伤害了穆斯林的宗教和民族感情,从而成为伊斯兰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温床之一[31]。克什米尔的伊斯兰极端主义组织曾讨论过建立一个地跨克什米尔、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和中亚地区的新的伊斯兰政权的可能性。哈里发复兴运动和伊斯兰哈里发运动等一些新组织也在克什米尔宣告成立[32]他们提出建立跨国伊斯兰教和哈里发政治制度的思想。伊斯兰哈里发运动宣称:“伊斯兰不承认民族主义或领土爱国主义。基于种族、性别和民族主义的口号是错误的……真正的伊斯兰教思想是哈里发思想……克什米尔自己决定克什米尔未来的口号引发了罪恶,它歪曲了当前伊斯兰运动的性质,并将其缩减至仅仅是民主运动。”[33]尽管克什米尔的战乱最初是由查谟和克什米尔解放阵线(JKLF)为了追求所谓自由而发动的,然而在短短几个月之内,却出现了大量的以伊斯兰教法体系作为斗争目标的武装团体。伊斯兰协会及其好战派穆斯林圣战战士党以及妇女派的杜克塔兰组织、圣战者促进会、安拉之虎、伊斯兰贤哲会、白德尔运动、圣战军、乌马尔圣战者组织、穆斯林圣战者组织、伊斯兰学生联盟、齐亚之虎等各种各样的伊斯兰组织都宣称,他们的奋斗目标是实现社会政治和经济实体的伊斯兰化,将克什米尔并入巴基斯坦,实现伊斯兰社团的统一和建立伊斯兰教法国家。激进的妇女组织杜克塔兰在1992年11月的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声称:“将克什米尔并入巴基斯坦是实现伊斯兰社团统一的第一步。克什米尔问题的任何其他解决方式都将是非伊斯兰的。由于我们要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伊斯兰教法国家,因此,伊斯兰社团的统一将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先决条件。”[34]

  由于新疆独特的地理、地缘特点,在历史上,特别是近、现代以来,屡屡受到国际反华势力的侵扰。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周边形势发生剧变,苏联解体、欧亚一些国家的颜色革命、车臣的分裂活动、科索沃战争、阿富汗内战、伊斯兰世界极端宗教势力猖獗,加之国际敌对势力的蓄意渗透和破坏,这些都使新疆的“三股势力”进入活跃期,使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具有了极为复杂的国际背景,伊斯兰哈里发运动由此也影响到了新疆。一些外国宗教极端分子利用到中国旅行探亲或者做生意的机会,煽动当地人反对汉族人,提出“排汉”、“消灭异教徒”以及建立“东突伊斯兰共和国”等口号,他们打着伊斯兰教旗帜,宣扬“圣战”,甚至公开叫嚣建立独立的“东突伊斯兰共和国”。

  (二)宗教的民族性与群众性被极端势力所利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课题组(以下简称“自治区监狱局课题组”)对“危安犯”[35]作了一个调查,“有以下两道调查题目:选题一:你认为在农村群众中,是乡村干部的威信高,还是阿訇、伊玛目的威信高?调查结果显示:回答村干部威信高的占28.57%,回答阿訇、伊玛目威信高的占71.43%。选题二:村民之间如果发生纠纷,是愿意找村干部解决,还是愿意找阿訇解决?调查结果显示:回答找村干部解决的占32.25%,回答找阿訇解决的占67.75% 。”[36]结合实地考察,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新疆,部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健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对薄弱,基层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反分裂斗争的需要,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非法宗教活动存在不敢管、不想管、管不好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广大群众的凝聚力,使“三股势力”的渗透有了可乘之机。极端势力利用宗教问题民族性和群众性的特点,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帜,利用各种社会热点问题,制造事端,裹挟、蒙蔽各民族群众,妄图使分裂主义问题社会化。

  (三)极端宗教主义使产生认知错误的群众分不清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笔者在新疆监狱调查期间,设计了一个题目:“你做梦梦见安拉命令你去放火烧掉一个房子,因为里面住了一些‘魔鬼’异教徒。你去烧还是不去?”这个问题针对一个维吾尔族服刑人员和一个回族服刑人员提出,前者回答说“如果在进监狱之前,我会去烧的”;后者保持沉默,态度模棱两可。这反映出在宗教极端主义的影响下,部分群众产生了严重的认知缺陷,将宗教甚至幻想混同于现实。自治区监狱局课题组调查发现,在新疆的危安犯中存在一些幼稚而又严重的认知错误:“穆斯林开饭店,只要是门牌上有汉字就不能算是清真饭店,因为汉族人用过餐具”;“饭菜中放有酱油、醋的不算清真食物,内地产的水果不能吃,因为是汉族人制作和种植的”;“‘可乐’饮料不能喝,因为‘可乐’里含有酒精,教规里不允许喝酒”;“只要是汉族人制作的服装都不能穿,因为不清真”;“外国生产的‘耐克’牌鞋子不能穿,因为‘耐克’名字与穆斯林相克”;“衬衣、皮带、皮鞋只要商标上有动物图案都不能买”;“穆斯林上学男女要分开”;“《古兰经》以后生产的电脑、汽车、牙刷等都不能用,因为《古兰经》上没有规定”;“政府给我们盖抗震房是不行的,因为地震、刮风、人的生命等都是胡达安排的”;“杀一个异教徒等于朝觐三次,杀掉7个异教徒就可以升天”,等等。[37]

  自治区监狱局课题组调查还发现,现在的在押危安犯大多数受社会宗教氛围的影响,对宗教知识的了解十分肤浅,他们盲目追随宗教狂热,以满足心灵的空虚,有些在私塾讲经点学习《古兰经》的,能把《古兰经》30卷114章的全部内容熟记、背诵得滚瓜烂熟,念经、祈祷(乃玛孜)都非常流利,但他们不懂阿拉伯文,只是死记硬背,盲目信仰,而对那些经文的意义,对宗教的真正内涵,特别是正确的东西、合理的内容却知之甚少。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出版了《古兰经》的现代维吾尔语文本,这种情况才有所改变。但是念经还是要求必须用阿拉伯文古文即《古兰经》的原文来背诵。这种情况对于那些年轻农民、辍学回家的文化水平低的孩子们来说,容易形成狭隘、错误的宗教观;有的人甚至曲解歪曲《古兰经》的原意,错误地认为对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进行所谓“圣战”、残杀等等都是合理的,最后变成极端宗教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危安犯在捕前基本上对极端势力宣扬的“圣战”持支持态度,表示如在当时会参加;有一个危安犯在同民警谈话时坦承:“参加一次圣战,等于做六十年乃玛孜”。在自治区监狱局课题组的调研中,有18%的危安犯对此深信不疑,54%的危安犯在狱外听说过这样的宣传。[38]

  四 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预防

  关于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预防,必须建立在对宗教的科学认识,以及对宗教极端恐怖犯罪本质及其特征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中亚五国采取措施,在预防恐怖犯罪方面做出了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比如,促进经济发展、打击腐败、加大司法处罚力度、加强反恐军事力量等。[39]此外,中亚五国还侧重用法律手段来预防恐怖犯罪,例如吉尔吉斯斯坦2006年颁布了《反恐法案》;哈萨克斯坦1999年7月13日通过了《同恐怖主义斗争法》,2004年颁布了《反极端主义活动法》等。后者将极端主义分为“政治极端主义”、“民族极端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凸显了打击和预防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决心,值得我们借鉴。

  就我国新疆而言,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预防实际上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预防宗教极端分子(势力)的产生,二是预防群众被宗教极端势力所利用。下面就这两个方面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第一,认真对待宗教,实行正确的宗教政策。新疆60%以上的人口是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群众大多信仰宗教特别是伊斯兰教。宗教成为信教群众的精神寄托,必须正视这样的现实,直面新疆的宗教问题,而不能走向极端—要么避而不谈宗教对少数民族生活的影响,要么粗暴对待宗教信仰问题。在这样的语境下,笔者主张将宗教分为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作为个人信仰的宗教与作为风俗习惯的宗教三类,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主要涉及政治范畴,涉及到教育、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国家事务,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实现政治阴谋的工具,应当加以规制。作为个人信仰自由的宗教是个人为了摆脱现世的痛苦而寻求的自我安慰或心灵的慰藉,有时候也是个人积极向上的思想动力。作为风俗习惯的宗教是指个人由于生存环境的因素而习以为常的行为,它是宗教礼仪在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化,是群体文化的组成部分。如果个人没有这种习惯,会被视为“另类”而遭到排斥。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民族干部做乃玛孜、参加带有宗教色彩的婚礼等看作是信仰宗教,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习惯。

  第二,生活或者精神的困苦往往使人们到宗教中寻求慰藉,因此需要弘扬民族文化与教育人们正确认识宗教。要帮助群众用辛勤的劳动换取美好的生活,而不能依赖“安拉”的恩赐。历史说明,穆斯林曾经创造了灿烂的伊斯兰文化,成为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穆斯林往往是敬业奉献的模范,热爱生活的模范,而不是相反。针对宗教教义的传播依靠的是人们的口口相传,往往产生以讹传讹的情况,要大力普及宗教基本知识,这样做可以使人们正确理解宗教教义和知识,避免盲从,防止民众成为宗教极端分子利用的工具。另外,在新疆很多地区,特别是南疆,由于存在语言障碍,工作难以有效开展。这就为宗教极端分子利用宗教愚弄群众、操纵群众以可乘之机。所以,必须大力普及普通话(汉语)。

  第三,普及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养。宗教极端势力在南疆发展很快,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地区文盲率很高,科学教育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因此,所谓的口口相传的“宗教知识”,就成了人们的精神食粮。如果这少得可怜的“精神食粮”再被宗教极端势力所玷污,就会很容易被宗教极端势力迷惑而成为犯罪工具。在南疆,还有很多群众把教育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事情,甚至认为是违反上帝旨意的事情,抵制孩子接受世俗教育,宁愿去地下经文学校。他们认为学了经文,可以成为“阿訇”,可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而接受正规教育的重要性没有获得认同。因此,有必要大力培育和扶植当地发展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等。

  第四,急需抓好当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恐怖极端势力争夺青少年应当成为新疆反恐的一个重要方面。极端势力把目光和精力投向了青少年,不惜一切地腐蚀、拉拢、控制青少年的灵魂与肉体。必须谨慎而又积极地采取措施,将这些孩子们争取过来。据调查,在新疆,由于家庭和周边环境的耳濡目染,多数人很小就对自己是“穆斯林”这一身份有了认知,相关的宗教礼仪逐渐成为其自觉的行为,在思想上形成了初步的宗教意识[40]。所以,我们必须直面这样的现实,保证未成年人接触到的是真、善、美的东西,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宗教,正如《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不仅要培养儿童对其自身文化、语言和价值观的认同,还要培养儿童对人权、基本自由以及对其它族裔、宗教群体等之间谅解、和平、宽容、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这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努力的工程。

  第五,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增强抵御各种利益诱惑的能力,防止被极端势力所利用。在南疆,农村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有些农村还处于贫困状态,这是非法宗教活动能够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原因。“特别是在南疆偏远地区、交通闭塞、集体经济薄弱的地方,扶贫济困的工作受到了很大限制。农民在遇到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重大事情得不到关怀和帮助时,精神上极为脆弱,就容易被非法宗教分子引诱拉拢过去。”[41]所以必须大力发展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鼓励民族群众通过自己辛勤劳动及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致富。新疆由于生态脆弱,在引导人们致富的时候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不能造成环境的破坏,不能盲目发展经济。此外,信教群众之所以容易被极端势力所利用,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与外界的隔绝,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世界的发展。所以,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适时地加快城市化特别是南疆城市化的进程,也是预防宗教极端型犯罪的重要途径。

【作者简介】
李瑞生,单位为新疆财经大学;马悦宸,单位为新疆警察学院。
【注释】
[1]关于“中亚”,学术界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197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的专家会议最终报告指出,“大中亚”的范围包括:“西起里海,东到大兴安岭;北至阿尔泰山、萨彦岭,南至喜马拉雅山。全部或部分地属于中亚地区的国家共7个,即阿富汗(北部)、中国(新疆、西藏、青海、甘肃河西走廊、宁夏、内蒙古)、印度(西北部)、伊朗(北部)、蒙古国、巴基斯坦(北部)和前苏联(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转引自杨恕:《俄语“中亚”一词含义的变化》,《西北史地》1998年第2期。)对于“小中亚”范围的界定,一般是指以阿姆河和锡尔河流域为中心,涵盖了当今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中亚五国。(参见马大正、冯锡时主编:《中亚五国史纲》,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
[3]李慧智:《反恐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页。
[4]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页。
[5]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45页。
[6]张金平:《中东恐怖主义的历史演进》,云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152页。
[7]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46页。
[8]Magnus Ranstorp, “Terrorism in the Name of Religion”, Th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50, No. 1,1996, pp. 41-62.
[9]胡联合:《全球反恐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第48页以下。
[10] Bruce Hoffman ,Inside Terrorism,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98 , pp. 90-91.
[11]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第165页。
[12][塔吉克斯坦]穆扎法尔·A.奥利莫夫:《中亚恐怖主义的宗教根源》,载《中亚和南亚的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对中亚和南亚的挑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导言。
[13][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李瑞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36页。
[14][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第178页。
[15][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第125页。
[16][英]麦克·马圭尔、罗德·摩根、罗伯特·赖纳等:《牛津犯罪学指南》,第125页。
[17]六信:信安拉、信“天使”、信《古兰经》及以前的诸经典、信穆罕默德为“封印使者”及其之前的诸使者、信人死后要复活及要接受末日审判、信一切皆为安拉“前定”。
[18]“五功”是指“念功”、“拜功”、“斋功”、“课功”、“朝功”。
[19]马明良:《伊斯兰文明的历史轨迹与现实走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3页。
[20]意为《古兰经》第4章第36节。具体参见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21]马明良:《伊斯兰文明的历史轨迹与现实走向》,第84页。
[22]参见国际调查委员会:《关于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事件的调查报告》,孙军、苗笋译,载《中南亚问题研究译丛(第二辑)》,新疆社会科学院中亚研究2011年12月印发,第115-116页。
[2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人民网,http://www. people. com. cn/GB/shizheng/3586/20020121/652705.html,访问时间:2013年1月10日。
[24][意]菲利:《实证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25]王鸣鸣:《当代恐怖主义的类型》,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46页。
[26]王冠宇:《中亚主要伊斯兰极端组织现状》,《国际资料信息》2005年第5期,转引自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第200页。
[27]S. Wagner, Public Opinion in Tajikistan:1996,IFES:Washington, D. C. ,1997,p.75.
[28][塔吉克斯坦]穆扎法尔·A.奥利莫夫:《中亚恐怖主义的宗教根源》,载《中亚和南亚的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国际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对中亚和南亚的挑战国际研讨会〉论文集》,第5页。
[29]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59-360页。
[30]参见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第209页。
[31]周燮藩:《宗教问题与恐怖主义》,载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第234页。
[32]Daily Alsafa, Srinagar, 13 March 1993.
[33]Daily Srinagar Times, 18 July 1993 cited in Riyaz Punjabi,Chrar-a-Sharif Tragedy: The Ideological Complicities, p. 45.
[34]Daily Afaq, Srinagar, 16 November 1992.
[35]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简称。在新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大多是暴力恐怖犯罪分子,甚至主要是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分子。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成因研究》,课题组2007年印发,第148页。
[3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成因研究》,第6页。
[3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成因研究》,第59-60页。
[39]参见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第299-301页。
[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成因研究》,第53页。
[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课题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成因研究》,第47页。


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3/8/8 。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77931&list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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