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恣具有与布萨同样的清净身心的功能,不同的是,在时间上,僧团的布萨是每半月半月诵戒,自恣则在每年结束安居的日子进行(通常为农历七月十五日)。作为对一年或最近集中三个月修行成果的回顾,忏悔过失也收获果实,因此也就具有比布萨更为深远的意义,是全面考核僧格的一项制度。这一天如同世俗的过年[1],受过具足戒的僧尼都因安居自恣而增长一岁,夏腊增加,僧格增值。佛陀为了让僧众更好发挥相互之间的谏劝督导作用而制定这一完善的年终总结制度,虽然另有缘起,但无碍于这一制度广泛而深远的用意。
各部原始律典都有专章谈自恣制度。本文叙述自恣制度的起源做法等,其原始资料是依据《四分律·自恣犍度》、道宣律师的著作以及历代祖师的注解等。
一、自恣制度的制定与用意
梵语 pravqrazq,巴利语 pavqrazq,音译钵利婆剌拏,旧翻自恣,新译随意[2]。夏安居结束了,自己主动恣请他人指出自己所犯过失,称为自恣;或者说随他人之意举发自己所犯之过错,是为随意。这一作法的意义与作用如道宣律师所概括的:“然九旬修道,精练身心。人多迷己,不自见过。理宜仰凭清众,垂慈诲示。纵宣己罪,恣僧举过。内彰无私隐,外显有瑕疵。身口托于他人,故曰自恣[3]。”《摩得勒伽论》还从四方面总结自恣的功用:1、凡夫修行还处于“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的状态,身口意三业亟需道友的指正以趋于完善,庆幸自己“德不孤必有邻”,所以说“不孤独故”。2、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直心是道场,自觉发露过失就是一种难能可贵的修行,所谓“各各忆罪发露悔过故”。3、忠言虽然逆耳,但利于人格的完善,自身若有过失,自恣时就可仰凭大众除罪而得清净,故言“以苦言调伏得清净故”。4、经自己不断反省及大众的一再审查,除罪清净或完全没有过失而心生欢喜,故言“自意喜悦无罪故”。自恣一法有如此生善灭恶之用,可见势在必行。
但是,依照佛陀随缘制戒的精神,自恣的制定仍然需要一定的因缘条件。据《四分律》自恣犍度记载,共住于一处的比丘为了精进修行办道,安居期间按照约定的信号[4]共住生活,三个月期间都没有说话,自我感觉非常清净如法。安居圆满后,拜见佛陀并汇报安居期间的修行情况,佛陀批评这种如白羊行哑法的行为,共住之间如同怨家,因此教导弟子们互相之间应“彼此相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5],并因此制定了自恣法。
由此可知,安居期间也需要互相谏劝[6],并且每半月依然实行布萨法。夏末自恣应该算是一次年底结帐,过失也许已经很少,因为每半月半月已经清算;安居修行功德应该是积累了很多,反省无过即是欢喜无尽,所以这一次显得特别隆重。再者,因为安居期间大众皆专注于用功办道,可能一时无法认识自己的过失,而安居结束后大众一般不能如安居时住在一起,可能各随因缘而离开原住处,因此非常需要共住大众或自恣五德指出自己过失,总结经验教训,指导自己未来的修行。如道宣律师所说:“以三月策修,同住进业。时竟云别,各随方诣。必有恶业,自不独宣。障道过深,义无覆隐。故须请诲,良有兹焉。”[7]
现在一般采用七月十五日作为正式自恣的时间,上午举行盂兰盆法会,下午即是大众自恣的时间。但《四分律》中说有十四、十五、十六日[8]等三天的弹性选择,不过,最好还是选择在七月十六日:“安居竟自恣,则七月十六日为定。”“及论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9]因为安居的正规结束时间应截至七月十五日夜分尽,即印度以天亮明相出为一天的起始,所以从四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的三月安居中,应包括七月十五的整个白天与黑夜,至十五日夜分尽明相出即十六日的开始,这才是最如法的截止时间。有些人十五日自恣后就出界远行,因为不明白这一层意义,也认为自恣结束就可以离开安居处,因此造成非常冤枉可惜的“破夏”罪过。元照律师也说:“恐无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然,为过斯久。封怀昧教,闻之不行,深可悲矣。”[10]所以即便有因缘需要在十四日或十五日自恣,都应懂得要在十六日明相出后才可以作出界远行。若因外界斗争比丘干扰的因缘,可如说戒法一样提前一天、两天或推迟半月、一月自恣。若因为修道安乐也可延迟至八月十五日自恣。
现在僧团对“十六日可否出界”多有争论,这缘于安居住满“三个月”还是“九十日”的看法的分歧,两种看法确实都有一定的根据。就阴历年来说,三个月绝对不等于九十日。因此,主张住“九十日”者认为必须按日计算,必须在小月中补足日数,至十七日或十八日才能出界,这是五台山普寿寺大力主张的作法,并认为不住够九十日就有破夏之过[11]。界诠法师则认为三月安居就按三个月计算即可,反问:若一定要一月三十日计算,那么半月半月说戒是否非要作十五日十五日的分割[12]?如明文所说:“若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五日夜分尽讫名夏竟[13]。”七月十六日已经进入迦提月[14]的界限。而主张“安居应住九十日”的一方也在南山律师的著作中找到依据。但道宣律师的著作虽有九旬、九十日的说法,而其目的绝非现在所争论的问题。僧团很多人非常随缘,觉得反正都已经安居了三个月,再多住一两天也没关系,也不去探究其中的根据,因此,现在僧团大多数人还是倾向于“安居应住九十日”的作法。
二、自恣的方法与内涵
自恣起着与说戒同样的作用,所以七月十五日的自恣就相当于说戒[15]。不过,说戒必须先忏悔清净,而自恣则允许在会上等待大众或自恣五德的举罪,而后向之忏悔。因此,自恣会上就有委派具有五德的受自恣人的作法以及大众向之自恣的过程。由于接受大众自恣的人,具有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自恣不自恣的自恣五德及知时不以非时、如实不以虚妄、利益不以损减、柔软不以粗犷,慈心不以瞋恚的举罪五德的品格,所以有资格接受这项任务,举罪过程中即便有失误之处也能得到大众的谅解。除五德之外的其它人虽也有为他人举罪的权利,但举罪本人必须说出或者亲见、或者听说、或者有怀疑的迹象等可靠的证据,五德必须就见闻疑等形式一一审核所举之罪,并且还要取得犯罪本人的承认。若事实如此,并有确凿的证据,则依法处罚;否则,即便确实有犯而证据不足,则要反治举罪人毁谤重伤之罪。所以一般人还须端正自己的发心,要以充足的理由指出对方的过失,以期对方改往修来。
自恣五德在自恣法会上起着主导作用,所以必须由大众僧选举而委以重任。自恣之前,先由上座提名,秉羯磨法的人以宣告一次表决一次的白二羯磨[16]隆重推选,得到大众僧的认可后,才由五德作单白羯磨[17]宣告可以自恣了。由于僧团把举罪的责任推重于五德,而五德本人除了接受他人的自恣外,其本人也需要五德为自己自恣,有鉴于此,各部律中作法时都要选出两位,以便他们也可以互相自恣,如《三千威仪》云:“要差二人,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不得求余人自恣,以余人僧不差故。”[18]而且《僧祇律》中还特别提醒,五德按次第为大众自恣时,如果轮到了自己的位置,那么就应该按此位次自恣,不要等到大众全部自恣完毕再自恣[19]。如果自恣人很多,甚至可以选出四位、六位五德,作白二羯磨差人时只能二人二人差,不能一次差四人。即便有两位乃至多位自恣五德,而自恣时,仍然要求一个接着一个自恣,不许可同时自恣[20]。众中有六人,可以一次差二人,因为除去不足僧数的被差二人外,还有四人得秉僧法羯磨;若只有五人,则要作两次白二羯磨先后单差自恣五德;若是四人以下就无法使用僧法羯磨自恣。所以僧法羯磨至少应有五人,五人与六人的差别就在于差自恣五德的白二羯磨上。
自恣五德,单白羯磨告知大众要自恣后,从上座开始依次接受大众的自恣。第一五德至第一上座前,展具;第一上座见五德来,起身离座,互相顶礼一拜或三拜后长跪[21],上座合掌对五德自恣:“大德一心念!众僧今日自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见闻疑罪,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我若见罪,当如法忏悔(三说)。”第一五德言:“善。”上座言:“尔。”第二五德至第二上座前站立,等待第一上座自恣完毕才开始自恣。第一五德受第一上座自恣完毕,又至第三上座前。如此互相轮流以至下座。这一段自恣词中,自恣者先请求五德慈悲摄受,因为今天是大众僧自恣的日子,我作为大众的一员也参加自恣。对我的不如法行为,无论是亲眼所见还是亲耳所闻乃至有所怀疑,都请大德您慈悲告诉我,而且也请在座大众慈悲告诉我[22]。我知道以后,一定会如法忏悔而成就清净的法身慧命。再三告白表示自身的诚恳。
自恣人这样诚恳告白愿意接受五德及大众的检举,这正是举罪、忏罪的最佳时刻。但律云所有的忏罪都是放在自恣之前,《四分律》云:“尔时,有异住处比丘犯僧残,彼不知云何?告诸比丘。诸比丘往白佛。佛言:若比丘于异住处犯僧残,彼比丘,若应与覆藏当与覆藏,与覆藏羯磨竟应自恣。应与本日治当与本日治,与本日治羯磨竟应自恣[23]。……”乃至要处理好所有的僧事才自恣,所以若未能处理好还须暂时停止自恣:“若畏破僧,不应即日自恣,应小停自恣。”[24]若因为成就忏罪的僧人人数不足,可以说明先发露,待以后僧数满足再忏罪,接着可以行自恣法。所以慈舟律师、弘川法师所录的作法中都是在五德单白和僧之后开始举罪忏罪,确认“若无事者”才依次接受大众的自恣。据此推理,正式相对自恣时已经属于总结回顾的时刻,之前,尽可能地忏悔了自知之罪乃至他人所举之罪。见月律师的作法中甚至在自恣半个月前就已经集体露罪、忏罪、打念佛七,精进道业[25],但是恐有疏漏,现在陈白自恣时再三申请,有罪则忏悔,最终都能欢喜安乐。
佛制比丘尼依比丘僧夏安居,乃至安居结束要到比丘僧中请求比丘说“三事自恣见闻疑”。由于比丘负有教导比丘尼的责任,这就要求比丘自身必须具备清净如法的资格,因此,必须自恣清净后再接受比丘尼的自恣。比丘尼僧团自恣之前先白二羯磨,差一位比丘尼代表大众到比丘僧中请求指出尼僧的过失,尼僧团又口头委派二、三位比丘尼陪同。比丘僧集僧问和中将说戒的“谁遣比丘尼来请教诫”改为“谁遣比丘尼来请三事自恣见闻疑”,道宣律师特别强调,有尼众依止安居并来求自恣才问,无则不须如说戒法“例行公事”而问。但慈舟律师、弘川法师都录出这一程序,并详列无比丘尼、尼僧仅仅口头派遣比丘尼来顶礼比丘僧、尼僧作白二羯磨,委派比丘尼来“请三事自恣见闻疑”等三种情况的不同回应[26]。这一举比丘尼罪的程序,照理应在比丘僧的自恣之后,如《四分律》所说,僧十四日自恣,尼十五日自恣。如果比丘僧自恣结束已经解散,而后比丘尼才来请自恣,比丘僧还须重新集僧为之作“三事自恣见闻疑”。而且道宣律师也如是安排:“若尼来者,当自恣前,语令在眼见不闻处立。众僧自恣,若至五三人,量时早晚令尼得还者。上座敕五德且住,待尼自恣。当命之至僧中,令说三事见闻疑等[27]……”但弘川法师所录程序中都在比丘僧的正式自恣之前已经完成。
在现在通行的自恣仪轨中,都是在自恣的前一天受筹以知人数,当天就挂出“今日受筹,明日自恣”牌,人数少,也可以安排在同一天受筹、自恣。大众集僧后,都由上座口头委派某人行筹、某人收筹,而后羯磨师作白二羯磨对众僧差遣,受差者领受后,作单白羯磨,宣布要行筹了。先为众僧依次行香水洗手,洗手时念偈:“八功德水净诸尘,盥掌去垢心无染。执持禁戒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而后受筹,接筹还筹时各说两个偈:“金刚无碍解脱筹,难得难遇如今果。我今顶戴欢喜受,一切众生亦如是。”“具足清净受此筹,具足清净还此筹。坚固喜舍无缺犯,一切众生亦如是。”次第受筹结束,数筹,然后收筹者向大众汇报总人数。这一行法与结夏安居相同,只是作法过程中把安居之语改为自恣即可。道宣律师只是在《说戒正仪篇》列出“行香水行筹”的程序,安居法中没有提及,自恣法中指同说戒法。今时诸师都将受筹法单独集录并越趋于完备,而且若作法人数多,则与安居法、自恣法分日而作。
道宣律师《自恣宗要篇》的很多自恣程序都指同说戒法,今会同慈舟律师、弘川法师所集仪轨综合解说比丘僧之自恣法。1、十五日早斋后,上座告知大众今日自恣的时间、地点,并派一人到界内各处受欲[28]。2、香灯师等负责庄严自恣场所,准备一切所需物品。3、打板集僧。4、问和作羯磨法,若有比丘尼来请三事自恣见闻疑,则可衡量比丘尼回到尼僧团的时间早晚,恐晚则在三五个比丘自恣后令至僧中接受举罪,若有充足的时间则可等比丘僧自恣完毕再行此作法。5、差两位自恣五德,先由上座口头提名,而后作羯磨者再作白二羯磨差之。6、白僧自恣,第一五德作单白羯磨,告众将要自恣,此时也是举罪、忏罪的时候。需要说明的是,所有羯磨法都要求威仪一致,即大众僧坐着,作羯磨者也应坐着,威仪不一则羯磨不成立。7、次第自恣,从上座至下座,五德依次为之自恣。所有比丘自恣结束,就可令沙弥入僧中自恣。8、自恣完毕,第一五德报告:“僧一心自恣,竟!”便归回僧中位置。9、上座教诫与回向。
四人、三人、二人只能行对首法,互相相对而说:“诸大德一心念!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若一人用心念法,也须具足威仪而陈说:“今日众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净(三说)。”由于没有五德举罪,也没有足够的僧众忏罪,若犯必须众法方能忏悔的偷兰遮罪、僧残罪等,此时无法忏罪,只能陈说清净。严格而言,别人法只能适用于清净僧;退一步,也可以准同说戒法向四方僧发露后自恣,期待以后忏悔。余罪能对首忏悔者则应忏悔完毕再自恣,一人时只能心念忏悔突吉罗罪。
若遇八难余缘可用略自恣法,共有六种,1、差五德后,五德于三五上座前如法说三遍,余人说一遍即可。2、一五德同时受二人自恣,互跪于二人中间,并告知说一遍即可,仍然是一个接着一个说,不是同时说。3、难缘紧急,无法按次序一一亲对五德自恣,大众互相对首自恣,如若有百人分成五十对。此法应当先作一单白羯磨告众,由五德作羯磨法:“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各共三语自恣,白如是。”因为不是亲自对五德自恣,所以需要单白作一总的说明。4、如前法,只说二遍。5、如前法,只说一遍。6、作单白羯磨后欲自恣而难事已来,开许直接离去。若尚未作白,可在七月十六到八月十五的一个月的时间段里,随难缘平息后再自恣。六种略自恣法的选用,应“当量僧多少、难来远近等,若僧多、时热、处所迮狭、明相欲出等”,这全在懂法的秉法者作智慧的抉择。
佛陀虽然要求人人安居,但有人仍有因缘无法安居,因此一个道场可能包含了安居、不安居甚至破安居的人,自恣时都可以随安居者一起自恣。虽然规定七月十四、十五、十六日作为自恣的时间,但仍可根据当时安居人的情况而定,若后安居者多,他们约定要八月十五再自恣,其余前安居、中安居者就要少数服从多数。若僧中只有自己一人安居,则不须行受筹法,找一个比丘作对首安居即可,只是自恣时应当寻找举办自恣的道场参加自恣。安居结束可受迦絺那衣,若能行持这一作法,则可享受从七月十六至十二月十五的五个月的五项权利:畜长衣、离衣宿、背请食、别众食、食前食后不嘱余比丘入聚落;不受迦絺那衣,则只有从七月十六至八月十五的一个月的享受期限。唯有前安居人获得这些利益,但中后安居人仍然可以增长夏腊,也有资格分享施主供养安居僧的一切利养。
由安居而制定自恣法,这是外道所没有。佛陀经常教诫弟子“展转相谏、展转相教、展转忏悔”,如此令佛法增长广大。所以除了半月半月忏悔说戒,还于安居结束安排了自恣的作法。这样僧众个人的自修、僧团的摄受及凝聚都能得到良性发展。因此,安居结束自恣的安排开显出佛陀伟大的教育思想。严格挑选具格者为众举罪自恣,秉羯磨法时一再强调或者也可以说是不断提醒大众行住坐卧的威仪上的一致性,显示羯磨法的严肃与神圣,令大众从外相上的一致而逐渐实现内心的和合。但是若是遇到种种特殊情况,佛陀都慈悲做出相应的调整,如略自恣、增减自恣、修道安乐延日自恣等。僧众应在这一系列的制约与开缘中体会其深层的含义,每一作法、每一宣告都有指向。只有重视了、实践了,才能从制度层面深入到精神的内在,而实现个人僧格的升华、以制度摄僧的理想、正法久住的目的。
【注 释】
[1] 在中国,一年分四季,以阴历年的十二月末为年终。在印度,一年分三季,冬季为年始夏季为年终,所以都以夏季末为过年。在佛法中,既随顺印度的因缘又有所改进,以正规的夏三月安居之后就是七月十五日,离夏末还有一个月,但以夏三月安居有功,所以定在七月十五日行功论赏,因此,以此日为过年。《百丈清规证义记》云:“僧不序齿而序腊,以别俗也。”就是从安居有功论僧尼的年龄资格,德高腊长的腊是就出家年龄计算的。
[2] 《南海寄归内法传》卷2:“梵云钵刺婆刺,亦译为随意,亦是饱足意,是随他人意举其所犯。”《大正藏》第54册,第218页上。
[3] 《钞记》卷13,第1页。
[4] 《四分律》卷37,《大正藏》第22册,第835页下:“我等当共作制结安居,不得共语、礼拜、问讯。若先入聚落乞者,先还扫除食处……”
[5] 《四分律》卷37,《大正藏》第22册,第836页上:“汝曹痴人,自以为乐,其实是苦。汝曹痴人,自以无患,其实是患。汝曹痴人,共住如似怨家,犹如白羊。何以故?我无数方便教诸比丘彼此相教,共相受语,展转觉悟。汝曹痴人同于外道,共受哑法。不应如是行哑法,若行哑法,突吉罗。”
[6] 道宣律师所说的这一段理由与缘起不相符合:“所以制在夏末者,若论夏初创集,将同期款九旬,立要齐修出离。若逆相举发,恐成怨诤。递相讼及,废道乱业。”《钞记》卷13,第2页。
[7] 《钞记》卷13,第2页。
[8] 《四分律》卷58,《大正藏》第22册,第998页下。“复有三种自恣,十四、十五、月初日(十六是黑月初日)。”
[9] 《钞记》卷13,第4页。
[10] 《钞记》卷13,第5页。
[11] 如瑞法师讲的《作持启蒙》VCD。
[12] 界诠法师讲南山三大部VCD。
[13] 《钞记》卷12,第29页。
[14] 迦絺那月的略称,翻为功德月,因安居有功而有五利的奖赏。时间是:不受功德衣只有一个月:7月16日至8月15日。受功德衣有五个月:7月16日~12月15日。
[15] 《钞记》卷13,第24页:“问,自恣竟,得说戒否?答,依《明了论》,先说戒后自恣。《四分》云,自恣即是说戒。”(《四分律》卷38,《大正藏》第22册,第843页中)
[16] 白二羯磨:“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钞记》卷13,第10页。
[17] 单白羯磨:“大德僧听,今日众僧自恣。若僧时到,僧忍听,和合自恣,白如是。”《钞记》卷13,第10页。
[18] 转引自《钞记》卷13,第9页。
[19] 《钞记》卷13,第15页。这是道宣律师特别引用《僧祇律》说明,而《十诵律》、《三千威仪》等都主张在大众僧自恣结束后五德再自恣。
[20] “今或两五德双头一时各自恣者,此是非法。律中,一时自恣闹乱,佛令一一次第从上座自恣。《十诵》,应从上座自恣,不得逆作次第,及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总唱等。”《钞记》(卷13,第19页)中指出各种非法自恣的作法,而现在《百丈清规证义记》中所记载的就是大众同时说自恣文的作法。
[21] 这是特指现在中国的威仪作法,若自恣者小于五德,五德则不须长跪。据律应是:脱革屣,偏袒右肩,互跪,合掌。若是下座对上座还加捉足之言。长跪是双足下跪,互跪只是右脚下跪。
[22] 自恣词中的“大德、长老哀愍故语我”,即可理解为大德是所对五德,长老是在座大众。如此符合自恣恣请他人举罪的意义。如道宣律师所释:“前单牒者,但告五德,后双牒者,勤重之志在僧故也。”并引《僧祇律》说明大众僧都参与举罪的工作:“《僧祇》亦云长老及僧自恣说,又知通告也。”元照律师释说:“长老局五德,及僧通大众。准今词中,大德召五德,长老对告僧。不云僧者,意以下至别人知我三根,亦求举过。”《业疏记》卷21,第22页。
[23] 《四分律》卷38,《大正藏》第22册,第839页上~中。道宣律师总结说:“若五德及僧举得六聚之罪,或自言伏首。僧当检校审实者,各依篇治竟,然后自恣。”《钞记》卷13,第15页。
[24] 《四分律》卷38,《大正藏》第22册,第839页中。
[25] 转引自慈舟律师《毗尼作持要录》第15页。“自恣前十余日,如见祖成规,应打念佛七。先忏悔清净,以便入念佛堂。正显净戒为因,净土为果。先净身心也。”台湾和裕出版社1998年版。
[26] 参考弘川法师《僧伽作持要集》第70页、71页即可,弘川法师集录的作法正是在慈舟律师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27] 《钞记》卷13,第15页。
[28] 唯有《四分律》开许自恣受欲:“此律自恣开欲,不同他部。”受欲者对僧说欲:“大德僧听,比丘某甲,我受彼欲自恣,彼如法僧事,与欲自恣。”《钞记》卷13,第10页。
载于《法音》。转自中国佛教制度研究中心网,2010-2-15 。 http://www.fjzd.org/news/ShowArticle.asp?ArticleID=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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