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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上宗教界谈修订完善《宗教事务条例》与是否制定《宗教法》
发布时间: 2015/3/27日    【字体:
作者:吴艳
关键词:  《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制定宗教法  
 
     2015年是《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

    宗教界如何评价10年来《条例》的意义和作用?他们对于《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有哪些想法?他们对于制定《宗教法》有怎样的看法?就这些问题,两会期间,记者采访了几位宗教界别的全国政协委员。

    《条例》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需适时调整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刘元龙认为,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条例》,“现在的《条例》比较宏观,具有广泛性,需要制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宗教事务很繁杂,有细则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刘元龙认为,《条例》中的板块划分(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财产等)已经覆盖比较全面,现在需要对这些板块进行更细的分解,以对应具体的情况。他说:“在对《条例》进行修订之前,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修改过程也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可以随时发现问题随时进行补充修改。”他还强调:“同时应抓好《条例》的落实,没有落实,《条例》只能是一纸空文。习主席曾说,‘一分政策,九分落实’,要把立法、执法、守法结合起来。现在,《条例》的执法方面还存在问题。要加强宗教界学法、守法、尊法、用法的观念,要意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要在遇到问题时懂得寻求法律的保护,知道如何申诉、找谁申诉。”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学诚法师指出,《条例》实施10年来,党和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得到了加强和改进,宗教工作实现了由主要依政策办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诸多影响宗教正常发展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另一方面,宗教工作人员和宗教界人士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宗教界人士认识到宗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可以用法律来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学诚法师还指出:“《条例》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佛教3.3万个宗教活动场所中的大多数尚未办理登记,这给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被动,所以希望这方面的政策法规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再者是佛教寺院的法人地位问题。佛教活动场所目前没有明确的法人地位,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备完整的民事主体资格。这也是大多数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关键原因。同样,不具备法人地位,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就很被动。有鉴于此,可以考虑出台一部佛教寺庙管理单行法规,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地管理寺院。”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丁常云认为,《条例》的出台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一大进步,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宗教界很看重《条例》,也经常组织学习《条例》。但当我们与外界有法律事务的往来时,对方完全不知道有这样一个《条例》。”因此,丁常云认为,让宗教界以外的人了解和学习《条例》同样重要,这样,《条例》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郭承真认为,《条例》在保障宗教界的权益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些部分不够具体,没有可操作性。比如违反《条例》的罚责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郭承真还指出,在其他法律中涉及宗教内容的部分也应该进行调整、细化,“比如《刑法》对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如何处罚有规定,但怎样的行为是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这也需要细则加以明确,否则缺乏可操作性。”

    郭承真还强调:“《条例》修订前应该进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大调查和大检查,要让宗教团体参与其中,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

    山东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王树理指出:“全国各地的宗教情况不同,五大宗教、民间信仰的情况也不同,要针对这些情况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调整。”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黄信阳说:“《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0周年,宗教事务也随着社会发展发生了很多变化,要适时进行调整。比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手续比较繁杂,应予简化;登记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的申请也应该简化。”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觉醒法师认为,《条例》的颁布施行还只是第一步,如何推动和监督这一法规的有效运行,切实整治事关宗教稳定和发展的社会乱象,还需要有良好的监管机制作为保障。在日常执法的过程中,谁来牵头联合执法、谁来确保执法过程中的依法行政、谁来负责跟踪监督,这些都需要制定细则来解决。

    中国基督教协会副会长兼总干事阚保平认为,《条例》已经颁布实施了10年,社会各方面包括宗教事务都发生了变化,修订和调整势在必行,并强调在此之前深入的调研是必需的。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江苏省天主教爱国会主任沈斌特别强调了《条例》的修订和完善需要考虑的对等问题。“《条例》中对宗教界进行了许多限制,规定了违反《条例》的处罚,但很少有针对政府权力部门如果损害宗教团体的利益如何进行惩处。”沈斌还指出,进行修订和完善时要多听取宗教界的意见和建议,不要只听取宗教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是否制定《宗教法》尚存争议

    有学者指出,在宣示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第36条和侧重于调整宗教事务管理问题的《条例》之间,尚没有一部承上启下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宗教法》,借以系统规定宗教自由(含信仰自由、传教自由、出版自由)、厘清宗教团体自治与政府宗教管理之边界、明晰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与财产权归属、规范各类宗教活动及相关活动,如慈善、教育、旅游、规划建设等。

    那么,要不要制定《宗教法》?对于这一问题,政协委员们尚存在较大争议。

    丁常云认为,应该尽快出台《宗教法》,“我们国家有上亿的信教群众,很需要一部《宗教法》。”

    刘元龙认为,《宗教法》的制定需要更慎重、更仔细、更周全的考虑。“制定《宗教法》必须考虑宗教与社会的关系,必须依据我们具体的国情、社会环境。而且我们国家有五大宗教和民间信仰,这些宗教在各方面有很多不同,这也是《宗教法》需要考虑的。”

    阚保平认为出台《宗教法》行不通,“如果说信教群众是一个特定群体,需要出台法律维护其利益、规范其行为,那么,其他的群体是不是也要出台一部专门法律?我认为,把现有的涉及宗教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细化和可操作性调整,这更为迫切和可行。”

    郭承真则认为,“立法的好处缺乏例证和依据,所以,不要轻易搞‘大法’。”

载于中国民族报;转自信德报(电子版),2015-03-21。
http://www.chinacatholic.org/News/index/id/31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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