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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必以伊斯兰法制为准
发布时间: 2015/5/15日    【字体:
作者:伊光
关键词:  伊斯兰法制 穆斯林  
 
 
伊斯兰法制称作“沙里亚”﹐与通常世俗法制不同之处﹐是根据真主启示确定的法制﹐凡是信仰伊斯兰的人﹐都须遵循真主的法度。  每个穆斯林都须根据真主的法度组织各人的生活,维护身心健康﹔社会或国家遵循真主的法度制定规章制度﹐管理社会﹐实现公正和稳定。  全世界穆斯林同属一个稳麦﹐因为有共同的信仰和法度﹐人人服从真主的命令﹐端正言行﹐遵从先知穆圣的圣训为生活指南。  遵循真主法度者﹐是直接受惠者﹐不论个人或全社会。
 
《古兰经》说﹕“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  你应当遵循那常道﹐不要顺从无知者的私欲。  他们必定不能为你抵御真主的刑罚一丝一毫。  不义者必定互相监护﹔真主是监护敬畏者的。  这是世人的明证﹐也是对坚信的民众的引导和恩惠。”(4518-20)
 
无容置疑﹐人类是需要指导的﹐行为须有规范。 这个规范的原则从哪里来﹖   一个人根据个人习性和爱好难以确定人生光明道路﹔一个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利益难以确定社会公正。  万能的真主为人类社会设置的法度﹐应是人类社会最公正无私的天平﹐生活准则﹐道德价值观﹐治国基本原则。  《古兰经》说﹕“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施济亲戚﹐并禁人淫乱﹑作恶事﹑霸道﹔他劝戒你们﹐以便你们记取教诲。”(1690)    我们在媒体上经常看到社会呼吁要有“人道主义”﹐究竟人道主义为何物﹐世界各国没有明确的标准﹐所以从联合国安理会直到各国大学课堂﹐理论多如牛毛﹐争吵不休。  真主的启示向人类提供了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因为符合人性特征﹐所以没有种族﹑时代或区域的限制﹐成为行之四海而准的法度准绳。
 
 
 
一﹐西方法制不论道德
 
在西方法制的理论中﹐道德与法制是对立的矛盾﹐所以许多法官直言不讳说“法制不讲道德”﹐维护西方法制归根到底是在维护少数人的利益。  例如西方法学理论家谢尔顿‧艾莫斯在他的《法理》(The Science of Law)一书中说﹕“一个男人﹐也许是不称职的丈夫﹑没有爱心的父亲﹑不负责任的导师﹐但是﹐只要他没有违背法律﹐他就是一个好公民。”   西方人所理解的法制﹐就是有权力当局颁布的体制秩序﹑政府法规或行为规则﹐凡违背者﹐以不同的惩罚方式迫使普通民众接受约束和管教。  执法者是政府﹐他们以警察﹑军队﹑监狱和强制性惩罚为手段﹐被统治者只有在受管制的范围以内的“自由”﹐法制与道德无关。 
 
 
 
二﹐遵守沙里亚的自觉性
 
沙里亚是伊斯兰社会的管理法制﹐与西方通行的法制有根本性的区别﹐区别的要点之一﹐是以信仰与道德为基础。  伊斯兰的信仰与道德准则是普世性的﹐因此沙里亚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世界任何地方﹐以及永恒性。  沙里亚的思想基础是认主独一﹑真诚﹑公道﹐尊重人格和人权。 各地执行沙里亚表现也许不“严谨”﹐不依照死规定﹐因为法律的判决受许多个人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允许有灵活多变的判断和量刑。
 
 
 
三﹐沙里亚的宗旨
 
沙里亚的宗旨是引发人的优秀品行﹐创造温馨的社会﹐执法者以道德和良心贯穿其中。 伊斯兰反对只要目的不择手段的恶劣行为﹐即使在表现上是一件“善事”﹐如果动机不良﹐心意恶劣﹐就绝不承认当事者是好人。  因此﹐执行沙里亚的伊斯兰社会﹐绝不容忍藏垢纳奸﹑贪赃枉法﹑法制不公﹑偏袒特权﹐使社会黑暗﹑坏人当道。  执行沙里亚的伊斯兰社会﹐也不能容忍自私﹑粗野﹑放荡﹑霸道的个人行为﹐放纵害群之马。  伊斯兰社会执行沙里亚的结果﹐必然是光明磊落﹑政通人和﹑贫富协调﹑人心向善﹐沙里亚是全体穆斯林的最高理想﹐也将受到全人类的景仰。
 
古代伊斯兰法学家伊本‧盖伊姆(Ibn Qayyim)在他的《法学》名著中说﹕“创立沙里亚的基础是智慧和人道﹐使人们的现世和后世都能获得利益。  沙里亚的基本精神应当是﹕公正﹑仁慈﹑福利与智慧。 任何规则背离这些基本原则﹐把公正转变为偏袒﹑把仁慈转变为奸诈﹑把福利转变为剥削﹑把智慧转变为阴谋﹐这些都不是沙里亚﹐即使他们披着沙里亚的外衣。”
 
 
 
四﹐伊斯兰的法学家们对沙里亚的共识﹐确定了四项基本准则和五个目标﹐如下﹕
 
A﹐沙里亚的基本准则
 
 (公正与平等 (Adl 与 qist)
 
 (权利与义务 (Huquq)
 
 (互相尊重和协商 (Shura)
 
 (两世兼顾 (Falah)
 
 
 
B﹐受沙里亚保护的目标
 
 (宗教 (Din)
 
(生命 (Nafs)
 
(子嗣与家庭 (Nasl)
 
(理智 (Aql)
 
(财产与健康 (Mal)
 
 
 
在这些被保护的基本准则和目标中﹐并非按上列次序分为先后﹐而是根据时局变化和环境的需要﹐可以调整轻重缓急。   例如可以根据现实需要和条件分为三个等级﹕必必需的(darurat)﹔需要的(hajat)﹐以及暂时稳定的(tahsinat)
 
 
 
五、在伊斯兰的法制社会中﹐区分法制的形式和内涵﹐应反对教条主义﹐条条框框﹐而重视精神实质和基本目标。  
 
例如一﹐在礼拜前的身心洁净是条件﹐可以从精神专注(taharah)开始﹐然后用水洗身体﹐分为大净(ghusl)和小净(wudu)。  假如在洁身过程十分仔细和严谨﹐而内心里却没有达到心静和专注﹐带着私心杂念去礼拜﹐恐怕不论大净或小净只不过都是形式。
 
例如二﹐人人都知道集体礼拜(哲玛提)比个人礼拜回赐大﹐得到真主更多的喜悦﹐但是﹐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却分歧很严重﹐互相不团结﹐不合作﹐使穆斯林社会利益受到损害。   如果不把集体礼拜的意义发挥到实际生活中去﹐这也属教条主义或形式主义。
 
例如三﹐许多人懂得天课(则卡特)的重要性﹐每年按时计算家产﹐交纳天课﹐但是我们做事不公道﹐对社会不平的现象不敢制止﹐这也属信仰不结合实际。
 
例如四﹐有人认真去朝觐﹐到圣城麦加会晤世界各国穆斯林﹐万众一心站在阿拉法特山上祈祷。  但是﹐在他们自己的家乡却热心参与教派斗争﹐对穆斯林社会不团结现象不想改变﹐信仰与生活脱节。
 
例如五﹐许多人熟读《古兰经》﹐甚至有许多苏勒背得滚瓜烂熟﹐但是食古不化﹐对内容所知甚少﹐更不懂得把真主启示运用到生活中﹐成为行为指南。  这样的人﹐假如不是用念经混饭吃﹐也是一个信仰的胡涂虫。
 
例如六﹐说起圣行﹐头头是道﹐亦步亦趋﹐但不去深入体会和理解。  圣行的每个举动所代表了真诚和仁慈心意﹐如果只是在表面上遵循圣行﹐离假学道不远了。
 
 
 
六﹐结论
 
 沙里亚根据是真主的启示《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社会管理法制﹐充份体现伊斯兰的精神﹐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变成共同遵循的规章。  沙里亚与普通世俗法制的根本区别是认主独一的信仰和遵循真主的命令﹐所以与信仰紧密相联。  不论是执法的官员或守法的群众﹐假如脱离了根本的信仰﹐沙里亚有名无实﹐是虚假的表现﹐不能展现伊斯兰的光辉。  例如沙里亚的重要原则是公正和人道﹐这不仅是执法者应公正﹐而每个人都须公正﹕公正对待家人﹐公正对待下属﹑公正对待亲属和邻居﹑公正对待一切人﹐尊重其他人的真诚信仰﹐表现伊斯兰普慈全人类的精神﹐是最彻底的人道主义。  如果没有对人公正和人道的精神﹐就没有敬畏真主的信仰﹐世界上就不存在尊贵的沙里亚法制。
 
如此讲述沙里亚﹐是否理想化了﹖ 不错﹐但是理想化不等于空想﹑幻想或梦想的乌托邦﹐而是都可以变为现实的最高目标。  目标应当是纯洁的﹐是崇高的﹐是诱人的﹐这就是真理的特征﹐可以鼓舞追求光明的人们为之奋斗﹐可以检讨我们的迷误和缺失﹐可以训导社会不断完善﹐可以成为其他社会的榜样。 伊斯兰是完美的﹐但穆斯林社会并不完美﹐所以我们承担着重要的历史使命﹐为崇高的目标而奋斗。
 
 
 
(阿里编译自Justice and CompassionEthics and Our Responsibilities by Muzammil Siddiqi)  
转自伊斯兰之光,2009525日。
http://www.norislam.com/?viewnews-6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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