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佛教寺产应归僧团 法律漏洞导致官商借佛敛财
发布时间: 2015/5/29日    【字体:
作者:张远
关键词:  寺产 佛教自主  
 
近日,一则题为《少林寺起诉嵩管委门票纠葛背后:港中旅拿走51%》的报道,终于将少林寺与嵩管委门票官司背后商家的身影曝光于众。在公众眼里,这是猜测纷纭的少林寺经济内幕的首度公开;而在佛教界看来,这不过是揭开了“挟佛敛财”深厚积弊的冰山一角。长期以来,寺院在权力和金钱的双重挟持下,成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交易所”,佛教门墙外更是长年盘踞着两大利益集团——局地官与商。
 
局地官商:勾肩搭背,赖佛求生
 
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挟佛敛财”、佛门外“跳蚤”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和“养料”。
 
当前,权力依然是操控经济的主要推手。权力控制了资源配置,经商之道唯有“官商勾结”一条路。权力对资源的支配度越大,官商勾结就显得越重要——于商有利于“借权”,这是获得权力和资源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于官方便于“寻租”,利用手中权力迅速换取财富。
 
随着经济由增量改革迈入结构调整,粗放利益的潜力被发掘殆尽,“勾肩搭背”的官商们将其贪婪口眼瞄向先前不惊不艳、自生自灭的宗教资源,把寺院佛教当成新的利益增长点。这种贪婪直接催生了“宗教搭台、经济唱戏”政策的出台,成为各地掠夺宗教资源、挟佛敛财的“合理”性依据。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几乎现存所有汉传佛教史上有重要影响的祖庭名刹都被难逃官商运作的厄运。少林寺门票风波是一个缩影。
 
1975年少林寺收取第一张门票开始至今39年里,只有1984-1987期间,少林寺的运转是完全由僧团主导而不受外界制约的。其他时间里,从登封财政局到登封市政府,从文物部门到旅游部门,从嵩山景区管委会到港中旅公司,他们无时无刻不对少林寺垂涎。从5分钱到100元,门票价格的节节“高升”是当地政府和商家通过拦门设卡、卖票分成、投资景区、环境整顿、申遗整治等直接和变相手段圈钱谋利、赖佛求生、捞取宗教资源的铁证。
 
正如刀述仁居士所说,门票只是表面问题。更深层的问题是佛教寺院“主权”的含糊不清,使佛门在有关部门面前往往抵挡无效、反击无力。表面看,少林寺在“经济”问题上是最夺人眼球、遭人质疑的寺院。但事实上,少林寺在与地方官商的长期“拉锯”中尚能据理力争,“闪展腾挪”间保持了寺院基本的主体性,还不至于彻底沦陷。但在法门寺被圈占、佛教名山被旅游业上市等风波中,不少寺院无还手之力,几近全盘失守。
 
挟佛敛财者吃佛教、喝佛教,还要损佛教、黑佛教、控制佛教。利用佛教大搞商业开发,一旦遭拒还要寺院倒贴“损失”;策划承包寺院甚至上市,佛教长期以来忍气吞声,稍有抗议却反遭奇葩诘问“和尚要钱干什么?”
 
法师们从来不曾主动要钱,可偶尔维权却成了贪财之举。只是,此番若没有少林寺状告嵩管委,恐怕地方政府和商家依旧安然数着不义之财,笑看佛门遭尽天下毒舌。
 
寺产所有权:归属佛教僧团,不是公共资源
 
官商何以全然不顾法律法规,肆无忌惮地挟佛敛财?因为寺院所有权不在僧团手中,寺院法人地位始终得不到承认。
 
这里,必须厘清两个问题:第一,寺院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第二,官商赖佛求生,大众是否在推波助澜?
 
寺院的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答案很明确,寺院所有权既不应归属政府所有,也不归属社会大众所有,而是归属佛法僧三宝,更具体来说,归属佛法的传承者僧团所有。
 
自古以来,寺院专为佛教修行、弘法、传道、举办佛事而建,是独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其所有权和管理权理所应当归属僧团所有。汉传佛教寺院虽不为盈利而运作,但作为一个独立的宗教场所和集体组织,寺院的生存、僧人的生活和修行弘法都需要基本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保障,寺院通过劳动与宗教供养所获得的资财收入亦是合情合理,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
 
但“天经地义”在当下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和大众认知。法律的漏洞和寺院法人地位的缺失为挟佛敛财者提供了机会。
 
《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指出: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这些条款只是含糊确定了寺产的使用权,但一直以来寺院的经济性质被确定为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寺院归社会所有,只有使用权才归属寺院或佛教团体(佛协)所有。在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所有人非一致的情况下,寺院的法人地位迟迟得不到确立,使得僧团实质上不具备对寺院的支配权和话语权。而所谓的“国家所有”、“社会所有”更是给官商挟佛敛财提供了不受制约的灰色地带:“国家所有”成了地方政府、各部门组织所有,“社会所有”成了商人和靠寺吃寺的百姓所有,而寺院千古以来的主人,竟反主为宾,成了寄人篱下之客。
 
因此,寺院所有权归属是制度和法律层面的根源问题,也是抵制挟佛敛财的关键所在。只有首先确认了寺院的法人地位,才能保障僧团的主体性,才能令寺院回归到佛教的大家园中,成为独立自主佛教寺院。
 
那么,寺院所有权既然不属政府之“公”,是否就可以充社会大众之“公”?答案也是否定的。
 
就少林寺门票事件来看,部分媒体舆论在谴责地方政府的同时,也将少林寺与官商捆绑在一起,推向大众的对立面,将少林寺被动参与门票分成引向“寺院与官商联合欺骗百姓钱财”的解读。此外,还有学者反复强调,佛教资源属于开放的公共资源,官商应该主动退出,令其回归公众云云。
 
门票是表面的,法人制度也是表层的,而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都在于佛教的宗教性、神圣性正遭遇解构。官商惯于从经济层面破坏佛教的宗教性,而大众更擅长从文化、民俗、心理、情感等层面解构佛教的宗教性。前者的解构性往往有明确的目的性,后者的破坏性却更具有盲从性和扩散性。
 
文革中,官民联合破坏,几乎给佛教带来灭顶之灾。当前,大众对官商挟佛敛财的颇有微词很大一部分只是源于对政府本身的意见,而未见得是对佛教宗教性的维护和对信仰的敬畏。
 
作为宗教,寺院、寺产、僧团等等就是佛教价值的有形体现,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在有形的现象世界中,就必须遵循有形的规则,给佛教的“有形资产”以确切的认可与保护,令其名正言顺,名副其实。否则,佛门利益与大众慧命都得不到保护,不是双赢,而是两相受损。
 
“宗教搭台经济唱戏”已成末流,佛教自主渐成共识
 
年复一年,“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弊端早已上通高层,下至民间,在佛门内外得到越来越多的认识。而习近平主席“信仰外交”的方略转向,也意味着治理“宗教经济”、“信仰买卖”歪风之路终将开启。
 
917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多年来首次未列席取代“全国假日办”的国务院旅游部际联席会议。这意味着以“门票经济”为代表的“挟佛敛财”祸端之首——佛教旅游或将首先受到整改与遏制。
 
这一调控的出台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与积极回应,可见近年来民间对“承包信仰”恶性发展思路的不断反思和证伪已获一定成效,社会各个层面都逐步意识到佛教要生存,必须免门票;信仰要庄严,必先求自主。
 
挟佛敛财者应有自知之明,撤离佛门以自利利他
 
俗话说:前人栽木,后人乘凉。我们当前尚有名山可以寄情,有古刹可以养心,有佛法可以解脱,全靠先人的尽心耕耘与勉力维护。而这一份沉甸甸的信仰财富到了我们手里,难道除了肆意掘取,就不能给与任何善待吗?尤其是掌握着大量权力和金钱资源的官商们,不能善用权钱为信仰、文化的传承张帆铺路,反以宗教为自我难填之欲壑买单。如此颠倒之行,除了葬送这笔珍贵的财富和大众的信仰生命外,别无他利。
 
如今土豪暴发户的嘴脸早已没有了市场,唯有护持他人的利益,自身才能获得利益。否则,如批评“寺院上市”者所言:
 
“如果所有的宗教资源,西班牙巴塞罗那城的教堂、柬埔寨的吴哥窟、中国的法华寺全都打包上市,这样的资本市场离天堂远,离地狱近。”
 
停止挟佛敛财:又逢立雪时,断臂须大勇
 
但话说回来,久废不可速成,积弊不可顿除。为佛门自家事,寺院必须主动拿出决志和勇气。
 
赴日元使一山一宁禅师曾赋《少林》诗云:面壁人归岁月移,丛丛寒树半无枝。霜凋万叶红于火,又是魂惊断臂时。
 
昔年二祖慧可大师立雪少室,断臂求法,只因福至心田,慧勇勃发。今日以少林寺为代表的汉地佛寺,在祖庭遭厄、信仰被蚀的境遇下,更应不畏权钱之势,承古担今,以壮士断臂、金刚降魔的决志与大勇,果断昭示立场,斩断挟佛敛财的恶缘,而为佛教的生存提供最基本的形态保障,而不使寺院沦为挟佛敛财者的乐园、信仰者的墓地。
 
当面关难过,而不得不过。否则,若“断臂”终成千古绝唱,再无人敢于为法忘躯,为道舍身,纵有雕梁画栋、高幢广厦,寺院将何以立足,佛教将何以立身?
 
转自凤凰网华人佛教 ,20141009日 。
http://fo.ifeng.com/a/20141009/40831232_0.s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以法律保障宗教房产为宗教用途而使用
       下一篇文章:方丈遗产纠纷”服从法律还是宗教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