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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的婚姻观
发布时间: 2015/6/4日    【字体:
作者:尔撒·马国林
关键词:  伊斯兰教 婚姻观  
 
1、信仰统一
 
婚姻的构成必须要有共同的信仰,这是建立美满婚姻家庭的首要条件。因为信仰是人生观、价值观产生的基础,如双方无共同信仰及生活、饮食方面互异,不同的信仰会产生不同的人生观和不同的价值观。简言之,因为有了共同的信仰、言语和爱好,对建立一个和睦、团结的家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结婚男女必须都是“穆斯林”。
 
【古兰经】 [ 2.221.
وَلاَ تَنكِحُواْ الْمُشْرِكَاتِ حَتَّى يُؤْمِنَّ وَلأَمَةٌ مُّؤْمِنَةٌ خَيْرٌ مِّن مُّشْرِكَةٍ وَلَوْ أَعْجَبَتْكُمْ وَلاَ تُنكِحُواْ الْمُشِرِكِينَ حَتَّى يُؤْمِنُواْ 
告诫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真到她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2:221) 
 
信仰问题,是一个原则问题、根本问题。尤其是婚姻方面必须坚持这个原则,至于相貌,则在其次。它要求穆斯林在选择配偶时不要注重门第、地位、民族、血统、地域……等表面的东西,而要看信仰、志向等本质的、内在的品位。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穆斯林在婚姻方面突破了地域、民族、肤色的界限,这样便加快了穆斯林的发展,壮大了穆斯林的队伍,从而保证了穆斯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男女双方自愿
 
由男或女向对方正式求婚,阿拉伯语称之为“依扎布”即允婚,被求婚的一方接受这一要求,正式表达允诺,阿拉伯语称之为“盖比勒图”;求婚与允婚均须由双方用语言明确表达出,并须有人作证。结婚的男女,要征求家长(主婚人)的同意,但家长不得强迫包办子女的婚姻。
 
布哈里圣训记载:有一天,一位姑娘对真主的使者说,她的父亲逼着她嫁给她弟兄,应该怎么办?穆圣说,就照你父亲的安排办吧。如果我不同意,也必须照办吗?那么,这样的婚姻是无效的,你可以嫁给你所喜欢的一个人。这个女子说,其实她同意了这门婚姻,她只是想知道,最后的决定是父亲有权,还是她自己有权。在伊斯兰教法中,婚姻是人生大事,男女双方必须以自主为原则,但也要重视父母的意见,争取父母的同意和支持。如此才能组成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才有益于国家社会。
 
穆圣时代,有一个叫舒尔布的男子曾向一个妇女求婚,穆圣问他:“你见过对方没有?”他回答:“没有见过。”穆圣说道:“你应该去观察一下,因为双方见见面,能促进彼此之间的感情。”于是他带着穆圣的旨意来见她的父母,可是两位老人对青年男女互相见面似乎很不高兴,而深居闺房里的姑娘听到外面的谈话后,却说道:“既然这是真主的使者的旨意,那么你就来看看吧。”于是,他见了她,经相互了解,终成眷属。可见,伊斯兰是允许有结婚诚意的男女双方相互见面,相互了解的。但这也不是漫无边际,毫无约束的,这一切都必须在伊斯兰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3、聘礼
 
聘礼,阿拉伯语“麦亥尔”的意译,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瓦直布)。我国部分地区的穆斯林,只在结婚的当天履行象征性的赠予。婚姻实质上也是一种男女双方之间的契约,订立契约,一方面需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以证明该契约的成立。所以婚姻这种契约要求的聘礼,也即相当于“订金”,证明了婚姻的成立。因此,古往今来,穆斯林男女缔造婚姻,男方必须给女方送聘礼,男方所送的聘礼,女方需同意,但是伊斯兰教的聘礼绝非买卖婚姻。【古兰经】启示: [ 4.4 ]
 
وَآتُواْ النَّسَاء صَدُقَاتِهِنَّ نِحْلَةً فَإِن طِبْنَ لَكُمْ عَن شَيْءٍ مِّنْهُ نَفْسًا فَكُلُوهُ هَنِيئًا مَّرِيئًا
“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4:4)穆圣说:“婚书越简单越好,聘金应以男方能力和女方情谊为定,一枚铁戒指或一把枣,都不算少。”阿里娶法蒂玛时,他身无分文,仅以副盔甲作聘礼。还有一个人,一贫如洗,一无所有,连一条多余的裤子都没有,于是穆圣让他教未妻几段经文,作为聘礼。可见,聘礼不能太多,不能超出男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也不能不给,只要适度适当,量力而行即可。聘礼的形式和数量没有限定,任何东西能使新娘满意就可以,如一定数量的现金、首饰、房产等。
 
4、证婚人
 
证婚,当男女双方经相互了解,准备正式结婚时,必须有多少两个证人作证,要求在场的人听见男女双方的求婚、允婚的明确的语言表示,作证男女双方同意结婚,阿拉伯语为“舍哈代”。具备了以上条件和程序,男女双方即结成夫妻。这是构成婚姻关系的有效条件,体现了婚姻是自主、自愿的,并当众宣布双方的婚事,以便得到社会的承认(领取“结婚证书”)。
 
《古兰经》指出 [ 2.282 ]ِ وَاسْتَشْهِدُواْ شَهِيدَيْنِ من رِّجَالِكُمْ فَإِن لَّمْ يَكُونَا رَجُلَيْنِ فَرَجُلٌ وَامْرَأَتَانِ 
:“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人作证;如果没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申请一个男人和二个女人来作证。”(2:282)穆圣说:“没有作证就没有婚姻。”又说:“没有监护人在场的婚姻是不严肃的。如果找不到监护人,可以请当地的伊玛目代理。”
 
中国的穆斯林在举行婚礼前,由阿訇依据教法规定主持婚礼,首先征得男女双方表示其婚姻为自愿结合,有两名证婚人在场作证,并取得双方家长允许,正式宣布婚姻有效。结婚时,用阿拉伯语念“尼卡哈”词并写“伊扎布”结婚证书。此时穆斯林男女间的婚姻关系为符合教法规定的有效婚姻。
 
二、婚姻中的禁律
 
《古兰经》
حُرِّمَتْ عَلَيْكُمْ أُمَّهَاتُكُمْ وَبَنَاتُكُمْ وَأَخَوَاتُكُمْ وَعَمَّاتُكُمْ وَخَالاَتُكُمْ 
وَبَنَاتُ الأَخِ وَبَنَاتُ الأُخْتِ وَأُمَّهَاتُكُمُ اللاَّتِي أَرْضَعْنَكُمْ وَأَخَوَاتُكُم مِّنَ الرَّضَاعَةِ وَأُمَّهَاتُ نِسَآئِكُمْ وَرَبَائِبُكُمُ اللاَّتِي فِي حُجُورِكُم مِّن نِّسَآئِكُمُ اللاَّتِي دَخَلْتُم
 بِهِنَّ فَإِن لَّمْ تَكُونُواْ دَخَلْتُم بِهِنَّ فَلاَ جُنَاحَ عَلَيْكُمْ وَحَلاَئِلُ أَبْنَائِكُمُ الَّذِينَ مِنْ أَصْلاَبِكُمْ وَأَن تَجْمَعُواْ بَيْنَ الأُخْتَيْنِ إَلاَّ مَا قَدْ سَلَفَ إِنَّ اللّهَ كَانَ غَفُورًا رَّحِيم
(4:23)
“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3
 
有人给穆圣说媒,女方是穆圣的堂妹罕姆则。穆圣说:“使不得,她是我乳兄的女儿。乳亲与血亲有同样的禁忌。”又说:“侄女与姑母,不能同嫁一夫。甥女与姨母,不得共嫁一婿。”这些禁令都是针对蒙昧时代的的乱婚行为而发的,旨在维护人伦,提倡优生优育。
 
婚前的合对生肖八字、择日定时等乃是非穆斯林的迷信习俗,伊斯兰教断定为“库夫勒”,绝对禁止。
 
三、有限多妻制
 
值得提出的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有一个特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并限制多妻。通常,绝大多数穆斯林过的是一夫一妻的生活,但多妻是有条件的。《古兰经》指出:
 
[ 4.3 ]
وَإِنْ خِفْتُمْ أَلاَّ تُقْسِطُواْ فِي الْيَتَامَى فَانكِحُواْ مَا طَابَ لَكُم مِّنَ النِّسَاء مَثْنَى وَثُلاَثَ وَرُبَاعَ فَإِنْ خِفْتُمْ أَلاَّ تَعْدِلُواْ فَوَاحِدَةً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穆圣严厉地指出:“谁娶了两上妇女为妻,而偏爱一个,嫌弃另一个,那么,在复活日谁的身子将被撕成两半。”可见,伊斯兰虽然允许多妻,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夫多妻是伊斯兰婚姻制度中的特例,而不是通则,不可滥用。
 
四、离婚
 
伊斯兰教允许离婚,但强调:“离婚是在真主允许的所有合法事物中最令人讨厌的事情。”(圣训)如果一方提出离婚,经公证人调解后无效,女方要“期待四个月”后再嫁。伊斯兰在强调婚姻的严肃性、神圣性、稳定性的同时,又承认婚姻的变异性,允许人们在各种努力都失败的情况下,采取万不得已的手段——离婚,但又告诫人们谨慎对待,不可草率从事。
 
圣训记载,塔比德的妻子佳密拉来到先知穆圣那里,诉说她婚姻的不幸。她说,塔比德是一个很好的男人,人品也不错,但是因为宗教信仰的不同,她无法同他生活在一起。她向穆圣请示,是否可以把塔比德送给她的嫁妆一个花园还给他,要求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穆圣同意了佳密拉的请求,让他们离婚,使佳密拉获得了自由。
 
一个美好社会是从家庭开始的,一个美好家庭是从婚姻开始的,一个美好婚姻是从男婚女嫁开始的,结婚是每个穆斯林的社会义务,也是每个穆斯林对安拉应尽的宗教义务。
 
关于聘礼的几个问题!
1)、聘礼的教法学定义是什么? 
2)、教法上对聘礼的份额有界定吗? 
3)、女儿的聘礼,父母有权支配吗? 
4)、父母享用女儿的聘礼合法吗?
5)、关于聘礼的“候昆”还有哪些?
 
答:聘礼阿语叫“迈哈勒”,它是男方交付给女方的一项礼仪,结婚前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的聘礼是男方的义务(瓦直布)。籍此表明其有瞻养妻子和家庭的能力,并相应的认可女方有经济独立权。 
 
聘礼的数目,一般视男方的经济状况而定。哈乃斐教法学派的主张,聘礼最少不应少于10个阿拉伯银币(相当于中国过去使用的10个银元)。最高不得超过12吴基耶(500阿拉伯银币)。因为据艾卜者而发的传述,欧麦尔曾在演讲中说道:“你们付聘礼时不要过分,即使它是今世生活中的一件美事,不要超过穆圣的聘金。穆圣的女儿和妻子们的聘金没有超过12个吴基耶。” 
 
聘礼的所有权归女儿,父母可以代管,但不经女儿同意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缴付聘礼的时间,一般应当在订婚后,最迟在结婚同房前。如果男方有困难,经女方同意可以婚后支付。如果男方无故拒付,也不说明原委,女方有权拒绝与之同房。
未交付聘礼而离婚的,若起因出自男方休妻,按下列规定分别执行:
 
1)、若未言明聘礼,也未同房的,男方应主动赠送女方一些安慰礼物(穆特尔)。 
2)、如已言明聘礼,但未同房,男方则要付给女方已言定聘礼的半数。 
3)、如已同房,不论言明聘礼与否,男方都应照付全数聘礼,并增加一些安慰礼品(穆特尔)。 
若离婚原因出自女方,是为退婚,应当退回聘礼给男方。
 
转自中穆青网,2015-2-5,标题为本网所加 
http://www.muslem.net.cn/bbs/home.php?mod=space&uid=27523&do=blog&id=1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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