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按语:关于主麻聚礼之后,再礼响礼的教法问题,在伊斯兰教法史上,本来是一个有分歧的教法细则问题,一直以来,学者大众们早有定论。但是,近几年来,对类似的教法细则,总有声音武断地一再强调:类似的教法细则问题,由于没有在“古兰”和圣训明文中提及,故而是新生、是异端、是迷误,从而将法学同古兰和圣训对立起来。仿佛历代伊斯兰法学大家们的教法判断,不是来自于古兰经和圣训一般。
不然,伊斯兰法学家们的判断都是源自古兰和圣训的,伊斯兰法学同古兰和圣训的关系,从来都不是对立的矛和盾的关系,而是细则与总纲的从属关系。
这些本不是问题的问题,在当下却成为网络上热炒作的话题。仿佛人人只要拿起古兰和圣训,便都成为了可以直接从经训明文中,剖析出教法判律的“穆吉泰希德”的大家,更何况类似的教法细则问题,原本在古兰和圣训明文中还找到相关明文时,便更令某些人言辞凿凿地断言,这就是新生和异端,这就是迷误。这的确让众多青年穆民,在面对历代传承而来的伊斯兰典礼时,感到茫然而不知所措。
而埃及教法判令机构的这篇简明扼要的教法判令,或许正好可以给这个问题一个简洁而明确的答案。没有繁琐的论证,但是却处处显示出伊斯兰法学严谨的思维方式;没有武断的说教,但是却将“赛莱福”先贤严于律己,宽于待人的指导精神发挥到极致。面对不可避免的分歧,面对伊斯兰所倡导的多元分歧,假若每个穆民都能够效法赛莱福先贤,严于律己,小心谨慎,慎重而认真地对待每一项宗教功修,并在面对细则分歧与异己时,宽于待人,包容厚道这一精神指导时,相信这些教法细则问题必将日渐退出穆斯林大众关注的视野。】
有人问:按照沙菲仪学派的主张,如果在一个地方,只能礼一次满足了主麻拜各项条件的主麻拜,那么,在那个地方的主麻聚礼拜之后,再礼响礼的教法判律是什么?
对此,埃及教法判令机构回答说:
众所周知,从教法层面来说,礼主麻的聚礼拜的目的是彰显穆斯林共聚一处,统一履行宗教典礼,众志成城,团结一心的标志。因此,伊斯兰学者大众将一个地方不能举行两次主麻,视为主麻聚礼拜成立与否的条件之一。但是,当地方扩大,穆斯林很难共聚一个地方,共同履行主麻聚礼拜之际,伊斯兰学者大众便视穆斯林大众的需求,而允许在一个地方履行多个主麻聚礼。对此,沙菲仪学派有两种主张。其中一个最主要也是被采用的主张是:视穆斯林大众的需求,而允许在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另一个主张是不允许在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
在这种允许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聚礼的情况,考量到一个地方不能有两次主麻聚礼的前提条件,那么围绕着这些主麻拜是否成立而产生的不同意见和分歧,沙菲仪学派的学者的主张是:根据穆斯林大众的实际需要,允许在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聚礼,而在不同地点礼主麻拜的穆斯林,他们各自并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在他们之前礼了主麻拜。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伊斯兰立法中所采用的“小心谨慎”和“避免分歧”的教法基本法则,这些穆斯林虽然礼了主麻拜,但不能确认自己所礼的主麻拜,是该地方最先礼的主麻时,那么这些礼了主麻拜的穆斯林,他们在主麻拜后再礼响礼拜,是一件被视受真主喜悦的嘉仪(穆斯台哈布)。
而按照哈奈菲学派所采用的主张则是:允许在一个大城市中,在多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聚礼。这一主张,在哈乃斐学派的著名学者伊玛目萨尔哈斯(السرخسي)看来,正是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主张。
由此可见:
1、伊斯兰学者大众认为:一个地方,其主麻拜成立与否的条件是:在这个地方礼主麻的人不知道,在他们礼主麻前或正在礼的时候,其他穆斯林在他们礼之前礼了主麻拜,或者正在礼主麻拜。即,一个地方只有一个主麻,但是在无法满足穆斯林大众在同一个地方礼一个主麻的需求时,则可另当别论。
2、如果无法满足穆斯林大众在同一个地方礼一个主麻聚礼的需求时(如因为地点狭窄,或因为容纳不了当地的所有穆斯林大众在一起聚礼),则允许在同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聚礼的典礼。
3、在允许在同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聚礼的典礼的情况下,出于伊斯兰立法所常常采用“小心谨慎”和“避免分歧”的两项基本法则。凡是不认可允许在同一个地方举行多个主麻聚礼之人(即便是因为在同一个地方,因无法满足全体穆斯林聚礼这个需求的条件存在的前提下),那么如果他在礼完主麻拜后,仍然不确定自己所礼的主麻拜就是该地最先履行的主麻拜,且在他履行主麻聚礼时,没有其他人也在举行主麻聚礼的典礼时,那他则在主麻拜后,再礼响礼是受真主喜悦的嘉仪(穆斯台哈布)。
这种小心谨慎的做法是合法的,是受真主喜悦的嘉仪,但仅仅是受喜的嘉仪,而非必须交还的“瓦直布”(义务)。
由此可见,针对这个教法问题,主张在主麻聚礼之后,再礼响礼之人,他们的这一做法是受真主所喜悦的嘉仪,并非每个人必须履行的宗教义务(瓦直布)。在主麻聚礼之后,礼或不礼响礼的双方,都没有权利去否定对方,而是应当效法穆斯林的赛莱福先贤们,胸襟开阔地去面对穆斯林大众中存在的分歧,恪守伊斯兰美德,严于律己,宽于待人:效法赛莱福先贤们应对分歧的思想指导方针。
真主至知!
侯赛因译自埃及教法判令机构,转自伊斯兰之光,2015年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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