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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沙立尔法的创制(伊智提哈德)
发布时间: 2015/7/27日    【字体:
作者:阿鑫
关键词:  伊斯兰 沙立尔法 创制  
 
 
伊智提哈德的词源意义是为获得某一事物或达到某一行为结果而竭尽全力。作为法学术语指法学创制。法理学家给法学创制下的定义是:“法学家通过各项具体的判断证据概括推导出对事物的实践性断法”。
 
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创制包括法学家竭尽全力推导出沙尔法对新事物的断法,和实施这些法令两个方面。
 
创制的法学家指这样一些人,他们致力于运用各项具体的沙立尔证据从理论上确定各项细则问题的断法。也就是说具有独立运用各种传述性证据(经典证据和公议)创制沙立尔法令的法学家。大部分学者认为具有这种资格的学者在很久以前就没有了,即所谓创制之门已被关闭。但罕白理法学派的学者则认为,每一个时代不能缺少有独立创制能力的法学家,也就是说创制之门不应关闭。十叶派的法学观点认为,伊斯兰沙立尔法创制之门永远敞开。
 
但是所有的学者一致认为,每一个时代应该有这样的一些法学家,他们能够运用独立创制的法学家们推导出的判断理由分析新的问题作出自己的判决。他们的工作就是落实前辈学者们创制的法令于穆斯林社会生活中。通过这种实践,对一些前辈学者没有认识的一些新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独立创制的法学家)必须具备下面各项条件。
 
 
 
第一个条件、通晓阿拉伯语
 
 
 
法理学家们一致认为,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必须通晓阿拉伯语。因为沙里尔法的核心《古兰经》,是由阿拉伯语启示的。解释说明《古兰经》又是作为沙里尔法第二证据法源的逊乃也是用阿拉伯语表述的。伊玛姆安萨里也说通晓阿拉伯语是其标准之一。他说:“穆智台希德伊玛姆要具备这种能力,他能理解阿拉伯人的表达,了解阿拉伯人语言运用的习惯,能清楚地分析阿拉伯语,能在语言的表义和概要、确切意义和假借意义、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精确意义和隐含意义、笼统含义和语言限制,表述意义和语言要旨、方言和含义之间作出分辨”。
 
这些条件实际上就是阿拉伯语语言大师的标准。从中不难看出伊玛姆安萨里所定的这些条件非常精细。他要求具有独立创制能力的法学家在语言学方面达到与语言学家相媲美的程度。而实际上,穆智台希德法学家们精通的是法学领域。在语言学领域,不要求他们全部掌握所有的单词和表达方法,更不必熟练运用各个落部的方言土语,只要求他们必须从总的方面认识阿拉伯语的精确表达方法,掌握语言修辞和语言逻辑,以便他有能力从法律性的经训明文中创制律令。
 
伊玛姆沙推比说:“我们假定,一个人对阿拉伯语只有初级的理解水平,那么他对沙里亚的理解也是初级水平,对阿拉伯语有中级的理解水平,对沙里尔的理解也只能算是中级水平。中级水平还没到终点。对阿拉伯语的理解达到顶点,才是沙里尔对穆智台希德伊玛姆所要求的水平。因为他对沙里尔的理解,被认定为是沙立尔法的证据。犹如圣门弟子们和其他的修辞学家们对《古兰经》的理解就是解释《古兰经》的证据一样。因此,对沙立尔的理解如果达不到一定的高度,他的理解就不能算是证据,他的话也就不被接受”。
 
可以理解伊妈姆沙推比为什么说这些话,因为穆智台希德伊玛姆们的法学主张就是一般穆斯林判断自身行为的证据。所以只有达到这一高标准要求的伊玛姆,才能配称此号。因此,只有那些著名的圣门弟子和他们之后继承了他们全部知识的伊玛姆们才被称为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他们每一个人不但在法学领域被称为伊玛姆,在阿拉伯语言学方面也都是先进人物。
 
 
 
第二个条件、知道《古兰经》中终止性经文和证据性被停用的经文。
 
 
 
这是伊玛姆沙非尔所定的一个条件。因为《古兰经》是沙里尔法的支柱、安拉的准绳,是沙立尔的源泉直到世尽。《古兰经》的知识包罗万象,宽阔深奥。因此,穆斯林学者们认为,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应该深知《古兰经》中有关法令经文的精微含义。这类经文约有500多节,伊玛姆应知道这类经文中普遍性的经文,特殊性的经文。应了解通过先知的逊乃使之特指化的经文,知道经文下降时间的先后,明白那些经文所定律令已为后来下降的经文所停用。《古兰经》的每一部分和其它的部分都有内在的联系,所以伊玛姆必须有整体把握深刻领悟《古兰经》的能力。
 
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是否应该通背《古兰经》呢?一部分学者认为通背《古兰经》不是必须应具备的条件,但他必须知道每节经文的出处,需要时能随时检出。据说伊玛姆沙非尔主张通背《古兰经》,通晓《古兰经》的所有内容是穆智台希德伊玛姆应具备的条件之一。
 
毫无疑问,通晓《古兰经》的最高标准是,能通背《古兰经》,理解《古兰经》的整体精神和含义。细致地研究《古兰经》所包含的各种律例,熟悉所有涉及法令的经文,了解圣门弟子们对这些经文的解释,知道《古兰经》经文的启示背景,以便正确理解这些经文的目的和要旨。
 
历史上曾有许多学者潜心研究《古兰经》的各项律令,并卓有成效。如著名的经注学家伊玛姆艾卜·伯克尔·拉齐和伊玛姆古勒台宾在他们的经注中对此都有精深的研究和清晰的分析。
 
 
 
第三个条件 、 熟悉逊奈
 
 
 
所有的学者一致认为成为穆智台希德伊玛姆的条件之一是熟悉先知的逊奈,伊玛姆对于他所研究的问题要知道先知是如何做的,如何说的,或者是如何默认的。他应该知道在宗教责成律令方面有关的所有逊奈,阅读并理解有关这些方面的圣训,领会其原因,旨要,熟悉其背景。有的学者还认为他应知道圣训中终止性圣训和被停止的圣训;明白一些圣训之普遍性和特殊性,笼通性和针对性;同时还要熟悉圣训的传述系统,了解圣训传述者不同的等级和圣训的品级。
 
圣训的搜集、揖录、甄别是一项工程浩大,历时近两个世纪的工作。除各大法学体系自己师承传递的圣训之外,圣训学家们经过艰苦的努力,把可以追溯到先知的准确的圣训揖录成册,分门别类进行编纂。这为法学家们引用圣训提供了方便。但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必须要对圣训进行全面研究,深入研究关于法令的所有圣训,了解终止性圣训和被停止的圣训,要具备掌握圣训所要求的其它能力。
 
把所有关于律令方面的圣训全部背记下来不是一项条件。条件是伊玛姆必须知道这些圣训的位置和查找方法。总的来说要知道圣训的传述者以及他们的情况。
 
第四个条件,熟悉已形成公议的律例,和有法律意见分歧的律例。
 
 
 
穆智台希德伊玛姆应该完全了解沙里尔法中已形成公议的所有问题,这是所有学者们的主张。公议所肯定的一些律例,已成为一些主命事项的原因,或者继承法方面的原则,代代沿习遵守已形成沙里尔传统。《古兰经》所示的各种禁止事项,圣训所确认的习俗法规,已为全体穆斯林的公议所肯定和沿袭。由圣门弟子再传弟子和创制时代的法学家们所公认的伊斯兰各种制度条例都为公议。并不要求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把这一切全部背记下来,但是要求他对他所研究的每一方面的问题,必须知道前代学者们关于此类问题形成的公议,知道前代学者们对一问题有争议,则他必须明白争议所在。他要了解麦地那法学派的法学方法与伊拉克法学派及其法学方法有何不同;他应该有很好的智力和出色的甄酌能力,比较谁的主张更正确,更接近经训的要求。
 
伊玛姆沙非尔甚至认为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应该具备这方面的能力,他说:“他不能拒绝听与他相反的意见,听从不同的法律意见可以避免自己的一些疏忽,也可以增加他正确的信心。伊玛姆在这方面应尽最大努力,努力使自己中正,认识别的伊玛姆为何这样主张,或者为何放弃某一种主张。不应只重视相同的观点,而不管反对意见,直到自己明白他所选择的意见比他放弃的意见更好”。
 
这说明伊玛姆沙非尔把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应该了解不同的法律意见以避免某些方面的疏忽,定为一个必要的条件。
 
伊玛姆艾卜·哈尼法是最了解前辈学者们法律意见分歧的人。如果遇到一个问题,法学家们对该问题有许多不同的法律见解,他善于以真理之光照射这些分歧,做出最好的选择。伊玛姆马立克只要遇到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弟子,便问他们对于自己研究的一些问题,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主张是什么。
 
的确,研究圣门弟子,再传弟子及他们之后的一些法学家们的法学言论,对于他们之间举证驳难进行比较,便可培养伊玛姆们法学批判和审查的能力。
 
伊玛姆沙非尔通过对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比分析,最后确立了的沙立尔法学创制的标准,即法学原理。
 
 
 
第五个条件、精通类比法则。
 
 
 
伊玛姆沙非尔说:“法律创制就是要知道类比的各种理由及类比的方法”。实际上他强调法律创制即类比,法学家必须要掌握正确的类比方法,了解法学演绎的原理,能够选择最接近问题的经训明文进行比较,然后作出判断。
 
了解类比法,需要具备三方面的知识。
 
1.要知道类比所据的经训明文,这些明文是类比的基础,并且要知道这些经训明文判断问题的判断理由所在,还要知道须类比的问题中与这些明文在判断理由方面有内在的联系(内在统一性理由)。
 
2.掌握类比的规律和标准,对于已确定不宜类比的一些法令不能进行类比。要了解作为类比理由的各项特征,找出类比的两个问题之间的共同特征。
 
了解以前的法学家们寻求沙立尔法判断根由的方法,和他们是如何界定这些判断根由的不同属性的,以及他们是如何找出适合作类比的法学判例的。
 
对于穆智台希德伊玛姆要了解类比法,伊玛姆艾司奈威说:“他必须了解类比,类比的有效条件,因为这是创制的基础,是能够处理大量具体细节问题的根本要求。”
 
 
 
第六个条件  领会沙立尔法的立法宗旨。
 
 
 
我们知道伊斯兰沙立尔法的宗旨是安拉对仆民的怜悯,这也是先知穆罕默德最崇高的使命,如真主在《古兰经》中所宣称的那样:“我派遗你,只为怜悯全世界的人”(21107)。
 
这一怜悯的普世性要求沙立尔法要维护人三个层次的不同利益需求,必须的利益、需要的利益、增益的利益;同样它也要求解除困难,避免使人陷入困境,选择容易之事,而不要求人选择困难之事。沙立尔所要求穆斯林做的一些较为繁难的事情,都是能够坚持长时间做的事情,沙立尔所要求做的一些不能长期坚持做的困难的事情,都是临时性的,是为了避免穆斯林集体遭受更大的伤害而要求部分穆斯林必须要做的即时性工作。如为了反抗迫害而要求为主道进行圣战,如真主说:“他们被逐出故乡,只因他们常说:“我们的主是真主,要不是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那么许多修道院,礼拜堂,犹太会堂,清真寺——其中常有人纪念真主之名的建筑物——必定被人破坏了,凡扶助真主的大道者,真主必定扶助他,真主确是至强的,确是可能的。(2240
 
从事沙立尔法学创制的穆智台希德伊玛姆应该知道沙立尔法的目的,以便认识类比的各个方面和各项“侯昆“的要旨(要点)及各种因素特征。了解人们的各种利益是一项肯定的原则之一。要认识清楚什么是真正的利益,什么是出自于人们私欲欲望的利益,伊玛姆应该知道一种行为是有害的,或者是有益的,应在利害之间作出权衡,一般情况下避害优先于趋利,大众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充分认识各种利害关系,是法学创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因此,伊玛姆沙推比认为创制有两项基本原则。
 
一、理解沙立尔的宗旨,这是伊斯兰利益本身的要求。不去关注人们的私欲或希望,只关注事情本身是有益的,或者是有害的。伊玛姆沙推比关于这一原则说道:“如果人们的认识达到一定的高度,他会理解立法者对沙立尔的每一个问题的立法宗旨,对每一类问题的立法宗旨,他会在教法判决、判断方面具备一种使自己成为先知继承人的素质。”
 
二、因为了解阿拉伯语,了解《古兰经》、圣训、公议的各项律例,了解法学家们的分歧,熟悉类比的各种方法而具备创制演绎的能力。这些知识是创制的工具。
 
伊玛姆沙推比说:“第一项原则是基础,第二项是为第一项服务的,的确理解领悟立法者的目的是创制成立的最根本知识,了解其它的诸如语言和经典律例方面的知识,而不全面认识立法者的目的宗旨,那也只是一种不能产生新的法学演绎的知识性获取。”
 
第七个条件,正确的理解能力和良好的推断能力。正确的理解能力和良好的推断能力是前几项条件成立的内在要求,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必须具备这种能力,才能区分不同法律意见的对错优劣。伊玛姆艾司奈维非常强调这一条件,他说:“条件之一是要了解各种概念和证据的内涵与外延的各项前提条件和结果以避免错误。”
 
因此,法学伊玛姆应有逻辑学的知识,逻辑学是一门认识概念,抽象,前提,证据的学问,学者们对此主张并不一致,甚至有人反对运用逻辑方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逻辑学没有被介绍到阿拉伯以前,圣门弟子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和创制的伊玛姆们在法学创造过程中都达到了逻辑学家们能达到的高度(水平)。
 
即使不同意创制的伊玛姆必须具备逻辑知识,但也应该认识到运用逻辑的理性知识具有一定的特点,可以成为理论比较的一个标准,纵然在推理沙立尔实质方面,逻辑没有明显的作用,如果我们认为逻辑学不能算做一个条件,但我们也应该把伊玛姆沙非尔所认可的条件当做条件之一,即要有正确的理解力和深邃的洞察力以便认识事物的实质。的确,法学家们因为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因而在观察事物时,便具有一种内在的法学观点和一种凭直觉了解事情前因后果的本领
 
第八个条件,端庄的举意和正确的信仰。
 
虔诚的意愿可以使心灵得到真主之光的启发,洞察伊斯兰的实质,趋向宗教的本质,的确真主在虔诚者的心灵中注入智慧,引导他于正道,使他远离迷误。沙立尔是一束光明,只有心灵被虔诚的信仰照耀的人才能捕捉到它。信仰邪恶倾向异端沉湎于私欲,或者不能以建全的心灵面对经典的人,他的思想已被摈绝于正确的创制之外,无论他的思想有多大的力量,因为邪恶的意愿扭曲了他的思想。因此,我们发现继承法学的所有伟大的伊玛姆们,在他们没有以法学闻名之前,都以信仰虔诚著称,他们的事迹充满着光明和知识。
 
虔诚追求伊斯兰本质的人,能够感受到宗教的实质,而不会陷入宗派主义,断言自己的话是绝对正确的,别人的话是绝对错误的。伊玛姆们说:我们的话(主张)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别人的话是错的,也可能是对的。如果有证据显示别人的主张更正确,伊玛姆们都会收回自己的主张。伊玛姆沙非尔以对逊奈的忠诚说到:“无论何时何地,如果你们发现我的主张与逊乃有冲突,你们遵逊乃,把我的话仍在墙上”;伊玛姆艾卜·哈尼法说:“这是我们所能达到的最好的法律见解,谁如果比我们的见解更好,那么应遵循他的主张”。这就是伊玛姆们的创制,如伊玛姆沙推比所言:“称一位法学家为穆智台希德是让他继承使者的地位,阐释真主的道(法度),追随异端,倾向私欲的人怎能达到如此高品呢”?
 
 
 
二    创制者的品级
 
 
 
法理学家把法学家们分为六个等级,其中有四类法学家可以称为穆智台希德伊玛姆,其余二类被称为因袭的伊玛姆,因为他们没有达到创制的品级,每一品级的伊玛姆在法学判断方面都有自己的地位。
 
 
 
第一品、在沙里尔法层面创制的伊玛姆
 
 
 
这是沙里尔法创制的最高品级。处于这一品级的伊玛姆们具有独立的创制能力(资格),他们具备前边我们所提到的所有条件。这些伊玛姆们,他们直接从《古兰经》和《圣训》中找出各种断法进行类比,并且以他们所发现的利益为据发布教令;他们进行优选,以正确的方法充分的证据说话。总的来说,他们中的每个人都遵行自己所能考虑到的最佳法学创制方法进行法学研究,而不追随任何人;他们有自己的独特的方法,他们以此方法对一些细则问题进行判断。
 
这一品级的伊玛姆包括,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中的法学家,如再传弟子中的赛尔德·本·穆散依卜,伊卜拉欣·乃赫耳。以及法学创制时代伟大的伊玛姆们,如哲尔法尔,萨底格,四大伊玛姆,及伊玛姆奥扎尔,莱斯·本·赛尔德、苏富扬·绍尔、艾卜·绍尔等。其中有些伊玛姆们的法学学派没有完整地流传下来,他们的法学主张仅有一部分散见于其它法学派别讨论分歧的一些法学书中,从而流传下来。
 
大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弟子艾卜·优素夫、穆罕默德·本·哈桑、祖费尔是否算是这一品级的伊玛姆,后代学者的看法不尽一致。伊玛姆伊本·阿比丁在注解沙非尔的《法源论纲》时把他们放在第二层次,即他们属于在法学原则方法上追随老师,在细则问题方面有独立法学创制能力的法学家。他说:“在法学学派内,独立创制的法学家,如艾卜·优素夫,穆罕默德,祖费尔等艾卜·哈尼法的法学同伴们,他们能够根据他们老师制订的法学原则,从经训证据中直接推导出沙立尔的“断法”,的确他们在部分细则问题的断法方面与艾卜·哈尼法不一致,但他们在法学原则方面遵循哈尼法的法学方法”。
 
伊玛姆艾卜·宰海尔对这些话有自己的看法。他说:“的确艾卜·优素夫,穆罕默德,和祖费尔,他们都是具有独立法学思想的伊玛姆,他们在哪个方面都没有因袭他们的老师,他们学习老师的法学思想和法律见解,在他们早期的法学学习过程中受老师的教育,但这并不防碍他们拥有独立的法学思想和法学创制的自由。由某人接受法学教育,并不必然就因循模仿。伊玛姆艾卜·哈尼法同样是师从伊玛姆伊卜拉欣·奈赫尔学习教法的,但这并不影响他成为在沙里尔层面具有独立创制资格的伊玛姆。在法学创制的原理方面,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弟子们与他在大多数问题上是统一的,但不是完全一致,原理方面的不一致性足以使他们成为独立的穆智台希德法学家。他们开创有新的创制方法,这不是因袭,而是自我确信和接受(大多数一致)。这是区分因袭的法学家和穆智台希德法学家的正确标准”。
 
研究这几位法学家的生平,就会发现他们没有因袭的特征。他们并没有满足于只向他们自己的谢赫们学习,他们也求教于其它法学派的学者。如艾卜·优素夫曾向圣训学派的学者学习很多伊玛姆艾卜·哈尼法未曾看到的圣训。他选择一些圣训作为判决的依据,他熟悉人们的习惯,对于和老师意见一致的判决进行精练,他以自己的选择而在一些问题上与老师的法学意见相左。
 
穆罕默德只是在他学术生涯的早期师从伊玛姆艾卜·哈尼法一段时间,然后前往麦地那向伊玛姆马立克学习《穆万塔圣训集》。后世公认穆罕默德所传的《穆万塔圣训》是传述系统最完整最正确的。公正地说伊玛姆艾卜·哈尼法,艾卜·优素夫,穆罕默德,祖费尔都是独立的穆智台希德法学伊玛姆,无论在法学原理方面或者是在细则方面都没有因袭,因为在哈乃飞时代,法学原理还没有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一个新的问题是创制之门是不是开放的。
 
沙非尔法学派的学者和大部门哈乃飞法学派的学者认为,沙立尔创制之门是开放的,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学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关闭了这扇大门。
 
马立克法学派的观点与哈乃非法学派和沙非尔法学派接近,认为每一个时代可以没有纯粹的法学创制,但每一个时代,每家法学派应有自己的穆智台希德法学家。
 
罕白里法学派关于这一问题讨论的比较充分,他们主张每一个时代不允许没有穆智台希德法学家。伊玛姆伊本·盖依姆对此说到:“他们就是先知圣训中所指的那些人,先知说:“的确真主要为这个稳麦,在每一百年开始,派遗一位宗教维新家”,他们是真主为这个宗教栽下的参天大树,他们是大贤阿里所指的为真主立证的人。
 
罕白里法学派强调,创制之门是开放的,尽管法学意见存在分歧,即使一个时代的所有人都不具备独立创制的资格,任何人只要不具备创制的资格,而要称自己有这种能力,他已自欺欺人,在宗教方面他已不可信,但任何人也不应该关闭沙立尔创制之门。
 
什叶派中的十二伊玛姆派主张沙立尔创制之门是开放的,依他们的法学观点,法学是建立在《古兰经》和由他们的传述系统传述下来的圣训,和他们的伊玛姆的言论之上。他们只承认和服从于他们自己的伊玛姆,并认为这些伊玛姆的话象圣训一样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格。伊玛姆艾卜·阿卜杜拉·哲尔法尔·萨底格的话无论在法学原则,和细则方面都是法学证据,他们不会改变,也不会反对。其他的伊玛姆的话也同样具有这种效力。当伊玛姆隐遁时期(已长达十一个世纪之久),他们的法学家也进行创制,在创制过程中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首先是他们在由这些不谬的伊玛姆们所传下来的所有细则问题的判断方面,均不能违反,他们尽力以这些伊玛姆们的话为据推出新的法学判断。如果这样不能得出结果(解决问题),他们运用理性的判决,因为他们认为理智是《古兰经》、圣训,及他们的伊玛姆们的言论之后第四个立法证据。
 
其次他们在法学演绎方面因循他们的伊玛姆们遵循的法学原理。就他们的法学理论而言,他们视他们的伊玛姆的话如同圣训一样。这一点与大众派的伊玛姆们有所不同,大众派法学家们对前辈伊玛姆们的主张,有的赞同,有的反对。
 
总之,什叶派伊玛姆派在他们的伊玛姆隐遁期间,创制之门一直开放。
 
 
 
第二品,在细则方面有独立创制资格的伊玛姆
 
 
 
第二阶层的穆智台希德伊玛姆指的是这一类法学家,他们在法学原则方面选择遵循一位伊玛姆的主张,而在细则问题的判断方面,有自己独立的法学判断,判断的结果也可能与其它的伊玛姆的结果不一样,但总的来说,结果都非常相似,因为他们遵循的法学原则统一。
 
第二品的伊玛姆有自己的法律(学)伙伴和学生。伊玛姆伊本·阿比丁说:“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法学同伴们属于这一阶层。”他这样评价有他自己的标准,但是伊玛姆艾卜·优素夫大量引证圣训,独立进行类比,他不能简单地被认为是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模仿者,他和他的学生穆罕默德·本·哈桑和祖费尔都是在沙里亚原则方面独立的法学创制者。
 
在沙非尔法学派中,属于第二品的伊玛姆有伊玛姆穆兹尼等人。在马立克法学派中居于第二品的有阿卜杜·拉哈曼·本·嘎细木、伊本·沃海卜、伊本·阿卜杜哈克木等。
 
 
 
第三品,在原则和细则两方面都追随其他伊玛姆的穆智台希德伊玛姆。
 
 
 
这些伊玛姆处于第三个阶层,他们在法学原则方面遵循某一法学派伊玛姆们,同时他们也遵循前代伊玛姆们在细则问题上所做的判决。他们的知识体现在对一些伊玛姆们没有涉及的新问题提出沙立尔断法。
 
这个层次的伊玛姆,就是马立克法学派所主张的,为解决时代之需,每个时代必须要有的法学伊玛姆。
 
这个阶层的法学伊玛姆的知识有两个特点:
 
第一,忠实地奉行前辈伊玛姆们遵守的法学原则和标准。第二,依此原则对于没有经训明文判断的问题提出沙立尔断法。这个层次的伊玛姆们,通过法学实践使自己所属的法学派得以发展,他们建立了优选和对不同法学意见进行比较的基础,使每一个法学派别的特点更为突出。
 
第四品,有比较能力的穆智台希德伊玛姆
 
第四品的伊姆姆们对于前辈学者没有对其进行创制的细则问题不能推理出具体的沙立尔断法。但是他们可以根据第三品伊玛姆们制定的评判标准,对于流传下来的不同法律意见进行侧重比较,他们可以根据证据的强弱和时代的要求确定侧重地选择一些前人的法学主张,这种选择不能称作是新的演绎,或者独立的创制和因袭。
 
第四品学者与第三品学者区别很小,部分教法原理学者认为他们同属一个层次。
 
 
 
第五品  持守阶层的法学伊玛姆
 
 
 
这个阶层的学者属于因袭的法学伊玛姆。他们知道前辈法学家们所侧重选择的主张,能够区分出那些是最强的,强的和弱的;能够区分明显的传述和冷僻的传述。他们没有对不同法学意见进行侧重选择的能力,但他们知道前代的法学伊玛姆们侧重选择了什么。因此,他们可以发布教令,但也仅限于非常有限的范围之内。
 
 
 
第六品  因袭的法学家
 
 
 
这个阶层是法学家中最低的一个层次,他们有能力理解经典,但他们不能够对各种言论和传述进行侧重选择(比较),他们不具备侧重选择的伊玛姆们具有的选择知识。也就是说他们对于法学问题不辩轻重,他们收集他们所遇到的一切,就像夜间打柴的人一样。
 
 
 
三   法学创制的可分割性
 
 
 
法学创制必须具有整体性吗?意思是谁如果具备了法学创制所要求的所有条件,他就成为了一位穆智台希德伊玛姆,他可以对沙里尔法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判断。因为,创制是法学的一个等级,谁达到这一等级,他已掌握了法学原则、立法宗旨的全部知识,他的创制不局限于某些问题。因为沙里尔法是各个部分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掌握沙里尔整体知识的人,才能对局部问题进行法律创制。只有真正认识宗教功修的人,才能够认识人们的社会交往。在具备法学创制的全部条件之后进行创制,是一项法学权利,穆智台希德法学家依此对所有沙里尔问题进行创制。
 
因此,大众学者们强调沙立尔法学创制具有不可分割性。没有人会说,的确这位穆智台希德伊玛姆有能力对婚姻问题进行法律创制,但在功修领域他因袭其他的伊玛姆,这是相互矛盾的。因为创制和因袭的品格不能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怎么能够想象一位法学家知道正确的类比法,而他不能把它运用到婚姻领域进行法学判断,但他能在社会交往领域运用此法。也许他全部掌握了某一领域的全部证据,而没有掌握另一领域的全部证据。但是,也不能说他在这一领域由穆智台希德这一品级降到了因袭者这一阶层。
 
的确,部分马立克派学者和罕白立法学派的一些学者及表义派学者认为法学创制具有可分割性。谁如果知道某一问题的全部证据,知道阿拉伯语的表达风格,理解经典证据的含义,他可以对这一局部问题进行法律创制,这与创制的原则并不矛盾。
 
认为创制具有可分割性并允许因袭的这些学者们强调,进行法学创制的伊玛姆必须知道法学创制的方法,但他只知道一部分问题的全部证据,而对其它问题掌握的证据不足,那么他可以对他掌握证据的问题发布“断法”,对于他不知道证据的问题他不应发表“断法”,直到他掌握证据。但他必须具备法学创制所要求的完全资格。事实上有许多伊玛姆对于他们没有完全掌握证据的问题的回答是:“我不知道”。伊玛姆马立克曾对别人问他的36个问题回答说:“我不知道”。但这并不影响他成为真正具有独立创制资格的穆智台希德伊玛姆。
 
 
 
四  发布教令(出法太瓦)
 
 
 
发布教令比法学创制更特殊,法学创制是通过法学演绎推导出沙立尔法的断法,所判断的问题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就像伊玛姆艾卜·哈尼法在进行法学研究时所做的那样。他假设许多问题,从中探寻可资类比的因由,以试验类比的方法。至于发布教令,是针对已发生的现实问题,法学家要知道这个问题的沙立尔“断法”,以及由穆智台希德伊玛姆们所做出过的判断。除了要具备前述的所有法学创制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另一些条件,要了解事件的真相,研究要求判决者的心理,以及他所生活于其中的集体的情况,以便他了解他所发布教令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不至于把真主的宗教当作儿戏。
 
因此,穆斯林学者们对穆夫堤(教法说明官)的条件要求很严。
 
据传伊玛姆罕白里主张,穆夫提应具备五个条件。
 
其一,他必须有发布教令的虔诚举意,如果他没有这个意愿,他就得不到光明,他的话也就没有光亮。
 
其二,他应该有知识,有涵养,庄重,沉静。
 
其三,有能力认识他要对其发布教令的问题。
 
其四,他生活自足,以免人们对他说三道四。
 
其五,洞察社会人性。
 
从以上五个条件可以看出,伊玛姆罕白立比较注重穆夫堤的精神信仰层面,注重穆夫堤的人格品质,和人们对他的尊重。穆夫堤必须有深刻的洞察社会能力,知道他的教令的传播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如果他发现会有负面影响,他就停止发布,如果不是这样,他就发布教令。
 
穆夫堤应知道他是人们的指导者,他的法律意见对人们是有很大影响的。因此,伊玛姆沙推比说:“穆夫堤是达到法学顶峰的人,他促使人们遵行适合于大众的中庸之道,不要让人们遵守极端严厉的法律,也不要使人们偏向自由放任”。过宽或者过严都超出了公正的范围而趋向不义。过分严厉导致毁灭(因人们无法承受而放弃),过分宽容则易于使人放荡不羁。”
 
在穆夫堤面前方便之门常开,以便他根据人们的实际情况处理问题,以免使人们陷入困境。的确真主喜欢人们采取方便的方法,同样也喜欢人们坚持原则,只要坚持原则不会导致人陷入困境。在真主看来,有时特许方便比坚持原则更受喜爱,因为真主想让人们容易而不想让人们困难。
 
如果穆夫堤没有达到依智提哈德(法学创制)的顶峰,他没有完全具备创制的条件,他有权力在不同的法学派别中选择最容易的主张吗?的确,圣们弟子们分歧的原因就是设法避免让人们陷入困境。如欧麦尔·本·阿卜杜·阿齐滋说的那样:“圣们弟子们的分歧带来的容易是很大的一种思想。如果他们只有一种意见,人们一定会遇到困难”。
 
毫无疑问,如果穆夫堤有创制的能力,他就能对一些证据进行区分,根据沙里尔法求证原则选择不同的法学派别的主张,他在发布教令的时候,他有权力做这种选择。
 
在选择时,他应使自己受这三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他不能选择在证据方面互相矛盾的主张,假设这位主张此说的伊玛姆发现有其它证据的话,一定会改变自己的法律意见。
 
第二,他发布教令应该适合人们的情况,比较适中,不能过分严厉,也不能过分宽松。
 
第三,在进行选择时应该有良好的目地,不能为了讨好统治者或者迎合于人们的私欲而发布教令,他不能不知道真主的恼怒和喜悦。总之不能为了迎合某些人而不是为了真理而进行选择。
 
选择不同麦滋海布(教法学派)的人应该注意三个问题。
 
第一,他追随某一法学主张,是因为这一主张的法学证据更为充分有力。他不应选择证据较弱的法律意见,他不要追随稀奇少见的一些断法,他应该知道他所选择的教法学派的法学方法,这绝对需要穆智台希德的伊玛姆的创制不能降低于因袭的层次。
 
第二,他努力地进行法学创制,不应该放弃法学家们汇通的意见,而接纳有分歧的意见。比如有人问一位精通伊斯兰各家法学派的穆夫堤,关于女子自己掌握缔结婚约的问题,他就不能以艾卜·哈尼法的主张来发布教令。因为伊玛姆艾卜·哈尼法关于这一问题的主张和大众伊玛姆们的主张是不一致的。他应以大众伊玛姆们的主张为据发布教令。但这并不防碍他把伊玛姆艾卜·哈尼法的主张告诉询问者,让他去选择,但他要说明他选择大众法学家法律意见的理由。
 
第三,不应该迎合人们的私欲,而应该重视证据和人们的利益。学者们对此已形成“公议”,即穆夫堤应该遵守他自己做出的法律判决,如果就一些问题他允许自己方便,而不许别人这样做,这就有失公正。除非是这种特许是由于个人需要的原因,假设别人也有这样特殊原因,他也一定要依此做出判决。
 
穆夫堤应该沉静而不要匆忙,应当多思考,对于事情的本质和他的判决结果应深思熟虑。应考察要求作出判决者的情况,对于不是必须要立即作出判断的事情,冷静处理是应该的。的确伊玛姆马立克,对一个问题作出判决之前,常常思考一些时间。他曾说:“我常常为一些问题寝食难安”。有人对他说:艾卜·阿卜顿拉(马力克)呀!你对人们所说的话如刻于石,你无论说什么,他们都从你这里接受。他说:“只有这样的人才最有这样的资格。”(意思是,人们接受他的话只是因为看到他从容不迫,不乱语狂言)
 
真的,穆夫堤从事的是大众先知的工作。他们负责为人们阐明哪些事物是合法的,哪些事物是非法的,他们把伊斯兰的沙里尔传达给人们,他们继承先知负责向大众解明圣贤之道,他们不能给私欲留有余地。如果真理的标帜出现,他只言说真理。为了真主,他们不惧怕任何人的指责。
 
主啊!使我们远离邪路。使我们成为听命于主的人,追求完美之人。主啊!你是全听祈祷的主。
 
 
转自伊斯兰之窗, 2010-5-13
 http://www.yslzc.com/zjxy/Class69/Class70/201005/33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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