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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僧寺财产权之确定
发布时间: 2015/7/27日    【字体:
作者:太虚大师
关键词:  佛教 僧寺财产权  
 
      
  佛教之僧寺财产性质,向未确定。以之、或视为地方或国家所公有,地方之民众官吏、与中央之民众官吏,任意侵凌毁改;或争为僧众内某个人、某一系、某一宗派所私有,以之互相争讼,累年不能解决。而袁政府时代之寺庙管理条例,虽规定寺庙财产由各寺庙住持管理,然不得有变卖抵押及处分之权。且各寺庙住持,又归县公署管理,其所有权,似仍视为地方或国家所公有,种种纠纷皆由此起。今按三民主义所本之民有、民治、民享原理,对于僧寺财产应有三种权力之规定:一、所有权,二、管理权,三、享用权。以此三权,而确定僧寺财产,其性质今解释如下:
 
  一、僧寺财产之所有权:按南山行事钞,分僧物为四种:一、常住僧物,二、十方僧物,三、现前僧物,四、十方现前僧物。又云:四人以上,乃得谓之僧。僧者,僧伽之简称,此云“和合众”,盖即专以修学宣传办理佛教为职业之“佛教教团”。别名和合众,有六种和合义:一曰、利和同均,即为“寺院财产”由僧众全体均平公有之义。僧物之物字,亦指一切寺院财产等物而言。“常住僧物”,乃分别规定为一区域、或一宗派、或全体的僧团永久──常住即永久义──所有,无论何人或任何团体机关,不得变卖抵押处分之者。“十方僧物”,乃规定为僧团全体所有,如得全体僧众之决议,则可变更处分之者。至于现前僧物、及十方现前僧物,皆指衣食汤药等直接受用之物件言;如有施者临时在某寺施药品若干,则此药品为某寺现前僧众之均有物,曰现前僧物。如有施者在某寺施食品普供各方所来之僧众,则应预先若干日公告十方僧众,各来领受,曰十方现前僧物。“现前”二字,与“常住”二字,适相反对。常住僧物,是不动产等之永久性者,现前僧物,是用品等临时性者。常住而不言十方者,可限于一区域、或一宗派。十方而不言常住者,可由僧团全体之决议而变更之。然十方僧物、多有属于常住者,常住僧物、亦多有属于十方者,故今应更加一种、曰十方常住僧物。寺院财产之山场田地、及建筑等物不动产,概应规定为“十方常住僧物”部分;例某宗派之祖庭等,乃特殊规定为某宗派之“常住僧物”;少部分有关某区域之教育慈善等地方公益者,乃特殊规定为某区域之“常住僧物”;又少部分与佛教住持僧众生计等无重大关系之十方僧物,乃规定为可由全体僧众决议、而变更之十方僧物。常住僧物与十方僧物,皆不过“十方常住僧物”之支分。现前僧物与现前十方僧物,可由有管理权者,临时支配。故今于所有权所最重要而须决定之者,即为“十方常住僧物”。十方二字,有不论何处之意义;换言之,即世界之意义。然在今国界森严之际,当确定为一国中不论何处之义;则“十方常住僧物”、即全国中现未相续僧众团体之所有物也。故寺院财产之有所有权者,必限于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僧众,僧众团体者,即专以修学宣扬办理佛教为职业之佛教分子、所组成之住持佛教教团也。由此、全国佛教住持僧,必须有一统一之组织、乃能握得确定为“十方常住僧物之所有权。近有在家佛弟子,言寺院财产应为四众公有者,此殊未当。夫在家二众,各有其家产家族,未入戒和同遵等六和为义之和合众中,则不能有十方和合众僧产之所有权,彰彰明甚。或谓在家众之专办佛教事业者,应可公有其所有权,此亦不然。何以故?寺院财产,本为舍家族家产之出家众而设之公产,故其所有权、必专属之出家众;既犹在在家,犹摄有家族家产、则不能公有其所有权及管理权、享用权。佛制未受沙弥戒者,不得同僧利养;故若云:己无家族无产,而办佛教事业之独身俗人,应可公有寺院财产,此亦不然。如果己愿专以修学宣传办理于佛教为职业,何不完全依出家律法而出家,加入六和和合众?若犹保持其俗法、而不加入六和和合众,即不能有十方常住僧物之所有权,以犹非“十方常住僧”故。十方常住僧物,若能确定其所有权属于十方常住僧,而全国十方常住僧又能有统一完密之组织,以保持巩固其所有权,则“十方常住僧物”之一切寺院财产,自然无一切侵夺争执之纠纷矣。
 
  二、僧寺财产之管理权:十方常住僧物,为全国十方常住僧所有。假定组织一“中国佛学会”、为全国佛徒之统一团体,内应分“寺僧部”、“民众部”之二部。全国寺院财产,应确定其所有权属于全国寺僧,而代表全国寺僧之组织,则为中国佛学会寺僧部,分组为中国佛学会寺僧部中央与省及县之三级,而各寺院财产及一切寺僧事务,则由中国佛学会寺僧部,区别其寺产寺务之大小,由中央及省与县之三级寺僧部,分别选任或委任僧员以管理之。其管理僧员,或为住持,或为委员会,或为院长,或为宣讲师等,由中国佛学会寺僧部、分别其事产之繁简而决定之。寺财产最高之管理权,即在中国佛学会寺僧部;其分赋者,则在中国佛学会寺僧部选任或委任之寺院住持等;而此有管理权之僧员,亦必限于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僧众。
 
  三、僧寺财产之享用权:僧寺财产之所有权,既在全国之寺院僧众,则全国中凡能依法取得寺僧之资格者,皆得均同享用,可无疑义。即全世界各国佛教僧众,凡能依中国所规定之寺院僧伽制度、而依法来共住时,亦得均同享用,乃能完成广义的“十方常住僧物”之意义。而其享用上之支配法,仍由中国佛学会寺僧部规定之,大约如左:
 
  一、学行众  甲、下座修学众:学戒二年──学戒二年后即比丘──学经论五年,参学戒定慧五年,共十二年;其年龄约十八岁到三十岁,以修习三增上学为职业。乙、中上座行化众──即菩萨比丘──:或为各级中国佛学会及僧众部之委员与干事,或为各寺院住持,或为各学院院长、教员,或为办理僧众农工事业之管理员,或为办理佛教宣传与教育及慈善等社会事业之职员,其年龄约在三十岁到五十岁。
 
  二、服劳众  诚心出家,为寺院僧众,而不能广学三增上学者,在初二年为沙弥,二年之后为菩萨沙弥。沙弥对于比丘,有服劳之义务,当编入僧农场、僧工场,及任其他劳动事务,半工作半修学。二十年后,得为准比丘;三十年后,得为准菩萨比丘。
 
  三、长老众  学行或服劳三十年以上者,分别设各宗专宗修养院,由学行及服劳众合同供养。以为长老者,各专一宗以专心修养,并为参学行化服劳,及社会一般信佛学人士所宗仰参学。
 
     四、尼僧众  别归定若干尼众工修院,五十岁前,半工半修,五十岁后,专心修养。各国僧徒来中国者,皆可各归右四类依律共住,而得享用修学。
 
载于海刊九卷六期,转自显密文库网。
http://read.goodweb.cn/news/news_view.asp?newsid=6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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