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宗教活动的性质似乎总被宗教事务立法者和执法者划分为“正常”与“不正常”,而忽略了对其合法或非法性质的根本判断。对于宗教活动的讨论究竟应该放到什么范围内去界定?界定的标准又应该依照哪些法律法规?7月25日,多位宗教事务从业者和法学学者齐聚由北大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和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主办的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共同探讨宗教活动的边界。以下为演讲摘录:
制“邪”而非制“教”
欧阳家立(中华基督教两岸交流协会副理事长):我们在台湾自1949年开始办教会,但是去年因为山东招远发生了全能神邪教分子殴打妇人致死的事件,我们在台湾遭受了非常大的压力,邪教的帽子凭空而降。我们后来在台湾的报纸上针对三点第一次发表严正声明:首先地方教会绝对不是呼喊派,第二无论是台湾还是美国的政府记录,都没有任何证据显示我们查骗。第三,我们地方教会支持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的行动,但是一个民间组织(中国反邪教协会)却能够以呼喊派的模糊概念强加在台湾地方教会上,这是我们不能同意的。
后来幸好大陆方面的国台办不断地在两岸之间穿梭沟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很多包括国家宗教局在内的单位解释,说他们不是邪教组织,给予了我们很大帮助。今天我利用这个场合,就是盼望着如果有一天没有国台办这样的单位服务我们,我们可不可以在全面的法治建设和法律保障下,两岸将来有一天和平统一的话,我们两岸的基督教没有矛盾呢?
地方教会不是邪教,这点在法律意义上也是非常清楚的,我们没有社会危害性,没有政治图谋,遵纪守法。我们呼应习总书记讲到的,希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希望将来两岸水乳交融、和平来往,这件事情能够成为过去的历史,也希望在座各位先进同仁们,都能够成为宗教法律上保护我们合法的见证者和推动人。
宗教执法困境源于管控为主的价值观
乔飞(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学教授):“正常的宗教活动”历来是我国宗教政策和法律固有的表述方式,并默认“合法”即“正常”。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学界及宗教管理部门将所谓“正常的宗教活动”的明显特征推及为“合法宗教”所必需的属性:场所的合法,团体的合法,身份的合法与内容的合法,并以此作为执法依据。对于缺乏上述任一要件的宗教活动,都不认定其合法性。
而不管是在宗教管理的理论还是实践层面,我们对于“非法宗教活动”的判断都过于**,社会治理实践中也多为“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其态度之敌视、手段之坚决,应该早已远远超出了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所强调的“制止”非法的程度。
这种以管控为价值取向的法规,在实践时已经形成了“执法困境”。作为执法依据的《条例》,其实质是“管控型的法”而不是“保障型的法”,是“权力本位的法”而不是“权利本位的法”。可见,法规的内在价值取向,已经使得法规在执法实践层面落入两难的尴尬情境。宗教问题“不好管”也“管不好”。
《宗教事务条例》并不是法律依据
杨建伟(河北天主教保定教区神父):我想以一些自身亲历的宗教实践体会来跟各位探讨对于其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有一年的平安夜,五十余名基督教教友在社区单元里举行祈祷聚会,后来区民宗局以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集会为由要求立刻解散聚会。有教友站出来应对:“那边的商场在庆祝圣诞节,还有那边的KTV里也有许多人在唱歌,为什么不以非法聚会解散他们而要解散我们呢?今天晚上我们周边有这么多的聚会活动,难道都要解散吗?”
民宗局的干部答道:“你们的聚会具有宗教色彩,必须到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去聚会,合法登记的宗教场所之外的宗教活动都要被解散。”
教友反驳:“你要是看到有人在街上边走边念着‘**’,那也算有宗教色彩吗?是否都要去登记的庙里念才可以?”于是,民宗局的干部讨了个没趣就走了。
事实上,自从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宗教管理条例》,未经登记的教职人员所主持的和在未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的宗教活动就都被定性为非法宗教活动,许多宗教活动常常发生祈祷聚会被冲散、乐器被执法人员抢走、私家宅院被砸锁、被强行断电、被强拆、被查封、神职人员被捕等事件。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只有执法权而非立法权,所以行政机关出示的管理条例并不能作为判定宗教活动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以立法权来清楚界定出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及合法的活动范围。
在宗教立法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区分开对于宗教活动性质的界定和对于宗教活动本身的干预。针对宗教信徒认为的错误,首先应该发挥宗教本身自我纠正的能力,只有在宗教自我纠正能力无法更正,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框架之内,再采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对以宗教名义所从事的非法活动进行干预。
转自思想报道腾讯文化,2015-07-28 。
http://cul.qq.com/a/20150728/0344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