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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立法
发布时间: 2015/8/28日    【字体:
作者:赵朴初
关键词:  宗教立法  
 
编者按: 赵朴初居士是我国著名的佛教领袖,曾担任中国佛教协会会长。作为佛教界大德,赵朴老关心社会主义宗教工作,为国家制定宗教政策献言献策。本文选自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赵朴老的一系列发言、建议,标题、小标题为编者所加。《八二宪法》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保障公民的这种权利?——制定宗教法!赵朴老高屋建瓴地抓出了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不二法门。赵朴老从民主法制的立场出发,结合当时社会生活的现实,阐述了宗教立法的背景、理由、意义及具体运用。赵朴老的这些讲话、建议虽然发生在上个世纪,但其中所包含的真知灼见仍然是今天这个时代所需要的。聆听大师对于宗教立法的教诲,或许可以增加我们解决中国宗教问题的智慧!
 
 一、 制定宗教法的意义和宗旨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宗教工作的发展都提出要尽快解决宗教的立法问题。通过制定宗教法规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规范,根据改革开放的要求,加以充实和发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有了宗教法,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才能具体化,并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有了宗教法,才能在宗教工作上实行法治,而不是人治,就不会因人事的变更或某人一句话而影响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实施;有了宗教法,宗教徒和非宗教徒、群众和公职人员在涉及宗教问题上都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宗教法的草拟工作,建议请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牵头,各教全国性组织积极协助,组织专门班子,收集有关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广泛征求宗教界人士和宗教工作者的意见,加紧进行起草工作。
——《在汉族地区重点寺庙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提纲》,1987年12月12日
 
根据中共十三大文件的基本精神,我们认为,从领导的角度来说,宗教工作当前应着重抓好三件大事。
第一件大事是,继续落实政策……
第二件大事是,进行体制改革……
第三件大事是,加强法制建设……
解决宗教立法问题刻不容缓。……制定好宗教法,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突破一些被认为不可触动的旧框框,体现宗教工作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要开拓视野,发展新观念,进入新境界。重点要摆在保障宗教徒、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的正当权益方面。起草过程中,要同宗教界人士充分协商,广泛征求宗教工作者以及法律工作者的意见。现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业已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这项工作,各宗教团体也在尽力协助,几位宗教界领导人准备提出一个宗教法建议草案。相信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正确规范国家与宗教关系的宗教法在近期内可望问世。
——《当前宗教工作三件大事》,1988年4月4日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
 
加强宗教法制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宗教政策。宗教立法的宗旨,应放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权利这个基点上。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固然包括制止非法、处理违法的要求,但重点是“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因此,要把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或《保护宗教法》或《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法》,摆在宗教立法工作的首要地位。没有这样一个基本法,制订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缺乏充分的立法依据,容易偏离宗教立法的基本宗旨。法律、法规一经制订,就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所以要切忌出于短期行政行为的需要,制订长期适用的单项法规。宗教立法项目安排上的轻重缓急,我看不尽然是一个程序问题,一定程度上是宗教立法宗旨的反映。
——《学习贯彻<决定>精神,做好宗教工作——在全国政协常委会上的发言》,1993年12月20日
 
中国佛学院成立以后,41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也遭受一些曲折,首先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邓小平同志重新工作以后,中共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宗教政策得到恢复,1982年党中央的19号文件发表,这样宗教信仰自由才能真正得到贯彻。我们中国佛教协会的章程规定的任务中,有一条就是要协助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我们的任务。现在有了党的十九号文件,对我们宗教界有很大的保护作用,当然我们还要制定宗教法,保护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
——《在中国佛学院第五届研究生和93级本科生毕业典礼上的讲话》,1997年6月11日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充分说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340件法律和法律文件,涵盖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唯独在宗教方面,至今没有一部宗教基本法,这与我国拥有56个民族,1亿以上信教群众的大国是不相称的。十几年前,我和丁光训主教就向全国人大提交过《宗教法建议草案》,1995年,全国政协宗教界委员们提出加快宗教立法的提案,至今没有回应。我认为,把制定宗教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保护合法,抵制非法,打击犯罪,匡正人们对宗教“左”的偏见,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调动宗教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是依法治国,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保证,对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攻击我国的无耻谰言是个有力回击。希望中央高度重视,提上议事日程,列入立法计划,争取早日出台。
——《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民族宗教联组会上的发言》,1999年3月4日
 
 
二、合理区分宗教立法与政策的界限
 
关于宗教立法和政策界限问题,这里讲一点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一)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加强管理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把它的涵义和范围界说清楚。在我看来,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它的涵义应该是政府主管部门就宗教事务方面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而不是管理宗教自身的教务和行政事务。这种管理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督有关法律、政策在宗教方面的贯彻实施,纠正和处理有关违反法律和政策的事情;另一方面决不可避而不谈,就是要监督社会其它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对待宗教,纠正和处理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合法权益的事情,这个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探讨,我们同党政主管部门形成了一致认识。
……
(三)抵制渗透问题。宗教工作中应防止和抵制的渗透是一个政治概念。利用宗教进行的政治渗透,它包括以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为目的的反动政治活动和宣传;以控制我国宗教主权为目的的活动和宣传;非法在我境内建立和发展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对这一政治概念没有正确的界说,就容易把境内外宗教方面的联系和往来,把境外的纯宗教宣传都看成是渗透,一律加以抵制和禁止。对来自境外的宗教书刊、音像制品等具体问题,要划清政策界限,定出适当的管理办法。
 
这里我讲一讲有关对台湾佛教界的交往问题。台湾佛教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信徒人数超过全岛总人口的三分之一,其国际联系和国际影响也不可忽视。台湾佛教源于大陆,视大陆佛教为“母亲”。台湾佛教界对大陆佛教怀有深厚的崇敬和报恩的感情。通过佛教的渠道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一国两制”、祖国统一,有其不可取代的优势。根据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讲话的精神,我们要本着“求爱国和祖国统一之同,存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之异”的原则来端正我们的指导思想,以我为主地开展同台湾佛教界的联谊工作。同时,对有人利用佛教进行渗透活动,要保持警惕,进行抵制。台湾佛教界有人提出“反哺大陆、复兴佛教”的主张和办法,尽管在我们看来其中有不正确的提法,有只是一厢情愿、脱离大陆实际的主张和做法,但仍是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愿望的一种强烈表现,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至少目前还不能得出他们是利用佛教进行旨在破坏祖国统一、颠覆大陆社会主义制度、篡夺大陆佛教主权的政治渗透活动的结论。因此,不能单凭台湾佛教界有些人出自强烈的宗教感情和愿望,持有“复兴大陆佛教”的观点和主张这一点,就将他们视为进行政治渗透的敌对势力,仍应在爱国和拥护祖国统一的政治基础上同他们进行交往,多做争取团结的工作。顺便说一下“反哺”一词本义是乌雏长大后衔食哺母乌,常用来比喻报答母恩。台湾佛教界一些人把帮助大陆佛教的构想概括为“反哺”,体现了他们对大陆佛教的报恩心情。
 
以上讲的看法和意见是否妥当,请诸位指教。诸位都是佛教界的代表人士,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为办好佛教事业,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多做贡献。当前要求诸位重视和关心宗教工作的法律、政策问题,对国家和人民负责,代表佛教徒的合法权益,本着“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精神参加地方党政主管部门关于宗教工作问题的协商,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这样做就是把爱国与爱教统一起来,把全国人民的整体利益同佛教界的局部利益统一起来。
谢谢诸位出席这次座谈会。
——《在中国佛教协会部分常务理事座谈会上的讲话》,1990年10月18日
 
理顺法律政策观点。“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的政策提法,尽管中共中央(1991)6号文件对这种管理的含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容易而且已经被理解为政府干预宗教内部事务,在国内外造成不好的影响。我再次建议对这一政策提法加以调整。我注意到江泽民总书记在“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李鹏总理在这次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这个提法有所调整,但是“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的提法还值得斟酌。有一种从严控制宗教发展的说法,是违背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应该加以澄清。宗教工作走向法制化要端正立法宗旨,把起草、制定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基本法摆在首要地位,使制定配套的宗教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要维护宗教立法的科学性、严肃性,切忌出自短期行政行为的需要制定单项宗教法规。宗教界要积极协助政府贯彻实施李鹏总理颁布的两项宗教行政法规。贯彻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要尽可能地把一切基本符合条件的、多年来实际存在的宗教活动场所经过登记,使之取得合法地位。这对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对外影响至关重要。江泽民总书记最近发表的《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重要讲话中提出的八条方针,是非常英明的。我希望政府宗教事务、对台事务部门,海关、政法部门,要根据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八条方针,处理好海峡两岸宗教的人员交往,教务、文化的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事宜,克服某些偏激的认识和偏紧的做法。
——《关于宗教工作的几点认识和意见——在全国政协八届三次会议上的发言》
 
三、宗教基本法优于宗教法规
 
第七页关于加快宗教立法工作的一段文字,具体意见是:(1)比较起来,抓紧宗教法的起草比起草有关宗教的行政法规更重要,不仅做到“使对宗教事务的行政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而且要使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宗教的合法权益有法可依,违法必纠。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含有这样的指导思想:宗教立法工作着眼于管宗教,而忽视保护宗教。(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的有关宗教的行政法规”,这一条问题更大。在上述宗教的指导思想下,这一条只能起到放手让地方任意制定限制宗教、管宗教的法规,经验已经证明,这是不可取的。
——《对修改宗教工作文件的意见》,1990年9月7日
 
第7页第一段关于宗教立法工作的一段文字,问题也很大,基本意见我都提过了,我仍坚持:第一,首先要集中力量起草宗教法,没有宗教法而起草宗教的行政法规是舍本逐末。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依据,搞出的结果,保护宗教的权益徒有形式,宗教权益受损倒是实实在在的,前面我讲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就是一个例子。第二,在没有宗教法的情况下,尤其不能授权省一级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宗教行政法规,否则流弊太大。还是要保持过去毛主席、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在处理宗教问题上要高度集中、请示报告的传统。这是因为宗教问题涉及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国际关系,情况错综复杂,有关法律政策问题必须集中大权于中央。这个精神在第六部分中也应该强调一下。
——《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修改稿的意见》,
1990年10月15日
 
我国宗教涉及到群众关系(信仰者数以亿计)、民族关系(全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云南有7个民族全民信仰佛教)、文化关系(以佛教而论有汉语系、藏语系和巴利语系佛教)、国际关系(以日本来说,佛教徒占全国人口80%以上)。从我国信仰宗教的1亿多人看,绝对数字不小,但所占人口比例不大,除少数民族聚居区外,不足8%,属弱势团体。由于社会上有些人对宗教怀有偏见,加上宗教事务领导体制有待改进,宗教界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外界干扰和侵犯的事例时有发生。根据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原则和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依法保护宗教合法权益问题日显迫切,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十几年前我和丁光训主教就提出过《宗教法建议草案》;前几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的宗教界委员们也曾提出加快制定宗教法的提案。但是至今没有回应。现在似乎有一种说法:在宗教方面,先制定单行的宗教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然后再制定宗教法。我认为这一本末倒置的想法和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在没有宗教基本法的前提下,囿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局限性,诸如宗教界的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无法将其法律化、条文化,缺乏一定的权威性。仅仅依靠宗教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难以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问题。近几年,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一批宗教法规,虽然对规范社会和宗教的行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宗教界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仍然不断受到外界的干扰和侵犯就是一个例证。建议中央主管部门及早将宗教立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期望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法早日出台。
 
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充分说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340件法律和法律文件,涵盖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唯独在宗教方面,至今没有一部宗教基本法,这与我国拥有56个民族,1亿以上信教群众的大国是不相称的。十几年前,我和丁光训主教就向全国人大提交过《宗教法建议草案》,1995年,全国政协宗教界委员们提出加快宗教立法的提案,至今没有回应。我认为,把制定宗教法列入国家立法计划,把党和政府正确的宗教政策加以法律化、条文化,用法律规范社会和宗教行为,保护合法,抵制非法,打击犯罪,匡正人们对宗教“左”的偏见,规范政府宗教部门的行政行为,调动宗教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是依法治国,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重要保证,对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问题攻击我国的无耻谰言是个有力回击。希望中央高度重视,提上议事日程,列入立法计划,争取早日出台。
——《在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民族宗教联组会上的发言》。1999年3月4日
 
四、宗教界呼吁制定宗教法
 
1989年3月12日,赵朴初居士与全国政协副主席丁光训主教联名向全国人大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
 
最后,我想再提一次关于宗教法的问题。……宗教界要求制订宗教法的呼声日益迫切,为此,我们从去年春季开始,即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建议草案,经过多次修改,日前已由丁光训主教和我联名将这个建议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供制订宗教法时参考。宗教界委员发言时指出,在落实宗教政策问题上,一是寄希望于全国政协宗教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一是寄希望于宗教法的制订。我们切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部门将制订宗教法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宗教法早日诞生。
不久前,班禅大师去世了,我们大家都很惋惜,有人告诉我,班禅大师生前在人大小组会上发言,每次都谈到宗教问题。我想这正说明宗教工作的重要,也说明落实宗教政策阻力很大。这几年,我每次在政协大会上发言,也总是讲落实宗教政策的问题。我这样做,实在是由于不得已。我希望全社会都能理解宗教的“五性”,理解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落实得更好一些。
——《在全国政协七届二次会议上的发言》,1989年3月25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正在起草宗教法,此前我和丁光训主教联名提出了一个宗教法的建议草案,希望中共中央、人大常委和国务院敦促党政主管部门抓紧这项重大工作,使宗教工作尽早走上健全法制的轨道。此外,请您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拨冗过问一下开封相国寺的问题,以期获得妥善解决,挽回不良影响。
——《致江泽民总书记函》,1989年8月26日
 
古人有一句诗:“平生风义兼师友”。我和大师的关系可以说得上是这种关系。10年来,我在工作中得到他很大的支持。对佛教事业,我们的看法很一致。例如,大师亲自创办藏语系高级佛学院就是他和我谈了一次话而共同向中央提出建议的。关于制定宗教法的问题,大师原来准备和我和丁光训主教联名提出建议草案,可惜他来不及署名便逝世了。但他对这件事留下了难忘的、深切的愿望和促进的力量。大师对佛协工作所遇到的困难,有时比我还着急。仲勋同志的文章中提到大师曾经为少林寺的问题而着急。据我了解,他不仅为少林寺,并且为开封相国寺的问题而着急。他几次要和我一起到河南去,我考虑时机尚未成熟,劝住了他。由此可见,大师对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无比关心,对佛教事业,无比忠诚,他的热情像火炬一般地照耀人心。
——《我国佛教徒学习的光辉典范——纪念班禅大师圆寂一周年》,1990年2月3日《人民日报》
 
关于宗教法的问题,一年前,我和丁光训主教提出一个建议草案,大家提出的要求很对,希望主管部门抓紧进行。这个问题请宗教局的同志讲一讲。
——《在藏传佛教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1990年3月31日
 
虽然宗教政策不会改变,但是执行政策的人认识不同,水平不一,个别人有向“左”转的可能,甚至可能会在局部出现不尽如人意的事情。这一点,我们宗教界是注意到了的。我个人前不久就曾向中共中央有关领导人反映了这个问题,也引起了他们的重视,应该相信,即使出现一些问题,也会及时得到纠正,不会对宗教政策有大的影响。
为了使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使宗教政策法律化,有关部门在宗教人士的协助下,正在起草《宗教法》。我和基督教的丁光训主教共同提出了一个《宗教法》的建议草案。
——《接受日本读卖新闻社记者小林敬和采访时的谈话记录》,1989年11月10日
 
 
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尽快制订宗教法规。对待宗教的态度和政策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宗教涉及千百万人的信仰,在实行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日益增多。能否处理好宗教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之所以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从根本上说是在宗教方面无专门法律可依。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经组织力量着手起草宗教法,宗教界也正在做这项工作。当前的问题是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宗教事务部门、宗教界以及各方面的力量有效地组织、调动起来,加快宗教法起草的进度。起草宗教法是一项严肃的立法工作,要组织力量对我国的宗教问题进行全面的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要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使宗教法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宗教法草稿写好后即可在适当范围开展讨论,征求意见,防止闭门造车。宗教法起草工作大体就绪后,即应着手制定与之配套的法规。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亦应着手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宗教政策在佛教名山大寺要认真落实——四川落实宗教政策情况调查报告》,1988年8月3日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产权归属问题
 
或者有人提出国务院1983年60号文件中有寺观“产权属社会公有(即国家所有)”的提法。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第一,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一些文件中,对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问题有“社会所有”的提法,从没有“国家所有”的提法。“国家所有”这个提法是文物部门在60号文件急于要发出的情况下硬加上的,其用意在于同《文物保护法》第15条挂钩。即使如此,也不能得出寺观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即应归文物部门直接管理的结论,只能解释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寺观及其房屋的所有权属社会所有,但管理权、使用权、经营出租权归佛道教界。第二,把寺观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佛道教界一直很有意见。首先《宪法》没有“社会所有”这种所有制形式;再者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教会所有,伊斯兰教清真寺及其房屋产权定为当地穆斯林集体所有,唯独佛道教的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定为“社会所有”,有违各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的原则。佛道教界坚决要求在拟定的宗教法中,对所谓“社会所有”的提法加以修定。
…………
关于寺观及其房屋的产权,过去说是“社会所有”,这个提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后来有个文件在后面加个括弧,解释为“国家所有”,更是不妥当的,应该在正在拟定的宗教法中重新加以修定,做到五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
——《关于寺观的属性、职能和归属问题》,1989年2月15日
 
关于继续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问题,希望文件不要空泛地几笔带过,要有实际的内容和具体的工作要求。要解决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方便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问题。要解决宗教活动场所尤其是寺观的管理体制问题,即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领导下,由宗教职业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为此需要由国务院召开协调会议,分清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团体和文物、城建(园林)、旅游等部门各自的职能、权限,理顺相互的关系。要将一些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观(如广州光孝寺、泉州承天寺、泰州光孝寺、大足圣寿寺、房山云居寺、扶风法门寺、银川承天寺等)补充列入汉族地区全国重点寺观名单,并制定少数民族地区全国重点寺庙名单。要解决好宗教房地产权属、财物清退及一些地方宗教职业人员生活困难等问题。还要对宗教界落实知识分子政策,解决好宗教知识分子的学衔、职称、待遇问题。要说清楚加强教育、制止违法、抵制渗透等等决不能混同为宗教政策上的扣紧。要抓紧宗教法的起草工作。
——《对修改宗教工作文件的意见》,1990年9月7日
 
现在进行登记的结果,只会使一小部分批准开放的寺庙取得合法地位,绝大部分寺庙不能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从而“一劳永逸”地、“合法”地侵犯了佛教界对绝大部分寺庙的合法权益。至于已经批准开放的寺庙,登记不登记,它们的合法地位并不成为问题。所以,登记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从此使绝大部分寺庙与佛教界绝缘。这个问题恐怕在基督教方面也不少。只有在宗教法确立了宗教界、宗教团体对寺观教堂的权属之后,才可考虑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登记。
——1990年10月15日
 
 
七、宗教的多元化存在
 
毛主席说的心地善良一定信佛,信佛的人慈悲为怀。今天我念的一个是毛主席的,目前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仍然是指导我们的理论基础;再一个是钱学森,大科学家讲的话。这说明宗教并不是像有的人说的那样是“封建迷信”,“精神污染”,好象对精神文明建设,宗教是个反面似的。另外,我同几个青年同志谈了一次话,讲的是佛教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最近宗教局召开了一个宗教问题研讨会,就宗教法如何界定宗教进行研讨,我和游骧同志参加了,并发了言。我觉得他的发言在当前有好处。他引用了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一段话:“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是恩格斯对宗教的定义,这个定义的对象特指意识形态方面的信仰问题,人们头脑中的宗教信仰,因而是一元性的。但宗教实际上不止是个思想信仰,还是一种文化形态,而且是个社会实体,包括宗教的仪式,宗教的教义,宗教的组织、场所等等。所以,宗教实际存在的整体是多元性的。“不能把具有一元性的定义全套在多元性的对象上,”这个话讲得好。现在我们面对宗教这个社会实体,比如说宗教的“五性”吧。“五性”是说宗教的五个关系,宗教同国际的关系,宗教同民族的关系,宗教同群众的关系,宗教有它复杂的关系,宗教与未来的关系,还有宗教与中国文化的关系。范文澜同志最后还补课,晚年看佛教的书。他同周建人同志说过,佛教与中国文化有1000多年的密切关系,不懂得佛教就不懂得中国文化史,这是他做为历史学家说的话。不认识佛教同中国文化的关系,就是片面。所以毛主席对李银桥就说:“片面,片面。”
——《在中国佛教协会各部门负责人碰头会上的讲话(摘要)》,1989年9月18日
 
载于《宗教与法治》2015年春季刊。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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