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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教财产问题之两点考虑
发布时间: 2015/8/28日    【字体:
作者:王兆芝
关键词:  寺庙个人财产 宗教团体财产  
 
宗教财产所涉之问题及其复杂,限于篇幅及笔者能力,不能一一展开,笔者仅就自己较为留意的僧侣人员个人财产问题与宗教团体财产如何合理使用这两个方面逐一简单表述一下自己的不成熟看法。
 
一、僧侣个人财产问题
 
近期,关于寺庙僧侣死后遗产风波的事情,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也成为法律的棘手难题。
 
僧侣,作为拥有特殊身份之人员其死后遗留之巨额财产,究竟是由其从属的寺庙团体接管亦或是其世俗之后人按遗产继承,或是由相关第三方掌控,确实难以理清。笔者试图梳理一番。
 
关于僧侣个人财产来源,我想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寺庙组织给予之补助,通常寺庙之补助,皆为基本生活之所需,故数目一般偏低;二、广大信众之捐献。信众基于其信仰与祈求,往往会对僧侣个人进行捐助,累积下来,数目可观;三、僧侣的非正当收入,如侵吞寺庙团体之财产等。四、僧侣世俗之亲人遗留之遗产或接受亲人之赠予所得。
 
我们应看到,僧侣因其寺庙出家人之身份属性,故而能得到上述第一点寺庙之钱财补助,这无可厚非。僧侣虽为出家人,但我国法律并无对其有特殊例外之规定,所以,他还是法律一般意义上之个体,故其享有法律所规定之所有个体权利,这当然包括继承权、受遗赠权与受赠权。因为上述两项原因得到的财产都属于民事权利范畴,故与一般个体无异。同等适用相关法律即可。而上述第三点之非法所得,触犯刑法,按刑法衡量裁决,我想大家应该都无异议,这也是各国通行之做法。争议之处在于上述第二点,广大信众捐献之资财究竟属于僧侣个人财产,还是寺庙团体所有,其后代在其死后,是否享有继承权。信众之所以捐钱财于僧侣,主要是因僧侣身处寺庙,信众因其信仰将其神化,视其为膜拜之对象,若其是普通人,而不是以寺庙中僧侣的形象出现,信众应不会给其捐献。因而,我主张僧侣基于其特殊身份所得之此类财产不能视为僧侣之个人财产,应归为寺庙之公共财产。
 
理清财产属性以后,如何处理僧侣之遗产,我想就不难了。寺庙之补助、亲人之遗产与赠与,皆属于其民事权利,其后人在其死后,理应可以主张继承。信众因其僧侣身份之捐赠,无论其生前死后,这份财产都应为寺庙之公产,其后代则不能主张此为遗产而要求继承。
 
 
二、宗教团体财产如何合理使用
 
某些宗教团体尤其是一些香火兴盛的寺庙道观所得之财产极其可观,但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是,除去宗教团体所需之正常开销外,剩余大量财产无法以合法有效的渠道使用于公益目的。
 
我们经常对宗教团体借宗教名义大肆敛财而诟病,殊不知他们也是有口难辨。现行政策下,一些真正想做善事的宗教团体却是无法顺畅的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去。他们的问题是有钱不让花,这一点可谓世所罕见。
相关行政部门基于其执政考量,虽然出台了一些鼓励宗教团体从事慈善事业的政策,但是在落到实处方面还有很多阻力。很多宗教界人士以为,从事慈善就是捐钱捐物,除此以外,并无过多方式可行。但这是我们特殊历史状况和政治原因造成的。我们以基督教会为例,教会在历史上传入中国伊始,便创设学校,开办医院,并影响至今。但在现有形势下,我们没能看到教会能被重新赋予此项权利的可能性,于是,出现了很多地下宗教学校。因为不明朗,政府与社会的监管反而更难。创设公益信托基金的方式在西方非常普遍,这种方式使得一些专业的人才能够更好的利用教会资产从事公益,以弥补宗教团体的不足之处,但在中国这种形式及其罕见,且举步维艰。可以说宗教团体在开办孤儿院与养老院等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但我们也看到,目前孤儿院与养老院并未对个人与社会其他组织开放,宗教团体组织成员仅能以义工的形式参与其中,不能直接以主体姿态参与,不够专业,所起效用也较微弱。其实,在西方社会,宗教团体几乎可以从事公益事业的方方面面,并无多少限制,并会成立相关行政组织来扶持与引导宗教团体从事公益。我们的期待是即便政府无暇给予更多有利支持,至少放开较严苛的限制,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的政策扶持,在落实到实处方面能给与宗教团体更多实质性的帮助,这就要求我们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但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应该制定相关的宗教法规,使得宗教活动有法可依,我们的宗教活动才能进入良性循环中。
 
总之,“民族宗教无小事”,我们国家宗教事务尤其复杂,我们应该放眼全局,未雨绸缪。在政策制定与法治构建过程中,不应仅仅是解决一时之需,暂时的风平浪静,只是解决眼前的问题,而有序的引导、良好的法治环境则能引领宗教事业积极健康的为国家社会事务作出更大贡献。
 
本文系作者在2015年“宗教与法治暑期班”作业。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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