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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历程大梳理
发布时间: 2015/9/18日    【字体:
作者:徐玉成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 宗教信仰自由 历程  
 
 
问:中国共产党是如何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
 
答:中国共产党从一成立,就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因此,在宗教问题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成功地解决了宗教问题。早在建党初期,就重视宗教问题。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和探索,总结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主要是:
 
一、1923年至1926年间,在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决议案中,都强调对宗教采取慎重态度,告诫党员不要故意制造和宗教徒发生实际冲突的机会,革命活动不分党派、宗教和阶级等。
 
二、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为实际目的”。
 
三、19415月,经中共中央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六条规定:“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
 
四、1945年,毛主席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93)并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71)
 
五、19499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
 
六、1952年,毛主席指出:“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人民日报》,19521122)
 
七、1954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八、1957年,毛主席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68)又指出:“我们在人民内部,是允许舆论不一律的,这就是批评的自由,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的自由,宣传有神论和宣传无神论(即唯物论)的自由。”(《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157)
 
九、我国历届宪法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历届政协、人大都有宗教界人士参政议政。从1957年以后,由于受前苏联“无神论”宣传的影响,我国在宗教问题上逐渐脱离了中国宗教的实际,“左”的指导思想逐渐滋长,六十年代中期更进一步发展起来,特别是“文革”十年,国家和人民遭受到巨大的劫难,宗教界也受到严重冲击。
 
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中央遵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总结了在宗教工作中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教训,制定了《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即中发〔198219号文件)。文件指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这是一项长期的政策,是一直要贯彻执行到将来宗教自然消亡的时候为止的政策”。(参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59)
 
十一、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是要求他们不得进行反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要求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和干预教育。”(参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文献选编》)
 
十二、1982124日通过的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十三、1991130日,江泽民在会见宗教界领导人时指出:“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一定会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是绝对不能改变的。这是因为,四十年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证明:这个政策是正确的,只要正确贯彻这一政策,就有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否则,就会产生多方面的负效应。‘文革’十年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在某种意义上是沉痛的。我们再也不能重犯那种历史性错误。这一点,我们党和政府要经常对全体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各宗教团体也应经常向自己所联系的信教群众进行这方面的宣传解释,让大家放心”。(《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210)
 
本文节选自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出版的《宗教政策法律知识问答》
 
转自凤凰佛教,20150915日。
http://fo.ifeng.com/a/20150910/41472415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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