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文化
这些年在研究法律文化问题的时候,经常会涉及宗教文化和宗教权利问题。从广义上讲,宗教文化也属于法律文化的一个子系统。当然宗教文化有它独特的地方,并且宗教文化历史悠久,从某种意义上讲,宗教文化要比法律文化的历史还要久远。有人类以来就有了宗教,宗教与人类的发展是相伴随的。同时,宗教文化同信仰体系密切相关,因此,它所覆盖的人群是非常广泛的。据研究,现在地球上约有70多亿人口,信仰宗教的人群占60%以上,比例是相当大的。所以,我们不能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文化类型漠视,因为它是一个客观且广泛存在的现象。
宗教权利
研究宗教文化,不能不关注有关宗教权利问题。宗教权利是和宗教文化密切相关联的。近些年我在研究权利冲突问题时,收集了一些国内外有关宗教权利方面的案例,我发现权利冲突中有一种类型即法定权利与宗教权利的冲突。在十多年前,我对权利冲突有个界定,把它界定为法定权利与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冲突双方所拥有的都是法定权利。但是经过十多年不断对国内外案例的涉猎,我发现以前对权利冲突的界定是狭窄的。因为权利冲突是多样化的,所以提出一个“权利冲突多样化形态”的观点,这个多样化形态中一个很重要的类型就是法定权利和宗教权利的冲突。有很多典型的案例:
2012年8月,德国科隆地方法院裁定了一个案件,案情为:一名4岁的穆斯林男孩在割除包皮手术后出现并发症,主刀医师被告上德国科隆地方法庭。法庭裁定:儿童保持身体完整的权利高于父母执行宗教礼仪的权利,这种宗教割礼行为等同于攻击和殴打,是非法行为。消息传出,引起在德国生活的犹太人和穆斯林的强烈不满。两大宗教的信徒均强调,为男孩施行割礼是他们与上帝或真主盟约的记号,割礼相当于天主教、基督教的洗礼。因此,在任何情况下禁止对男性儿童实施割礼都是对犹太教和伊斯兰教的侮辱。而德国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割礼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宗教传统的问题,而且还涉及人权。实施宗教割礼应该首先考虑孩子们的感受,割礼给幼童造成的巨大痛苦必须引起注意。德国有300多万穆斯林,割礼是穆斯林男孩人生之途上必不可少的“圣行”之一。孩子的家人要为割礼举行隆重的仪式,割礼由有经验的宗教人士主持,进行庄严的祈祷,履行一整套严格的程序。割礼后表示男孩已成人了,要开始承担宗教义务。因此宣布割礼为非法行为,是穆斯林人绝对不能接受的。在舆论的强烈呼吁下,默克尔总理也表态说:“我不希望德国变成全世界唯一一个犹太人和穆斯林人无法执行其宗教仪式的国家,否则我们会成为人家的笑柄。”她敦促联邦议会尽快通过一项关于男孩割礼合法的法律,以向国际社会表明,德国是个开放和尊重不同宗教的国家。那么,对幼男实施割礼,又给人体造成伤害,这种违背人权的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德国议员们在议会表决时势必无所适从。
还有一则报道:在南非东开普省一场割包皮的医疗事故,造成了30多人死亡、300多人住院,被媒体称为“屠杀”。2013年5月,在南非姆普马兰加、林波波两省,已有50人因割礼死亡。
还有一个案例:2004年2月10日,法国国民大会以494票赞成、36票反对、31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票,一读通过了政府提出的一个在国内引起广泛争论甚至也引起国际争议的法案。该法案严禁在公共场所佩戴明显的宗教标志,包括穆斯林头巾、犹太教小帽、基督徒的大型十字架等。公立学校学生违反此法者,可能被学校开除。该法案涉及宗教信仰自由和平等权的冲突问题,涉及宗教标志饰物所包含的政治含义,更大的问题是政教分离问题。法国很早就有法令禁止公立学校布道。法国人崇尚自由和平等,将平等、自由放在根本位置。他们认为,如果允许佩带宗教标识的饰物,会对其他人的宗教平等权造成侵害。这个法案通过的前后,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反对抗议活动持续了很长时间。
宗教权利是非常典型的一种个人权利。法律承认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也确认和承认公民不信仰宗教的权利。真正的宗教信仰是你有你的信仰,但是你要尊重别人不信仰的权利,这个权利是对等的,你不能强加给别人。我以前还思考过一个问题,在家庭里面存在不存在强迫信仰宗教的问题?权利是个体化的。在家庭里面,在小孩子很小、什么都不懂的时候接受洗礼,这是基督教的传统。传统就是一种文化。在这种文化之下,让小孩子从小就接受一种信仰,等他长大以后,懂得自己权利的时候,再来纠正或改变这样一种生来就传下来的宗教习俗,也是很难的。国外也有很多关于宗教的研究,他们也在关心真正的信仰和信众到底有多少?虽然从人数上看很大,去教堂做礼拜的很多,但真正信仰的有多少?这是值得论证的。在西方文化里面,参加宗教活动,比如做礼拜或者到教堂去做一些宗教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交活动,通过这样一些活动来增进大家之间的互相联系。西方信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在此文化基础上成长起来,不像中国是以家族、血缘为纽带形成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同中国人相比,西方人日常性的社交活动较少,宗教活动就成为他们社交活动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从骨子里真正信仰宗教的人有多少,这是值得考证的。
法国的头巾法案颁布以后,也出现了一些实际的案例。2004年10月,法国两名十二三岁的女孩由于佩戴穆斯林头巾而被学校开除。据报道,这是2004年9月法国通过禁止人们在学校佩戴具有宗教象征的装饰物法令后第一起学生被学校开除事件。据报道,学校领导层在与学生及家长几次见面劝说她们遵守新法令无果后做出了这一决定。据悉,伊斯兰教的斋月于10月14日开始,这期间所有穆斯林妇女应该佩戴有伊斯兰宗教象征的头巾,两名女学生被学校开除正好赶上斋月期间,一方面是法国政府展示其推行头巾法案立场的坚决,另一方面也可能会激化该国穆斯林民众的矛盾。
土耳其也有一个案例:2004年6月29日,欧洲人权法院作出了一个裁决,该裁决涉及了宗教信仰自由问题。案情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有一个学医学的女生,叫莱拉?沙欣。她戴着面纱,用长袍包裹自己的身体去上课。但是学校校长决定,如果她不按照自己的职业要求着装,即如果她不把头巾、长袍去掉,就不许她上课。沙欣认为校方的这种要求不仅违反她的信念,而且违反土耳其宪法和欧洲有关人权所承认的公民信仰自己宗教的自由。所以她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起诉。2004年6月29日,法院驳回她的请求,认为她所在大学的校长根据政教分离的原则做出的决定,并没有侵犯她的个人自由,而是制止了土耳其的某些极端组织把自己的禁令强加给大家的做法。欧洲人权法院支持伊斯坦布尔大学校长的决定,并建议在教会的规定和医学(医学要求从业人员了解和接触人体)之间、在幸福而隐秘的生活与公开工作之间做出折中选择。
这方面的案例还有很多,包括欧洲一些国家在有关宗教服饰和宗教符号这方面的实际案例,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有些国家有相应的法规,有些国家有相应的案例。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维护公民正当的宗教权利,这个是必须要维护的,因为宗教信仰是世界各国都普遍确认的一项公民权利,这个是不能动摇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政教分离。现代国家是政教分离,但要真正坚持政教分离,也是非常难的。真正的宗教信仰,是指公民有信教的权利,也要维护别人不信教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包含着信仰自由和不信仰自由。宪法条款虽然是一个单向规定,但是这个单向规定包含着两面。就同生育权一样,生育权就包含着不生育权。所以这是非常典型的两种权利,两面都包含。
宗教法
在现代社会,国家要保障宗教权利的实现,同时又要对宗教活动进行法律规制,就涉及宗教法的有关问题。但关于何谓宗教法,目前学界还未能达成共识。有的研究者将宗教所涉及的规范性的、文字的或非文字的东西都纳入宗教法范畴,好像宗教就是宗教法,这一点还需要很好地推敲。宗教本身是不是就等于宗教法?我们讲宗教,是指一个信仰体系,它是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下的规范形式,即宗教规范。那么,宗教法加上一个“法”,怎么来理解它?怎么来理解宗教规范和宗教法的关系?一般来讲,宗教教义、教规、经文,它们都是宗教规范,但它们是不是就是宗教法?这个“法”在一个什么意义上去理解?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将宗教规范与宗教法作为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厘清这两者的关系。如上所指,所谓宗教规范,就是指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下的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形式。因宗教信仰体系的不同,佛教有佛教的规范,基督教有基督教的规范,道教有道教的规范,它们都分属于各自宗教的宗教规范,在各自的信众中发挥着作用。因此,宗教规范因宗教不同而不同;而宗教法,则是指在政教分离的政体下,国家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宗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属于国家对宗教问题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制机制,它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体现各种宗教平等理念,不能区别对待。
除了国家制定的宗教法律法规外,在宗教组织内部,还存在一种自治意义上的管理法,如“佛教寺院行政管理法”,这是一种自治意义上的自我管理系统,这套管理系统所发挥的作用可能不亚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这样一种自治意义上的宗教管理系统,从归属上仍然属于宗教规范,但从作用上,它区别于作为信仰体系的宗教本身。
这样,我们就可以大体上做出如下分类:第一种是宗教规范,即同信仰体系密切相关的各种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体系;第二是宗教组织内部制定的自治意义上的自我管理规范体系;第三种就是宗教法,即国家对宗教事务进行规制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作者简介】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人民法院报》2015年8月21日,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5/8/24。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1771&listTyp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