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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保障信仰自由,教规体现信仰价值——试论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发布时间: 2015/9/25日    【字体:
作者:张远来
关键词:  国法 教规 信仰自由 信仰价值  
 
 
自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问题又再次成为宗教界、法学界及相关人士热门讨论的话题。国法与教规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以下我想从实践性的层面谈谈我的一点认识:
 
   
 
一、国法与教规同源于信仰伦理
 
历史学家汤因比说过:宗教是文化的本质,文化是宗教的表现。有什么样的宗教,就有什么样的文化。笔者以为汤因比的观点也许还可以延伸:有什么样的信仰就有什么样的文化,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有什么样的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有什么样的伦理,有什么样的伦理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这中间或许还有相互渗透的部分,但总体而言,法和教规一样,都是一个社会价值观或者说社会信仰的体现,而这种价值观就是信仰的果子。没有法,就没有社会的保障;没有教规就没有宗教的生活体现;没有价值观就没有法的精神,而教规也是宗教价值观的体现。
 
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川岛武宜所言的法的价值近似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功利论。或者近似边沁的功利主义上的意义。也就是说,法的价值是推动了社会价值的提升,而法之存在是为了保障人的价值和社会的稳定,只有在社会良性的发展中,个人价值才得以体现。而笔者以为法的意义在于法的本身。当社会伦理认为如此才能体现这个社会的价值,那么,社会就制定法以规范这一价值的维系。耶稣说过,法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了法设立的。因此,法的价值在于能提升人的价值,而其目的也应该是为此而立。
 
教规同样是一个宗教信仰的行为规范。体现的是宗教伦理,宗教团体之所以制定某一教规,就是为了保障和体现宗教教义,保障宗教伦理和价值的实现。就这一点看,宗教教规和国家法律都是同源的。其背后都是社会信仰的影子。
 
两者有相同的目的:提升人的价值,保障人的尊严和权益,规范人的义务和责任。
 
两者有共同的来源:信仰-伦理,而后形成国法教规。
 
   
 
二、国法教规相互裨益
 
国法规范行为,教规规范动机;这一点上,教规比国法更为严格,它要求一个人自内而外地规范好自己的行为举止。
 
国法规定普遍的行为准则,教规规范个体的行为修为。有了教规就能更加保障信徒,也就是公民更好地遵守国法。
 
前者主外,后者主内;前者由外及内,教规由内及外。国法和教规形成相得益彰,相互裨益的效果。健康的国法和健康的教规是战友,是兄弟,相互需要,相互成全。两个有一个共同的焦点——那就是提升人的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而这一焦点也是验证彼此是否健康的根本。
 
   
 
三、国法教规相互成全
 
健康的教规和国法之间不是张力的存在,而是裨益的存在。从某个角度看,教规先于国法。当有教规的人组成了庞大的社会系统时,这个系统就要有适应社会发展和适合人类价值共识,及普世价值的国法体系,从而保障社会的运转和个人价值得以保障。教规是共同信仰群体的行为规范,国法是大社会信仰“教规”的延伸。心中有教规,行为就能守国法。
 
反过来,健全的国法有时对信仰与良知自由的保障。小的信仰群体你有你的信仰,我有我的信仰,而国法就要保障一切符合人类普世价值的教规都能被尊重。因此,良好的制度国法可以保障人能端庄度日,发挥人的自由价值。故,国法和教规形成相互成全的关系。
 
 
 
四、国法和教规相互协调
 
如上所述,法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价值体系的体现。而形成这个国家的价值体系的就是这个国家的信仰。而教规是信仰的具体描述,国法是国家价值的具体体现。教规维护国法。源自信仰的教规赋予法律以神圣性及契约精神。将法上升到宗教和良知的层面。因此,圣经说,遵纪守法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执法性的畏惧,也是为了良心。教规对国法的协调体现于以下的关系层面:
 
首先,教规赋予国法以契约精神的高度
 
法是群体社会一个约定俗成的公共规则,是群体社会中个体和群体共同达成的行为准则。其意义和价值就建立在契约精神之上,而至高无上的主宰上帝就是法这一契约的鉴定者。违法就违背了这一契约精神。有合理的法之制定便是对契约精神的敬畏。而建立在契约精神上的法也应该是体现人类共同理念的价值表现。托克维尔在其《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言:“人民主权则成了法律的法律,而且并没有像在其他国家那样被虚捧而架空。”笔者以为,这样的法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契约精神的精神表达。
 
 
 
第二、法是普世价值和道德律的集中体现,教规是其个性体现
 
一个合理的法是建立在普世价值的基础之上,而普世价值是建立在人类共通的道德律的基础之上。因此,法体现了对道德律和普世价值的尊重。而道德律和普世价值的背后反映了其隐藏在人内心深处的良知律。因为人类有共通的良知,所有也有共通的道德律,从而产生普世价值伦理和法律。所谓公道自在人心就是这一道德律的判断。人们已经有了价值的判断。
 
 
 
第三、国法是个体权益的保障,包括了对教徒遵守教规权益的保障
 
耶稣说过:律法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法律设立的。也就是说,合理的法律是为了保障人之权益,建立人之价值。反之,则是恶法。如果法体现的不是人民的权益,不是人民的意志,那个法就是恶法。
 
 
 
第四、国法是社会伦理和价值观的体现,教规是公民个性信仰的体现
 
法的价值何在,法的价值在于它能体现社会的伦理。也是社会伦理的保障。它保障我们价值观认为是对的东西得以延续,而我们价值上认为是邪恶和无意义的东西得以杜绝。
 
 
 
第五、国法是社会结构的保障,而教规给尊重社会结构以神圣性
 
良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系统是一个健康社会的保障。可以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结构。
 
 
 
第六、国法是对人之罪行约束,教规是对人之罪性的约束
 
良好的法可以约束罪性的泛滥,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同时可以保障人性的善得以发挥,让社会的正能量得以发扬。没有法的约束力就只能剩下罪性泛滥的暴力。因为我们相信人性恶,因此,我们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人的权限,约束人的权力,从而保障社会的健康,和人性的健全。因此,健康的法律不仅是对社会的保障,也是对执法者本身的保障。
 
 
 
法的价值不仅是社会学的意义,法的本身也应该是对公平与正义的诠释、委身及服务。谈及此,我不禁想起古老以色列那位先知的呐喊: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这不仅需要法的体现,也需要在每个人心里都有法的神圣意识,那种道德律和神圣的敬畏。法是对道德律、神圣意识和良知的敬畏与体现。我们分明在背后看到一位无言而无处不言的上帝的影子。法如果不是建立在这一背后的契约精神及公民意志的体现上,谈法的价值,这样的法及谈法的本身就变得毫无意义和价值了。而看明这一切,我们便会发现,法的价值不仅在于社会学和功利主义的意义,更在于那背后的道德律、良知,及其制定这一切定律的背后存在者的影子。就这一点看,国法保障信仰自由,教规体现信仰价值。符合普世价值的国法与符合普世价值的教规应该是相互裨益,相得益彰的。
 
 
2015911日星期五
 
 
转自作者的新浪博客,2015-09-11。  
http://blog.sina.com.cn/s/blog_8a7279a20102vq9y.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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