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出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之口的至理法谚,简洁且深刻。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存在内在的天然勾连,是“互相作用和互相依存的不同向度”,并在“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的共同属性中殊途同归——法律同样关注人们的终极价值和生活目的,通过创设引导人们实现平等、正义和自由的正当程序和法则,在普遍的约束力、持久的生命力中引发人们的法律情感和法律信仰,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同,进而维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
从法学院到法院,伯尔曼的呐喊愈来愈响亮,正如“西方人在政治生活中抛弃上帝以后, 又在法治理想中寻求到了心灵的归宿”,从宣誓开始,角色赋予法官使命,法官在法槌起落间探寻心灵皈依之所。三尺法台之上,法律是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赋予双方说话的自由,也给法官倾听的资格,但从不存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见仁见智,只有孰是孰非的评判和责任划分的后果承担。法律早已在对与错之间做了取舍,可为与不可为也早已泾渭分明,执掌法槌的法官唯一的面向是:以仰望的姿态,怀着宗教信徒的虔诚,在倾听中寻觅公平、正义的内核。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宗教,之所以成为人们笃定的选择,除了自身蕴涵合乎人终极的目标追求外,布道之人的循循善诱无疑增加了信徒的归属和依恋。同样,法律能够进入人们的内心, 成为人的生命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也与担当法律布施之人——法官的品格攸关。培根认为,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应当有慈悲之心,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的目光看人,说的就是法官要有慈悲情怀,而“慈悲”一词,本身源于佛家。慈爱众生并给与快乐,称为慈,同感其苦,怜悯众生并拔除其苦,称为悲,宗教对法律的侵淫由此可见一斑。
回归到法官的品格,与“慈悲”有关的“善”为首要选择。“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可谓是良善、仁慈之念在法官职业中的功能诠释。法律源于理性的创造,但是并不排斥道德的感性认知,“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也一定程度上诠释了法律与道德的共生性。在众多当事人没有专业法律知识,缺乏法律实践经历的当下,法官的良善、宽容多一点,当事人的人文情怀感知或就可浓一些。法官不随意敲法槌、不乱制止当事人,让其充分表达,当事人心里便可多一份对法律的信任。不见其人,只闻其声的电话沟通中、面对面的调解中,耐心聆听当事人主张、语气舒缓平和的法官更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诚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没有人文精神作为根基,应用型专业知识和技巧就是无本之木,不可能真正结果”。法官应俯下身去,静下心来,将温情的目光投向“人和”,以法服人,以理达人、以情动人,时刻以良善、仁慈之念,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感受到法律的人文情怀,更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品格之二是为“畏”。法官应怀怀敬畏之心,以信仰法律为上。审判权源于人民的赋予,法官自应在法律范围内做宪法法律的尊崇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和群众利益的维护者,相信法律、坚守正义廉洁,并把它作为自己终生不懈奋斗的目标。从宣誓开始,法官开始走向法台,在法槌起落间定纷止争,考量的是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法律精神要义的领会和把握。但法官不可高高在上,而应怀虔诚之心,潜心法律、敬畏法律。没有对法律的敬畏,缺失对法律的信仰,只能机械地照搬法律,长此以往,只会远离法律精神的要义。更有甚者,个别意志薄弱的法官将自己置身于法律、制度的“牢笼”之外,在欲望中迷失了方向,在公与私、权与利的面前心理失去了平衡,从法官沦为阶下囚。“仁者爱人”,不懂得爱自己、珍惜法官职业生涯的人,便无法“爱人”。
品格之三是为“公”,即明公正之心,以不偏不倚为本。“法”的本义即公平如水,法官应在明真假、辨是非的基础上化“曲”为“直”,扬善惩恶,而人品决定产品,法官品质决定输出的司法产品质量,法官心不正,判决结果难以为当事人接受,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自然大打折扣。正如培根说,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违法行为为祸尤烈。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败坏了水源。社会民众违法是不可避免的,也不是最可怕的,因为这个社会还有法律和司法可以弥补这些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但是,如果司法裁判本身缺乏公正,民众将会丧失对司法的信心,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将随之不复存在。因此,司法的核心是公正,公正是司法赖以生存之基础,公正是法官安身立命之本。
“公正”不仅是法官的职业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在五四运动95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就指出“青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对执掌法槌的初任法官而言,犹如习主席口中的“第一粒扣子”,这一粒公正的扣子更要扣好。
品格之四可为“廉”。法官应修廉洁之心,以培养定力为念。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法官被认为公正的象征。而公正以廉洁为保障,丧失廉洁的法官,审判权面临被“寻租”的危险,甚至使法官沦为一方的“代言人”,由此做出的判决自然无公正可言。丧失廉洁的法官是缺乏定力的法官,患上不廉“疾病”是必然的;定力不足的法官或许短期内可以独善其身,但“善始”却难“善终”。定力长存的法官才是廉洁的法官、公正的法官,才堪负公平正义维护之重任。
治愈不廉“疾病”,需要“医心”,保持廉洁定力为治本之策。古人先贤曰 “清如秋菊何妨瘦,廉如梅花不畏寒”,如徐徐春风,似清风拂面,又警钟长鸣。而“我心不动,风又何妨,我心不伤,岁月无恙”则充满禅意,淡定情怀跃然纸上。法官首先应培养廉洁定力,念好“紧箍咒”,把好自律关,慎初、慎独、慎微、戒损友,远诱惑,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拿的不拿;法官还应恪守廉洁定力,时不时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一旦定力动摇,及时悬崖勒马、回头是岸,以自我约束坚守廉洁定力,以廉洁定力达公正的不偏不倚。
品格之五当为“智”。法律不是静止的文字,而是鲜活的、流动的存在,在入乡随俗中融入社情民意。虽“法官绝对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纺织材料,但他可以也应当把法律的褶皱抚平”,把法律的褶皱抚平,离不开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权,故法官之智不在于对法条的精通,在于穿过法条对法理精要的探求,法官之智也不体现在案结数量的多寡,在于事了人和的妥当个案公正。法官之智的培育离不开法官素养的提升,其有着丰富的道德内涵,刚正不阿、公正严明、人文关怀都不乏其要义。面对诉之于法律的当事人,法官除了有高超的专业知识、审判技巧,更重要的是有一颗追求正义的丹心,有一双洞悉是非曲直的慧眼,有冷静笃定的性格,有悲天悯人的情怀;法官之智,对法律信仰的塑造至关重要,燃灯者邹碧华说法官不应该是冰冷的法律适用机器,而是一个充满人文品格的司法者,而学会运用心理学方法,可以让司法过程充满亲和力,这样有助于提高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并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
法律与宗教的对晤,在《法律与宗教》之外依然在继续。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充满哲理的感悟:只要你不懈地追求,每一个职业都很了不起。但任何职业都不能像法律那样,给予你如此开阔的眼界去感受人类灵魂内在的力量,去深刻体验生命的激流,它能够让你以从业者、目击者、参与者的身份去分享生命的情感、奋斗、失望与凯旋。而法官不仅承载着民众对公正最后的期待,更担负着法治中国梦的实现。使命的艰难与神圣,道路的光明与漫长,要求法官不仅掌握精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业务技能,还应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崇高的人文情怀,让民众感受到法官的良心,体会到司法的温情。
站在法官场域,法律与宗教的持续对晤或有别样的意义:从选择法律这一刻起,便选择了做法律的信徒与勇士,在聆听中探寻公平、正义的内核,用慈悲与良善、廉洁与公正、智慧与素养分享诉诸法律之人的情感、奋斗、失望和凯旋。唯有此,才不负走上法官之路的初心;在新一轮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开展的当下,法官无疑是重要的参与主体,也是改革成果的分享者,这就要求法官得如罗门•凯恩所言的那般,有“我穿的不是法袍,是尊严”的职业尊荣和神圣。唯有此,才不负这个时代赋予的使命与担当。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中国法院网2015-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