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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经》教律
发布时间: 2015/10/23日    【字体:
作者:伊光
关键词:  《古兰经》 教律  
 
 
      伊斯兰教立法的最高原则,穆斯林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规范。亦称“安拉的法度”、“安拉的定制”。西方称“《古兰经》立法”。为伊斯兰教法的基本渊源,与圣训、公议、类比并称为教法的四大基本渊源和立法依据。将《古兰经》作为教法最根本的原理主张,于8世纪下半叶,由当时最权威的教法学家共同提出。632年先知穆罕默德逝世后,安拉启示随之中断,而穆斯林社会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和民事问题日趋复杂,人们遂以《古兰经》教导,作为明辨是非、区分善恶行为、排解纠纷的依据。自伍麦叶王朝末期,教法学家们开始以《古兰经》中的“律例”来审核当时的行政法规、司法实践和民俗习惯,以决定取舍。他们通过解释、扩展律例,从中抽引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原则,应用于各种案件中去,积累了大量的判例,构成教法实体的基础。到阿巴斯王朝初期,随着意见、公议、类比等法源理论的提出,教法学家们以各种方法来创制律法,解释、扩展、增补《古兰经》律例,形成教法体系。后经法学家沙斐仪系统论述,将《古兰经》立法作为重要的法理依据,为广大教法学家所遵循。因《古兰经》为最高经典,故其权威性要高于以类比等方法推出的间接律例。以《古兰经》为立法的最高原则,从法理上确定了教法的神圣性质、地位和作用,使教法成为安拉意志的体现。它不同于一般的世俗立法的法律条文,而以教法权威著作、学说、判例为教法的主要形式。凡精通经、训的宗教法学家,即为教法的权威诠释者。 
 
    《古兰经》教律,包含有极为丰富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经文中具有法律内涵的律例约为600余节,约占全部经文的1/10,其中关于教义、礼仪制度的教律,约400节(以麦加篇章为主);关于社会立法的律例约200余节(以麦地那篇章为主,除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律例集中于24章外,其余律例散见于各章节),涉及民商、刑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司法与审判程序、国家体制、国际关系、战争与和平等各个领域。据统计,关于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法规有70节;民商法规70节;刑事法规30节;司法与审判程序法规13节;宪法法规10节;国际关系法规25节。尤以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商、刑事法等,为教法各门类实体法的基础。其基本法律原则是:
 
    (1)婚姻家庭律例。涉及婚姻、离异、聘礼、离仪、待婚期、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限制伊斯兰教前的一夫多妻制习俗,纳妻以四房为限(43);禁止近亲通婚(423);规定丈夫在同妻子结婚时,必须赠予妻子一份聘礼,离异时不得取回(420);离异的妻子或遗孀再婚,必须恪守四个月待婚期的规定(2228234)。旨在改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建立平等、和睦、美满的家庭,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发展。
 
    (2)遗产继承律例。涉及遗产的管理、处分、遗嘱、遗赠、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等原则、规定。《古兰经》中规定以“份额继承制”(47~12)为基础来处分遗产,在清偿亡人生前债务后男子和女子皆有权“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个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亦可以遗嘱方式处分遗产,责令亡人生前要“为双亲和至亲而秉公遗嘱”(2180),不得随便更改遗嘱,严禁侵吞孤儿财产,劝诫人们团结互助,以部分遗产周济远亲、孤儿、贫民。在维护伊斯兰教前的父系继承制的前提下,对从前没有继承权的女性亲属和男性亲属给予适当照顾,使遗产继承更趋合理。
 
    (3)民商律例。涉及贸易、契约、利息、信贷、债务、信托、抵押、担保、租赁、雇用等规定。提倡正当的商业活动,允许通过合法经商获取利润,主张买卖公平、等价交换,禁止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欺行霸市,禁止放债取利及放高利贷,鼓励恪守商业道德,信守契约合同等。
 
    (4)刑事律例。《古兰经》中规定的“固定刑法”(hudud,侯杜德)为主要规范,涉及酗酒、偷盗、通奸、诬陷通奸、抢劫、叛教6种不可宽恕的“大罪”及其刑罚,视为必须恪守的“安拉之法度”。这些罪行以外的犯罪行为,包括故意杀人和伤害罪等,因侵犯了私人的权利,使用“酌定刑罚”(ta'dhir,塔吉尔)、同态复仇(Qisas,吉萨斯)和赎罪血金(Diyah,迪叶)。
 
     《古兰经》立法有其固有的特点:
 
    (1)神圣性。《古兰经》立法确立了神圣立法原则,法自安拉启示而出,一切立法皆以安拉启示为据,安拉为神圣立法者,世人没有立法权,而必须恪守“安拉之法度”。《古兰经》不仅是一部宗教典籍,世世代代以来它也是法律、权威和秩序的象征。
 
    (2)广泛性。《古兰经》立法从劝善戒恶的基本原则出发,以律例的形式全面论述和规定了每个穆斯林在宗教、道德、法律上必须遵循的一整套原则、定制、禁令,它不是某各方面的条规,而是一部诸法一体、包罗万象的“法典”。其规定高度概括,相当于教法的总纲,从而为后世的注释、扩展、充实留有广阔的余地。
 
    (3)灵活性。《古兰经》立法将人的全部行为区分为五种行为规范(义务性的、可嘉的、无关重要的、受谴责的、禁止和受罚的行为),但哪种行为归于哪一类,只明确了基本原则,并未有一成不变的标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增强了律例的适用性和活力。《古兰经》立法在当代仍占有重要地位。近代以来在社会法制改革中,伊斯兰国家虽颁布了许多单行法规,涉及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商等领域,但这些现代立法仍以《古兰经》立法为基础。以《古兰经》立法为基础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作为一种传统律法,仍被许多伊斯兰金国家的宪法确认为国家立法的主要依据。
 
转自伊斯兰之光,2008-1-24。 
http://www.yslzc.com/zjxy/Class69/Class70/200801/22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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