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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依法认定邪教,维护法律尊严时间
发布时间: 2015/11/19日    【字体:
作者:属灵人网
关键词:  邪教 法律尊严  
 
 
地方召会“被邪教”事件引起法律界的关注,一位法律界学者给本网发来了这篇文章。本网也欢迎专家学者从神学、宗教社会学、历史学等不同角度对此事件进行研究。
 
时评:依法认定邪教,维护法律尊严
6月3日,《凯风网》刊载《中国反邪教协会:要高度警惕危害公众的各种邪教》文章,指控:
 
  “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自称“地方召会”、“主的恢复”,是由美籍华人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国创立,逐渐发展成以美国“水流职事站”、香港“圣经研习中心”为据点,重点向中国大陆渗透的邪教组织。另经查,中国反邪教协会官网《中国反邪教网》2013年2月9日刊登《中国邪教面面观》一文称:
 
“呼喊派,又名“神的教会”、 “地方召会”,是由李常受于1962年在美国创立的,1979年渗透我国,1983年活动已涉及20个省、自治区的360个县、市,蒙骗群众20余万人。199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查禁取缔“呼喊派”等邪教组织的情况及工作意见>的通知》(厅字[1995]50号),明确“呼喊派”为邪教组织。
 
中国反邪教协会的这一指控已在国内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引起了全国近100万地方召会信徒的强烈不满。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按照我国法律,无论是中央两办还是中国反邪教协会,其认定地方召会为“邪教”是非法和无效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与依法治国的精神相悖。
 
在中国,邪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将邪教组织的活动列入犯罪的范畴。
 
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指出:“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取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刑法》三百条所指的邪教组织表述为: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步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就是中国现行法律对邪教组织的定性,它包括了六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冒用宗教名义、气功或者其他名义;二是教主崇拜;三是精神控制;四是编造邪说;五是敛取钱财;六是危害社会。这六个基本要件将邪教组织与其他非法组织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明确了只有符合上述要件才能认定为邪教组织。
 
按照全国人大的《决定》和“两高”的《解释》,认定邪教组织,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反邪教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从无任何法律委托,赋以其可以从事认定邪教的权利。因此,中国反邪教协会指控地方召会为“邪教”是非法和无效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中国反邪教协会就地方召会是“邪教”的指控均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依据。
 
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厘清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们看到,在2010年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栾宇轩呼喊派信徒案、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泽玉印刷呼喊派宣传品案中,均直接引用中央两办厅字[1995]50号作为定性地方召会为邪教的依据。这给人一个错觉,国办发文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而实际上,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办发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办发文件属于国家政策的范畴,为国务院办公厅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的反映。国家政策不能理解为国家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才能制定、颁布,而国家的政策较之于行政法规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发办文件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不能适用于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按照法理“法无规定即无行政”,刑事案件取消类推定罪,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行文至此,我想结论不言自明:地方召会是否成立为中国法理意义上的邪教,不是由党委、政府说了算,更不由反邪教协会说了算,而只能由法律说了算。特别是反邪教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没有任何权力充当“异端裁判所”,随意给某个信仰团体带上“邪教”高帽,这种严重践踏法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否则将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我国的国际形象。中国反邪教协会由全国科技界、社会界、宗教界、法律界、新闻界有志于反对邪教人士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应该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加强对具备邪教特征的团体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得出科学的结论,作为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处置邪教的参考,而不是越俎代庖,未经调查研究,随意给群众戴帽子,这只能给政府添乱。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认定地方召会是否为邪教这一问题上,各级党政组织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统一于人民的根本意志。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的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既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们要从这个高度深刻把握,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二是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转自属灵人网,2014-07-17 。
http://54.199.146.26/html/jiaohuishizheng/shiping/2014/0717/33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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