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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僧人的遗产继承问题
发布时间: 2015/12/4日    【字体:
作者:潘端生
关键词:  僧人 遗产继承  
 
  近些年,寺庙香火日渐旺盛,僧人财产丰厚已是民间街巷共议的话题,关于僧人的遗产,其近亲属也颇欲得之而后快,而按照佛教规制及寺庙习俗,其俗家家属不能继承僧人遗产,由此僧人遗产纠纷便时有闹上法庭。
 
    而法院的审理与判决却并无一制,法律也无明文规定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仅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前者复函中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僧人个人遗产如何继承的问题,是继承法和民法通则公布施行后遇到的新问题,亦是立法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我院不宜作出司法解释。建议你们向立法机关反映,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后者电话答复说“1、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和尚,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 2、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款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以上两份文件都言明“僧人亲属的继承权不能否定”,但是不能否定,就意味着予以肯定吗?结论显然不是,但是还是没有解决好僧人遗产继承问题,现实中的操作便是退而调解。但是调解始终不是能彻底解决僧人遗产继承问题的办法。那该怎么处理呢?
 
   在《物权法》审议出台之前,梁慧星教授在其《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中第十三项中建议增加一条“寺庙、宫观、教堂、清真寺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宗教法人所有。”以此确认宗教财产的归属,但是最终审议通过的物权法并未予以采纳,即使采纳了,也仅仅确定了宗教法人的所有权主体资格,简化了寺庙受让僧人遗产的合法性问题,关于僧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始终没有实质性地涉及到。
 
   按理说我国《继承法》并无特别对僧人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未否定掉僧人亲属的继承权,也即意味着僧人作为我国公民,与其他公民无异,其亲属继承也并无二致。《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钱伯春能否继承和尚钱定安遗产的电话答复》也没否定僧人亲属的继承权,于是在解决僧人遗产继承问题之前,必须先肯定僧人亲属的继承权。僧人与我国其他公民的差异性在于僧人的佛教属性,僧人在加入佛教的时候自愿地放弃了一些其世俗的权利,同时自愿地承担了佛教的义务,当然其也同时享有了佛教的一些权益,比如生养病医死葬等。
 
   于是乎可以换一种思路,即僧人在出家的时候即与寺庙达成了一种协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协议名之曰“遗赠抚养协议”,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该种协议依法受到保护。这种协议可以依据习俗惯例,也可以依据规约通则,而后一种以成文的方式得到了僧人的通过与遵从,其规定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而2006年2月25日中国佛教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遵照佛制,僧众住寺,常住供养;僧人年衰,常住扶养;僧人疾病,常住医治;僧人圆寂,常住荼毗;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僧人在出家加入佛教的同时,即表明其愿意接受《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也就包括了僧人身后的遗产处分问题,这里的常住也即指寺庙,而寺庙作为社团法人具有继受主体资格,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僧人的遗产归寺庙所有。
 
    由此便避开了僧人亲属的继承权有无问题,因为是僧人在其身前出家加入佛教的时候便对其遗产作出了处分,当然僧人出家时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当别论。另外,要是僧人还俗自然也不再受《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的约束,其合法财产依据其意愿及《继承法》正常处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僧人遗产指的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而不能混淆由其进行管理用于寺庙维护的财产。
 
    当然,若想彻底解决好僧人遗产继承问题,还需要明确详细立法予以妥善解决。
 
转自作者的新浪博客,2013-01-17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93d39bd0101fda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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