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财产
 
教会财产 (上)
发布时间: 2015/11/26日    【字体:
作者:天主教法典
关键词:  天主教 法典 教会 财产  
 
  1254
 
1项-天主教对现世财产,有天赋的权利,不依附政治权力,因此,为达成自己本有目的,能取得,保存,管理或变更。
 
2项-运用财产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对天主的敬礼,维持圣职人员及其职员的合理的生活费用,传教及慈善事业,特别为济助贫困人的经费。
 
1255
 
普世教会,宗座,地区教会,以及教会内的公法人或私法人皆有权依法取得,保存,管理,变更现世财产。
 
1256
 
财产主权,在教宗最高权力之下,归于依法取得此财产的法人。
 
1257
 
1项-所有归属于普世教会,宗座,和其它在教会内公法人的财产,皆属教会财产,应依下列法条及本有章程管理之。
 
2项-私法人的财产则依其机构的本有章程,而不依这些法律条文管理之,但明文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1258
 
在以下法律条文中所指教会,不但指普世教会和宗座,而且也指教会中任何公法人,但从上下文或事务的性质另有所指者,不在此限。
 
第一题 财产之取得
 
  1259
 
教会依自然法及成文法,得照常人使用的一切正当方式,取得现世的财产。
 
1260
 
教会依天赋权利,得向基督信徒征收为达成本身目的所需要的一切。
 
1261
 
1项-基督信徒得将现世财物作捐献,以支援教会。
 
2项-教区主教应劝告信徒尽222条1项所规定的责任,并应以适当的方法督促其尽此责任。
 
1262
 
基督信徒应依主教团公布的法则,以捐助方式资助教会。
 
1263
 
教区主教为教区需要,于征询经济委员会及司铎咨议会后,有权向隶属自己管辖的公法人,征收配合收入的小量税;而对其他自然人和私法人,只可在严重紧急情况下并在相同的条件下,课少量的税,但有个别法规和习惯给与主教更优惠的权利者不在此限。
 
1264
 
除法律另有规范外,教省主教会议得:
 
1. 为执行施惠权力的行为,或为执行由宗座批准的宗座覆文,规定应缴费用;
 
2. 规定在施行圣事及圣仪的时机,应征的献仪。
 
1265
 
1项-除靠布施维生的修会会士的权利外,任何私人,自然人或法人,无本人教长和教区教长的准许,禁止为任何善会或教会团体,或为任何目的作募捐。
 
2项-主教团得规定募捐的章程,命令人人应遵守,即使靠布施维生的修会亦不除外。
 
1266
 
教区教长得命令在一切教堂及圣堂,以及事实上信徒惯常参礼的修会教堂和圣堂,由其收集特别捐献,为支持指定的堂区,教区,全国,或普世教会的固定事业,然后径行交纳给教区公署。
 
1267
 
1项-除有反证外,一切交与教会法人,连私法人在内的上司或管理人的捐献,推定归于该法人。
 
2项-1项所指的捐献,除有正当原因外,不得拒绝,而在重大关系的事上,如为公法人,则须有教会教长的准许,才可拒收;接受附带行为责任或条件之捐献,除遵守1295条的规定外,也需要有以上所指教长的许可。
 
3项-由信友为一定目的所做的捐献,只能为该目的而使用。
 
1268
 
教会依197至199条之规定,为现世财产也得以时效作为获得权益和免除债务的方法。
 
1269
 
圣物,如在私人主权下,能由私人取得时效,但除丧失祝圣或祝福外,不许作俗物用;如归于教会公法人权下,则只能由教会其它公法人取得。
 
1270
 
不动产,宝贵的动产,权益和股票,无论是属人的,或实物的,其属于宗座的,百年期限才可取得时效;其属教会公法人的,三十年期限即可取得时效。
 
1271
 
主教为了合一及爱德连锁的理由,应照教区的财力给宗座提供依时代环境所需要的补助,以能妥善为普世教会服务。
 
1272
 
在尚有真正俸禄存在的地区,主教团应依照与宗座达成的协议,和所批准的适当法规,管理这类的俸禄,使其收入,而且尽力使俸禄的进项逐渐纳入1274条1项所列的机构内。
 
第二题 财产之管理
 
  1273
 
教宗,因位居管理首席,是教会一切财产的最高管理人和支配者。
 
1274
 
1项-在各个教区内应设特别机构,致力募集财产及捐献,以维持为教区服务的圣职人的生活,此为281条规定对圣职应有的照顾,但已另有照顾者不在此限。
 
2项-为维护圣职人尚未设立社会福利的地区,主教团应设立机构,使圣职人获得社会保险的充份照顾。
 
3项-教区依其需要,应成立公共基金,主教藉以满全其它服务教会人士的责任,以及接济教区内的各种需要,也让富有教区资助贫穷教区。
 
4项-在不同环境的地区,为易于完成2项和3项所提目的,各教区的这类机构可互相结盟或互相合作,互相联合,而且可在主教团的整个地区建立之。
 
5项-这类机构的设立,在可能范围内,应获得国法上的效力。
 
1275
 
从几个教区所汇集的财产总合,应依有关主教所协议的法则管理之。
 
1276
 
1项-教会教长应谨慎监督所属公法人的财产管理,但教会教长因合法名义所享有的更多权益不在此限。
 
2项-教会教长于衡量法律,合法习惯及环境后,在普通与特殊法的范围内,得颁布特别训令,安排管理教会的财产。
 
1277
 
教区主教在采取管理行动时,对教区经济状况有重大关系的行动,应征询经济委员会及教区参议会的意见;并且除普通法或基金会明文规定的情况外,凡采取非常管理行为,皆需此委员会及参议会的同意,主教团得规定何者是属于非常管理行为。
 
1278
 
除494条3和4项的职务外,1276条1项及1279条2项的职务,均可由教区主教委任总务管理。
 
1279
 
1项-凡对财产所有人有权直接管辖者,也有权管理教会之财产,但特殊法,章程或合法习惯有异议者不在此限,而且教会教长,在管理人疏忽的情况下,有权干涉。
 
2项-关于公法人财产的管理,如依法或基金会章程或因本身规定无自己的管理人时,公法人所属的教会教长得委派适当人选为管理人,为期三年,期满得再被任命。
 
1280
 
任何法人应有自己的经济委员会或至少两位参议员,为依各机构的规定,协助管理人完成职务。
 
1281
 
1项-除遵守各章程的规定外,管理员如超越正常管理的范围及方式,除获得教会教长书面授权外,其行为无效。
 
2项-超越正常管理的范围及方式的行为,在章程内应加界定;如在章程内对此事无规定,教区主教在聆听经济委员会意见后,得为其属下指定此类行为。
 
3项-除事关本身利益外,法人对由管理员所做无效行为,不必负责,对管理不合法而有效的行为,法人应负责,但可对管理人所加给之损失提出诉讼或请求偿还。
 
1282
 
所有以合法名义从事管理教会财产者,无论为圣职人员或为平信徒,皆应以教会名义依法律规定,尽自己的职务。
 
1283
 
管理员在就职以前:
 
1. 应在教会教长或其代表前宣誓,承诺将忠实妥善地管理;
 
2. 应缮写详细而分类的财产清册,并签字,以登记不动产,动产:宝物,或文化财物,或其它物品,并应对之附加描述及估价,对所缮写者加以核对;
 
3 这类清册一份保管在管理处的档案箱内,另一份留在相关公署档案内;此类资产如有任何变更,应在以上两档案注明。
 
1284
 
1项-所有管理人应勤勉,犹如家主尽自己的职务。
 
2项-为此应当:
 
1. 防范,不使付托照管的财物因任何方式丧失或受损坏,为达此目的,需要时应投保险;
 
2. 设法使教会财产所有权,以国法的有效方式,安全保管;
 
3. 遵守教会法及国法的规定,以及设基金人或赠与人或合法当局所附加的规定也应遵守,尤应留意勿因不遵守国法而使教会受到损害;
 
4. 财产的收入和进益,应准时收取,审密核算,妥善保管,并依设基金人的意愿或合法规定应用;
 
5. 因借贷或抵押而应付的利息,应在规定时间支付,也应设法使借出的资金,及时偿还;
 
6. 由花费所结余的钱财,如为法人的目标有益时,得于教会教长同意后作为投资;
 
7. 收支账簿应妥善整理;
 
8. 每年年终应报管理账目;
 
9. 教会或修会团体作为财产依据的文件或契约,应整理得当,放入适当的档案处,妥为保管;如无不便,应将正本存于公署档案处。
 
3项-敦劝管理人每年做收支预算,但对预算的规定和具体表达方式的指定,则由特殊法规定。
 
1285
 
管理人为敬礼或为基督徒的慈善目的,可支付的动产,仅限于日常管理范围内,而且不属于恒产。
 
1286
 
财产管理人:
 
1. 在雇用工人的事务上,应依教会传授的原则,遵守关于劳工和社会生活的国法;
 
2. 对于由合同而提供工作的人,当给与恰当而公道的工资,为能适宜地维护他及其家人的需要。
 
1287
 
1项-管理人无论其为圣职人或平信徒,对其所管理的任何财产,依法未脱离教区主教治理权下者,即有义务向教区教长报账,而该教长委托经济委员会予以审查;任何相反的习惯均应废除。
 
2项-关于信徒奉献给教会的财物,管理人应依特殊法之规定向信徒报账。
 
1288
 
管理人除非取得本人所属教会教长的书面许可,不得以公法人名义在国家法庭起诉或答辩。
 
1289
 
管理虽无教会公职名义,但管理人不能任意放弃已接受的职务;如因其故意失职而给教会带来损害,应负责赔偿。
 
载于《天主教法典》第五卷,转自天主教图书中心。
http://www.chinacath.com/book/html/134/7136.html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教士公民组织法》的立法及其影响 \张露
摘要:18世纪末,伴随着大革命的爆发,法国宗教也开始了一场“大革命”。马迪厄指出:“…
 
北非新伊斯兰主义兴起的原因与特点 \刘云
摘要:新伊斯兰主义是21世纪以来特别是“阿拉伯之春”以来北非政治伊斯兰演进的新阶段…
 
宗教、法律和社会想象——1772—1864年英属印度盎格鲁-印度教法建构中的文本翻译 \杨清筠 王立新
摘要:前殖民地时代的印度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典。殖民统治时期,为了对英属印…
 
19世纪移民前后爱尔兰天主教与新教关系研究 \李晓鸣
摘要:19世纪对于爱尔兰的天主教徒来说,是一个不平凡的时期。在爱尔兰本土,新教统治…
 
李光耀如何促进新加坡宗教和谐 \圣凯
摘要:李光耀深刻地理解宗教安顿人心的社会功能,试图让国民用自己的宗教信仰去接受和…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选择清真寺的标准和事项是什么?
       下一篇文章:论僧人的遗产继承问题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