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问题提出:山西恩雨书房案
基督徒任拉成向山西大学生等民众宣教,基督徒李文习开基督教书店传播基督教文化。
2013年6月17日,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拉成、李文习违反国家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任拉成发行图书《赞美诗歌》394册,被告人任拉成伙同被告人李文习发行图书《赞美诗歌》等5337册以及光碟《盼望》等4308张,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任拉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李文习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12月12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如果本案发生在美国、欧洲或印度,最高法院或人权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二)概念界定:proselytism/conversion
劝诱改宗(proselytism)源于希腊语προσηλυτοε,其含义是come toward, a new comer.如今,劝诱改宗是指宗教或宗教个人试图改变人们的信仰或观点,而这种“信仰或观点”不限于宗教信仰,还包括政治信念等。[1]与Proselytism相关的术语是Conversion,Conversion侧重从被劝诱者角度描述劝诱改宗现象。[2]
劝诱改宗从词源上说是一个中性词,但是后来获得了**含义,被描述为“一种福音传道者的不端行为”,涉及恐吓、强制、贿赂和物质诱惑等不当行为。[3]Richard W. Garnett认为,现在摒弃“一种福音传道者的不端行为”之含义是足够容易和英明的。[4]
Tad Stahnke的定义是以改变他人宗教信仰、隶属或身份为目的而从事的表达性行为方式。[5]这个定义兼顾目的(改变他人宗教信仰、隶属或身份)和手段(表达性行为方式)。劝诱者不必具有宗教信仰。劝诱他人放弃当前宗教信仰或隶属,而未必接受自己的。这个定义已经没有**含义,劝诱改宗是否正当取决于各种因素,如强制手段。Howard 0. Hunter等接受这个定义,认为劝诱改宗是劝说他人改变信仰的言论或相关行为方式,涉及宣扬教义、乞求支持、散发传单等劝说教导方式。[6]
由此可见,劝诱改宗一般指通过口头、传单、图书、电子和网络等方式向他人表达某种宗教或信仰,以期改变他人的宗教或信仰。这里的宗教或信仰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无神论,甚至包括政治信念。
Richard W. Garnett认为,应当关注具体行为的界定。[7]确实,各国宪法(尤其判例法)都试图确定具体行为的权利界限,而不是笼统界定劝诱改宗。笔者打算通过梳理各国宪法判例以确定劝诱改宗的宪法界限。
二、美国
(一)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涉及劝诱改宗的宪法条款是第一修正案,包括宗教自由活动条款与言论和新闻自由条款。[8]劝诱改宗既是宗教活动,也是表达活动,因此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双重保护。这两个条款为严格审查提供了宪法依据。[9]但是言论和新闻自由条款不宜给予宗教表达特殊的宪法保护,因为这样有立教嫌疑。[10]尽管这种中性路径削弱了基于自由活动条款的保护,但是给予宗教基于言论自由条款的坚实保护……促进了平等的美国核心价值。[11]
此外,国际宗教自由法案(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 of 1998)虽然针对他国制定,但也总结了国内保护宗教自由的经验。该法第3款定义部分界定了所要保护的宗教自由,其中包括自由表达宗教信仰以及拥有和散发宗教文献(包括圣经)。显然,这里的宗教自由涉及与宗教有关的表达自由。David M. Smolin以劝诱为视角,讨论实施该法以输出第一修正案原则。[12]
(二)耶和华见证人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30、40年代涉及耶和华见证人的系列判例中确立了对劝诱改宗的宪法保护,其中一个代表性判例是Cantwell v. Connecticut (1940)。进入21世纪,最高法院通过 Watchtower Society v. Village of Stratton (2002)再次确认了劝诱改宗的宪法权利。
在 Cantwell v. Connecticut (1940)案中,Roberts法官发表了法院一致意见。宪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和行为自由,尽管后者可以受到规制,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法律必须是普遍和非歧视的;其次,法律的目的是促进重要的政府利益,辩方行为没有破坏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权利;最后,法律必须严密界定对政府利益构成清楚和现存危险的具体行为,夸张和诽谤教会或政府重要人物,甚至错误陈述,在一定程度上是可允许的,而强制性行为(如煽动暴力)才有这种危险,辩方行为没有造成清楚和现存的危险。
在 Watchtower Society v. Village of Stratton (2002)案中,法令规定如果没有事先在市长办公室完成登记表格以获得许可,游说者不得进入私人住宅以促进任何目的。耶和华见证会从事出版和散发宗教材料,提起诉讼寻求禁令救济,声称法令违法了其宗教自由活动、言论和新闻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权利。
最高法院认为法令违反第一修正案。Stevens法官发表了法院意见。法院首先回顾了早期耶和华见证人劝诱判例,这些判例强调,散发宗教传单由来已久,对于保证宗教、言论和新闻自由,与更加正统的活动具有同样要求;[13]判决其次讨论门到门游说和散发传单作为思想传播手段的历史意义,[14]但是承认市镇在某种形式的规制(尤其涉及乞求金钱)中可能具有的合法利益,[15]或者防止人室盗窃是一个合法的考虑;[16]继而阐明在那样的利益和规制第一修正案权利的效果之间一定存在一个平衡;[17]最终表明,耶和华见证人不只为了他们自己的权利而奋斗,而且为了许多很难获得资助和严重依赖具有这种交流手段的那些人,[18]包括非宗教组织和个人。[19]
法院没有讨论审查标准,而是考察法令影响言论的范围和规制的性质。法令不但适用于商业活动,而且适用于非商业性游说。法令妨碍言论自由:许可申请确认身份并供公众查阅,这将导致匿名原则的放弃;周末或节假日决定参与一个活动(如游说邻居投票反对市长),却不能马上散发传单,而要等到政府许可,即兴决定也就无法实施。法令授权居民放置“请勿游说”标志的条款足以保护居民隐私。
首席大法官Rehnquist发表了反对意见。60多年以来我们已经断定,针对门到门游说的许可要求,如果没有给签发当局任何裁量权,就是合宪的。在公共论坛上可以严格审查,而在私人财产上必须中等审查。政府可以对受保护言论的时间、地点或方式施加合理限制,如果这些限制被证明没有提及受规制言论的内容,且被仔细调整以满足重要的政府利益,还为信息交流留下足够可供选择的渠道。[20]
法令符合内容中性,只规制游说方式。不管是推销咖啡壶还是散发传单,都可能影响家庭的安宁。[21]法令满足保护隐私以及防止欺诈和犯罪的重要利益。对于保护隐私,遵守许可要求的那些人不大可能访问放置“请勿游说”标志的住宅,因为当局比较容易找到他们。对于防止欺诈和犯罪,常识承认,许可要求的存在有助于(事先)威慑和(事后)发现违法行为。此外,规制为表达留下足够可供选择的渠道。游说者填写申请之后就可自由上门,或者在公共人行道、街道角落交流,或者通过邮件和电话交流。
Amy L. Groff认为,除了政府利益、限制手段和替代渠道,法院还应考虑法令所限制的自由,如宗教自由。[22]
Nathan W. Kellum认为可接受的事先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合理的时间、地点、规制方式(针对大组织活动而非个人或小组织;免费或适当收费;即兴言论,没有不合理的事先告知;匿名,没有要求确认身份)和使用客观的标准(精确明晰,没有裁量)。[23]
(三)国际克里希纳意识协会案件
在Heffron v. ISKCON案中,明尼苏达农业协会一项规则规定,销售和散发任何商品,包括打印或书面的材料,除非在一个适当许可的展销会场地的位置,否则构成一项轻罪。国际克里希纳意识协会(ISKCON)一个寺庙负责人在明尼苏达州法院起诉州官员,认为这项规则侵犯了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因此寻求宣告和禁令救济。最高法院认为:规则要求想要在州展销会进行Sankirtan活动的ISKCON成员把他们散发、销售和乞求活动限定在一个固定地点,是对克里希纳宗教观点交流地点和方式的可允许限制。
White法官发表了法院意见。规则并非基于言论的内容或主题,因为它公平的适用于想要散发或销售书面材料或乞求资金的所有个人或组织。规则包含先到先得分配空间的方法,与有效时间、地点和方式规制一致。规制必须满足重要政府利益——人群有序流动。如果规则对 ISKCON活动无效,那么就其他社会的、政治的或慈善的组织寻求在展销会上散发信息、销售商品或乞求资金而言,规则将不再有效。州不能通过更小限制手段来避免ISKCON对州利益造成的威胁,这些手段包括惩罚失序,限制乞求者数量以及对ISKCON代表位置和流动施加更加严密界定的限制。如果摊位规则对ISKCON无效,那么调查必须包括被赋予散发、销售和乞求权利的所有其他组织,这种替代手段不大可能适当处理展览会场地大批散发者和乞求者所造成的问题。尽管规则有(限制)效果,被告受保护言论表达的替代论坛仍然存在。规则既没有阻止ISKCON在展销会场地之外的任何地方进行Sankirtan活动,也没有把ISKCON排除在展销会场地之外。其成员可以加入人群并口头传播其观点,ISKCON 还可以安排摊位,在展销会场地的这个位置散发和销售文献以及乞求资金。
Brennan和Blackmun发表了反对意见,认为禁止散发文献违反宪法。
规制必须满足重要的政府利益,政府利益不能被更少侵扰的限制所满足。一旦政府规制侵犯第一修正案权利,政府就要证明政府利益的有效性以及没有更少侵扰的替代选择。受到质疑的规制必须仔细调整以促进州的合法利益。防止骚扰的理由也不可信,不会出现“被俘听众”,因为人们可以拒绝游说,径自走开。防止欺诈不适用于不涉及金钱的散发文献。对于人流控制,与口头劝诱相比,散发文献不用对方驻足,对方可以稍后了解,因此更少人群控制问题;与销售文献和乞求资金相比,不用对方驻足交流金钱条款、找钱和付钱,找零头等。摊位规则是实现人群控制的过度侵扰手段。州可以在不破坏维持人群控制的情况下起草一个对散发文献权利更加严密界定的限制,如ISKCON所提出,识别身份、限制数量、避开出入口等。
此外,Brennan还质疑法院对Sankirtan问题的处理。被告没有要求基于Sankirtan的任何特殊对待,他们的质疑完全基于言论自由的普遍权利。因此法院没有必要讨论Sankirtan.而且,妨碍特定宗教信仰或原则活动的政府规制应当受到特别仔细的审查。
Michael M. Greenburg分析思路是:A.审查标准;B.政府利益的重要性;C.更少侵扰措施(仔细调整);D.被限制的宗教自由。[24]
Ronald Baxt Turovsky认为,先例对于豁免请求,自由活动条款比言论自由条款提供更为强劲的保护,如果请求同时涉及自由活动和言论自由,应当分别审查。[25]
在ISKCON v. Lee案[26]中,纽约和新泽西港口当局采纳了一项禁止在航空港终点内散发文献、销售文献和乞求资金的规章。国际克里希纳意识协会起诉寻求宣告和禁令救济,声称规章剥夺其成员的第一修正案权利。最高法院认为禁止乞求资金是合理的,而禁止散发文献是无效的。
首席大法官Rehnquist发表了关于乞求资金的法院意见。公共当局运营的航空港终点不是公共论坛,因此禁止乞求只需要满足合理性标准。港口当局限制其财产上表达性活动的程度取决于论坛的性质。对于传统的公共论坛或指定的公共论坛,规制只有被严密界定以实现迫切的政府利益才能通过审查,但是对于政府所有的其他任何财产,限制只要是合理的就能通过审查。[27]不管根据传统还是目的,终点都不能被描述为公共论坛。历史上航空港未曾为言论活动所用。鉴于现代航空终点出现较晚,它几乎不符合长期在公共信任方面所具有以及为表达活动目的而使用的特征。[28]航空港运营者没有向那样的活动开放终点,[29]这点被运营者频繁和持续的当地诉讼所证明。港口当局、其他航空港建设者和经营者以及联邦政府都认为终点专门用于促进高效的空中旅行,而不是乞求捐款。
港口当局禁止乞求是合理的。禁止乞求金钱是对论坛受保护言论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的严密和有效规制,或者说,是对表达性行为非言论成分的有效规制。乞求可能对旅行事务造成妨碍,行人决定是否捐款或改变路线避开乞求,就会延缓行程。通过把乞求限制在终点外的人行道区域就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乞求活动,以确保旅行者不被不当妨碍。绝大多数航空港使用者都会频繁经过这些人行道区域,这就使得ISKCON完全有机会接近一般公众。尽管ISKCON引起的不便似乎很小,港口当局能够合理担心,让一个接一个组织寻求那样进入机会的递增效果将被证明有很大的妨碍作用。
Souter法官就乞求资金发表了反对意见,认为规制没有满足仔细调整以促进重要政府利益(防止胁迫和欺诈)的要求和充分替代渠道的可用性。
Kennedy法官发表了关于散发文献的法院意见。港口当局经营的乘客安全区域外航空港走廊和购物区域是公共论坛,港口当局完全禁止散发和销售文献不符合严格审查标准。
公共论坛学说不该是分类法学,即把政府所有的财产分为传统公共论坛、指定公共论坛和非公共论坛。传统公共论坛(如大街、公园和人行道等)是以公共交谈为其主要目的的财产,这个想法是一个非常可疑的假象。政府对于其财产只是明确表述一个与言论无关的目的,新的公共论坛没有机会形成。指定公共论坛的要求很严格,几乎没有财产被赋予这个地位。
公共论坛学说的目的是实施第一修正案的普遍控制以保护言论免予政府干涉(如审查)。我们在宪法解释的其他领域已经允许公共论坛学说的弹性以满足正在变化的技术。[30]新的公共论坛财产与传统公共论坛是否具有物理相似性;政府是否已经准许财产对公众的普遍开放;表达性活动是否会严重妨碍政府财产的实际专门用途。对于第三点,法院在进行(表达活动和财产用途)兼容性分析时必须考虑合理时间、地点和方式限制的可用性。例如航空港人流堵塞问题可以通过限制活动地点来解决。据此分析,航空港是公共论坛。
0'Connor法官认为禁止散发文献未能通过中等审查。港口当局可以颁布规章限制散发文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这些规制是内容中性的,被仔细裁剪以满足重要的政府利益,并且为交流留下充分的替代渠道。例如把活动地点限制在航空港终点相对不拥挤的部分。
首席大法官Rehnquist就散发文献发表了反对意见。反对理由主要有:类似于乞求资金的堵塞;传单垃圾;更多组织进入的递增效果;区分乞求资金和散发传单,监控的负担过重。
法院公布判决后,学术界普遍批评首席大法官Rehnquist对公共论坛学说的解释。[31]
David A. Stoll认为应当放弃公共论坛学说,采取一种客观的平衡路径,兼容政府利益和个人权利,合理考虑第一修正案的价值和政府决策的论证。[32]
(四)评论以上案件
Howard O. Hunter等认为,在美国,劝诱涉及宪法和侵权法。在公共领域,法院率先界定公私区域,并且界定劝诱权利和政府利益之间的第一修正案边界。而国会近期不会通过与宗教自由恢复法案相关的劝诱立法。[33]
法院审查思路是:(1)内容中性;(2)重要的政府利益;(3)仔细调整的手段;(4)充分的替代渠道。Tony Bickel采用这个思路分析禁止向汽车散发传单的合宪性。[34]
耶和华见证人系列判例给予门到门劝诱以强劲的宪法保护,具有前后一致性。但是ISKC0N判例并非如此,Mark Strasser质疑到:如果合理性是相关的审查标准,那么全面禁止在航空港散发文献是可允许的;如果不能在航空港禁止散发文献,那么为什么在州展销会上允许对散发文献进行非常严厉的限制呢?[35]笔者认为这是法院的进步。
在耶和华见证人系列判例和ISKC0N判例之间存在严重的不一致:第一是形式,Stratton案判决中没有一位法官提及ISKCON判例;第二是内容,耶和华见证人劝诱判例没有区分乞求资金和散发文献,都给予强劲的宪法保护,而ISKCON判例基于臆测的人流和欺诈,维持了对乞求资金的限制。为什么是这样?Mark Strasser认为法院只是不愿支持对少数宗教的保护。[36]笔者认为这是歧视外来宗教的表现。
三、欧盟
(一) 《欧洲人权条约》和《欧盟人权宪章》
1953年9月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规定宗教自由,第1款规定人人拥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展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通过教导等方式独自一人或与他人一起公开或私下展示宗教或信仰;第2款规定展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仅受到如下限制:法律所规定的,民主社会所必要的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健康和道德以及他人权利和自由。2000年12月公布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于2009年12月获得完全法律效力,宪章第10条规定宗教自由,内容仅包括公约第9条第1款内容,没有第2款限制条件。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规定宗教自由,与《欧洲人权公约》相比,强调展示宗教或信仰的非强制性。
欧洲申诉者在穷尽国内救济后,在超国家层面有两个救济途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目前欧洲层面关于宗教自由的主要判例来自欧洲人权法院,但是欧洲法院保护基本人权的力度更为强劲。在劝诱领域,欧洲人权法院有两个典型判例Kokkinakis v. Greece和Larissis and Others v. Greece,而欧洲法院没有劝诱判例,但是已有涉及宗教自由的判例,例如2012年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案涉及一项禁止公开展示宗教的法案。[37]
(二) 耶和华见证人案件
在Kokkinakis v. Greece案中,欧洲人权法院审查了希腊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
人权法院首先阐明了《人权公约》所保障的宗教自由。第9条宗教自由是多元主义的基础,保护有神论、无神论、不可知论、怀疑论等。尽管宗教自由主要是个人良心的事情,它还特别暗示展示宗教的自由。语言和行为的见证与宗教信念的存在密切相关。展示宗教的权利包括通过“教导”劝诱邻居的权利。在一个或同样人群中共存数个宗教的民主社会,为了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和确保尊重每个人的信仰,对“展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进行限制可能是必要的。
人权法院接下来根据第9条审查希腊法院的判决。希腊法院的判决妨碍了Kokkinakis行使“展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权利。如果这种妨碍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为了一个或更多的合法目的以及“民主社会所必要的”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它将违反《公约》第9条。
避免过度严厉和跟上形势变化的需要意味着很多法律不可避免地使用相对模糊的术语。希腊判例有助于厘清模糊之处。受质疑措施满足第9条合法目的,即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评估妨碍必要性的存在和程度方面,缔约国享有一定程度的裁量余地,但是受到欧洲的监督。人权法院确定国家层面采取的措施是否在理论上正当,且是否符合比例。为此必须权衡保护他人权利的要求(政府利益)和申诉者受到指控的行为(劝诱行为)。不当劝诱包括为了获得教会新成员而提供物质的或社会的利益,或者对处于困境中的人们施加不当的压力,甚至可能有必要使用暴力或洗脑。希腊法院没有表明根据迫切的社会需要来证明申诉者的罪行。因此,受到质疑的措施与所追求的合法目的不成比例,不是民主社会保护他人权利所必要的。
Pettiti法官和Martens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希腊关于劝诱的刑事立法违反第9条。Pettiti法官认为,希腊法律“劝诱”定义模糊,判例也没有界定清楚,而人权法院不能监督希腊法院判决的严厉性和比例性。 Martens法官认为,劝诱不宜人罪,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具有绝对性;强制不会使真正的信仰者改变信仰,改变的只是派系(形式);强制行为可以通过普通法律来规制,如刑法人身攻击罪。
(三)五旬节会案件
在Larissis and Others v. Greece案中,申诉者(希腊空军军官,五旬节会信徒)声称其因劝诱受到的起诉、定罪和惩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希腊政府对此予以否认。人权委员会认为针对劝诱士兵的措施没有违反第9条,针对劝诱平民的措施违反第9条。人权法院考虑申诉者的第9条权利是否受到妨碍,如果是,那样的妨碍是否是“法律所规定的”,为了合法的目的以及第9条第2款意义上的“民主社会所必要的”。
申诉者的第9条权利确实受到妨碍,这种妨碍是“法律所规定的”和为了合法的目的。至于是不是“民主社会所必要的”,需要确定措施是否在理论上正当并符合比例,因此必须权衡保护他人权利的要求与申诉者的行为。既然涉及劝诱士兵和平民的权衡因素不同,本院将分别评估这两个方面。
对于劝诱士兵,必须考虑军队生活的特殊性质及其对士兵处境的影响。军队生活的等级制特征影响军事人员关系的每个方面,下属难以拒绝上级的接近或退出上级发起的会话。因此,在平民世界中被视为无害的思想交流——人们可以自由接受或拒绝(所传播的)思想,在军队生活中可能被视为一种骚扰或滥用权力施加不当压力。政府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特别严厉,其性质与其说是惩罚性的,不如说是预防性的,因为如果申诉者在此后三年内没有再犯,施加的惩罚就不再执行,政府措施没有不成比例,符合《公约》第9条。而对于劝诱平民,平民并没有受到与士兵一样的压力,政府措施不正当,违反《公约》第9条。
Repik法官和Van Dijk法官发表了不同意见。Repik法官认为希腊法律没有区分劝诱士兵和平民,申诉者无法在必要确定的程度上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Van Dijk法官怀疑军中上级人员对下级人员施加不当影响的假定,证据表明下级从未受到压力,讨论宗教和改变信仰是由其自由意志促使的,因此起诉和惩罚上级没有迫切的社会需要。
(四)评论以上案件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欧洲人权法院的审查思路是:(对自由的妨碍)——法律所规定的——合法目的——民主社会所必要的,Joseph Brossart以此分析俄罗斯《良心自由和宗教组织法》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38]
Paul M. Taylor总结欧洲人权法院的审查特点:第一,区分第9条和第10条限制,分别针对散发传单和放映电影;第二,区分正当和不当劝诱;第三,特定媒介(如广播媒体)和特定背景。[39]
欧洲人权法院的主要问题有三:裁量余地、审查标准以及少数宗教。
其一,裁量余地(margin of appreciation)/欧洲监督/普遍宗教自由。
Jilan Kamal认为应当用欧洲共识(比较法)排除或限制各国裁量余地,[40]而Javier Martinez-Torron认为,裁量余地对于平衡欧洲共识和各国差异是必要的,只是适用时注意那些较少民主传统的国家。[41]
欧洲人权法院法官Willi Fuhrmann认为欧洲人权公约制度是辅助性的,必须承认裁量余地原则。[42]欧洲人权法院法官Francoise Tulkens提到司法克制,必须同时考虑各国裁量余地和普遍宗教自由。[43]
欧洲共识逐渐限制并最终排除裁量余地原则可能是一个历史趋势,在欧洲人权法院监督下希腊人权的进步即是明证。[44]
其二,必要性/比例性/平衡测试(justified in principle and proportionate/pressing social need)。 Jilan Kamal认为应当把“迫切的社会需要”作为必要性标准的内涵。[45]
Ilias Trispiotis认为在劝诱者表达自由和被劝诱者宗教自由之间的平衡测试只能提供较弱的言论保护,而根据公共利益(如公正民主和社会凝聚力)来审查劝诱行为,可以提供更强的言论保护。[46]这方面欧洲与印度恰好相反。
其三,少数宗教/邪教/伊斯兰/多元主义。
欧洲人权法院确保多元主义和宽容是民主社会的标志,尊重多元主义的社会价值以及自我认同和自我决定的个人权利,这需要平衡少数宗教和主流宗教的权利,鉴于派系[47]问题的凸显,还需要界定什么是“宗教”。[48]
Francoise Tulkens认为多元主义是欧洲人权法院宗教自由法律的主要理论模式,即禁止国家恣意妨碍宗教自由以及保证国家中立和公正,最近也形成了与敏感问题(Islam和Sects)有关的相反模式。[49]法国反邪教活动产生的双层宗教制度剥夺了少数宗教的宪法权利,而欧洲人权法院对各国做法予以极大的尊重。[50]有人批评欧洲人权法院歧视伊斯兰教。[51]
四、印度
(一)《印度宪法》第25条宗教自由条款
20世纪著名传教士琼斯在其《印度道路的基督》表达了使印度教徒改信基督教的观点。基督教的目的是关心、靠近、帮助和满足他人,而印度教的某些思想值得保留,如作为最终实在的精神和遍布于万物的统一感,但是印度教的外部形式正在衰败,如种姓。这些思想需要通过新的形式才能复活,耶稣提供这种新的形式。印度教认为达到梵天的路径有三种:知识、感情和行为,这与耶稣的“我是真理,我是生活,我是方法”一致。[52]
印度国父甘地反对西方传教士的劝诱活动。他认为,所有宗教都是真实的,同时又都有一些错误,应该平等尊重所有宗教。因此改教的想法是不可能的,向别人诉说信仰的人不值得信任,尤其是以改教为目的。信仰不容许诉说。信仰需要实践,然后自我传播。[53]以人道主义工作为幌子劝人改教至少是不道德的,一定受到这里人民的憎恨。宗教信仰是每个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如果任何贱民想放弃印度教,他完全有权那么做。[54]
印度宪法之父安贝德卡尔反对印度教种姓制度,赞成改信其他平等宗教。不可接触者改教目的是为了获得平等地位,而非物质好处。[55]宗教涉及人类和神的关系,宗教是为了拯救灵魂,不是保护社会文化和个人福利。[56]在社会能接受改教之前,宪法必须规定不可接触者可以成为社会成员并参与社会生活,且不受歧视。否则,改教者就无处安身。[57]离开代表歧视和镇压的印度教,拥抱一个保证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和公正对待的新信仰。[58]
印度制宪会议就宪法草案第19条[59]于1948年12月3日和6日进行辩论。为期两天的辩论围绕宗教“传播”而展开。会议代表基本分成两派,一派倾向于甘地,另一派倾向于安贝德卡尔(或琼斯)。
甘地派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宪法中删除“传播”一词,另一种是保留“传播”,但是对其进行严格限制。Shri Lokanath Misra认为,宗教传播为完全消灭印度教文化和生活方式开辟道路。宗教传播使得人们分裂成互相敌对的阵营。伊斯兰教已经表现出其对印度教的敌意。基督教已经制定在我们社会生活周围通过非法手段进行和平渗透的政策。这是因为印度教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印度教只是一个关于生命和宇宙的完整哲学观点,体现在一个以这种哲学和平友好地生活的有序社会中。但是印度教的宽宏大量已经被误用,政治已经侵扰印度教文化。今日印度宗教的目的只是在宗教狂热的大旗下积累冷漠、贫穷和野心。这个目的是政治性的,因为当今世上一切都是强权政治,而人的灵魂消失在尘埃中……如果有人要传播其宗教,让他们去做。只是我渴望,不要把这种行为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写人宪法并鼓励它……至少从宪法草案第19条中删除“传播”一词。文明正轻率走向大熔炉。让我们保持谨慎,尽力使我们的文明延续下去。[60]T. Shah认为,对因年幼、年老、残疾或其他无能力而需要帮助的人的传教活动应该受到严格限制。[61] Shri Rohini Kumar Chaudhari认为,传教士在传教时丑化讽刺印度教,宪法应当禁止宗教信徒诋毁其他宗教。[62] Shri K. Santhanam认为,宪法草案第13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包括宗教表达自由,传播只是表达自由。第19条与其说是关于宗教自由的条款,不如称之为关于宗教宽容的条款。第19条后半段(宗教传播)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该条款开端的关键词语:受制于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63]
安贝德卡尔(或琼斯)派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在宪法文本中保留“传播”一词。Pandit Lakshmi Kanta Maitra认为,印度拥有伟大的精神遗产,如果国家让世界了解印度文化,并消除世界对于印度文化的普遍疑惑、误解和无知,传播印度宗教的权利必须被承认。[64] Shri K. M. Munshi认为,基督教传教士在英国统治下曾有优势,但在独立的世俗国家将不会有那样的优势,不管宗教信仰如何,平等对待每个人。任何团体不大可能通过宗教传播获得政治优势。在我们根据宪法创立的当前组织结构中,这是一个世俗国家。一个团体的成员对另一个团体的成员没有特别的优势,通过增加信徒也不会有任何政治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宗教“传播”这个词语不可能具有某些代表所认定的危险含义。[65] Shri L. Krishnaswami Bharathi认为,传播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指向唯一的特殊宗教,那就是基督教……它是一项赋予所有宗教派别的权利;毕竟所有的宗教只有一个目标,所有的宗教都是归一和相同的,这一切都是上帝,尽管以不同的名义,不同团体可能都会传播其宗教。[66]
在深入辩论之后,宗教传播得以保留。宪法第25条文本如下:
(1)受到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以及本部分其他条款的限制,所有人平等享有良心自由的权利,以及自由表白、实践和传播宗教的权利。
(2)本条不得影响任何现行法律的实施,或者阻碍国家制定任何法律——
(a)规制或限制任何可能与宗教实践有关的经济、财政、政治或其他世俗活动;
(b)规定社会福利和改革,或规定向印度教徒的所有阶级和阶层开放具有公共性质的印度教机构。
宪法第25条对宗教传播进行了双重限制。第一,第25条第1款的限制条件:受到“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以及宪法基本人权部分其他条款”的限制。第二,第25条第2款规定国家可以规制可能涉及宗教实践的经济政治等世俗活动,规定向印度教各阶层开放公共性质的印度教机构场所。
(二)Stanislaus 案件
在 Rev. Stainislaus vs State of Madhya Pradesh & Ors [67]案中,印度最高法院对宪法第25条“传播”和“公共秩序”进行了解释。
本院在 Ratilal Panachand Gandhi v.The State of Bombay & Ors.[68]一案中考虑了宪法第25条的含义,内容如下:“因此,受到该条施加的限制,每个人享有宪法基本权利,不只心存可被其判断力和良心接受的宗教信仰,还以其宗教命令或准许的公开行为来展示其信念和思想,进而传播其宗教观点以教化他人。”
宪法25条第1款使用“传播”这个词语,该条款准予的不是劝人改教的权利,而是通过阐明其信条来传送或传开其宗教。宪法第25条第1款是向每个公民保障良心自由的,而不只向某个特定宗教的信仰者,反过来,假定没有劝人改教的基本权利,因为如果某人故意从事劝人改教,而不是努力传送或传开其宗教信条,这将侵犯(宪法)向全国所有同样公民保证的良心自由。应该这样理解,该条规定和保障的宗教自由不只涉及一个宗教,而且包括所有同样宗教,如果一个人行使其权利的方式与其他宗教信仰者的同样自由相称,那么他就能适当享有宗教自由。一个人的自由在同等程度上也是另一个人的自由,因此没有诸如劝人改教的基本权利之类的东西。
本院在 Ramesh Thapper V. The State of Madras [69]一案中认为,词语“公共秩序”具有宽泛含义,意味着政治社会成员的普遍平静状态,这种平静状态是其成员建立的政府实施内部规制的结果。还可提及 RamjilalModi v. State of U. P.[70]一案的决定,该案中本皖认为,宪法第25条和第26条保证的宗教自由权明显受到公共秩序、道德和健康的限制,“不能断言宗教自由与维护公共秩序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能说为了公共秩序而不能在任何情况下制定涉及宗教罪行的法律”。这两个条款明确预期,为了公共秩序,它们所保证的权利可被施加限制。此外,还可提及 Arun Ghosh v. State of WeSt Bengal [71]一案的决定,该案中本院认为,如果一个事物扰乱了共同体的生活潮流,而不只是影响某个个人,这就是扰乱公共秩序。
因此,如果尝试激起公共感情,例如强制改教,很可能引起公共秩序破坏的忧虑,影响社会整体。受指责的法律禁止以受社会良知谴责的方式改教,旨在避免扰乱公共秩序。
(三)EFI和Dara Singh案件
印度福音团EFI向喜马偕尔邦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质疑该邦2006年宗教自由法案的合宪性。[72]Subramanian Swamy博士引用甘地观点(先劝人改教,后拆庙建堂)证明法案的正当性。
高等法院认为,国家允许基于个人自由意志的改教;每个人不但有权信奉自己的信仰,而且有权改变其信仰。印度多元文化不歧视任何宗教,但决不允许强制改教。可以颂扬自己宗教,但不可以诋毁他人宗教。宗教自由包括反对和异议的权利(与美国一样保护新教/异议者)。法案关于事先告知的规定侵犯隐私权和违反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
最高法院没有对该案判决发表任何意见,但是在一个涉及劝诱的判例[73]中表达了对劝人改教的最近态度。尽管Graham Staines及其两个未成年儿子在马诺哈普尔一个旅行车中睡觉时被烧死,但是作案意图是就 Staines使贫穷部落改信基督教的宗教活动给他一个教训。印度世俗主义的概念是国家没有宗教。国家平等对待和平等尊重所有宗教和宗教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妨碍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崇拜的个人权利。毫无疑问的是,通过使用暴力、挑衅、劝诱、煽动或根据一个宗教好过其他宗教的瑕疵前提干涉别人的信仰没有正当理由。
可见,自从1977年Stanislaus判决以来,最高法院对劝人改教的态度没有变化。
(四)评论以上案件
对于传播的解释,Stainislaus案比《布莱克法律词典》狭隘。传播是指有计划地散布学说或观点以促进或损害某个特定学说或观点。[74] Stainislaus案严格解释“传播”,印度最高法院法官Ruma Pal认为,否定这个观点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这是目前形势所不允许的。[75]
Seval Yildirim认为,法院确立了传播宗教之权利从属于维持公共秩序之权力的标准,由于公共秩序定义非常宽泛,政府在该领域内的立法权力实际上也非常宽泛。[76]
Laura Dudley Jenkins认为,在关于印度改教的许多当代法律和政治语言中,(劝诱者)劝诱他人改教的权利受到削减,而(被劝诱者)改变宗教的权利受到忽视。[77]
印度最高法院法官Aftab Alam认为,法院的作用和责任在于不断平衡不同群体(少数群体与主流群体)之间互相冲突的利益,加强象征印度世俗和民主的核心价值。[78]
Tahir Mahmood认为,最高法院在不同宗教案例中的司法决定通常反映了客观和公正的态度。曾经的一些异常表明了存在忠于特定立场或受到特定政教思想影响的法官。那样的异常当然会受到良知异议者和法律评论家的批评。[79]
五、结论
(一)普遍经验:共同规律(共识)
表达自己的信念以影响别人的思想,并非只存在于宗教领域,也同样存在于商业和政治等一切社会领域。例如企业推出产品,通过产品发布会、媒体广告甚至上门推销等各种方式影响人们的思想,使人们接受其产品;政客进行竞选演讲,向选民表达其政治信念以获得选票。正如吃饭睡觉,劝诱也是人类的共同需求。美国、欧盟和印度虽然文化背景不同,但是在劝诱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相似性和趋同性。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共识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
首先,劝诱是一项基本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宗教自由活动条款与言论和新闻自由条款为保护劝诱提供了文本依据,而最高法院判例表明,限制劝诱可能侵犯第一修正案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规定了“展示宗教信仰的自由”,欧洲人权法院判例确认,正当劝诱属于“展示宗教信仰的权利”。印度第25条宪法规定“传播宗教的权利”,最高法院认为“传播”是展示其信念以教化他人,非强制性的劝诱是可以接受的。
其次,政府对劝诱的限制必须促进重要的政府利益。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政府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但是更倾向于认定他人权利(如隐私权),而在认定公共利益时,也会确定具体的公共利益(如交通秩序)。欧洲人权法院也倾向于认定他人权利。而印度最高法院则倾向于认定内涵宽泛的“公共秩序”,其深层目的是保护印度教文化传统。[80]
最后,政府限制必须与政府利益成比例。美国最高法院认为,限制措施必须仔细裁剪以促进政府利益,不得是个人自由的过度限制手段。欧洲人权公约规定“民主社会所必要的”,欧洲人权法院解释对此为“限制措施在理论上正当,且符合比例”。印度最高法院似乎没有阐明比例性,只是笼统认为,如果强制性改教不被禁止,就会发生公共秩序混乱。
综上所述,劝诱是一种宗教表达,涉及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政府限制必须促进重要的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可能是某种公共利益,更可能是某些他人权利。政府限制必须与其所促进的利益成比例,是对个人自由的最小限制。
(二)我国启示:问题解决
在山西恩雨书房案中,任拉成和李文习印刷和销售宗教资料是一种宗教表达形式,属于劝诱改宗的范畴,是各国宪法和国际条约普遍承认的基本权利。关于法院判决所促进的政府利益,基于审查制度的市场秩序并不被普遍承认,美国最高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可能很难找到具体的政府利益,但是在印度最高法院看来,这个判决可能满足宽泛的“公共秩序”。此外,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宗教自由从属于公共秩序,不像欧美法院那样通过比例原则进行精细审查,因此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有所削弱。
【作者简介】
张远和,单位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注释】
本文选题受到邱永辉研究员著述和谈话的启发,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1]http://en.wikipedia.org/wiki/Proselytism.
[2]http://en.wikipedia.org/wiki/Religious_conversion.
[3]Natan lerner, Proselytism, Change of Religio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12 Emory Int'l L. Rev.477(1998)。
[4]Richard W. Gamett, Changing Minds: Proselytism, Freedom,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University of St. Thomas Law Journal: Fides et lustitia Spring, 2005 2 U. St. Thomas L.J.453(2005)。
[5]Tad Stahnke, Proselytism and the freedom to change relig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1999 B.Y.U.L. Rev.251.
[6]Howard O. Hunter &Polly J. Price, Regulation of Religious Prosely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 2001 B.Y.U.L. Rev.537.
[7]Richard W. Gamett, Changing Minds: Proselytism, Freedom, and the First Amendment,University of St. Thomas Law Journal: Fides et Iustitia Spring,20052 U. St. Thomas L. J.453(2005)。
[8]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9]John Witte, Religion and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experiment, Westview Press,2nd edition,2(X)5,p.169.
[10]Kern Greenawalt, Religion and the Constitution: Free Exercise and Fairnes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6,p.29.
[11]Mark W. Cordes,Religion as Speech: The Growing Role of Free Speech Jurisprudence in Protecting Religious Liberty,38 Sw. L. Rev.235.
[12]David M. Smolin, Exporting the First Amendment? Evangelism, Proselytism, and the 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31 Cumb. L. Rev.685.
[13]Murdock v. Peimsylvania, 319 U-S.105(1943),109.
[14]Schneider v. State (Town of Irvington),308 U. S.147(1939)。
[15]Cantwell v. Connecticut,310 U. S.296(1940),306.
[16]Martin v. City of Struthers, 319 U. S.141(1943),144.
[17]Ibid.
[18]Martin v. City of Strathers, 319 U. S.141(1943),144-146.
[19]Thomas v. Coiiins, 323 U. S.516(1945),539-540.
[20]Ward v. Rock Against Racism, 491 U. S.781(1989),791.
[21]Martin v. City of Struthers, 319 U. S.141(1943),144.
[22]Amy L. Groff, Watchtower Bible & Tract Society of New York,Inc.v. Village of Stratton: U. S. Supreme Court Slams the Door on Small Town's Ordinance Requiring Solicitor Permits,12 Widener L. J.633(2003)。
[23]Nathan W. Kellum, Pennit Schemes: Under Current Jurisprudence, What Permits Are Permitted?56 Drake L. Rev.381.
[24]Michael M. Greenburg, Heffron v.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 Inc.: A Restrictive Constitutional View of the Proselytizing Rights of Religious Organizations,9 Pepperdine L. Rev.519(1982)。
[25]Ronald Baxt Turovsky, Heffron v.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 Inc.: Confusing Free Speech with Free Exercise Rights,71 Calif. L. Rev.1012(1983)。
[26]本文对姊妹案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 v. Lee 和 Lee v.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 一并讨论。
[27]Perry Ed. Assn. v. Perry Local Educators'Assn.,460 U. S.37(1983),45,46.
[28]Hague v. Committee for Industrial Organization,307 U. S.496(1939),515.
[29]Cornelius v. NAACP Legal Defense &Ed. Fund.Inc.,473 U. S.788(1985),802.
[30]Lehman V, Shaker Heights, 418 U. S.298(1974),303.
[31]Stephen K. Schutte,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Inc. v. Lee: the Public Forum Doctrine Falls to a Government Intent Standard,23 Golden Gate U. L. Rev.563(1993); Linda M. Dorney,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 Inc. v. Lee: Censorship in the Airports?20 Ohio N. U. L. Rev.179(1993-1994); Gary E. Newberry, Constitu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Inc. v. Lee: Is the Public Forum a Closed Category?46 Okla. L. Rev.155(1993); Mark W. Shaughnessy, No First Amendment Protection for Solicitation of Money in Publicly-Operated Airport Terminal,27 Suffolk U. L. Rev.941(1993); A. Nicholas Georgg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Inc. v. Lee: When a Public Forum is Not a Public Forum for First Amendment Purposes,20 W. St. U. L. Rev.715(1993)。
[32]David A. Stoll, Public Forum Doctrine Crashes at Kennedy Airport, Injuring Nin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Krishna Consciousness, Inc. v. Lee,59 Brooklyn L. Rev.1271(1993)。
[33]Howard 0. Hunter &Polly J. Price, Regulation of Religious Proselytism in the United States,2001 B.Y.U.L. Rev.537(2001)。
[34]Tony Bickel, Windshield Leafleting Ordinances: A Permissible Use of Local Government Authority? 79 U. Cin. L. Rev.749(2010)。
[35]Mark Strasser, Preaching, Fundraising and the Constitution: On Proselytizing and the First Amendment,85 Denv. U. L. Rev.405(2007)。
[36]Ibid.
[37]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v. Y (C -71/11), Z (C -99/11), C -71/11 and C -99/11.European Union: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5 September 2012.
[38]Joseph Brossart,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Religious Freedom Doctrine and the Russian Federation Law “On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Religious Organizations”,22 B. C. Int'l & Comp. L. Rev.297(1999)。
[39]Paul M. Taylor, The Questionable Grounds of Objections to Proselytism and Certain Other Forms of Religious Expression, 3 B. Y. U. L. Rev.811(2006)。
[40]Jilan Kamal, Justified Interference with Religious Freedom: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Need for Mediating Doctrine Under Article 9(2),46 Colum. J. Transnat'l L.667(2007-2008)。
[41]Javier Martinez-Torron,Limitations on religious freedom in the case law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ls,19 Emory Int'l L. Rev.587(2005)。
[42]Willi Fuhrmann, Perspectives on Religious Freedom from the Vantage Poi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3 B. Y. U. L. Rev.829(2000)。
[43]Francoise Tulkens,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hurch-state Relations: Pluralism vs. pluralism,30 Cardozo L. Rev.2575(2009)。
[44]Stephanos Stavros, Human Rights in Greece: Twelve Years of Supervision from Strasbourg, Journal of Modern Greek Studies,17.1(1999)3-21.
[45]Jilan Kamal, Justified Interference with Religious Freedom: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and the Need for Mediating Doctrine Under Article 9(2),46 Colum.丄 Transnat'l L.667(2007-2008)。
[46]Ilias Trispiotis, The Duty to Respect Religious Feelings: Insights from European Human Rights Law,19 Colum. J. Eur. L.499(2013)。
[47]派系(Sects)在这里是新兴宗教或邪教之类的意思。
[48]Willi Fuhrmann, Perspectives on Religious Freedom from the Vantage Point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2000 B. Y. U. L. Rev.829(2000)。
[49]Francoise Tulkens,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Church-state Relations: Pluralism vs. pluralism,30 Cardozo L. Rev.2575(2009)。
[50]Keturah A. Dunne, Addressing Religious Intolerance in Europe: The Limited Application of Article 9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30 Cal. W. In'l L. J.117(1999)。
[51]Jennifer Heider,Unveiling the Truth Behind the French Burqa Ban: The UnwaiTanted Restriction of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22 Ind. Int'l&Comp. L. Rev.93(2012)。
[52]E. Stanley Jones,The Christ of the Indian Road,Abingdon Press,1925.
[53]Life and Thoughts of Mahatma Gandhi, UNESCO Paris 1958,p.60.
[54]Gandhiji on Religious Conversion, Mani Bhavan Gandhi Sangrahalaya Mumbai 2002, pp.13,23.
[55]Selected Works Of DR. B. R. AMBEDKAR: Essays on Untouchables and Untouchability, p.673.
[56]Selected Works Of DR. B. R. AMBEDKAR: Essays on Untouchables and Untouchability, p.681.
[57]Selected Works Of DR. B. R. AMBEDKAR; Essays on Untouchables and Untouchability, p.683.
[58]Christophe Jaffrelot, Dr. Ambedkar's Strategies Against Untouchability and the Caste System,Indian Institute of Dalit Studies New Delhi 2009,p.12(Complete Writings & Speeches of Dr. Babasaheb Ambedkar Writings & Speeches Vol.5. Education Dept., Govt. of Maharashtra,1979)。
[59]宪法草案第19条即正式宪法第25条,草案第19条第1款Subject to public order, morality and health, all persons are equally entitled to freedom of conscience and the right freely to profess, practice and propagate religion.
[60]Shri Lokanath Misra.
[61]Prof. K. T. Shah.
[62]Shri Rohini Kumar Chaudhari.
[63]The Honourable Shri K. Santhanam.
[64]Pandit Lakshmi Kanta Maitra.
[65]Shri K. M. Munshi.
[66]Shri L. Krishnaswami Bharathi.
[67]1977 AIR 9081977 SCR (2)611,1977 SCC (1)677.
[68](1954) S.C.R.1055.
[69](1950) S.C.R.594.
[70](1957) S.C.R.860.
[71](1966)1 S.C.R.709.
[72]Evangelical Fellowship of India Vs State of Himachal Pradesh, August 30,2012.
[73]Rabindra Kr. Pal @ Dara Singh Vs Republic Of India on 21 January2011.
[74]Black's Law Dictionary 9th ed. Bryan A. Gamer, West Group,2009,p.1335.
[75]Ruma Pal, What can be Learaed from the Indian Experience? Can there be a Legitimate Pluralism in Modes of Protecting Keligious Freedom? Universal Rights in a World of Diversity. The Case of Religious Freedom,Pontifical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Acta 17,2012.
[76]Seval Yildirim, Expanding Secularism's Scope: An Indian Case Study,52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901(2004)。
[77]Laura Dudley Jenkins, Legal Limits on Religious Conversion in India,71 Law and Contemporary Problems 109(200B)。
[78]Aftab Alam, The Idea of Secularism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India, PLURALISM WORKING PAPER, No.5(2010)。
[79]Tahir Mahmood,Religion,Law,and Judiciary in Modern India.2006 B. Y. U. L. Rev.755.
[80]Tad Stahnker比较研究发现,政府利益包括文化传统、公共秩序和宗教市场,参见 Tad Stahnker,Proseiytism and the freedom to change relig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1999 B. Y.U.L. Rev.251.有人强调文化传统的重要性,参见 Peter G. Dajichin,OfPropliets and Proselytes: Freedom of Religion and the Conflict of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49 Harv. Int'l L. J.249(2008)以及 Makau W. Mutua, Proselytism and Cultural Integrity, Facilitating Freedora of Religion or Belief: A Deskbook, Tore Lindholm,W. Cole Durham Jr., Bahia G. Thazib-Lie, eds., Martinus Nijhoff,2004.有人倾向自由竞争的宗教市场,参见John Witte, A Primer on the Rights and Wrongs of Proselytism, 31 Cumb. L. Rev.619(2001)以及 Shima Baradaran-Robison,Brett G. Scharffs,and Elizabeth A. Sewell,Religious Monopolies and the Commodification of Religion,32 Pepp. L. Rev.885(2005)。
《行政法论丛》2014年第2期,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2015/12/8。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