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 宗教与国家
 
元、清对藏传佛教的政策对比及当代价值
发布时间: 2015/12/17日    【字体:
作者:胡垚、王增智
内容提示:在中国历朝历代中,元、清两朝对于民族团结和融合的要求最为迫切,两朝出于同样的政治目的,都采取了“思有以因其俗而柔其人”的策略,扶持藏传佛教以羁縻边疆。但在赋予藏传佛教宗教领袖权力、特权礼遇、具体的管理制度以及皇室的宗教信仰虔诚度上,各有侧重,且收到了不同的效果。这些都对当下引导藏传佛教以促进民族团结和融合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藏传佛教 特权 羁縻 赏罚分明 民族融合  
 
 
深入研究元清两代对藏传佛教的政策差异及其效果,不但可以理清历史的发展脉络,也可以整合元清两朝促进民族团结、治理边疆的成功经验,从而更有效地为消除民族隔阂、提高民族融入度与平衡民族文化心态提供一些引导方案。因此,本文拟从以下四点,对元、清两代对藏传佛教的政策进行对比,探讨在政策引导下藏传佛教对民族团结和融合所起到的作用,以及在当代有何借鉴价值。
 
一、宗教领袖权力
 
终元之世,历朝都奉喇嘛为帝师。作为宗教领袖的帝师享有极高的权力,新帝即位之前必先于帝师处受戒。同时,帝师也是朝廷重要官员,统领中央机构总制院事务。总制院后改称宣政院,是管辖全国佛教和西藏地方事务的中央机构。《元史?释老传》曰:“及得西域,世祖以其地广而险远,民犷之地,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乃立宣政院……于是帝师之命,与诏敕并行于西土。”[1]可见,帝师是西藏地区政教方面的最高领袖,同时也是朝廷在西藏地方上的最高代理人。
 
此外,元朝又设置江南释教总统所,任命喇嘛僧直接管辖江南佛教,后并入宣政院。因此,帝师亦成为全国佛教的首脑。
 
在清朝,藏传佛教领袖也同样享有很高的权力。顺治九年(1652),清廷册封五世**为“**喇嘛”,并授金册、金印,使其成为藏蒙两地喇嘛教的领袖。后康熙五十二年(1713),又册封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2]。自此,另一宗教领袖得以确立,更有利于清廷分权统治。此外,康熙三十二年(1693),册封哲布尊丹巴为“大喇嘛”,掌管喀尔喀蒙古藏传佛教事务;康熙五十年(1711)又册封章嘉呼图克图为“大国师”,执掌内蒙古藏传佛教事务。最终,蒙藏地区藏传佛教划分为**主前藏,班禅主后藏,哲布尊丹巴主喀尔喀蒙古,章嘉胡土克图主内蒙古的四大格局,四大活佛分主教权。
 
与元朝一味赋予宗教领袖至高权力的做法所不同的是,在赋权的同时,清廷也相应地进行了限权:朝廷掌控对**、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封赠、废黜大权;各大寺院活佛的人事擢用上,规定需由**、呼图克图及驻藏大臣签章才具效力;控制蒙古王公与西藏高僧的私下往来,须由西宁大臣及驻藏大臣共出批文方准通行。
 
其次,“金瓶掣签”制度的设立,是清廷行使宗教监管权的又一项创举。此前,地方上层贵族为争夺权势,使得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及认定过程中“或受贿恣意舞弊,或偏庇亲戚妄指,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暗中授意,令其指谁”[3](P38),致使蒙藏地区四大活佛的转世,几乎与世系封爵无异。这既不利于中央对蒙藏政教的管理,也易于使地方贵族势力膨胀。因此,清朝创立“金瓶掣签”制度,将“灵童”候选人的名字、生日各书于象牙签上,置金瓶内,由驻藏大臣及各呼图克图在大昭寺当众于瓶内掣签,当签者即为转世“灵童”,现场传阅确认后,还需上报朝廷批准,并由皇帝派大员主持举行坐床典礼。这一举措充分显示了清朝对西藏的主权关系。
 
此外,乾隆七年(1742),为使宗教上层对朝廷“心生敬畏”,还建立了大活佛定期朝贡制度。规定**、班禅必须轮流隔年一次遣使朝贡,察木多帕巴拉呼图克图等五年一次朝贡。此制旨在时刻提醒其对中央政府的臣服关系。[4](P146—152)
 
二、特权礼遇
 
在元代,喇嘛僧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宣政院曾规定:“凡民殴西僧者,截其手;詈(骂)之者,断其舌。”(释老传)[1]藏传佛教徒实际上成了元代的一个特殊阶层。在政策庇护下,少数僧人飞扬跋扈、为非作歹。如帝师相琏真伽利用职权之便,掠夺财物、掘盗陵墓、戕杀平民,为害不可胜言。
 
元朝还赏赐给大喇嘛数量庞大的金银财宝,以致史书有“国家财富,半入西蕃(释老传)”[1]之评。忽必烈曾自述:“自有天下,寺院田产二税尽蠲免之,并令缁侣安心办道。”[5](P435)此后诸帝对待佛教,大都依循世祖的范例。如成宗大德五年(1031),“赐昭应宫、兴教寺地各百顷,兴教寺仍赐钞万五千锭;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顷,钞皆如兴教之数;万安寺地六百顷,钞万锭,南寺地百二十顷,钞如万安之数。(卷二十“二月己卯”后)”[1]这种营建大寺院和大规模赐田赐钞的风气,几乎一直贯穿元代。两宋以来逐渐衰退的佛教,又迎来了新的高涨。
 
清朝在给予藏传佛教高僧特权礼遇方面,与元朝基本相同,尤其对格鲁教派给予了大力扶持。除封赠名号外,还授予其与蒙古各部王公相同的品级特权,并使其享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但同时,也取消了一些元朝时期过度庇护的政治特权。清廷对藏传佛教还不仅限于政治待遇(详见管理制度一节),在经济上也给予了许多特权和优待,喇嘛们不仅可以不向朝廷纳税、不应差役,甚至一些享有特权的高僧还可向百姓征收赋税以及派差等。
 
清廷对于**、班禅等格鲁派高僧,更是给予优礼:自七世**喇嘛起,转世灵童之父均被授以“辅国公”爵位,其整个家族亦能获赐大量的田产及奴仆;每次**、班禅进京朝觐,皇帝必亲迎之,并赏赐各种御用之物;经济上,由**、班禅全权支配西藏地方征收的赋税。此外,除政府按定例每年数千万两白银的财政资助外,其它的额外赏赐更是不可计数。这也有利于增强藏蒙民族对中央政府的向心力。
 
三、管理制度
 
元朝时,针对藏传佛教及西藏相关事务从中央到地方基层都设置了层级管理机构。中央以宣政院(初名总制院)进行统辖。《元史˙百官志》曰:“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1]宣政院的设置,可以说是元朝对以吐蕃为主的西部各民族地区的一项民族措施。元代朱德闰曾言:“西域之地尤广,其土风悍劲,民俗尚武,法制有不能禁者,唯事佛惟谨,且依其教焉。军旅、选格、刑赏、金谷之司,悉隶宣政院属,所以控制边陲屏翰畿甸也。(:《存复斋文集》卷四,《行宣政院副使送行诗序》,)”[6]对设置宣政院的现实意义、目的和职司都作了清楚的阐述。西部各民族地区的军政、民政、财政大权皆归宣政院,名义上由宗教领袖“帝师”总领。如西部地区发生重大事变,宣政院必派专员前往处理。
 
为辅助宣政院行事,元朝又建立了地方基层统治机构——宣慰司。“宣慰司……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百官志七)”[1]宣政院辖下的朶甘思、朶思麻和乌思藏三个宣慰司,从地域上看相当于一个行省(有藏文史籍也称其为行省)。就设置宣慰司而言,西部行省都相同,但乌思藏宣慰司不同于普通的宣慰司,它不属于某个行省,而是直属中央宣政院。宣慰司的奏请由宣政院使转呈皇上,并且皇上对西藏的诏令亦通过宣政院下达至乌思藏宣慰司具体执行。宣慰司之下又设有宣抚来掌管下属各级政区内事务。正是由于西藏地区的特殊性,所以元朝并未将其划为一个行省,而是建立专门的中央机构——宣政院来处理西藏的佛教事务,由此足见元朝对西藏地方行政管理的特殊重视。
 
清政府则通过一系列明文规定,将佛事活动制度化,尤其对藏传佛教进行了全方位的整顿和控制:
 
1、设置佛教管理机构。康熙三十六年(1697),设立管理清代宫廷藏传佛教事物的机构“中正殿念经处”。乾隆时,立雍和宫为喇嘛教寺庙,成为京城藏传佛教的中心,并在中央设立管制喇嘛事务的机构——理藩院。
 
2、对藏传佛教的规范。
 
(1)严肃国师禅师的封赠。清廷认为“国师名爵甚大,非有功绩,不得滥授(:《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七五《理藩院、喇嘛封爵》)”[7],故对国师禅师的封赠相当严谨,且多集中在青海地区。这是清廷着意扶持青海宗教人物派往蒙古,以削弱**、班禅在蒙古的影响,并防止蒙古王公把持教权。
 
(2)制定不同的喇嘛等级。据《大清会典》所载:“驻京喇嘛,大者曰‘掌印扎萨克达喇嘛’,曰‘副掌印扎萨克达喇嘛’;其次曰‘扎萨克喇嘛’;其次日‘达喇嘛’,曰‘副达喇嘛’;其次曰‘苏拉喇嘛’,其次日‘德木齐’,曰‘格斯贵’……”[8](P97)不同等级的活佛,在薪俸、服饰、用具、车轿、仆从等方面都有不同规格的待遇。
 
(3)规定各地喇嘛寺庙的规模和住寺人数。如:“京城各庙额设掌印札萨克达喇嘛一缺……多伦诺尔会宗、善因二寺扎萨克达喇嘛一缺,达喇嘛二缺,副达喇嘛二缺……”[9](P64)但对于曾参与叛乱的寺庙,中央事后必严加控制其规模、人数。
 
(4)规范喇嘛的服饰饮食制度。清代对喇嘛的服饰作了详细规定。如康熙时,喇嘛人等许服金黄、明黄、大红等色,班第许服大红色,伍巴什、伍巴三察则不许服金黄色、黄红色,且其余色服亦不得擅自使用。在饮食上,自南朝梁武帝禁断肉食,素食便成为汉传佛教的饮食制度。但藏传佛教无此戒规。康熙四十八年(1709),谕称:“尔等若能不食(生灵),并传内外寺庙众喇嘛,俱照此例,一年可活二三十万生灵。如此乃合喇嘛之道……”[10]自此始,形成了藏传佛教新的饮食制度,即平日不禁荤腥,而每逢佛教主要活动日,必须持斋素食。
 
3、对藏传佛教的禁绝。《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三所载《理藩院·禁令·喇嘛禁令》及卷五○一《礼部·方伎·喇嘛禁例》,皆详细记载了清廷针对藏传佛教流弊所实施的多种禁约。学者白文固在《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禁约和整饬》一文中亦对此作了论述,如禁止随意私行出家建寺,严禁喇嘛久居京师或游方他地等[11],今不赘述。这些举措大都为限制蒙古王公势力而设,主要为了防范他们在寺院中安插党羽,以及奸细混迹云游僧中刺探军情。
 
4、赏罚分明。清政府数次敕封了在历次反叛、骚乱中,对祖国统一有过贡献的高僧。如康熙时,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率领喀尔喀部内附,被封为“大喇嘛”;乾隆时,济咙呼图克图因助清军反击廓尔喀侵藏,袭封“慧通禅师”法号,等等。相应地,对参与了叛乱的寺庙及僧人,事后必定严惩。平息准噶尔之乱后,清廷将与事喇嘛或斩首或监禁。乾隆时,廓尔喀入侵后藏,济仲喇嘛等五人摇惑众心,使尽数撤散,事后清廷将济仲喇嘛“剥黄处决”。[12]清朝一向对藏传佛教采取恩威并施的政策。对此,乾隆有十分清醒的认识:“朕于黄教素虽爱护,但必于奉教守法之喇嘛等方加以恩遇。若为教中败类,罪在不赦者,即当明正典刑,断不稍为袒护。设如元季之供养喇嘛,一意崇奉,漫无区别,致有詈骂者割舌、殴打者截手之事,令喇嘛等无所忌惮,尚复成何政体!(卷1116)”[13]
 
四、宗教信仰
 
藏传佛教可视为元朝的国教,自世祖忽必烈始,元朝历代帝王皆信仰虔诚,且皇室成员亦大都接受过灌顶的洗礼。忽必烈带头崇佛,“自持数珠,课诵、施食”;建大乾元寺、龙光华严寺,“发诸卫军六千八百人,给护国寺修道”;于普思寺集全国僧侣4万人举行资戒会,令帝师于各大寺庙做佛事19会,命西藏僧侣举行佛事33会等,此类行事不胜枚举。
 
元朝闻名的帝师八思巴,不但位居总制院使,统领全国佛教,而且还是皇室虔诚的崇奉对象,曾三次为忽必烈及皇后等授“喜金刚灌顶”,对蒙古藏传佛教信仰的确立产生过重大影响。另一位胆巴国师则是于元朝前、中期传授摩诃葛剌(即大黑天神)修法的主要**,进一步扩大、加固了藏传佛教在蒙古贵族中间的信仰度。
 
到了清代,虽然同样扶持藏传佛教,但不像元朝既利用它又信奉它,而是从思想上极力防范,目的明确。在清代最盛行的藏传佛教流派为格鲁派(黄教),该教派赢得了蒙藏地区广大僧俗民众的拥护和崇奉。针对这种情况,清廷对元朝的崇佛引以为戒:“蒙古惟信喇嘛,一切不顾,此风极宜变易(清实录康熙朝实录○通政使司左通政张格等、后)”[14]。乾隆在《御制喇嘛说》碑中更明确地指出:“盖中外黄教,总司以此二人(**、班禅),各部蒙古一心归之。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而非若元朝之曲庇番僧也。”[13]
 
朝廷此番见解已说明了统治者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态度,是提防和谨慎的,正如礼亲王爱新觉罗昭梿在其《啸亭杂录》中所评:“国家宠幸黄僧,并非崇奉其教以祈福祥也。祗以蒙古诸部敬信黄教已久,故以神道设教,藉仗其徒,使其诚心归附以障藩篱,正《王制》所谓“易其政不易其俗”之道也。”[15](P4674)。(卷十,章嘉喇嘛)实质上,就是因俗利导,利用藏传佛教传统的力量和社会政治影响,来实现驾驭蒙古,安抚藏区,消除分裂,达到巩固中央集权统治的目的。
 
总之,元、清两朝都一致采取扶持藏传佛教以羁縻边疆的策略来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相较而言,在宗教领袖权力上,元朝帝师享有极高的权力;而清朝让四大喇嘛分权统治,并对其权力作出了限制。在特权礼遇上,两朝大体一致,但清朝取消了元朝时期对藏传佛教僧人过度庇护的特权。在管理制度上,虽然元朝由中央到地方皆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但在具体的规范细则上却稍嫌薄弱;而清政府对藏传佛教及僧人的管理则更为细致,且目的明确,恩威并施。在宗教信仰上,元朝皇室既利用藏传佛教,但同时又因过度信奉和庇护而导致亡国;而清朝统治者对藏传佛教的信仰态度十分谨慎,对其影响和教化作用认识清醒。因此,无论是在指导意识、监控力度还是细节实施上,清朝都吸取了元朝的经验和教训,因而更胜一筹。
 
就效果而言,元朝由于对佛教的过度庇护,国家财富大量流入番僧手中,且一些寺院公然侵夺田户,导致民怨纷起。后期更由喇嘛引起后宫丑闻迭出,最终亡国。清朝通过对藏传佛教的扶持和治理,不仅赢得了藏传佛教上层人物的拥戴,也赢得了民心。无论在开国建业之初,还是在国家统一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地喇嘛、蒙古王公均能“倾心中央”,反对分裂,共同护卫家国,并在客观上,对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也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同时,由于寺院集团聚集大量钱财用于非生产性质的宗教事务,而无数青壮年劳动力又流向寺庙,这些都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的发展,使藏、蒙地区的经济长期陷于停滞落后的状态。
 
以古鉴今,应该发挥藏传佛教在促进民族团结、融合,维护国家安定统一上的积极作用,但要进行严格、细致的管理,不能任其随意发展。从元、清两朝对藏传佛教的政策来看,分权统治、特权监控、规范明确、赏罚分明以及一些细致的规定等都是可供借鉴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宋濂,王祎.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6.
 
[2]清圣祖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3]张其勤,吴丰培.番僧源流考[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
 
[4]张羽新.清政府与喇嘛教[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
 
[5]佛祖统记[M].大正新修大藏经[Z].东京:大正一切经刊行会,1924-1934.
 
[6]朱德润.存复斋文集[M].民国上海涵芬楼影印四部丛刊本.
 
[7]大清会典事例[Z].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
 
[8]大清会典[Z].乾隆朝《大清会典》中的理藩院资料[M].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版.
 
[9]张其勤,吴丰培.清代藏事辑要[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
 
[10]妙舟.蒙藏佛教史[M].民国排印本.
 
[11]白文固.清代对藏传佛教的禁绝和整饬[J].中国藏学,2005(3).
 
[12]周蔼联.西藏纪游[Z].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
 
[13]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
 
[14]魏源.圣武记[Z].北京: 中华书局,1984.
 
[15]昭琏.啸亭杂录[Z].北京:中华书局,1980.
 
 
载于佛教在线,转自佛缘网,2014-11-12 。
【把文章分享到 推荐到抽屉推荐到抽屉 分享到网易微博 网易微博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搜狐微博
推荐文章
 
农村寺庙财产制度的法律探究 \张锦
摘要:农村寺庙是农村宗教活动的载体,农村寺庙具有优化管理,调节控制,经济文化的功…
 
热月党政府的宗教政策研究(1794-1795) \文宇欣
摘要: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第三等级联合部分第一等级以及群众共同推翻了原有的旧制…
 
美国宪法中的“二元革命”——评伯尔曼的《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韩成芳
摘要:<正>哈罗德·J.伯尔曼是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与法史学家,《启蒙运动对美国宪法的…
 
全球化背景下新加坡宗教和谐的机遇与挑战 \张文学
摘要:新加坡地处东南亚重要交通枢纽,东西文明交汇,国土虽小但种族、宗教多元。由于…
 
中国传统人格意识与法治精神的冲突——立足于与西方法治宗教之维的比较 \乔飞
摘要:我国的法制近代化、现代化,已走过了一百余年的时间;至上世纪末,最终确定治国方…
 
 
近期文章
 
 
       上一篇文章:托克维尔平等与宗教思想的现代意义
       下一篇文章:北宋时期的佛教管控
 
 
   
 
欢迎投稿:pushihuanyingni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3-2014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Pu Shi Institute For Social Science
声明:本网站不登载有悖于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共道德的内容。    
 
  京ICP备05050930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6807号    技术支持:北京麒麟新媒网络科技公司